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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中发[2006]9号)、《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和《福建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闽委办[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等24个省直事业单位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现将这些单位的名单印发给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