财产刑执行问题原因及对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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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刑执行问题原因及对策浅析
  ——以某区近三年财产刑执行情况为例
  高浩翔
  摘 要 财产刑,是由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通过剥夺犯罪分子财产利益为手段来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一种刑罚。作为刑法中的附加刑,财产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打击和预防犯罪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以及执行情况的客观性、复杂性等原因,财产刑执行问题已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顽疾,限制了财产刑刑罚功能的发挥。本文从W区近三年财产刑执行情况入手,着重分析了财产刑执行情况困难的原因,并在文末给出解决对策,以期对财产刑执行实务和理论研究有所帮助。
  关键词 财产刑 执行 原因
  作者简介:高浩翔,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279
  所谓财产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析财产利益为手段的一种刑罚。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财产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处于附加刑的地位。但本文所述财产刑执行,不仅仅狭义的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还涵盖了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包括人民法院执行责令退赔、处置赃款赃物、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务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活动。财产刑的设立,有助于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予以惩罚、教育,但是在现阶段,普遍存在着财产刑执行困难的问题,财产刑执行率偏低,判决的财产刑往往得不到很好的执行,严重损害了刑事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所以说,重视财产刑执行问题的监督,完善财产刑执行情况的核查,是现实和紧迫的。本文以近三年来某区财产刑执行情况为切入点,以其深入挖掘造成财产刑执行困难的原因,并对此谈一些个人粗浅的见解。
  一、执行问题现状
  以W区执行为例,从2013年到2016年6月30日,W区法院共计判决2000余份,通过梳理,得出涉财产刑人员共计1528人次,占全部判决人数的66.43%,其中被判处罚金刑的人数为1494人,共计10741.126万元,占到了涉财产刑人员的97%,没收财产4人,裁判金额为39万元;其他涉财产执行方面,包括没收违法所得82人,责令退赔207人,处置赃款赃物5人,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86人。以上财产刑及涉财产执行方面,法院执行罚金629人次,执行金额为810.136万元,执行比为42.1%,對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处置赃款赃物和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法院执行情况为37人次259.0385万元。
  总体来说,财产刑执行完毕的人数为630人,占全部涉财产刑人员的41.23%;全部未执行的人数为379人,占全部涉财产刑人员的25.8%;执行终结的人数为272人次,占全部涉财产刑人员的17.8%;部分执行的人数为173人次,占全部涉财产刑人员的13.32%。通过梳理我们可以看出,财产刑执行确实存在难度。已执行人数仅为630人,在判处财产刑的1528人次中,并没有达到半数,因此对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约束执行机关正确履行职能,就显得尤为迫切。
  二、财产刑执行困难的主要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不明确。并没有一部针对财产刑执行专项整治的法规,所有对于财产刑的法律规定太笼统庞杂,散落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文件中。这往往会造成主审法官适用财产刑量刑时主观倾向过于严重,一些情节类似、主刑相近甚至所造成的社会影响都基本雷同犯罪行为,可能由于主审法官的不同,就会对财产刑的裁判幅度造成偏差。目前诉讼法没有出台相关措施要求办案人在侦查、起诉、裁判阶段对犯罪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明,往往会造成审判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情况缺乏了解,在进行刑事审判之时未考虑犯罪人的财产情况和缴纳能力,就会造成判决之后犯罪人根本没有能力来履行财产刑判决,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会使犯罪人有一种“不公正”的感觉,进而对财产刑判决的执行也会产生抵触心理。
  二是执行机构冗杂,不统一,配套措施缺乏,强制执行方式方法不多。第一,针对财产刑执行主体方面,各地区法院执行很不统一,有些地方是由执行庭负责,有些地方是由刑事审判庭执行,还有的是由司法警察大队执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由刑庭来负责执行,违背了审执分离的原则,由法警执行也同样缺少法律规定。除去以上原因,法院内部工作繁重、案多人少,执行力量不足也往往导致法院内部对于财产刑的执行是谁都可以管,谁都不真管。第二,执行财产刑的程序和手段不具体明确,执行方式单一,执行程序随意性很大,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期限。第三,财产刑执行缺乏强制措施。虽然法律早已规定对于不自动履行财产刑的应当予以强制缴纳,但是强制缴纳方式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外,再无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强制措施来执行被告人财产的情况极少。虽然在民事诉讼中有对财产执行的强制措施,但并不适用刑事案件,因此由于强制措施执行缺乏,财产刑执行的强制性得不到具体体现,造成财产刑执行困难。
  三是社会各界对于财产刑的认识上存在偏差。我国长期实行犯罪控制这样一种模式,导致社会公众思维中存在一种固化的重刑思想,重主刑,轻财产刑思维严重,让社会民众接收适用财产刑这样一种理念还需要时间。对于犯罪分子自身来说,普遍存在一种不能“既赔钱又赔人”的观念,这就像赔了夫人又折兵,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让自己失去自由,再也不能让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如果既给自己判了监禁刑,又判处财产刑,往往会认为自己受到了双重惩罚,对于财产刑会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甚至有的人员存在一种以刑代罚的思维,认为自己的劳动改造可以抵消财产刑,既然服刑了就不用再履行财产刑。除此之外,犯罪分子自身家庭经济条件存在困难,没有条件来履行财产刑、异地缴纳履行成本过高等履行不能的情况也导致一些财产刑无法履行。   三、 促进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
  财产刑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刑的执行对于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体现着法律的尊严,发挥着刑罚的功能。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不仅仅要从执行问题入手,也要从执行之前,甚至判决之前就要入手,有效减少和降低法院“空判”率,保障财产刑的执行。
  一是要健全完善财产刑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来看,财产刑执行依据不健全导致财产刑执行不规范,因此要从源头着手,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明确细化财产刑执行程序和配套制度。比如对财产刑的执行问题是否可以参照民事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则,并在相应的刑事实体法、民事诉訟法等法律法规中作出完善和补充,以使财产刑执行的立法系统协调完整。
  二是要从制度层面保障财产刑的执行。一方面要对犯罪嫌疑人财产进行调查并且建立附卷移送制度。对犯罪分子判处财产刑必须要以其财产状况的调查结论为基础。在侦查、起诉开始阶段就要赋予公安、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的权利,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将调查结果随案移送法院,便于法官在审判时进一步了解、摸清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这样法院才能掌握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为财产刑执行提供线索。另一方面要逐步对查封扣押制度进行完善。对财产先行查封扣押,可以有效保障财产刑的执行。应将查封扣押延伸至侦查阶段,逐步赋予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犯罪分子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的权利。一旦有确凿的证据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都可以先行扣押、查封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如此这样,才可以有效避免法院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时,可供执行的财产早已被转移、隐匿甚至销毁这样一种情况的发生,进而避免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财产刑却无法执行这样一种窘境。
  三是要明确执行程序和执行机构。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专业化的执行机构,笔者认为,财产刑应由人民法院专门负担执行职能,而且要由具有执行能力的执行局来进行执行,并且应在执行局中设立专门部门来专司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财产刑交由执行局执行,符合审执分离的原则。此外,还应加强公检法三家机关在财产刑执行方面的配合,建立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传导机制,法院判处财产刑后应将财产刑执行和立案情况向检察院及时报送,以便检察机关实时监督。以期从财产刑初查源头到财产刑执行结束形成良性流程,使财产刑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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