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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盘山县以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赋予股民更多财产权益为重点,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
关键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
在新时代的大方向指引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继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重大制度创新之后,又一关于农村基本经营管理制度和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农村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在组成部分。它继续前进,不仅从正面改变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也从侧面影响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
1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同时,对农村集体所属资产进行盘活,构建合理的集体主义治理结构体系,最终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证农村集体权益,充分发挥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激发农民的创新创造热情,突出农村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使农民成为改革后的最大受益者同时,引进人才,科学的提高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收,加快农村城镇化進程;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奠定了基础。
2 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情况
2.1 成立组织机构,做到责任明确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产改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改革工作,形成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工作动员部署,分管领导直接抓工作落实,经管站负责具体业务指导的工作格局中,充分调动各村具体实施。为制定符合实际、切实管用的工作规范体系,我县调研制定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改革内容、时间节点,为改革提供了组织保障。
2.2 加强宣传力度,营造改革氛围
为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我县召开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认真学习传达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利用广播电台、宣传栏、条幅、影片、标语等形式宣传改革相关政策,,并印发了《致农民的一封信》,持续宣传改革目标、时间节点,需要广大农村群众参与支持的事项,让农民群众了解产改给他们带来的好处,从而理解、拥护、支持并积极参与产改工作。
2.3 摸清集体家底,明晰产权归属
集体资产的清查核实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对集体三资进行逐笔逐项清理。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充分利用土地确权工作成果,为保证集体资产不流失,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实行分类登记,对账内账外固定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进行认真核实,逐一建立管理台账,提请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确保清查结果真实。
2.4 坚持分类施策,确认成员身份
坚持“尊重历史、公平合理、民主决策”的原则对成员资格进行界定。在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以户藉登记为基础,人口清查,入户摸底调查,做好登记造册,由村“两委”进行资格初审,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生张榜公示,对成员资格认定有异议的,重新审核后再榜公布,而后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作终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2.5 合理设置股权,坚持政经分离
在推进过程中,结合各村自身特点,坚持“因地制宜,民主确定、一村一策”的原则,为保证公平、公正,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股权设置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个人股份额由村民主讨论决定。对股权实施静态管理,实现了农民变股民。新成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与村委会账目分开,独立建账核算。明确村党支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各自的职能。
3 资源转变,改革初见成效
通过资产清查和确认,村集体债权债务明确,账目清晰,为资源变成资产、资产变为资本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促进了农民、集体双增收。古城子镇七台子村,利用升级扶持壮大村集体资金200万元和古城子镇壮大集体经济奖补资金200万元,合计400万元,成立了古城子镇七台子村鸿隆农机合作社,入股古城子镇益民投资有限公司。年可收益10%保底红利36万元。其中集体收入达到25万元,七台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收入11万元。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提供了有力保障。
结合实际,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目标,以盘活集体资源为途径,有的放矢的解决不同类型村级集体主义经济发展的瓶颈,不断探索和创新激活农村集体经济的新方法、新手段。进而让广大农民群众在改革中获得收获感、幸福感,共享改革成果,农民增收。
参考文献
[1] 冯仁炳.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场推进会议在麒麟区召开[J].云南农业,2019,360(1):100.
[2] 王仁贵,焦思宇.财税改革增强发展活力[J].瞭望,2013(50):29.
[3] 新华社.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J].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2):4-11.
关键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
在新时代的大方向指引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继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重大制度创新之后,又一关于农村基本经营管理制度和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农村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在组成部分。它继续前进,不仅从正面改变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也从侧面影响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
1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同时,对农村集体所属资产进行盘活,构建合理的集体主义治理结构体系,最终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证农村集体权益,充分发挥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激发农民的创新创造热情,突出农村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使农民成为改革后的最大受益者同时,引进人才,科学的提高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收,加快农村城镇化進程;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奠定了基础。
2 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情况
2.1 成立组织机构,做到责任明确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产改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改革工作,形成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工作动员部署,分管领导直接抓工作落实,经管站负责具体业务指导的工作格局中,充分调动各村具体实施。为制定符合实际、切实管用的工作规范体系,我县调研制定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改革内容、时间节点,为改革提供了组织保障。
2.2 加强宣传力度,营造改革氛围
为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我县召开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认真学习传达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利用广播电台、宣传栏、条幅、影片、标语等形式宣传改革相关政策,,并印发了《致农民的一封信》,持续宣传改革目标、时间节点,需要广大农村群众参与支持的事项,让农民群众了解产改给他们带来的好处,从而理解、拥护、支持并积极参与产改工作。
2.3 摸清集体家底,明晰产权归属
集体资产的清查核实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对集体三资进行逐笔逐项清理。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充分利用土地确权工作成果,为保证集体资产不流失,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实行分类登记,对账内账外固定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进行认真核实,逐一建立管理台账,提请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确保清查结果真实。
2.4 坚持分类施策,确认成员身份
坚持“尊重历史、公平合理、民主决策”的原则对成员资格进行界定。在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以户藉登记为基础,人口清查,入户摸底调查,做好登记造册,由村“两委”进行资格初审,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生张榜公示,对成员资格认定有异议的,重新审核后再榜公布,而后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作终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2.5 合理设置股权,坚持政经分离
在推进过程中,结合各村自身特点,坚持“因地制宜,民主确定、一村一策”的原则,为保证公平、公正,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股权设置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个人股份额由村民主讨论决定。对股权实施静态管理,实现了农民变股民。新成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与村委会账目分开,独立建账核算。明确村党支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各自的职能。
3 资源转变,改革初见成效
通过资产清查和确认,村集体债权债务明确,账目清晰,为资源变成资产、资产变为资本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促进了农民、集体双增收。古城子镇七台子村,利用升级扶持壮大村集体资金200万元和古城子镇壮大集体经济奖补资金200万元,合计400万元,成立了古城子镇七台子村鸿隆农机合作社,入股古城子镇益民投资有限公司。年可收益10%保底红利36万元。其中集体收入达到25万元,七台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收入11万元。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提供了有力保障。
结合实际,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目标,以盘活集体资源为途径,有的放矢的解决不同类型村级集体主义经济发展的瓶颈,不断探索和创新激活农村集体经济的新方法、新手段。进而让广大农民群众在改革中获得收获感、幸福感,共享改革成果,农民增收。
参考文献
[1] 冯仁炳.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场推进会议在麒麟区召开[J].云南农业,2019,360(1):100.
[2] 王仁贵,焦思宇.财税改革增强发展活力[J].瞭望,2013(50):29.
[3] 新华社.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J].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