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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协议为投资者退出上了一道安全阀。
作为风险融资交易中一种特殊类型的投资者权利协议,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协议授予优先股投资者就公司的关键持有人向第三方出售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对关键持有人向第三方进行股份转让设定限制。
优先购买权防止了不受欢迎的第三方投资者成为公司的股东。各关键持有人在协议中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授予公司和投资者以提供给拟订受让人的同等价格和同等条件购买其拟进行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和次优先购买权。关键持有人在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前应向公司发出拟转让通知,内容一般应包括价格和对价形式等有关拟订转让的重要条款以及拟订受让人的身份。公司则须在收到拟转让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一般为10-30日)发出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并在短期内进行交割。
协议可以就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定“全有或全无”的参与要求,意为公司和投资者必须认购拟转让股份的全部,否则公司和投资者即被视为丧失优先购买权,而关键持有人即可自由地以不低于拟转让通知所述的条件,向拟订受让人出售全数拟转让股份。该等规定可有效减轻关键持有人的负担,而在第三方仅对控股权感兴趣的情况下,该等规定对控股关键持有人而言具有特别的价值。
共同出售权允许投资者参与股份出售并分享回报丰厚的出售收益。行使共同出售权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仅允许未行使次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参与出售,可出售的股份数量为关键持有人拟出售股份的总数;二是允许所有投资者参与,可出售的股份数量为公司和投资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剩余的拟出售股份数量。
共同出售权的行使条件是关键持有人拟转让的股份未被公司和投资者根据优先购买权全部购买,且将向拟订受让人出售。在该等情况下,各投资者有权行使该项权利,并按比例参与关键持有人的拟订转让,但须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出售股份的关键持有人发送有效通知。通知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共同出售权的有效行使。
投资者根据共同出售权参与出售的可出售股份数的常见计算方式为:关键持有人拟转让的股份数×[(该投资者在关键持有人拟订转让完成前所持有的股份数÷(全部投资者在关键持有人拟订转让完成前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 关键持有人的转让股份数)]。
在实际操作方面,为了确保共同出售权的行使以及对关键持有人拟订转让的有效参与,投资者应在行使共同出售权后,于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进行出售的关键持有人送达妥为背书的向拟订受让人转让的股票,其股份数量为该投资者选择纳入关键持有人的拟订转让的普通股数量,或该投资者选择纳入关键持有人的拟订转让的当时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数量。该股票应在股份出售交割时转让给拟订受让人,而出售股份的关键持有人应向参与出售的投资者支付出售股份的相关收入。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协议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首先,关键持有人违反协议规定的任何转让均被视为自始无效,该等转让不得在公司或其转让代理人的簿册中进行登记。对于因违反协议导致的其他方的重大损失,金钱赔偿可能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寻求保护性命令、禁令和其他法定或衡平法救济,例如要求进行实际履行,撤销未严格按照协议进行的股份出售或转让。其次,针对违反优先购买权,若任何有义务向公司或投资者出售任何拟转让股份的关键持有人未根据协议条款交付该等股份,公司或投资者可向该关键持有人支付该等股份依照协议确定的购买价款,并在公司簿册中将该等股份的股票转至自己名下,或要求公司代表投资者进行该等转名。再次,针对关键持有人违反共同出售权而向第三方进行出售的情况,常见的救济方法是在协议里规定“出售期权”,即投资者可要求关键持有人直接向其购买该投资者原可根据共同出售权出售的股份,效果如同其已参与了共同出售,以此防范关键持有人违反共同出售权的有关规定。
(作者系美国必百瑞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
作为风险融资交易中一种特殊类型的投资者权利协议,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协议授予优先股投资者就公司的关键持有人向第三方出售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对关键持有人向第三方进行股份转让设定限制。
优先购买权防止了不受欢迎的第三方投资者成为公司的股东。各关键持有人在协议中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授予公司和投资者以提供给拟订受让人的同等价格和同等条件购买其拟进行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和次优先购买权。关键持有人在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前应向公司发出拟转让通知,内容一般应包括价格和对价形式等有关拟订转让的重要条款以及拟订受让人的身份。公司则须在收到拟转让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一般为10-30日)发出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并在短期内进行交割。
协议可以就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定“全有或全无”的参与要求,意为公司和投资者必须认购拟转让股份的全部,否则公司和投资者即被视为丧失优先购买权,而关键持有人即可自由地以不低于拟转让通知所述的条件,向拟订受让人出售全数拟转让股份。该等规定可有效减轻关键持有人的负担,而在第三方仅对控股权感兴趣的情况下,该等规定对控股关键持有人而言具有特别的价值。
共同出售权允许投资者参与股份出售并分享回报丰厚的出售收益。行使共同出售权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仅允许未行使次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参与出售,可出售的股份数量为关键持有人拟出售股份的总数;二是允许所有投资者参与,可出售的股份数量为公司和投资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剩余的拟出售股份数量。
共同出售权的行使条件是关键持有人拟转让的股份未被公司和投资者根据优先购买权全部购买,且将向拟订受让人出售。在该等情况下,各投资者有权行使该项权利,并按比例参与关键持有人的拟订转让,但须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出售股份的关键持有人发送有效通知。通知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共同出售权的有效行使。
投资者根据共同出售权参与出售的可出售股份数的常见计算方式为:关键持有人拟转让的股份数×[(该投资者在关键持有人拟订转让完成前所持有的股份数÷(全部投资者在关键持有人拟订转让完成前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 关键持有人的转让股份数)]。
在实际操作方面,为了确保共同出售权的行使以及对关键持有人拟订转让的有效参与,投资者应在行使共同出售权后,于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进行出售的关键持有人送达妥为背书的向拟订受让人转让的股票,其股份数量为该投资者选择纳入关键持有人的拟订转让的普通股数量,或该投资者选择纳入关键持有人的拟订转让的当时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数量。该股票应在股份出售交割时转让给拟订受让人,而出售股份的关键持有人应向参与出售的投资者支付出售股份的相关收入。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协议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首先,关键持有人违反协议规定的任何转让均被视为自始无效,该等转让不得在公司或其转让代理人的簿册中进行登记。对于因违反协议导致的其他方的重大损失,金钱赔偿可能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寻求保护性命令、禁令和其他法定或衡平法救济,例如要求进行实际履行,撤销未严格按照协议进行的股份出售或转让。其次,针对违反优先购买权,若任何有义务向公司或投资者出售任何拟转让股份的关键持有人未根据协议条款交付该等股份,公司或投资者可向该关键持有人支付该等股份依照协议确定的购买价款,并在公司簿册中将该等股份的股票转至自己名下,或要求公司代表投资者进行该等转名。再次,针对关键持有人违反共同出售权而向第三方进行出售的情况,常见的救济方法是在协议里规定“出售期权”,即投资者可要求关键持有人直接向其购买该投资者原可根据共同出售权出售的股份,效果如同其已参与了共同出售,以此防范关键持有人违反共同出售权的有关规定。
(作者系美国必百瑞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