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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情与爱情一样,都是文学作品永恒的主题。《水浒传》里好几位好汉,都给戴上了绿帽子,从“病关索”杨雄,到河北大员外卢俊义,再到梁山第一把手宋江。而最著名的绿帽子,是潘金莲与西门庆联袂奉送给武大郞的。金庸武侠小说也隐藏着好几个通奸偷情的故事,如《射雕英雄传》里的欧阳锋,与嫂子私通,还捣鼓出一个私生子欧阳克;《天龙八部》中的马夫人康敏,生性放荡,与丐帮执法长老白世镜勾搭成奸,害死了丈夫——丐帮副帮主马大元。
《射雕英雄传》的故事背景为南宋,《天龙八部》的故事背景为北宋。我们知道,中国的法律,从先秦时期直至民国时期,都保留着通奸罪。那么在宋朝,一对男女如果被发现存在奸情,会受到怎么样的刑罚呢?
通奸罪
也许你会毫不犹豫地说,奸夫淫妇会被沉塘、浸猪笼、骑木驴啊。对不起,这说明你戏曲小说看多了,被编造故事的小文人带进阴沟里去了。
根据《宋刑统》,“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通奸的男女不会被浸猪笼,或者骑木驴,而是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当事女性有丈夫,则再加半年刑期。也就是说,假如白世镜与康敏没有谋杀马大元,仅仅是通奸的话,即便被告上法庭,也只是获刑两年而已。
而且,对于通奸罪,宋政府又创造性地立法规定“奸从夫捕”。什么意思?即妻子与别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见为准。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我们换成现代的说法,就比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认为通奸罪是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绿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闲事了。
也许我们可以用南宋判词辑录《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一个判例来说明。大约宋理宗时(正好是《射雕英雄传》故事展开的时间),广南西路临桂县的教书先生黄渐,因生活清贫,带着妻子阿朱寄居于永福县陶岑家中,给陶家当私塾先生,借以养家糊口。有一个叫做妙成的和尚,与陶岑常有来往,不知何故跟黄妻阿朱勾搭上了。后来便有人到县衙门告发,称和尚妙成与阿朱通奸。县衙的糊涂判官不问三七二十一,将妙成、陶岑、黄渐三人各杖六十,阿朱免于杖责,发配充军。这一判决,于法无据,与理不合,显然就是胡闹。
黄渐不服,到州法院上诉。主审法官范西堂推翻了一审判决,根据“奸从夫捕”的立法意旨,尊重黄渐的意愿,让他领回妻子,离开永福县。和尚妙成身为出家人,却犯下通奸罪,罪加一等(《宋刑统》规定,“若道士、女冠奸者,各又加一等。”),“押下灵川交管”,押送到灵川县牢营服役。一审判官张阴、刘松则罚杖一百。
范西堂是一位深明法理的司法官,他通过这一判决,申明了一条立法原则:“祖宗立法,参之情理,无不曲尽。傥拂乎情,违乎理,不可以为法于后世矣。”国家立法,必须顺乎情理,否则法律便有可能成为恶法。具体到通奸的行为,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确实是有伤风化、为人不齿的丑行,但是,如果男女间一有暧昧之事,不管当丈夫的愿不愿意告官,便被人检举,被有司治以通奸罪,则难免“开告讦之门,成罗织之狱”。因此,范西堂认为,对通奸罪的立法,不能不以“奸从夫捕”加以补救,将通奸罪限定为“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方得以避免通奸罪被滥用。
假设马夫人康敏与他人私通的奸情被乔峰无意中撞见了,乔峰可不可以跑到衙门检控呢?按照宋朝“奸从夫捕”的立法精神,作为旁人的乔峰是没有检举义务的,即使去检控了,衙门通常也不会受理。
乱伦罪
宋朝法律对欧阳锋与嫂子这类奸情的惩罚,又不一样。因为叔嫂有奸,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通奸行为,而是乱伦。法律给予乱伦的惩罚更为严厉。《宋刑统》规定,(一)与父亲或祖父的妾、叔伯的妻、自己或父亲的姐妹、儿媳、孙媳通奸,将会被判处死刑;(二)与母亲的姐妹、兄弟的妻子、兄弟的儿媳通奸,“流二千里,强者绞”;(三)与继女(妻子前夫的女儿)或同母异父的姐妹通奸,“徒三年,强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在所有的乱伦案中,如果男方使用了暴力,那么他将罪加一等,女方则可以免受刑罚。
欧阳锋的情况属于第二种,即与兄弟的妻子通奸,法律对此的刑罚是“流二千里”,流放到二千里外。
到了明清时期,官方对这类通奸乱伦的行为,处罚更加严厉。明清艳情小说《姑妄言》里面有段情节说:“那神又呈上一卷,就有一个金貂少年,一个珠冠美女跪下。王看毕,问道:‘曹植与甄氏罪状显然。当年萧何之律法三章,不足为据。以今日之大明律断之,叔嫂通奸者,绞,更有何疑?’”虽为小说家言,却是实情,按《大明律》或者《大清律》“亲属相奸”条,与兄弟的妻子私通,将判绞刑。欧阳锋要是生活在明清时期,那就死定了。
生活在南宋的欧阳锋,如果真的因为犯了乱伦罪被告上法庭,他实际上领受的刑罚也不是“流二千里”,而是比“流二千里”更轻一此。为什么?因为宋代实行“折杖法”,除了死刑之外,流刑﹑徒刑﹑杖刑﹑笞刑均可以折成杖刑:“流三千里”的刑罚,可折成“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折成“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二千里”折成“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徒三年”折成“决脊杖二十”,然后当庭释放;“徒二年半”折“决脊杖十八,放”;“徒二年”折“决脊杖十七,放”……折杖法的推行,一洗五代时期刑法之苛严,使“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而省刑之意,遂冠百王”。
根据宋代的折杖法,欧阳锋的“流二千里”之刑,折“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即打脊背十七下,再服役一年就可以了。白世镜与康敏如果没有谋杀人的情节,则“决脊杖十七”,即打脊背十七下便可当堂释放。
至于你想象中的奸夫淫妇被沉塘、浸猪笼、骑木驴之类的惨烈画面,那不过是由于下层文人与文艺作品的再三渲染而强化出来的印象而已。并不是说古代社会从未有沉塘、浸猪笼、骑木驴之类的事情发生,而是说,沉塘、浸猪笼、骑木驴并不是国家的正式刑罚,只不过是个别出现的民间私刑而已,一般只存在于一些偏远、封闭、落后的地方,而且这些残酷的私刑也一直受到传统主流社会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