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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理论层面上,通过对嵌入政治体系结构的“土地制度”、影响政治治理逻辑的“土地权力”、规范政治变迁方向的“土地革命”、左右政治秩序建構的“土地冲突”四个维度的分析,可以发现土地与政治之间的本质勾连,从而确证土地的政治属性。在实践层面上,“土地政治”是一个以特定时空的社会历史形态为依凭的具体的、历史的概念,在一般性的社会历史图式中,“土地政治”的形态经历了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变迁。充分把握“土地政治”的实践逻辑,建构中国土地关系的“理想图景”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 土地政治 土地权力 土地权利 理论建构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8)09-0111-11
土地问题历来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近几十年来中国土地问题研究的重心呈现出从“土地资源”到“土地经济”再到“土地制度”的演进趋势,可以说,对于土地问题的研究越来越接近其深层结构。然而,中国土地问题研究的繁荣之势实际上处于一种整体的知识遮蔽之下,最为集中的表现就是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在土地问题研究中的昌盛及其对土地问题多元属性的掩盖。特别是,土地问题研究中对土地的政治属性缺少足够的关切,土地问题中的政治因子和政治问题当中的土地因素都在某种程度上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具体而言,几个在逻辑上紧密衔接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关注:第一,在社会历史理论中,土地与政治究竟有何种关联仍未形成普遍共识;第二,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中,土地制度的改革既考验国人的政治智慧同时又缺少理论支撑;第三,土地问题的知识地基没有得到彻底清理,致使当前许多关于土地问题的对话和争论失去了意义。目前学术界已经存在对于土地问题的政治分析,但是很明显运用的术语还是既成的,而且分析还是在现有的逻辑框架内展开的,概言之这些研究是碎片化的、不自觉的、平面的,因此要更深刻地理解土地问题的本质,就必须在理论框架上寻求突破。
为了有效回应以上问题,本文将研究的主题定位为“土地政治”,具体而言就是从政治学的理论视角切入对中国土地问题进行分析,并试图建构一种“土地政治”的理论框架和分析范式来丰富和诠释土地问题的研究。
一、“土地政治”的学术史梳理
1.“土地政治”研究的思想源流
(1)启蒙思想家关于土地问题的开辟性论述
关于“土地政治”问题的研究要追溯到启蒙思想家关于土地与社会关系的研究。这是近代思想史上关于土地问题研究的第一个高峰。
言契约者,几乎无不是从社会与国家出现之前的自然状态展开想象的。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一个人用武力就能够取得和保有属于他的土地,这既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公有制,而是动荡不定的状况,所有权是从强制人们守约的社会权力建立以后才开始的。[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09、192页。而洛克对于自然状态之景象的描绘则与霍布斯大异其趣,他说:“一个能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产品,这多少就是他的财产。……谁服从了上帝的命令对土地的任何部分加以开拓、耕耘和播种,他就在上面增加了属于他所有的某种东西,这种所有物是旁人无权要求的,如果加以夺取,就不能不造成伤害。”[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20~21页。卢梭为之作结:“一般说来,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就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首先,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须的数量;第三,人们之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依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志。”④⑤[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8、13、100页。
讨论过自然状态下的土地权利之后很自然的就需要讨论土地权利在共同体形成过程中所处的状态和发挥的作用。霍布斯从所谓战争状态下人们难以自保的悲惨处境推定出人们为了维护生存和安定生活而选择了缔约,在他看来“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所谓的契约”,不过他对于转让的程序和内容定义都是极其宽泛的。洛克认为人们之所以要在自然状态下结合成共同体是为了充分保护自己的财产。关于这一问题,卢梭同样比他的前人认识得更加全面:“构成战争的,乃是物的关系而不是人的关系。既然战争状态并不能产生于单纯的人与人的关系,而只能产生于实物的关系;所以私人战争,或者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战争,就既不能存在于根本还没有出现固定财产权的自然状态中,也不能存在于一切都处于法律权威之下的社会状态中。”④可以看出,卢梭以更符合逻辑和更加艺术的方式重申了洛克的观点:自然状态的纷争因财产而生,政治权力的保护以财产为目的。不仅如此,卢梭还大胆地回答了政治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唯有当人类劳动的收获超过了他们自身的需要时,政治状态才能够存在。”⑤这样一来,他便将土地的产出、地权的占有、政治社会的出现通过人类劳动这一天然的线索连接起来了。
(2)马克思恩格斯的土地问题观
马克思恩格斯针对土地问题有过大量论述,这构成了近代思想史上关于土地问题研究的第二个高峰。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土地问题的论说始终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跃迁联系在一起。这一过程本质上是自然经济衰落、等级制度瓦解、权力支配退隐、人身束缚松解的过程,综合起来看就是从“封建宗法共同体”向“契约交往共同体”的进化过程。应当说,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革命中的农民-土地问题的思想是与这种“共同体的进化”相互契合的。在他们看来,从规范意义上讲农民在民主革命中所要实现的是“人的独立性”对“宗法共同体”的战胜,进而为自由竞争中“大生产”战胜自然经济“小生产”提供经济和社会条件。秦晖:《土地改革=民主革命?集体化=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农民理论的演变与发展》,《学术界》2002年第6期。由于传统社会中的自然经济、等级制度、权力支配和人身束缚等,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宗法性的土地关系体现出来的,因此,“封建宗法共同体”的解体就物化为封建宗法土地关系的改变。从这一意义上讲,近代的土地革命以及土地改革所承载的历史意蕴就不仅仅是土地数量的重新分配,而是带有了供给自由、建构平等、告别宗法等级和权力支配的象征意味。 马克思为这一过程所设想的规范路径是通过土地关系的重塑使农民成为土地和财产的所有者,使他们能够作为独立自主的市民开展社会和经济交往,等到他们能够彻底地摆脱不自由、不独立、不成熟的状态时,他们将自觉地开展合作,组建自由人的联合体。马克思认为,这一过程的前半部分将通过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来完成,而后半部分则是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共产主义革命所必须肩负的历史使命。马克思主张“应当促进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但他同样强调这样做的前提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而应该“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德]马克思、[德]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7页。恩格斯考虑到了这一过渡的漫长和部分共产党领导人的急迫,于是他说:“我们则坚决站在小农方面,我们将竭力设法使他们的命运较为过得去一些,如果他们下了决心,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这个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德]马克思、[德]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00页。可见,根据马克思等人的意见,他们是主张在建立起完整土地产权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农民的自主合作的。
早期思想家毕竟未能亲身经历后续的社会发展,故而其认识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局限性。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为我们研究土地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和认识基础。
2.当前学界对“土地政治”的研究
目前,关于“土地政治”问题的相关研究比较零散,为了有效整合和爬梳这些芜杂而零碎的知识,需要借助哈贝马斯的知识类型学分析框架。哈贝马斯认为人类有三种认知旨趣,分别是“技术的认知旨趣”“实践的认知旨趣”和“解放的认知旨趣”。Jügen Habermas, Knowledge and Human Interests, tran. by J. Shapiro,Biddles Ltd.,1981,p.308.鉴于此,可以框定出三方面的研究内容:技术认知旨趣下土地问题的“政治关系”研究,实践认知旨趣下土地问题的“政治逻辑”阐释和解放认知旨趣下的土地问题“政治属性”反思。
(1)技术认知:土地问题的“政治关系”研究
关于土地问题的政治学分析,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传统社会中土地与乡村治理之间的关系。传统乡村社会治理很大程度上依靠士绅阶层,费孝通先生认为:“绅士的维持是靠经济上有地,政治上做官。作为有土地的阶级,他有空闲时间学习古典文献,这是官场的职业需要。”费孝通:《中国绅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21页。Sidey D. Gamble在对民国前期华北乡村的考察中发现,财产是充当乡村领导人的资格条件,担任这一职位需要一定的空闲时间,穷人土地太少很难符合这一条件。Sidey D., Gamble, North China Villages: Soci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before 1933,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3.黄宗智在后来的华北乡村研究中引述了这段资料,用以佐证他“财产和领导权,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相互交迭”[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第249页。的观点。同时,他在对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研究中还发现,佃农和自耕农的比例与乡村的治理形态有着显著关联。[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第156~159页。他在两个地区的研究分别从权威生成和治理结构两方面验证了土地与乡村政治治理的内在关联。邓大才从较宽泛的角度对上述研究进行了综述,将之归为对土地与乡村政治之间的“相关论”。邓大才:《土地政治:两种观点和两个视角——农村土地与政治的相关性研究》,《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以上观点表达了微观意义上土地与农村政治的关系,但显然这并非“土地政治”的全部。
关于历史上土地分配与政治失稳之间的关联广受关注。不少学者认为土地集中与政治失稳之间具有显著关联,Bruce M. Russett,“Inequality and Instability: The Relation of Land Tenure to Politics,” World Politics, vol.16,no.3,1964,pp.442~454; Prosterman R. L. and J.M. Riedinger, Land Reform and Democratic Development,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7.Charles D. Brockett指出這类研究中作为估计基础的数据并不准确,而且土地分配不平等的概念和内涵是多元的,土地分配不平等带来的不满与农民动员、政治冲突和政治暴力没有多少直接的关联。Charles D. Brockett, “Measuring Political Violence and Land Inequality in Central America,”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86, no.1, 1992,pp.169~176.美籍华裔学者赵冈等人,基于地籍、地契及鱼鳞图等资料对传统中国土地分配的基本情况及变迁进行了认真讨论,结论是土地兼并固然有,但却并非严重不均,从长期历史趋势看甚至是在逐步分散的,证伪了充斥学界良久的“不断集中论”等观点。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新星出版社,2006年;赵冈:《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新星出版社,2006年。基于以上研究,长期以来被很多人当做不证自明的历史规律的“土地兼并-流民积聚-社会动乱”刘国臻、刘东汶:《论农民土地私有化的巨大政治风险》,《政治学研究》2006年第3期。怪圈遭遇了质疑和批判,王先明指出至少20世纪上半叶乡村冲突并不遵循所谓“因土地集中而两极分化、因政治贪腐而民怨四起”的循环规则。王先明:《20世纪前期乡村社会冲突的演变及其对策》,《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2)实践认知:土地问题的“政治逻辑”阐释
在实践认知旨趣下,人们从长线历史中挖掘资源,在更本质的层面上思考所谓的“分配”是一种什么分配,“均”或“不均”的本质又是什么。秦晖对以上问题的解释一反传统的思维定式,试图从兼并背后的权力逻辑来进行阐释。他指出我国的土地历来就不是(或主要不是)“按资分配”而是“按权分配”,秦晖、金燕:《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语文出版社,2010年。历史上所谓的“兼并“在本质上不是经济行为而是权力行为,与其说是富民兼并贫民,“大私有”兼并“小私有”,不如说是有权者兼并无权者、权贵兼并平民、统治者兼并所有者。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56~57页。如果说秦晖的研究更多的着眼于历史的宏观视野,张小军则从乡村治理的微观场域中找到了权力运作的细节,他认为传统社会的地权是一种“象征地权”,是被人们认知并赋予意义的象征资本,因此也就具有象征资本的再生产性,土地关系中常常有政治权力的强迫渗入,使得地权的运作成为根据权力、意义和社会关系来运行的过程,当权者会利用象征资本的再生产公开“造租”以寻租。张小军:《象征地权与文化经济——福建阳村的历史地权个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相比于一般性的土地史考察,学界对土地改革政治意涵的关注要充分得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土地改革本身的政治意义要远远大于其经济意义。当前研究遍及了土改中政治动员、王瑞芳:《土地改革与农民政治意识的觉醒——以建国初期的苏南地区为中心的考察》,《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权力重构、李里峰:《经济的“土改”与政治的“土改”——关于土地改革历史意义的再思考》,《安徽史学》2008年第2期;刘握宇:《农村权力关系的重构:以苏北土改为例1950-1952》,《江苏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身份建构李海金:《身份政治:国家整合中的身份建构——对土改时期阶级划分的政治社会学分析》,《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和政治社会化等方面内容。这一时期的土地改革不仅是一次政治运动,更形成了依据土地占有多少为标准划分的“政治身份”,在后来的农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中这种身份被进一步“符号化”。李海金:《集体化时期农民政治身份及其影响的变迁研究》,《中共党史研究》2011年第12期。在C. M. Chang看来,“Land Reform”这一词汇本身就是对汉语中“土地改革”这一词的误译,在这里“改革”不是所谓的某种转换,实际中土改是强化阶级冲突进而推动革命的有力武器。C.M. Chang,“Mao’s Stratagem of Land Reform,” Foreign Affairs, vol.29, no.4, 1951,pp.550~563.
关于现实土地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乡村场域,张静发现在《土地承包法》实施的过程中村社集体共享的惯例、限制分化的公正观以及村社集体对日常资源的整体掌控都与土地承包法律中村民个人权利规定的落实形成了矛盾。张静:《村社土地的集体支配问题》,《浙江学刊》2002年第2期。在纠纷中,农民正当性理由也并非土地产权,而是祖业权、生存权和平均主义伦理等认知观念。郭亮:《土地“新产权”的实践逻辑——对湖北S镇土地承包纠纷的学理阐释》,《社会》2012年第2期。珠江三角洲地区每年形成的冲积滩涂地权界定中,法律只具有象征性作用,实际发挥作用的是传统的沙骨权、投资事实和政治力量。曹正汉:《地权界定中的法律、习俗与政治力量——对珠江三角洲滩涂纠纷案例的研究》,张曙光主编:《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六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第712~807页。以上提到的类似于祖业权、沙骨权、生存权和平均主义伦理等概念被臧得顺归纳为一种“关系产权”,意指农地产权在真实世界中的界定过程往往与个人能力威望、社会关系网络、地方性知识等有很大关联,产权主体自身的社会资本强弱往往成为影响地权界定的主要变量。臧得顺:《臧村“关系地权”的实践逻辑——一个地权研究分析框架的构建》,《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1期。许多时候,“不存在包含确定性原则和限定性合法性声称的法律系统,事实上是多种土地规则并存以‘备’选择。这个选择过程使法律事件政治化:它不是根据确定的法律规则辨认正当利益,而是根据利益竞争对规则做出取舍,并且‘允许’利益政治进入法律过程,通常力量大者对选择有影响力。”张静:《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以上矛盾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土地制度存在诸多的模糊和漏洞甚至是“空制度”,這被何·皮特称作“有意的制度模糊”,其背后有更深刻的政治考量。[荷]何·皮特:《谁是中国土地的所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林韵然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
(3)解放认知:土地问题的“政治属性”反思
Zaibert认为,土地产权不仅仅具有作为普遍性权利所表现出的制度特征,事实上土地本身就是制度。土地产权与国家具有相似性,它们同为一种制度性的事实而且同时都是建立在对于地球表面某一部分的确定边界之上,确切地说相比于一般性的产权而言土地产权与国家主权之类的政治概念具有更多的共融关系。沿着这样的思路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认识到土地产权政治性的一面,而这在以往的研究中常常被忽略了。L. A. Zaibert, “Real Estate as Institutional Fact: Towards a Philosophy of Everyday Objects,” 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vol.58, no.2,1999,pp.273~284.
中国漫长的传统社会中土地一方面不同于西欧封建庄园中的贵族封地,但同时又并非完全通过买卖而进行配置的市场资源,那么传统中国的地权究竟是何种属性、扮演了何种角色?郑祖华认为“在中国封建的等级座标图上,政治名份和土地占有的运动曲线是分离的,表现为彼此之间围绕着固定的轴心进行动态的结合。这个轴心就是封建的强权政治。……通过政权、族权、神权、夫权所折射出来的土地所有权,同样具有政治上的臣属性和等级性。”郑祖华:《论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名分与土地占有的共振和谐》,《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89年第2期。靳相木也感觉到“中国历史上超前确立的土地私有制是一种传统土地私有制,即地主的土地私有权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割裂的,在质态上是与皇权交织在一起的。”靳相木:《中国乡村地权变迁的法经济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62页。马新对战国和两汉农民的土地关系进行了对比,认为“封建王朝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并未放弃,而且这种所有权并非近代意义上的国家领土权,是介于领土权与土地私有权之间的一种模糊权益。这种权益的具体体现,就是自秦汉至明清各王朝从未正面认可过土地所有者私有权益的不容侵犯,也从未放弃过国家对所有土地的最终处置权”。马新:《论战国农民之特质——战国与两汉农民的比较研究》,《东岳论丛》2012年第1期。王占明以西欧土地所有权与主权的历史流变为样本,试图从公法与私法理论互动与历史互证的角度证明土地所有权与主权的同质性。他的理论逻辑是历史上的土地所有权与统治权本是一体,近代主权兴起之后实现了对所有权的覆盖,主权者一手从王权手中接管了王国的土地所有权,另一只手则为民众创设了新型的“私人所有权”,而这只不过是对传统完整所有权在质上予以分割的产物,也为以后国家基于公权力调控私人土地关系埋下了伏笔。王占明:《论土地所有权与主权的同质性——以西欧早期权属变迁为样本》,《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赵炜凝练出“土地治权”这个概念来分析作为政治活动对象的土地,在她看来,无论是原始地权集结还是西周封建,无论是秦汉土地私有制还是宋代的不抑兼并,都是政治活动的副产品。赵炜:《土地治权的变动与政权变迁》,《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二、“土地政治”分析的基本理路
1.论题建构:“土地政治”的理论进路
总的来看,围绕“土地政治”这一主题,国内外学者已经达成了许多重要的共识,取得明显进展,但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局限性。一是系统梳理不足。大多是对其中某个局部的研究,鲜有人从总体把握这一主题,同时相关研究都比较零散,缺少一种系统的学理支撑。二是概念更新不足。在概念使用方面,许多文献在反思和澄明土地与政治之勾连的时候,直接用“土地产权”或“土地所有权”这类经济学或者法学概念比附“主权”“政权”等政治概念,由于在概念层面上没有进行及时的创新,影响了土地问题本质的研究。三是理论建构不足。绝大多数都属于一种分析性、实证性的平面研究,也就是说主要是在既有的理论框架中作文章,而很少有人能夠超越既有的理论框架选取新的进路。
概言之,人们认识到了土地问题受其根植的政治土壤之制约,但对二者之间联系的认知仍浮于表面;人们批判对制度文本的前反思性接受,但至今未建构出分析现实世界土地问题之政治逻辑的可靠框架;人们感觉到了土地本身的政治属性,但尚未找到对这一假设证成的规范路径。
为了有效回应以上问题,本文尝试性提出“土地政治”这一论题,意在从政治学视角切入对中国土地问题进行分析,重新挖掘、梳理和建构“土地关系中的政治”和“政治关系中的土地”,以实现“土地政治”由碎片化向系统化、由不自觉向自觉的理论探索。
“土地政治”研究主要是从政治学的视角出发去审视和理解土地问题或者广义的社会治理问题当中涉及到人地关系的各种现象,大体说来就是在某个具体的历史-社会-文化场域中的土地关系。具体来看,其研究主题从学科领域上包含了土地哲学、土地史、土地社会学、土地伦理、土地制度、土地经济和土地行政研究当中涉及到政治关系的部分,而从现实领域上还包括了在乡村场域、农地非农化场域以及城市场域当中涉及到土地关系的社会治理问题。
“土地政治”分析进路的提出并非要颠覆任何以往既成的研究范式(当然,在某些概念的理解和运用上不排除是全新的),而是在已有的研究范式之外从政治分析的思路出发建构一条全新的理路,与其他的研究并行前进或者将这种分析纳入到现有的各种分析当中去。因此,提出“土地政治”分析进路,并非要彻底否定或完全取代已有的土地资源、土地经济、土地制度的研究主题,而是要明确指出以往的土地问题研究中由于忽略了其中的政治权力因素而存在的局限性。
2.概念建构:“土地政治”的学理内涵
首先,从政治和权力的概念入手,“土地政治”是对土地与政治关系的一种学理表达。政治是以权力关系为核心的人类社会活动,“土地政治”是以土地权力的运作为核心的政治过程;政治学研究的是人类社会中的权力关系,“土地政治”研究的自然就是围绕土地的权力关系。
其次,从语法上看,“土地政治”实际上是在表达与土地有关的一系列政治议题。“土地政治”是在最近几十年的汉语语境中生发出来的一个词,总的来看,这个词的出现有两方面的话语来源:一是围绕土地的一系列概念已经成为人们交流中的常用语,比如说土地制度、土地经济、土地财政等词汇,人们对于“土地政治”这一词汇的直观理解不存在任何障碍;二是关于权力政治的措辞成为了学术界的一股潮流,比如性别政治、文化政治、阅读政治、怀旧政治、翻译政治等交融于前近代与后现代的复杂措辞纷纷在中外文献中出现,费小平:《翻译的政治——翻译研究与文化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四川大学,2004年,第41~43页。人们对于“土地政治”这一词汇的逻辑指向也能够初窥其貌。从语义学上看,“土地政治”是一个名名偏正结构的短语,这是一种紧缩形式,其中可以隐含着谓词性词语,整体意义除了修饰和被修饰之外,不是名词和名词词汇意义的简单相加,由此便导致了“土地政治”这一词语语义关系的复杂性。谭景春:《名名偏正结构的语义关系及其在词典释义中的作用》,《中国语文》2010年第4期。如果按照语法加上其中隐含的谓词短语之后,“土地政治”就成为“关于土地的政治”,当然,如果进一步体会,其中包含了“土地问题之中有政治”“土地问题受到政治的影响”等更加复杂的意蕴。
最后,在本文的研究中,“土地政治”强调土地问题具有政治属性、遵循政治逻辑。一方面政治影响着土地关系的运作,具体表现为政治左右着土地的得失更易;另一方面土地关系内化于政治的运作,具体表现为土地影响着政治的治乱兴衰。
3.框架建构:“土地政治”的分析思路
“土地政治”作为一个概念或者说理论得以成立的关键就是将“土地”与“政治”联系起来,即必须对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展开建构。要将“土地”与“政治”联系起来,首先要问什么是“政治”?这无疑是社会科学中最复杂难解的问题之一。对此,我们的基本思路是不去过分地追究政治的规范性定义,而是从政治学经典中所包括的研究内容来理解“政治”的范畴与内涵。通过对一些政治学经典著作的分析可以发现,在现代政治学中有几个绕不开的逻辑上相互衔接的重要方面,分别是:政治体系、政治治理、政治变迁和政治秩序。[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第2版,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英]基思·福克斯:《政治社会学》,陈崎等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基于此,要证明“土地”与“政治”之间的逻辑关联,就必须阐明土地与这四方面的具体联系;或者反过来说,阐明了土地与以上四方面的关系,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支撑了“土地政治”理论的建构。“土地政治”这一论题和概念所隐含的一个基本理论假设是在社会历史领域中“土地”与“政治”相互嵌入、相互影响、相互勾连,简言之,“土地”与“政治”紧密相关。与此承接,可以形成一组具体的命题:在结构性视角上土地制度与政治体系紧密相关,在运行性视角上土地权力与政治治理紧密相关,在转型学视角上土地革命与政治变迁紧密相关,在现实性视角上土地冲突与政治秩序紧密相关。基于以上的基本假设和命题可以建构出“土地政治”的分析框架(图1)。 三、“土地政治”的理论建构
根据以上分析框架,我们可以从土地制度与政治体系、土地权力与政治治理、土地革命与政治变迁、土地冲突与政治秩序四个维度来完成“土地”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建构。
1.嵌入政治体系结构的“土地制度”
政治体系是现代政治学中对国家、政府、政党等政治实体化形态的统称,[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美]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第3~4页。与之相应的“土地政治”的实体化内容通过土地制度反映出来。按照演进时序,人类社会的政治体系大致经历了早期国家、传统国家和现代国家三种形态,历史地看,在这三种政治体系中都可以发现土地制度的嵌入性影响。分析土地制度与政治体系的关系,重点是分析土地制度与早期国家、传统国家和现代国家之间的内嵌与互动。
第一,土地制度与早期国家的创制。在早期国家创制的过程中,土地制度是政治体系型构的一个结构性因素,将这一阶段进一步细分,沿着文明早期、原生形态公社和早期国家这样一个历史时序展开考察,可以发现介入政治体系型构过程中土地权力与土地权利之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最终地权演进、地权冲突和地缘行政等以土地为基础的社会构成和社会组织形式不断涌现,在地权等级形式化的过程中早期国家得以生成。通过这一阶段的分析可以明确土地与人类早期政治体系的内在关联,从而确证土地在早期国家形成中的基础性地位。
第二,传统国家土地制度与政治结构的因应。在传统国家演化过程中,土地制度深入地参与到了政治传统的生成、政治结构的塑造当中去,这里重点要通过历史比较的分析方法着重研究土地介入东西方政治传统和政治结构的区别与联系,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东西方殊异的政治传统与政治结构反馈到土地制度上为地权演化提供的行动空间差异。通过这一阶段的分析可以明确土地参与传统国家演化的内在逻辑,得以形成土地与政治双向影响的历史认知。
第三,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的土地制度变动。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中,土地制度与国家制度共同完成了现代转换。在古代土地的政治权和经济权是合一的。西欧最先开启的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土地的政治权一部分通过与主权观的联姻转换为领土权,一部分通过与公共性的合作转换为行政权,而土地的经济权成为法律保护下的完整土地权利。当这一外生的逻辑框架套用到中国的时候,领土主权得以确立,但土地权力并没有完全撤出地权体系当中,而是直接干预了土地权利的设立和分配,这成为理解近现代中国土地政治问题的一个基本线索。
综合以上三方面的分析,基本能够梳理出土地制度与政治体系的历史与理论关联,为“土地政治”的理论建构提供一个结构性基础。
2.影响政治治理逻辑的“土地权力”
政治治理是对处于动态当中的投票选举、政治互动、政治参与等政治行为的一个统合性概念,同时也将许多微观政治行动、自发政治秩序和传统的非政治主题纳入到政治分析领域中,进一步延展了政治分析的空间。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引論,第1~15页。在传统国家土地权力的古典形态保留最为完整,因此分析土地权力与政治治理的关系,重点是抓住传统国家这一历史断面深入分析地权运作嵌入政治治理的理论逻辑。
第一,传统国家治理逻辑下的地权运作。地权运作处于传统国家政治治理的核心位置,国家在确定与土地相关的制度安排时无不是出于政治的考量。无论是西汉的“利出一孔”还是西晋的“限民名田”,无论是北魏的“力业相称”还是隋唐的“土地还授”,无论是北宋的“度田均赋”还是南宋的“募垦旷土”,核心都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恢复和充实财政税收。而维护特权与防范豪强实际上构成了传统中国“土地政治”互为表里、二位一体的两个特征,一方面对于官僚贵族免租免役,另一方面对于商贾豪富则予取予夺,事实上都在遵循着“权力统治财产”和“财产按权分配”这样的政治逻辑。通过这一分析,可以确定土地在传统国家政治治理中所处的位置,并揭示出皇权专制制度下由于政治思维主导土地运作而导致的治理困局。
第二,乡村治理中土地权力的形成与运作。与土地介入国家宏观政治的制度性逻辑不同,土地对传统乡村的微观政治的介入依循各种类型资本特定分布结构的不同呈现出多元多态的格局,不同类型的土地权力资本构成了一个复杂的星丛网络。在乡村场域的外部要着重分析田制、税制和地权分布与权力之间的复杂关系,而在乡村场域内部要着重分析作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象征资本的土地分别在乡村政治结构中扮演了何种角色。通过这一分析,可以将土地与传统乡村治理及其向近代转型之间的一般性关联呈现在人们面前,并帮助我们准确把握宏观的“土地政治”渗入乡村的弥散机制和现代的“土地政治”仍旧携带的历史基因。
第三,传统社会土地权力的正当性支配及其“异化”。土地权力之所以能够介入到政治治理当中并持久地发挥作用,是因为在传统中国存在着一套土地权力支配的正当性结构。要充分把握土地权力与政治治理的关系,就必须要通过建构起土地权力的支配社会学并借助它来理解这一支配性结构的存在,同时仅具有表面的正当性和肤浅的合法性的土地权力又在不断发生着扩张和“异化”,分析其扩张和“异化”的表现形式与内在逻辑是把握其实质的关键。通过这一分析可以在运行逻辑上将土地权力与前近代政治治理规律连接起来:只要前近代的治理逻辑不发生根本的现代转换,包括土地权力在内的一切支配性权力的“异化”几成必然。
综合以上三方面的分析,基本能够梳理出土地权力与政治治理的历史与理论关联,为“土地政治”的理论建构提供一个运行性框架。
3.规范政治变迁方向的“土地革命”
按照塞缪尔·亨廷顿的看法,政治分析在横向上重点关注政治秩序,在纵向上则应重点关注政治变迁,而革命是历史场景和社会形态的激烈变换,在这一过程中最容易体会和理解政治变迁的逻辑与意义。[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政治变迁是政治的转型学表达,与之相应的“土地政治”的转型学内容通过土地革命反映出来。众所周知,近代以来各个国家的革命和转型中土地都是作为一个中心议题涉足其中,因此分析土地革命与政治变迁的关系,重点是分析近代以来土地革命是如何规范政治变迁方向的。 第一,地权结构与近代革命的接合。越来越多的研究显示土地问题与近代政治社会革命息息相关,只是这一关联在不同的国家,依循不同的历史-社会-文化条件有着不一样的表现。这里要通过对若干个典型国家地权与近代革命历史关联的深描来揭示其内在逻辑,首先要阐明发生革命的各个国家地权安排在整个革命进程中的作用,在更进一步的层次上要力图充分发掘地权关系嵌入社会革命的共通逻辑。
第二,以土地为中心的政治动员。近代革命中,在有组织的革命或者无组织革命发展到组织化阶段以后,土地通常会被当作动员农民参与革命的政治工具。以往对于土地革命中政治动员的研究更多关注了土地利益分配这一“客观性现实”带来的影响,而以土地为中心的制度宣示、观念翻转和组织重构等“表达性建构”的内容则长期阙如。进一步的研究要重点关注后者,从而深刻揭示总体性的土地而非仅仅是作为利益源泉的土地在近代革命中的中心地位。
第三,土地革命对政治现代化进程的影响。回望历史,近代以来的革命无不是以从整体上实现社会的现代化跃迁为鹄的的,土地革命自然不外如是。但是,事实上在土地革命特别是进入到革命后期,原初意义的革命会随着政治需要的变动走向反面,这在俄国和中国这两个农民国度中体现得格外明显。围绕这一问题,深入研究中需要揭示出这一历史转向当中所包含的理论逻辑,并对这一现象发生的多重原因进行深刻的追究。
综合以上三方面的分析,基本能够梳理出土地革命与政治变迁的历史与理论关联,为“土地政治”的理论建构提供一个转型学视角。
4.左右政治秩序建构的“土地冲突”
政治秩序是指政治社会各领域得以有机聚合和良序运转的一种确定性预期。政治秩序是政治的现实性表达,与之相应的“土地政治”的现实性内容通过土地冲突反映出来。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进入了土地冲突的高发期,分析土地冲突与政治秩序的关系,不仅仅是要分析土地冲突给政治秩序所带来的直接冲击,重点是要对土地冲突及卷入其中的政治行动的本质有清醒认识,同时要对其背后的制度逻辑和制度风险有所把握。
第一,历史比较视野下的土地冲突。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的本质规定、内在结构、运行方式当然也包括了冲突的内涵与类型是截然不同的,目前学术界对于土地冲突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其历史性。为了充分地把握土地冲突的本质特征和现实形态,我们需要在历史比较视野下对不同时期、不同社会形态下土地冲突的共性和差异进行分析,以明确当下中国所出现的土地冲突所处的历史方位。
第二,征地冲突中公权力与农民之间的博弈关系。理论上说,当代社会的土地冲突应该仅仅是一种利益和权利争端,如果处理得当或许能够带来秩序结构的良性调整。但是问题在于,由于以地方政府为代表的公共权力不恰当地卷入和干预,目前的土地冲突带有了“政治性意涵”。其表现在冲突中的农民往往会借助各种手段展开权力建构与失范的公权力进行博弈和抗衡。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要广泛搜罗近年来各地土地冲突中有代表性的案例,从案例的解剖中搞清楚失范的公权力和抗争农民之间权力博弈的策略、路径、效应,并从中得出一些理论性认识。
第三,土地冲突所潜藏的社会风险研究。土地冲突对于政治秩序的破坏是多层次的,最为明显的就是围绕土地利益争夺的行动冲突对于现实政治秩序所造成的明显冲击,这看似激烈却是最为表层的冲突。而实际上,土地冲突反映出的可能是一种强烈的社会风险,我们称之为“土地风险”。认识“土地风险”,就必须深刻揭示出当前中国土地制度中普遍存在的中心-边缘结构、有意的制度模糊和组织化不负责的状态,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土地问题成为风险的聚集地。
综合以上分析,基本能够梳理出土地冲突与政治秩序的历史与理论关联,为“土地政治”的理论建构提供一个现实性注解。
四、“土地政治”的实践逻辑
为了将“土地政治”的理论框架更为完整地呈现出来,需要对在社会历史领域中“土地政治”主要的实践逻辑作一呈现。
第一,“土地政治”理论的核心是揭示土地所具有的政治属性,并把土地和政治的关系上升为土地问题研究的“母题”。就当下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土地问题而言,绝大多数都是经济导向甚至可以说是从“经济本体论”出发的,即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土地问题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而非政治问题,往往把土地問题中所呈现出来的政治现象、政治关系看做是派生性、干扰的因素。而事实上,在步入现代之前,土地是与政治体系、政治治理直接交织在一起的,土地权力与政治权力难以分割,土地权力与土地权利亦是难分难解。即便是到了现代社会,土地权力沿着主权、政权和治权的政治权力结构发生了类型化的嬗变,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土地与政治完全脱离了关系。可以说,以往以经济学为中心的土地问题研究致力于土地经济效率的思考,否认或者说忽略了宏观微观的政治权力因素在土地关系中位置的正当性,从而将土地问题的研究引入了困境。从现代视野出发,政治和经济一样都应该成为表征土地本体属性的核心范畴,如果将二者作比较,“土地政治”的出现要远远早于“土地经济”,而且其贯穿古今、从未消逝,因此,如果说土地问题研究有(或者说应当有)一个“母题”,那么则非“土地政治”莫属。无论从何种视角出发去研究土地问题都要时刻注意其中的政治因素和政治意涵,这样才能够充分把握土地问题的全貌。
第二,“土地政治”的实践形态是具体的、历史的,对其理解和运用要结合社会历史现实来进行。“土地政治”研究的核心内容是土地权力,而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史中土地权力的形态经历了若干次的嬗变和转向,这决定了“土地政治”必然是相应而变的。同时,“土地政治”的范畴不仅仅包括了土地权力现象,其根本上是对土地权力与土地权利关系的理论涵括,除了土地权力和土地权利两个基本范畴外,它还必须综合当时的历史-社会-文化条件来共同构成一种“土地政治”总体范畴。这就意味着,“土地政治”的实践形态必然是复杂而多样的,“土地政治”所要呈现的不是一种固定的内涵,而是一种分析理路或进路,即土地问题的政治分析进路。当不同的研究者在特定时空下应用“土地政治”进行分析时,会有不同的分析思路与框架,也会赋予“土地政治”另外的内涵,当然这恰恰是建立在对“土地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认同的基础上的自觉,“土地政治”这个概念提出来的学术价值与意义就在这个地方。 第三,“土地政治”历史形态演进的一般性图式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一是土地本身发生了从“政治资源”向“经济资源”的转变。回望历史,在近代之前土地一直是作为一种政治资源存在的。如在西欧历史上,人们视土地为全社会的生活基础之同时又将其理解为政治支配的根基,土地表现为其拥有者的“领地”,对土地的占有则被视为对生息于其上的人们社会关系总体的一种领域性及政治性的统治。[日]寺田浩明:《中国近世土地所有制研究》,《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王亚新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72页。同时,地主占有土地,所占有的不仅仅是一块能够种出粮食的土地,它所代表的实际上是一种政治地位。而在现代,土地政治资源的性质渐渐隐去,而作为一种经济资源走到了前台。故而,尽管土地的政治属性并未消逝,但传统与现代的土地实际上服从不同的“土地政治”逻辑。二是土地权力发生了从“支配性权力”到“管制性权力”的转变。在传统社会中的土地权力是一种支配性权力,其支配性一方面表现为土地权力拥有者对于土地的全方位控制,另一方面在于其对土地形成控制的同时也藉由此实现了对人身的掌控,人与土地共同服从于土地权力的支配。而在现代,支配性的土地权力解体,其中的政治性成分经由类型化过程分化到主权、政权和治权当中。我们日常生活中能够感知到的,只是土地规划、登记、用途管制等管制性权力,在现代行政意义上,这些都是法律规制下的行政权,而非传统的权力本位下的支配权。三是土地权利发生了从“类存在”的特权到“普遍化”的权利的转换。在欧洲,封建时期所谓的土地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封建政治关系的制约;而在中国,历史上所谓的土地私有权实际是特定主体对于土地的管业权,整个的所有制形式乃是在君主的最高土地权力支配下形成的管业秩序。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传统社会的财产权利实际上都是某种特权的类存在。[德]马克思、[德]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381页。而在现代社会,真正的土地权利是一种普遍化的的权利,即在总体意义上受到特定时空中财产法律体系的保障而可以进行平等交换的权利。概言之,自古而今,人类社会的“土地政治”经由了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的历史嬗变。
第四,充分把握“土地政治”的实践逻辑,建构中国土地关系的“理想图景”。从“土地政治”的理论框架出发,可以旗帜鲜明地提出“中国土地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这样一个重要的命题。此一命题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当把落脚点放到政治二字的时候,我们要充分领略中国土地问题所具有的政治意涵,这与上述对土地问题政治属性的揭示是互为表里的;另一方面,当把落脚点放到中国二字的时候,意味着我们必须充分把握土地问题的“中国特色”,即在土地问题的研究中承诺一个“主体性中国”的存在。我们所提出的“土地政治”概念和理论体系本身就是在对中国的土地问题进行政治分析的过程中建构起来的,尽管其中包含了世界范围内土地问题政治逻辑的整体阐释,但是其“中国性”仍然十分明显。首先,贯穿传统中国和现代中国的“土地政治”表现出独特的支配性特征。与西欧的土地分封所建构起来的封建层级政治不同,中国自秦汉以来就处于一种“王权支配社会”的大一统体制之下,土地权力由君主所独掌,这决定了传统中国的“土地政治”具有西方社会无论在范围还是程度上都难以比拟的绝对支配性。在以欧洲为策源地的近代革命中西方诸国的土地权力和土地权利结构基本实现了现代化转换,而传统中国“土地政治”中的绝对支配性之所以能够跨越近现代转型过程而传递到当下,很大程度上缘于近代中国革命所走过的独特道路,这是理解以上命题的第二个方面。第三,当下中国的“土地政治”呈现出前近代与后现代交错的格局,这也是有别于世界其他国家的独特景象。在时间上,百余年的启蒙和发展过程已经将中国带入了现代化的轨道;从空间上看,中国作为当今有世界影響的大国是现代世界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从总体的国家形态上讲中国无疑已经是一个现代民族国家。但是正是由于以上两方面的影响浸润日久、影响极深,加之以近代中国革命对传统土地权力的传递,今天中国的“土地政治”呈现出一种现代政治与专制残余、现代行政与政治泛化、现代治理与权力盲动相互交织的复杂样态。基于以上三点,我们在分析和面对土地问题时,要清楚它不但是一个“政治问题”,同时还是一个“中国问题”,既要把握其“政治属性”,还要把握其“中国特性”。
五、结语
该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可以从理论、历史、现实三个层面来认识:理论地看,将政治学的视角融入土地问题的研究推动了土地问题研究的理论创新,有助于推进土地学科的发展和完善,为土地问题的学术研究提供了知识增量;历史地看,从往昔土地问题的历史经验中可以厘定出与现代文明和现代秩序接榫传承的理论资源,为当代中国土地问题的研究提供相应的镜鉴和参照,特别是中国的乡村关系很大程度上与土地关系结合在一起,对“土地政治”的逻辑阐释能够为更深入地认识“传统乡村”和“乡村传统”提供知识线索;现实地看,厘清土地问题的政治属性和政治逻辑能够为应对由土地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提供理论导引,并为土地制度的发展与变革提供一个认识论前提。
在开放性的意义上,我们希望“土地政治”能够成为一种土地问题研究的全新范式。在人文社会科学中,范式大致是指不同的理论模式“所共同信奉的一整套或某种规范性信念”,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第2版,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54~55页。具体来说可以理解成“在某个时期,学界基本接受、认可的研究基础、理念、框架、逻辑、准则、伦理和分析工具等”。徐勇:《现代国家、乡土社会与制度建构》,中国物资出版社,2009年,第33页。比照这一界定,要形成“土地政治”的分析范式,大致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作为一个概念的“土地政治”能够成为认识土地问题的一种新的分析工具;二是作为一套理论,“土地政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成为“土地资源”“土地经济”“土地制度”等既定理论范式的替代性分析工具;三是作为一种取向的“土地政治”能够引导大家自觉地对土地问题进行政治分析并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关的概念和理论。这样,就会逐步形成新的学术共同体,当这个共同体用同样的理念、话语与理论框架分析土地问题的时候,库恩所说的“范式革命”就完成了。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秦开凤
关键词 土地政治 土地权力 土地权利 理论建构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8)09-0111-11
土地问题历来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近几十年来中国土地问题研究的重心呈现出从“土地资源”到“土地经济”再到“土地制度”的演进趋势,可以说,对于土地问题的研究越来越接近其深层结构。然而,中国土地问题研究的繁荣之势实际上处于一种整体的知识遮蔽之下,最为集中的表现就是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在土地问题研究中的昌盛及其对土地问题多元属性的掩盖。特别是,土地问题研究中对土地的政治属性缺少足够的关切,土地问题中的政治因子和政治问题当中的土地因素都在某种程度上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具体而言,几个在逻辑上紧密衔接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关注:第一,在社会历史理论中,土地与政治究竟有何种关联仍未形成普遍共识;第二,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中,土地制度的改革既考验国人的政治智慧同时又缺少理论支撑;第三,土地问题的知识地基没有得到彻底清理,致使当前许多关于土地问题的对话和争论失去了意义。目前学术界已经存在对于土地问题的政治分析,但是很明显运用的术语还是既成的,而且分析还是在现有的逻辑框架内展开的,概言之这些研究是碎片化的、不自觉的、平面的,因此要更深刻地理解土地问题的本质,就必须在理论框架上寻求突破。
为了有效回应以上问题,本文将研究的主题定位为“土地政治”,具体而言就是从政治学的理论视角切入对中国土地问题进行分析,并试图建构一种“土地政治”的理论框架和分析范式来丰富和诠释土地问题的研究。
一、“土地政治”的学术史梳理
1.“土地政治”研究的思想源流
(1)启蒙思想家关于土地问题的开辟性论述
关于“土地政治”问题的研究要追溯到启蒙思想家关于土地与社会关系的研究。这是近代思想史上关于土地问题研究的第一个高峰。
言契约者,几乎无不是从社会与国家出现之前的自然状态展开想象的。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一个人用武力就能够取得和保有属于他的土地,这既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公有制,而是动荡不定的状况,所有权是从强制人们守约的社会权力建立以后才开始的。[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09、192页。而洛克对于自然状态之景象的描绘则与霍布斯大异其趣,他说:“一个能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产品,这多少就是他的财产。……谁服从了上帝的命令对土地的任何部分加以开拓、耕耘和播种,他就在上面增加了属于他所有的某种东西,这种所有物是旁人无权要求的,如果加以夺取,就不能不造成伤害。”[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20~21页。卢梭为之作结:“一般说来,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就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首先,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须的数量;第三,人们之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依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志。”④⑤[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8、13、100页。
讨论过自然状态下的土地权利之后很自然的就需要讨论土地权利在共同体形成过程中所处的状态和发挥的作用。霍布斯从所谓战争状态下人们难以自保的悲惨处境推定出人们为了维护生存和安定生活而选择了缔约,在他看来“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所谓的契约”,不过他对于转让的程序和内容定义都是极其宽泛的。洛克认为人们之所以要在自然状态下结合成共同体是为了充分保护自己的财产。关于这一问题,卢梭同样比他的前人认识得更加全面:“构成战争的,乃是物的关系而不是人的关系。既然战争状态并不能产生于单纯的人与人的关系,而只能产生于实物的关系;所以私人战争,或者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战争,就既不能存在于根本还没有出现固定财产权的自然状态中,也不能存在于一切都处于法律权威之下的社会状态中。”④可以看出,卢梭以更符合逻辑和更加艺术的方式重申了洛克的观点:自然状态的纷争因财产而生,政治权力的保护以财产为目的。不仅如此,卢梭还大胆地回答了政治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唯有当人类劳动的收获超过了他们自身的需要时,政治状态才能够存在。”⑤这样一来,他便将土地的产出、地权的占有、政治社会的出现通过人类劳动这一天然的线索连接起来了。
(2)马克思恩格斯的土地问题观
马克思恩格斯针对土地问题有过大量论述,这构成了近代思想史上关于土地问题研究的第二个高峰。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土地问题的论说始终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跃迁联系在一起。这一过程本质上是自然经济衰落、等级制度瓦解、权力支配退隐、人身束缚松解的过程,综合起来看就是从“封建宗法共同体”向“契约交往共同体”的进化过程。应当说,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革命中的农民-土地问题的思想是与这种“共同体的进化”相互契合的。在他们看来,从规范意义上讲农民在民主革命中所要实现的是“人的独立性”对“宗法共同体”的战胜,进而为自由竞争中“大生产”战胜自然经济“小生产”提供经济和社会条件。秦晖:《土地改革=民主革命?集体化=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农民理论的演变与发展》,《学术界》2002年第6期。由于传统社会中的自然经济、等级制度、权力支配和人身束缚等,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宗法性的土地关系体现出来的,因此,“封建宗法共同体”的解体就物化为封建宗法土地关系的改变。从这一意义上讲,近代的土地革命以及土地改革所承载的历史意蕴就不仅仅是土地数量的重新分配,而是带有了供给自由、建构平等、告别宗法等级和权力支配的象征意味。 马克思为这一过程所设想的规范路径是通过土地关系的重塑使农民成为土地和财产的所有者,使他们能够作为独立自主的市民开展社会和经济交往,等到他们能够彻底地摆脱不自由、不独立、不成熟的状态时,他们将自觉地开展合作,组建自由人的联合体。马克思认为,这一过程的前半部分将通过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来完成,而后半部分则是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共产主义革命所必须肩负的历史使命。马克思主张“应当促进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但他同样强调这样做的前提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而应该“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德]马克思、[德]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7页。恩格斯考虑到了这一过渡的漫长和部分共产党领导人的急迫,于是他说:“我们则坚决站在小农方面,我们将竭力设法使他们的命运较为过得去一些,如果他们下了决心,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这个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德]马克思、[德]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00页。可见,根据马克思等人的意见,他们是主张在建立起完整土地产权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农民的自主合作的。
早期思想家毕竟未能亲身经历后续的社会发展,故而其认识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局限性。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为我们研究土地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和认识基础。
2.当前学界对“土地政治”的研究
目前,关于“土地政治”问题的相关研究比较零散,为了有效整合和爬梳这些芜杂而零碎的知识,需要借助哈贝马斯的知识类型学分析框架。哈贝马斯认为人类有三种认知旨趣,分别是“技术的认知旨趣”“实践的认知旨趣”和“解放的认知旨趣”。Jügen Habermas, Knowledge and Human Interests, tran. by J. Shapiro,Biddles Ltd.,1981,p.308.鉴于此,可以框定出三方面的研究内容:技术认知旨趣下土地问题的“政治关系”研究,实践认知旨趣下土地问题的“政治逻辑”阐释和解放认知旨趣下的土地问题“政治属性”反思。
(1)技术认知:土地问题的“政治关系”研究
关于土地问题的政治学分析,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传统社会中土地与乡村治理之间的关系。传统乡村社会治理很大程度上依靠士绅阶层,费孝通先生认为:“绅士的维持是靠经济上有地,政治上做官。作为有土地的阶级,他有空闲时间学习古典文献,这是官场的职业需要。”费孝通:《中国绅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21页。Sidey D. Gamble在对民国前期华北乡村的考察中发现,财产是充当乡村领导人的资格条件,担任这一职位需要一定的空闲时间,穷人土地太少很难符合这一条件。Sidey D., Gamble, North China Villages: Soci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before 1933,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3.黄宗智在后来的华北乡村研究中引述了这段资料,用以佐证他“财产和领导权,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相互交迭”[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第249页。的观点。同时,他在对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研究中还发现,佃农和自耕农的比例与乡村的治理形态有着显著关联。[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第156~159页。他在两个地区的研究分别从权威生成和治理结构两方面验证了土地与乡村政治治理的内在关联。邓大才从较宽泛的角度对上述研究进行了综述,将之归为对土地与乡村政治之间的“相关论”。邓大才:《土地政治:两种观点和两个视角——农村土地与政治的相关性研究》,《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以上观点表达了微观意义上土地与农村政治的关系,但显然这并非“土地政治”的全部。
关于历史上土地分配与政治失稳之间的关联广受关注。不少学者认为土地集中与政治失稳之间具有显著关联,Bruce M. Russett,“Inequality and Instability: The Relation of Land Tenure to Politics,” World Politics, vol.16,no.3,1964,pp.442~454; Prosterman R. L. and J.M. Riedinger, Land Reform and Democratic Development,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7.Charles D. Brockett指出這类研究中作为估计基础的数据并不准确,而且土地分配不平等的概念和内涵是多元的,土地分配不平等带来的不满与农民动员、政治冲突和政治暴力没有多少直接的关联。Charles D. Brockett, “Measuring Political Violence and Land Inequality in Central America,”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86, no.1, 1992,pp.169~176.美籍华裔学者赵冈等人,基于地籍、地契及鱼鳞图等资料对传统中国土地分配的基本情况及变迁进行了认真讨论,结论是土地兼并固然有,但却并非严重不均,从长期历史趋势看甚至是在逐步分散的,证伪了充斥学界良久的“不断集中论”等观点。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新星出版社,2006年;赵冈:《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新星出版社,2006年。基于以上研究,长期以来被很多人当做不证自明的历史规律的“土地兼并-流民积聚-社会动乱”刘国臻、刘东汶:《论农民土地私有化的巨大政治风险》,《政治学研究》2006年第3期。怪圈遭遇了质疑和批判,王先明指出至少20世纪上半叶乡村冲突并不遵循所谓“因土地集中而两极分化、因政治贪腐而民怨四起”的循环规则。王先明:《20世纪前期乡村社会冲突的演变及其对策》,《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2)实践认知:土地问题的“政治逻辑”阐释
在实践认知旨趣下,人们从长线历史中挖掘资源,在更本质的层面上思考所谓的“分配”是一种什么分配,“均”或“不均”的本质又是什么。秦晖对以上问题的解释一反传统的思维定式,试图从兼并背后的权力逻辑来进行阐释。他指出我国的土地历来就不是(或主要不是)“按资分配”而是“按权分配”,秦晖、金燕:《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语文出版社,2010年。历史上所谓的“兼并“在本质上不是经济行为而是权力行为,与其说是富民兼并贫民,“大私有”兼并“小私有”,不如说是有权者兼并无权者、权贵兼并平民、统治者兼并所有者。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56~57页。如果说秦晖的研究更多的着眼于历史的宏观视野,张小军则从乡村治理的微观场域中找到了权力运作的细节,他认为传统社会的地权是一种“象征地权”,是被人们认知并赋予意义的象征资本,因此也就具有象征资本的再生产性,土地关系中常常有政治权力的强迫渗入,使得地权的运作成为根据权力、意义和社会关系来运行的过程,当权者会利用象征资本的再生产公开“造租”以寻租。张小军:《象征地权与文化经济——福建阳村的历史地权个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相比于一般性的土地史考察,学界对土地改革政治意涵的关注要充分得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土地改革本身的政治意义要远远大于其经济意义。当前研究遍及了土改中政治动员、王瑞芳:《土地改革与农民政治意识的觉醒——以建国初期的苏南地区为中心的考察》,《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权力重构、李里峰:《经济的“土改”与政治的“土改”——关于土地改革历史意义的再思考》,《安徽史学》2008年第2期;刘握宇:《农村权力关系的重构:以苏北土改为例1950-1952》,《江苏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身份建构李海金:《身份政治:国家整合中的身份建构——对土改时期阶级划分的政治社会学分析》,《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和政治社会化等方面内容。这一时期的土地改革不仅是一次政治运动,更形成了依据土地占有多少为标准划分的“政治身份”,在后来的农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中这种身份被进一步“符号化”。李海金:《集体化时期农民政治身份及其影响的变迁研究》,《中共党史研究》2011年第12期。在C. M. Chang看来,“Land Reform”这一词汇本身就是对汉语中“土地改革”这一词的误译,在这里“改革”不是所谓的某种转换,实际中土改是强化阶级冲突进而推动革命的有力武器。C.M. Chang,“Mao’s Stratagem of Land Reform,” Foreign Affairs, vol.29, no.4, 1951,pp.550~563.
关于现实土地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乡村场域,张静发现在《土地承包法》实施的过程中村社集体共享的惯例、限制分化的公正观以及村社集体对日常资源的整体掌控都与土地承包法律中村民个人权利规定的落实形成了矛盾。张静:《村社土地的集体支配问题》,《浙江学刊》2002年第2期。在纠纷中,农民正当性理由也并非土地产权,而是祖业权、生存权和平均主义伦理等认知观念。郭亮:《土地“新产权”的实践逻辑——对湖北S镇土地承包纠纷的学理阐释》,《社会》2012年第2期。珠江三角洲地区每年形成的冲积滩涂地权界定中,法律只具有象征性作用,实际发挥作用的是传统的沙骨权、投资事实和政治力量。曹正汉:《地权界定中的法律、习俗与政治力量——对珠江三角洲滩涂纠纷案例的研究》,张曙光主编:《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六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第712~807页。以上提到的类似于祖业权、沙骨权、生存权和平均主义伦理等概念被臧得顺归纳为一种“关系产权”,意指农地产权在真实世界中的界定过程往往与个人能力威望、社会关系网络、地方性知识等有很大关联,产权主体自身的社会资本强弱往往成为影响地权界定的主要变量。臧得顺:《臧村“关系地权”的实践逻辑——一个地权研究分析框架的构建》,《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1期。许多时候,“不存在包含确定性原则和限定性合法性声称的法律系统,事实上是多种土地规则并存以‘备’选择。这个选择过程使法律事件政治化:它不是根据确定的法律规则辨认正当利益,而是根据利益竞争对规则做出取舍,并且‘允许’利益政治进入法律过程,通常力量大者对选择有影响力。”张静:《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以上矛盾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土地制度存在诸多的模糊和漏洞甚至是“空制度”,這被何·皮特称作“有意的制度模糊”,其背后有更深刻的政治考量。[荷]何·皮特:《谁是中国土地的所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林韵然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
(3)解放认知:土地问题的“政治属性”反思
Zaibert认为,土地产权不仅仅具有作为普遍性权利所表现出的制度特征,事实上土地本身就是制度。土地产权与国家具有相似性,它们同为一种制度性的事实而且同时都是建立在对于地球表面某一部分的确定边界之上,确切地说相比于一般性的产权而言土地产权与国家主权之类的政治概念具有更多的共融关系。沿着这样的思路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认识到土地产权政治性的一面,而这在以往的研究中常常被忽略了。L. A. Zaibert, “Real Estate as Institutional Fact: Towards a Philosophy of Everyday Objects,” 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vol.58, no.2,1999,pp.273~284.
中国漫长的传统社会中土地一方面不同于西欧封建庄园中的贵族封地,但同时又并非完全通过买卖而进行配置的市场资源,那么传统中国的地权究竟是何种属性、扮演了何种角色?郑祖华认为“在中国封建的等级座标图上,政治名份和土地占有的运动曲线是分离的,表现为彼此之间围绕着固定的轴心进行动态的结合。这个轴心就是封建的强权政治。……通过政权、族权、神权、夫权所折射出来的土地所有权,同样具有政治上的臣属性和等级性。”郑祖华:《论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名分与土地占有的共振和谐》,《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89年第2期。靳相木也感觉到“中国历史上超前确立的土地私有制是一种传统土地私有制,即地主的土地私有权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割裂的,在质态上是与皇权交织在一起的。”靳相木:《中国乡村地权变迁的法经济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62页。马新对战国和两汉农民的土地关系进行了对比,认为“封建王朝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并未放弃,而且这种所有权并非近代意义上的国家领土权,是介于领土权与土地私有权之间的一种模糊权益。这种权益的具体体现,就是自秦汉至明清各王朝从未正面认可过土地所有者私有权益的不容侵犯,也从未放弃过国家对所有土地的最终处置权”。马新:《论战国农民之特质——战国与两汉农民的比较研究》,《东岳论丛》2012年第1期。王占明以西欧土地所有权与主权的历史流变为样本,试图从公法与私法理论互动与历史互证的角度证明土地所有权与主权的同质性。他的理论逻辑是历史上的土地所有权与统治权本是一体,近代主权兴起之后实现了对所有权的覆盖,主权者一手从王权手中接管了王国的土地所有权,另一只手则为民众创设了新型的“私人所有权”,而这只不过是对传统完整所有权在质上予以分割的产物,也为以后国家基于公权力调控私人土地关系埋下了伏笔。王占明:《论土地所有权与主权的同质性——以西欧早期权属变迁为样本》,《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赵炜凝练出“土地治权”这个概念来分析作为政治活动对象的土地,在她看来,无论是原始地权集结还是西周封建,无论是秦汉土地私有制还是宋代的不抑兼并,都是政治活动的副产品。赵炜:《土地治权的变动与政权变迁》,《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二、“土地政治”分析的基本理路
1.论题建构:“土地政治”的理论进路
总的来看,围绕“土地政治”这一主题,国内外学者已经达成了许多重要的共识,取得明显进展,但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局限性。一是系统梳理不足。大多是对其中某个局部的研究,鲜有人从总体把握这一主题,同时相关研究都比较零散,缺少一种系统的学理支撑。二是概念更新不足。在概念使用方面,许多文献在反思和澄明土地与政治之勾连的时候,直接用“土地产权”或“土地所有权”这类经济学或者法学概念比附“主权”“政权”等政治概念,由于在概念层面上没有进行及时的创新,影响了土地问题本质的研究。三是理论建构不足。绝大多数都属于一种分析性、实证性的平面研究,也就是说主要是在既有的理论框架中作文章,而很少有人能夠超越既有的理论框架选取新的进路。
概言之,人们认识到了土地问题受其根植的政治土壤之制约,但对二者之间联系的认知仍浮于表面;人们批判对制度文本的前反思性接受,但至今未建构出分析现实世界土地问题之政治逻辑的可靠框架;人们感觉到了土地本身的政治属性,但尚未找到对这一假设证成的规范路径。
为了有效回应以上问题,本文尝试性提出“土地政治”这一论题,意在从政治学视角切入对中国土地问题进行分析,重新挖掘、梳理和建构“土地关系中的政治”和“政治关系中的土地”,以实现“土地政治”由碎片化向系统化、由不自觉向自觉的理论探索。
“土地政治”研究主要是从政治学的视角出发去审视和理解土地问题或者广义的社会治理问题当中涉及到人地关系的各种现象,大体说来就是在某个具体的历史-社会-文化场域中的土地关系。具体来看,其研究主题从学科领域上包含了土地哲学、土地史、土地社会学、土地伦理、土地制度、土地经济和土地行政研究当中涉及到政治关系的部分,而从现实领域上还包括了在乡村场域、农地非农化场域以及城市场域当中涉及到土地关系的社会治理问题。
“土地政治”分析进路的提出并非要颠覆任何以往既成的研究范式(当然,在某些概念的理解和运用上不排除是全新的),而是在已有的研究范式之外从政治分析的思路出发建构一条全新的理路,与其他的研究并行前进或者将这种分析纳入到现有的各种分析当中去。因此,提出“土地政治”分析进路,并非要彻底否定或完全取代已有的土地资源、土地经济、土地制度的研究主题,而是要明确指出以往的土地问题研究中由于忽略了其中的政治权力因素而存在的局限性。
2.概念建构:“土地政治”的学理内涵
首先,从政治和权力的概念入手,“土地政治”是对土地与政治关系的一种学理表达。政治是以权力关系为核心的人类社会活动,“土地政治”是以土地权力的运作为核心的政治过程;政治学研究的是人类社会中的权力关系,“土地政治”研究的自然就是围绕土地的权力关系。
其次,从语法上看,“土地政治”实际上是在表达与土地有关的一系列政治议题。“土地政治”是在最近几十年的汉语语境中生发出来的一个词,总的来看,这个词的出现有两方面的话语来源:一是围绕土地的一系列概念已经成为人们交流中的常用语,比如说土地制度、土地经济、土地财政等词汇,人们对于“土地政治”这一词汇的直观理解不存在任何障碍;二是关于权力政治的措辞成为了学术界的一股潮流,比如性别政治、文化政治、阅读政治、怀旧政治、翻译政治等交融于前近代与后现代的复杂措辞纷纷在中外文献中出现,费小平:《翻译的政治——翻译研究与文化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四川大学,2004年,第41~43页。人们对于“土地政治”这一词汇的逻辑指向也能够初窥其貌。从语义学上看,“土地政治”是一个名名偏正结构的短语,这是一种紧缩形式,其中可以隐含着谓词性词语,整体意义除了修饰和被修饰之外,不是名词和名词词汇意义的简单相加,由此便导致了“土地政治”这一词语语义关系的复杂性。谭景春:《名名偏正结构的语义关系及其在词典释义中的作用》,《中国语文》2010年第4期。如果按照语法加上其中隐含的谓词短语之后,“土地政治”就成为“关于土地的政治”,当然,如果进一步体会,其中包含了“土地问题之中有政治”“土地问题受到政治的影响”等更加复杂的意蕴。
最后,在本文的研究中,“土地政治”强调土地问题具有政治属性、遵循政治逻辑。一方面政治影响着土地关系的运作,具体表现为政治左右着土地的得失更易;另一方面土地关系内化于政治的运作,具体表现为土地影响着政治的治乱兴衰。
3.框架建构:“土地政治”的分析思路
“土地政治”作为一个概念或者说理论得以成立的关键就是将“土地”与“政治”联系起来,即必须对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展开建构。要将“土地”与“政治”联系起来,首先要问什么是“政治”?这无疑是社会科学中最复杂难解的问题之一。对此,我们的基本思路是不去过分地追究政治的规范性定义,而是从政治学经典中所包括的研究内容来理解“政治”的范畴与内涵。通过对一些政治学经典著作的分析可以发现,在现代政治学中有几个绕不开的逻辑上相互衔接的重要方面,分别是:政治体系、政治治理、政治变迁和政治秩序。[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第2版,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英]基思·福克斯:《政治社会学》,陈崎等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基于此,要证明“土地”与“政治”之间的逻辑关联,就必须阐明土地与这四方面的具体联系;或者反过来说,阐明了土地与以上四方面的关系,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支撑了“土地政治”理论的建构。“土地政治”这一论题和概念所隐含的一个基本理论假设是在社会历史领域中“土地”与“政治”相互嵌入、相互影响、相互勾连,简言之,“土地”与“政治”紧密相关。与此承接,可以形成一组具体的命题:在结构性视角上土地制度与政治体系紧密相关,在运行性视角上土地权力与政治治理紧密相关,在转型学视角上土地革命与政治变迁紧密相关,在现实性视角上土地冲突与政治秩序紧密相关。基于以上的基本假设和命题可以建构出“土地政治”的分析框架(图1)。 三、“土地政治”的理论建构
根据以上分析框架,我们可以从土地制度与政治体系、土地权力与政治治理、土地革命与政治变迁、土地冲突与政治秩序四个维度来完成“土地”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建构。
1.嵌入政治体系结构的“土地制度”
政治体系是现代政治学中对国家、政府、政党等政治实体化形态的统称,[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美]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第3~4页。与之相应的“土地政治”的实体化内容通过土地制度反映出来。按照演进时序,人类社会的政治体系大致经历了早期国家、传统国家和现代国家三种形态,历史地看,在这三种政治体系中都可以发现土地制度的嵌入性影响。分析土地制度与政治体系的关系,重点是分析土地制度与早期国家、传统国家和现代国家之间的内嵌与互动。
第一,土地制度与早期国家的创制。在早期国家创制的过程中,土地制度是政治体系型构的一个结构性因素,将这一阶段进一步细分,沿着文明早期、原生形态公社和早期国家这样一个历史时序展开考察,可以发现介入政治体系型构过程中土地权力与土地权利之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最终地权演进、地权冲突和地缘行政等以土地为基础的社会构成和社会组织形式不断涌现,在地权等级形式化的过程中早期国家得以生成。通过这一阶段的分析可以明确土地与人类早期政治体系的内在关联,从而确证土地在早期国家形成中的基础性地位。
第二,传统国家土地制度与政治结构的因应。在传统国家演化过程中,土地制度深入地参与到了政治传统的生成、政治结构的塑造当中去,这里重点要通过历史比较的分析方法着重研究土地介入东西方政治传统和政治结构的区别与联系,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东西方殊异的政治传统与政治结构反馈到土地制度上为地权演化提供的行动空间差异。通过这一阶段的分析可以明确土地参与传统国家演化的内在逻辑,得以形成土地与政治双向影响的历史认知。
第三,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的土地制度变动。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中,土地制度与国家制度共同完成了现代转换。在古代土地的政治权和经济权是合一的。西欧最先开启的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土地的政治权一部分通过与主权观的联姻转换为领土权,一部分通过与公共性的合作转换为行政权,而土地的经济权成为法律保护下的完整土地权利。当这一外生的逻辑框架套用到中国的时候,领土主权得以确立,但土地权力并没有完全撤出地权体系当中,而是直接干预了土地权利的设立和分配,这成为理解近现代中国土地政治问题的一个基本线索。
综合以上三方面的分析,基本能够梳理出土地制度与政治体系的历史与理论关联,为“土地政治”的理论建构提供一个结构性基础。
2.影响政治治理逻辑的“土地权力”
政治治理是对处于动态当中的投票选举、政治互动、政治参与等政治行为的一个统合性概念,同时也将许多微观政治行动、自发政治秩序和传统的非政治主题纳入到政治分析领域中,进一步延展了政治分析的空间。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引論,第1~15页。在传统国家土地权力的古典形态保留最为完整,因此分析土地权力与政治治理的关系,重点是抓住传统国家这一历史断面深入分析地权运作嵌入政治治理的理论逻辑。
第一,传统国家治理逻辑下的地权运作。地权运作处于传统国家政治治理的核心位置,国家在确定与土地相关的制度安排时无不是出于政治的考量。无论是西汉的“利出一孔”还是西晋的“限民名田”,无论是北魏的“力业相称”还是隋唐的“土地还授”,无论是北宋的“度田均赋”还是南宋的“募垦旷土”,核心都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恢复和充实财政税收。而维护特权与防范豪强实际上构成了传统中国“土地政治”互为表里、二位一体的两个特征,一方面对于官僚贵族免租免役,另一方面对于商贾豪富则予取予夺,事实上都在遵循着“权力统治财产”和“财产按权分配”这样的政治逻辑。通过这一分析,可以确定土地在传统国家政治治理中所处的位置,并揭示出皇权专制制度下由于政治思维主导土地运作而导致的治理困局。
第二,乡村治理中土地权力的形成与运作。与土地介入国家宏观政治的制度性逻辑不同,土地对传统乡村的微观政治的介入依循各种类型资本特定分布结构的不同呈现出多元多态的格局,不同类型的土地权力资本构成了一个复杂的星丛网络。在乡村场域的外部要着重分析田制、税制和地权分布与权力之间的复杂关系,而在乡村场域内部要着重分析作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象征资本的土地分别在乡村政治结构中扮演了何种角色。通过这一分析,可以将土地与传统乡村治理及其向近代转型之间的一般性关联呈现在人们面前,并帮助我们准确把握宏观的“土地政治”渗入乡村的弥散机制和现代的“土地政治”仍旧携带的历史基因。
第三,传统社会土地权力的正当性支配及其“异化”。土地权力之所以能够介入到政治治理当中并持久地发挥作用,是因为在传统中国存在着一套土地权力支配的正当性结构。要充分把握土地权力与政治治理的关系,就必须要通过建构起土地权力的支配社会学并借助它来理解这一支配性结构的存在,同时仅具有表面的正当性和肤浅的合法性的土地权力又在不断发生着扩张和“异化”,分析其扩张和“异化”的表现形式与内在逻辑是把握其实质的关键。通过这一分析可以在运行逻辑上将土地权力与前近代政治治理规律连接起来:只要前近代的治理逻辑不发生根本的现代转换,包括土地权力在内的一切支配性权力的“异化”几成必然。
综合以上三方面的分析,基本能够梳理出土地权力与政治治理的历史与理论关联,为“土地政治”的理论建构提供一个运行性框架。
3.规范政治变迁方向的“土地革命”
按照塞缪尔·亨廷顿的看法,政治分析在横向上重点关注政治秩序,在纵向上则应重点关注政治变迁,而革命是历史场景和社会形态的激烈变换,在这一过程中最容易体会和理解政治变迁的逻辑与意义。[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政治变迁是政治的转型学表达,与之相应的“土地政治”的转型学内容通过土地革命反映出来。众所周知,近代以来各个国家的革命和转型中土地都是作为一个中心议题涉足其中,因此分析土地革命与政治变迁的关系,重点是分析近代以来土地革命是如何规范政治变迁方向的。 第一,地权结构与近代革命的接合。越来越多的研究显示土地问题与近代政治社会革命息息相关,只是这一关联在不同的国家,依循不同的历史-社会-文化条件有着不一样的表现。这里要通过对若干个典型国家地权与近代革命历史关联的深描来揭示其内在逻辑,首先要阐明发生革命的各个国家地权安排在整个革命进程中的作用,在更进一步的层次上要力图充分发掘地权关系嵌入社会革命的共通逻辑。
第二,以土地为中心的政治动员。近代革命中,在有组织的革命或者无组织革命发展到组织化阶段以后,土地通常会被当作动员农民参与革命的政治工具。以往对于土地革命中政治动员的研究更多关注了土地利益分配这一“客观性现实”带来的影响,而以土地为中心的制度宣示、观念翻转和组织重构等“表达性建构”的内容则长期阙如。进一步的研究要重点关注后者,从而深刻揭示总体性的土地而非仅仅是作为利益源泉的土地在近代革命中的中心地位。
第三,土地革命对政治现代化进程的影响。回望历史,近代以来的革命无不是以从整体上实现社会的现代化跃迁为鹄的的,土地革命自然不外如是。但是,事实上在土地革命特别是进入到革命后期,原初意义的革命会随着政治需要的变动走向反面,这在俄国和中国这两个农民国度中体现得格外明显。围绕这一问题,深入研究中需要揭示出这一历史转向当中所包含的理论逻辑,并对这一现象发生的多重原因进行深刻的追究。
综合以上三方面的分析,基本能够梳理出土地革命与政治变迁的历史与理论关联,为“土地政治”的理论建构提供一个转型学视角。
4.左右政治秩序建构的“土地冲突”
政治秩序是指政治社会各领域得以有机聚合和良序运转的一种确定性预期。政治秩序是政治的现实性表达,与之相应的“土地政治”的现实性内容通过土地冲突反映出来。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进入了土地冲突的高发期,分析土地冲突与政治秩序的关系,不仅仅是要分析土地冲突给政治秩序所带来的直接冲击,重点是要对土地冲突及卷入其中的政治行动的本质有清醒认识,同时要对其背后的制度逻辑和制度风险有所把握。
第一,历史比较视野下的土地冲突。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的本质规定、内在结构、运行方式当然也包括了冲突的内涵与类型是截然不同的,目前学术界对于土地冲突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其历史性。为了充分地把握土地冲突的本质特征和现实形态,我们需要在历史比较视野下对不同时期、不同社会形态下土地冲突的共性和差异进行分析,以明确当下中国所出现的土地冲突所处的历史方位。
第二,征地冲突中公权力与农民之间的博弈关系。理论上说,当代社会的土地冲突应该仅仅是一种利益和权利争端,如果处理得当或许能够带来秩序结构的良性调整。但是问题在于,由于以地方政府为代表的公共权力不恰当地卷入和干预,目前的土地冲突带有了“政治性意涵”。其表现在冲突中的农民往往会借助各种手段展开权力建构与失范的公权力进行博弈和抗衡。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要广泛搜罗近年来各地土地冲突中有代表性的案例,从案例的解剖中搞清楚失范的公权力和抗争农民之间权力博弈的策略、路径、效应,并从中得出一些理论性认识。
第三,土地冲突所潜藏的社会风险研究。土地冲突对于政治秩序的破坏是多层次的,最为明显的就是围绕土地利益争夺的行动冲突对于现实政治秩序所造成的明显冲击,这看似激烈却是最为表层的冲突。而实际上,土地冲突反映出的可能是一种强烈的社会风险,我们称之为“土地风险”。认识“土地风险”,就必须深刻揭示出当前中国土地制度中普遍存在的中心-边缘结构、有意的制度模糊和组织化不负责的状态,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土地问题成为风险的聚集地。
综合以上分析,基本能够梳理出土地冲突与政治秩序的历史与理论关联,为“土地政治”的理论建构提供一个现实性注解。
四、“土地政治”的实践逻辑
为了将“土地政治”的理论框架更为完整地呈现出来,需要对在社会历史领域中“土地政治”主要的实践逻辑作一呈现。
第一,“土地政治”理论的核心是揭示土地所具有的政治属性,并把土地和政治的关系上升为土地问题研究的“母题”。就当下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土地问题而言,绝大多数都是经济导向甚至可以说是从“经济本体论”出发的,即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土地问题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而非政治问题,往往把土地問题中所呈现出来的政治现象、政治关系看做是派生性、干扰的因素。而事实上,在步入现代之前,土地是与政治体系、政治治理直接交织在一起的,土地权力与政治权力难以分割,土地权力与土地权利亦是难分难解。即便是到了现代社会,土地权力沿着主权、政权和治权的政治权力结构发生了类型化的嬗变,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土地与政治完全脱离了关系。可以说,以往以经济学为中心的土地问题研究致力于土地经济效率的思考,否认或者说忽略了宏观微观的政治权力因素在土地关系中位置的正当性,从而将土地问题的研究引入了困境。从现代视野出发,政治和经济一样都应该成为表征土地本体属性的核心范畴,如果将二者作比较,“土地政治”的出现要远远早于“土地经济”,而且其贯穿古今、从未消逝,因此,如果说土地问题研究有(或者说应当有)一个“母题”,那么则非“土地政治”莫属。无论从何种视角出发去研究土地问题都要时刻注意其中的政治因素和政治意涵,这样才能够充分把握土地问题的全貌。
第二,“土地政治”的实践形态是具体的、历史的,对其理解和运用要结合社会历史现实来进行。“土地政治”研究的核心内容是土地权力,而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史中土地权力的形态经历了若干次的嬗变和转向,这决定了“土地政治”必然是相应而变的。同时,“土地政治”的范畴不仅仅包括了土地权力现象,其根本上是对土地权力与土地权利关系的理论涵括,除了土地权力和土地权利两个基本范畴外,它还必须综合当时的历史-社会-文化条件来共同构成一种“土地政治”总体范畴。这就意味着,“土地政治”的实践形态必然是复杂而多样的,“土地政治”所要呈现的不是一种固定的内涵,而是一种分析理路或进路,即土地问题的政治分析进路。当不同的研究者在特定时空下应用“土地政治”进行分析时,会有不同的分析思路与框架,也会赋予“土地政治”另外的内涵,当然这恰恰是建立在对“土地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认同的基础上的自觉,“土地政治”这个概念提出来的学术价值与意义就在这个地方。 第三,“土地政治”历史形态演进的一般性图式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一是土地本身发生了从“政治资源”向“经济资源”的转变。回望历史,在近代之前土地一直是作为一种政治资源存在的。如在西欧历史上,人们视土地为全社会的生活基础之同时又将其理解为政治支配的根基,土地表现为其拥有者的“领地”,对土地的占有则被视为对生息于其上的人们社会关系总体的一种领域性及政治性的统治。[日]寺田浩明:《中国近世土地所有制研究》,《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王亚新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72页。同时,地主占有土地,所占有的不仅仅是一块能够种出粮食的土地,它所代表的实际上是一种政治地位。而在现代,土地政治资源的性质渐渐隐去,而作为一种经济资源走到了前台。故而,尽管土地的政治属性并未消逝,但传统与现代的土地实际上服从不同的“土地政治”逻辑。二是土地权力发生了从“支配性权力”到“管制性权力”的转变。在传统社会中的土地权力是一种支配性权力,其支配性一方面表现为土地权力拥有者对于土地的全方位控制,另一方面在于其对土地形成控制的同时也藉由此实现了对人身的掌控,人与土地共同服从于土地权力的支配。而在现代,支配性的土地权力解体,其中的政治性成分经由类型化过程分化到主权、政权和治权当中。我们日常生活中能够感知到的,只是土地规划、登记、用途管制等管制性权力,在现代行政意义上,这些都是法律规制下的行政权,而非传统的权力本位下的支配权。三是土地权利发生了从“类存在”的特权到“普遍化”的权利的转换。在欧洲,封建时期所谓的土地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封建政治关系的制约;而在中国,历史上所谓的土地私有权实际是特定主体对于土地的管业权,整个的所有制形式乃是在君主的最高土地权力支配下形成的管业秩序。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传统社会的财产权利实际上都是某种特权的类存在。[德]马克思、[德]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381页。而在现代社会,真正的土地权利是一种普遍化的的权利,即在总体意义上受到特定时空中财产法律体系的保障而可以进行平等交换的权利。概言之,自古而今,人类社会的“土地政治”经由了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的历史嬗变。
第四,充分把握“土地政治”的实践逻辑,建构中国土地关系的“理想图景”。从“土地政治”的理论框架出发,可以旗帜鲜明地提出“中国土地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这样一个重要的命题。此一命题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当把落脚点放到政治二字的时候,我们要充分领略中国土地问题所具有的政治意涵,这与上述对土地问题政治属性的揭示是互为表里的;另一方面,当把落脚点放到中国二字的时候,意味着我们必须充分把握土地问题的“中国特色”,即在土地问题的研究中承诺一个“主体性中国”的存在。我们所提出的“土地政治”概念和理论体系本身就是在对中国的土地问题进行政治分析的过程中建构起来的,尽管其中包含了世界范围内土地问题政治逻辑的整体阐释,但是其“中国性”仍然十分明显。首先,贯穿传统中国和现代中国的“土地政治”表现出独特的支配性特征。与西欧的土地分封所建构起来的封建层级政治不同,中国自秦汉以来就处于一种“王权支配社会”的大一统体制之下,土地权力由君主所独掌,这决定了传统中国的“土地政治”具有西方社会无论在范围还是程度上都难以比拟的绝对支配性。在以欧洲为策源地的近代革命中西方诸国的土地权力和土地权利结构基本实现了现代化转换,而传统中国“土地政治”中的绝对支配性之所以能够跨越近现代转型过程而传递到当下,很大程度上缘于近代中国革命所走过的独特道路,这是理解以上命题的第二个方面。第三,当下中国的“土地政治”呈现出前近代与后现代交错的格局,这也是有别于世界其他国家的独特景象。在时间上,百余年的启蒙和发展过程已经将中国带入了现代化的轨道;从空间上看,中国作为当今有世界影響的大国是现代世界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从总体的国家形态上讲中国无疑已经是一个现代民族国家。但是正是由于以上两方面的影响浸润日久、影响极深,加之以近代中国革命对传统土地权力的传递,今天中国的“土地政治”呈现出一种现代政治与专制残余、现代行政与政治泛化、现代治理与权力盲动相互交织的复杂样态。基于以上三点,我们在分析和面对土地问题时,要清楚它不但是一个“政治问题”,同时还是一个“中国问题”,既要把握其“政治属性”,还要把握其“中国特性”。
五、结语
该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可以从理论、历史、现实三个层面来认识:理论地看,将政治学的视角融入土地问题的研究推动了土地问题研究的理论创新,有助于推进土地学科的发展和完善,为土地问题的学术研究提供了知识增量;历史地看,从往昔土地问题的历史经验中可以厘定出与现代文明和现代秩序接榫传承的理论资源,为当代中国土地问题的研究提供相应的镜鉴和参照,特别是中国的乡村关系很大程度上与土地关系结合在一起,对“土地政治”的逻辑阐释能够为更深入地认识“传统乡村”和“乡村传统”提供知识线索;现实地看,厘清土地问题的政治属性和政治逻辑能够为应对由土地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提供理论导引,并为土地制度的发展与变革提供一个认识论前提。
在开放性的意义上,我们希望“土地政治”能够成为一种土地问题研究的全新范式。在人文社会科学中,范式大致是指不同的理论模式“所共同信奉的一整套或某种规范性信念”,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第2版,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54~55页。具体来说可以理解成“在某个时期,学界基本接受、认可的研究基础、理念、框架、逻辑、准则、伦理和分析工具等”。徐勇:《现代国家、乡土社会与制度建构》,中国物资出版社,2009年,第33页。比照这一界定,要形成“土地政治”的分析范式,大致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作为一个概念的“土地政治”能够成为认识土地问题的一种新的分析工具;二是作为一套理论,“土地政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成为“土地资源”“土地经济”“土地制度”等既定理论范式的替代性分析工具;三是作为一种取向的“土地政治”能够引导大家自觉地对土地问题进行政治分析并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关的概念和理论。这样,就会逐步形成新的学术共同体,当这个共同体用同样的理念、话语与理论框架分析土地问题的时候,库恩所说的“范式革命”就完成了。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秦开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