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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翻译规范作为翻译理论研究的重要领域,在中西方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本文从文化的视角探讨了中西翻译规范研究差异性的原因,并通过对这种对比,希望促进我国翻译规范理论研究的发展。
关键词:翻译规范;中西文化;差异
中图分类号:H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0-0257-01
翻译作为一门科学,翻译规范一直是其研究的热门领域,是翻译实践和批判的依据。早在20世纪50年代,Vinay和Darbelnet就在所著的《法英比较文体学:翻译方法论》中指出建构规则体系是译学研究的第一要务。图里也认为“规范在翻译行为和翻译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处于中心地位的规范,是“对翻译现象进行描述性分析的一个范畴”。
一、翻译规范的概念:规范本是个社会学概念,指的是群体中个体自觉遵循的行为模式,并且以群体共同期待和接受为基础。吉瑞·列维(Jju Levy)首先将其引入翻译研究领域。他提出翻译实际上是原语文本和译语文本两套规范或成规制约着的决策过程。图里(Toury)从行为主义的角度出发,把“规范”定义为“某一译语社会里所共享的价值和观念,是明辨社会行为是否得体的标准,是一种社会文化习得。是翻译能力和翻译实际行为之间的中介,如什么是正确和错误的。什么是适当和不适当的,转化成在特定情况下正确的适当的翻译行为原则;图里之后,赫曼斯(HerlTlans)认为“规范是心理和社会实体,是人们互动交际中重要的构成因素。他把规范界定为“行为的规律性,以及可以解释这种规律性的隐含机制”。综上所述,翻译规范简单说就是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标准和规则。
二、在翻译规范研究上,中西方存在巨大的差异,表现为:
1.中国翻译规范研究多为总结式,西方翻译研究多为描述式,2.中国翻译规范研究多为译者的随感,是经验的产物,通常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持。西方翻译规范研究通常建立在系统的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具有详细的逻辑推理和论证。3.中国翻译规范研究通常以文本为本位,割裂了原文和译者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西方研究关注译者的主体性,认为翻译是作者,译者,读者等主体之间的一个互动交流过程。究其原因主要有二:
1、中国传统文化以主体做为万物的中心,即所谓“万物皆备于我”,因此形成了本体型的思维方式,以主体为中心来观察、分析事物。崇尚主观体验和心灵感受,认为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之间都是相关的,不需要进行推理分析便能看出事物之间的联系,因此其研究方法习惯从翻译实践中提炼经验式的总结,然后以缺乏理论支持的精要格言的形式流传于后人供其领悟。如中国古代译者提出的“五失本”、“三不易”,“五种不译”等翻译标准。在现代,我国的翻译规范研究也处在主观经验主义的阶段,如严复的“信达雅”、傅雷的“神似”、钱钟书的“化境”、刘重德的“信达切”,朱生豪的“保持原作之神韵”等。西方人的传统思维习惯重逻辑分析,认为这个世界是可以被检验的,讲求用严格的方法论对客观世界进行精确的观察、描写。这种分析的态度,最终引导西方译者在20世纪50年代后,转入语言学的研究方向。语言学派的译者借鉴语言学理论严谨而高度形式化的方式来来阐释翻译规范,为各个层次译文和源文的比较分析提供在语言学框架下的具体、有说服力的依据,如图里把翻译规范分为预期规范,初始规范和操作规范,切斯特曼将翻译规范划分为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而技术规范又分产品规范和生产规范。产品规范又称期待规范。生产规范亦称专业规范。生产规范又可细分为为责任规范、交际规范及关系规范。这些都体现出西方翻译规范研究的完备的理论体系和严密的科学演绎。
2、中国传统译者受“天人合一,物我两化”文化的影响,天人合一的实质是天主人从,人为得到上天的眷顾,听命于天,迎合于天,顺承天意,遵守天道。在翻译中体现为,译者缺乏主体性,过度重视及依赖原文。因此无论是支谦的“因循本旨,不加文饰”,道安的“案而而传”,严复的“信、达、雅”,傅雷的“神似论”,还是钱钟书的“化境”说,都是一味主张以原作为权威,追求译作与原作的全方位契合,呈现出重作者、轻译者,重原文、轻译文的状况。西方的传统思维讲求主客二分,物我两分,自然客体与本体具有等同的地位,认识活动就是主体去接近,把握主体之外的认识客体的过程,人只有征服客体,改造客体的过程中才能求得自己的发展和生存。因此在西方翻译理论的发展中,从客体论到主客间性论再到主体间性论,翻译主体意识不断得以加强。客体论以原著为中心,宣称译者是作者的奴仆,关注的是如何产生准确忠实的译文。如奈达先后提出“动态对等”和“功能对等”,要求翻译不仅要内容对等而且要形式对等。主客间性认为文本的意义是由译者和文本两者共同建构的,也即做为‘仆人’的翻译家有着选择‘主人’的权利。如图里认为译本是在“目的语文化整体接受性”和“译本对应于原文本完整契合度”两者之间的游离,因此图里对翻译规范的研究都是围绕译者选择的过程展开,使译者的主体性得以凸显。而主体间性论认为文本的意义是包括译者,作者,读者在内的众多主体交互对话形成的共识。它打破了主体的孤立状态,构建起多个主体之间的交互关系。如赫曼斯认为“翻译是一种社会交往行为,是由对交易过程感兴趣的各社会代理人共同参与的一种交易行为”。翻译规范的目的是协调译者,翻译活动发起人、译语接受者和原文作者之间的关系,实现各方的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1]孙艺风,翻译规范与主体意识,中国翻译,2003,(3):4-6
关键词:翻译规范;中西文化;差异
中图分类号:H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0-0257-01
翻译作为一门科学,翻译规范一直是其研究的热门领域,是翻译实践和批判的依据。早在20世纪50年代,Vinay和Darbelnet就在所著的《法英比较文体学:翻译方法论》中指出建构规则体系是译学研究的第一要务。图里也认为“规范在翻译行为和翻译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处于中心地位的规范,是“对翻译现象进行描述性分析的一个范畴”。
一、翻译规范的概念:规范本是个社会学概念,指的是群体中个体自觉遵循的行为模式,并且以群体共同期待和接受为基础。吉瑞·列维(Jju Levy)首先将其引入翻译研究领域。他提出翻译实际上是原语文本和译语文本两套规范或成规制约着的决策过程。图里(Toury)从行为主义的角度出发,把“规范”定义为“某一译语社会里所共享的价值和观念,是明辨社会行为是否得体的标准,是一种社会文化习得。是翻译能力和翻译实际行为之间的中介,如什么是正确和错误的。什么是适当和不适当的,转化成在特定情况下正确的适当的翻译行为原则;图里之后,赫曼斯(HerlTlans)认为“规范是心理和社会实体,是人们互动交际中重要的构成因素。他把规范界定为“行为的规律性,以及可以解释这种规律性的隐含机制”。综上所述,翻译规范简单说就是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标准和规则。
二、在翻译规范研究上,中西方存在巨大的差异,表现为:
1.中国翻译规范研究多为总结式,西方翻译研究多为描述式,2.中国翻译规范研究多为译者的随感,是经验的产物,通常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持。西方翻译规范研究通常建立在系统的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具有详细的逻辑推理和论证。3.中国翻译规范研究通常以文本为本位,割裂了原文和译者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西方研究关注译者的主体性,认为翻译是作者,译者,读者等主体之间的一个互动交流过程。究其原因主要有二:
1、中国传统文化以主体做为万物的中心,即所谓“万物皆备于我”,因此形成了本体型的思维方式,以主体为中心来观察、分析事物。崇尚主观体验和心灵感受,认为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之间都是相关的,不需要进行推理分析便能看出事物之间的联系,因此其研究方法习惯从翻译实践中提炼经验式的总结,然后以缺乏理论支持的精要格言的形式流传于后人供其领悟。如中国古代译者提出的“五失本”、“三不易”,“五种不译”等翻译标准。在现代,我国的翻译规范研究也处在主观经验主义的阶段,如严复的“信达雅”、傅雷的“神似”、钱钟书的“化境”、刘重德的“信达切”,朱生豪的“保持原作之神韵”等。西方人的传统思维习惯重逻辑分析,认为这个世界是可以被检验的,讲求用严格的方法论对客观世界进行精确的观察、描写。这种分析的态度,最终引导西方译者在20世纪50年代后,转入语言学的研究方向。语言学派的译者借鉴语言学理论严谨而高度形式化的方式来来阐释翻译规范,为各个层次译文和源文的比较分析提供在语言学框架下的具体、有说服力的依据,如图里把翻译规范分为预期规范,初始规范和操作规范,切斯特曼将翻译规范划分为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而技术规范又分产品规范和生产规范。产品规范又称期待规范。生产规范亦称专业规范。生产规范又可细分为为责任规范、交际规范及关系规范。这些都体现出西方翻译规范研究的完备的理论体系和严密的科学演绎。
2、中国传统译者受“天人合一,物我两化”文化的影响,天人合一的实质是天主人从,人为得到上天的眷顾,听命于天,迎合于天,顺承天意,遵守天道。在翻译中体现为,译者缺乏主体性,过度重视及依赖原文。因此无论是支谦的“因循本旨,不加文饰”,道安的“案而而传”,严复的“信、达、雅”,傅雷的“神似论”,还是钱钟书的“化境”说,都是一味主张以原作为权威,追求译作与原作的全方位契合,呈现出重作者、轻译者,重原文、轻译文的状况。西方的传统思维讲求主客二分,物我两分,自然客体与本体具有等同的地位,认识活动就是主体去接近,把握主体之外的认识客体的过程,人只有征服客体,改造客体的过程中才能求得自己的发展和生存。因此在西方翻译理论的发展中,从客体论到主客间性论再到主体间性论,翻译主体意识不断得以加强。客体论以原著为中心,宣称译者是作者的奴仆,关注的是如何产生准确忠实的译文。如奈达先后提出“动态对等”和“功能对等”,要求翻译不仅要内容对等而且要形式对等。主客间性认为文本的意义是由译者和文本两者共同建构的,也即做为‘仆人’的翻译家有着选择‘主人’的权利。如图里认为译本是在“目的语文化整体接受性”和“译本对应于原文本完整契合度”两者之间的游离,因此图里对翻译规范的研究都是围绕译者选择的过程展开,使译者的主体性得以凸显。而主体间性论认为文本的意义是包括译者,作者,读者在内的众多主体交互对话形成的共识。它打破了主体的孤立状态,构建起多个主体之间的交互关系。如赫曼斯认为“翻译是一种社会交往行为,是由对交易过程感兴趣的各社会代理人共同参与的一种交易行为”。翻译规范的目的是协调译者,翻译活动发起人、译语接受者和原文作者之间的关系,实现各方的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1]孙艺风,翻译规范与主体意识,中国翻译,2003,(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