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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新生患儿救不救”的案例引发深思,对“救不救”的问题根据相关伦理学原理进行分析,无论 是美德伦理学、义务论、功利主义、人权—生命权、汉斯·约纳斯的责任理论,均为“救”提供了依据,医生和父母 应当选择“救”。但是问题依旧存在,谁来决定“救不救”?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医学伦理学的标准,“救不救” 这个问题的主要决定权还是在患儿的父母手中,这一认定虽然没有摆脱责任“两难”困境,但是伦理学原理为 合理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即可以通过上述责任“两难”困境中所涉及的现实问题来解决,如这个新生儿 的生命质量和家庭经济负担问题,对现实问题的解决,能够缓解医生和患儿父母的责任两难,至少打消了或减少 了“救”这个决定的后顾之忧。
关键词:伦理学分析;责任两难;现实因素
案例内容来自“三甲传真”,题目是“深圳医生怒吼:你这个父亲可以不要小孩,我这个医生不能见死不救!” 一产妇凌晨到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产科待产,产科医生罗某检查发现,因为胎儿窒息时间太长有脑瘫的可 能,必须马上抢救。但孩子父亲选择放弃抢救,而医生坚 持抢救并获得成功,可孩子父亲并不领情,并痛恨医生执 意抢救让这大概率有脑瘫风险的孩子活下来的行为,然 后与医生发生了激烈的肢体冲突,罗医生发声,“你这个 父亲可以不要小孩,我这个医生不能见死不救!”关于患病新生儿遭遇放弃治疗导致死亡的案例在国 内屡屡发生,为此,媒体也发起了一次又一次关于抢救还 是放弃的讨论?父母有权放弃治疗婴儿吗?法律有无界 定?本文主要从伦理学的角度来分析“新生患儿救不 救”,旨在发挥伦理学对现实案例的指导作用。
一、对“新生患儿救不救”案例问题的伦理学考虑
(一)新生患儿
先对案例问题中涉及的主体即新生患儿明确其范 围,新生儿是指胎儿娩出母体并自脐带结扎起至出生后 满 28 天这一段时间的婴儿,患儿顾名思义也就是在这个 时间段内患有相关疾病的新生儿。根据对相关案例的收 集和分析,这里所涉及的疾病指的是治疗难度大、成本 高、治愈率和治疗效果难以保证的相关新生儿疾病。相 关重症新生儿形成病因十分复杂。内因是指遗传因素, 即在新生儿时期就存在发育不全、发育异常等问题。外 源性原因主要是指出生时因外伤、感染等因素引起的整 体或部分形态异常。
(二)对“救不救”问题的解答——根据相关伦理 学原理分析
1. 美德伦理学
我们可以将美德伦理学定义为:一种以“美德”或“一 个有美德的人”为伦理学基本概念的伦理学。这里所说 的“美德”是指具体情景下行为者所体现的具体美德, 如勤奋、仁慈、勇敢、友善等,而不是某种抽象、单一的美 德。根据案例中涉及主体即医生和患儿父母来进行分析: 作为医生应遵循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以及从中国传统美 德出发,见孺子落井自然知恻隐的恻隐之心这两个方面 的美德来看,医生应该做出“救”的选择;作为孩子的父 母,从美德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在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 伦理学》所归纳的美德中对应的是友爱,而且是家室友 爱,特指父母对于子女的爱,那父母同样应该做出“救” 的选择。
2. 义务论 义务论是指以义务和责任作为人的行动依据,并以其行为的正当性、应当性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伦理学理 论。在义务论看来一个行为是正确的仅仅是由于它符合 一个正确的道德原则,究其最主要的特征而言,义务论所 关注的就是道德行为的动机,所以义务论所代表的传统 本质其实是非效果论,具体来说,根据义务论去对人的行 为进行道德评价,不是去看这个行为产生的结果,而是看 行为的本身或者行为所依据的道德规范或者道德原则,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本身或行为所依据的道德规范和道德 原则是正确的,不论行为产生的结果如何它都是符合道 德的。
经典义务论的代表康德在他的《实践理性批判》中 就是提出了三条先验的道德法则:(1)“不论做什么,总 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也就是道德准则的需要具有普遍立法性和客观有效性;(2)“你必须这样行为,做到无论 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作目的,任何时候都 不能把他只作为工具,”也就是强调人是目的而非工具;(3)“任何有理性的意志都是颁定普律的意志,”也就是 强调人既是道德原则的执行者也是立法者,人是自由的。
所以综上根据对义务论的理解,因为生命至上,人是 目的而不是工具,那无论是医生还是患儿父母都要做出 “救”的选择,而且根据义务论的主要特征,只要这个选 择的动机以及行为本身都是正确的,那么无论结果如何, 做出“救”这个选择才是符合道德的。
3. 功利主义 所谓功利主义是指以功利或效用作为行为依据,并将其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伦理学理论,功利主义所遵循 的原则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且不仅强调幸福的 数量而且也更为强调幸福的质量(密尔通过例举痛苦的 苏格拉底与快乐的猪进行说明)。所以需要具体考虑现 实的种种情况,如这个家庭的经济情况是否能负担治疗 费用,无法完全保障新生儿能治愈的情况对之后生命质 量的影响,以及新生儿治疗的整个过程对这个家庭生活 质量的影响等。就功利主义的考量的话,这里判断的主 体是患儿父母,对现实情况的分析,出于对种种现实因素 的衡量,无论是针对婴儿今后的生命质量还是这个家庭 今后的生活质量,父母有很大可能做出“不救”的选择, 因为这是在考量质量和效用,衡量比较下做出的选择。
4. 人权—生命权 新生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一直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议题。生命权指的是人具有维持生命存在的權利,一旦胎 儿被赋予为真正意义上的“人”,那也就具有了生命权等 相关人权。但就案例中所涉及的重症新生儿是什么时候 开始享有生命并成为真正具有法律地位的“人”,这个学 术界的说法纷繁不一,就目前国内外的学术现状以及从 法学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新生儿“人”的地 位,国际法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有分歧。具体来说,我国 目前对于生命起始点主要采用的是自主呼吸学说,也就 是说婴儿脱离母体并可以自主呼吸,但就对新生儿的权 利保护来看,在《民法通则》中,其并不属于民事法律的 主体之一,也就是目前我国法律意义上并没有承认新生 儿作为“人”的存在也就并未赋予其作为“人”的地位。 就国际上来看,虽然联合国的人权条例中没有肯定新生 儿受人权保护,但是很多其他国际的法律肯定了对新生 儿生命的保护,如目前多个国家的堕胎入罪;瑞典、德国 等国家将新生儿的生命权记入民法和通过判例直接或间 接体现对新生儿生命权的保护等。 综上,如果新生儿具有生命权的话那出于对生命权的保护和对人权的尊重必须选择“救”,但是因为新生儿 是否具有生命权目前还具有争议,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 看,还需要参考其他标准,没法做出肯定的选择。
5. 汉斯·约纳斯的责任理论
责任伦理学把人类存在作为责任伦理学的首要要 求,汉斯·约纳斯提出,“人是我们所知的能够承担责任 的唯一存在者,承担责任是人类存在的突出而有决定性 的特征”,这里的“能够”指的是责任能力。人的责任能 力是先天的,它和承担责任就象人是会说话的动物一样 不可分割地属于他的存在,并被包含在人的定义之中,生 而为人也就决定了他具有责任能力,必须承担责任,根据 约纳斯的责任原则,婴儿作为“责任的原始对象”,无助 的婴儿的存在,对他的周围世界提出了一个道德要求,即 对他进行关心照料(存在的道德要求),再根据生命伦理 学的关怀原则。人作为宇宙最有能力的自主主体,应该 对未来的人类,动物、痴呆症患者和胎儿有一种必须的关 怀。所以,作为婴儿周围世界中涉及的关键主体,医生和 父母应该给予必须的关怀,选择“救”。
(三)谁来决定“救不救”
根据传统的医学伦理学的标准化参考原则——不伤 害原则、有利原则、自主原则和公正原则来进行分析,其 中的自主原则要求“人们尊重他人的自主决定以及尊重 他人的生活计划,目标、愿望和理想”。这里笔者依旧是 从法学意义上去考虑这个自主决定权的主体及其范围。 自主决定权的主体应当是患者还是患方,所謂“患 者”指的是患有疾病的当事人,所谓“患方”指的是患 者本人、患者的近亲属和监护人等,也就是在医疗行为的 对应方且范围不仅仅限于患者本人,从我国《侵权责任 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后段的规定来看,“似乎患者和 患者的近亲属都应当是自主决定权的主体”,所以也就是 出现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者是由于受到伤害、疾病而导致的神志不清、昏迷不醒以 及不能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时,即由其“患方”的 人出面做出允许或者选择医方提供何种医疗措施的决定,代为行使患者的自主决定权。 这也就是证明作为患儿监护人的父母是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对新生患儿进行医治的。做救不救这个决定的应 该是新生儿的父母(监护人)。但是这里也提一下如果 存在恶意对于新生生命的不救治行为(可能因为性别原 因就是不打算要这个孩子)那要另做判断,这种情况暂 且不在这次讨论范围中。
在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在医院出现这种需要采取紧 急救治的情况之时,也就是意味患者和患方都因各种情况没有来得及做决定的时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有面临着医疗伦理两难选择的问题。也就是类似于但并 不全似案例中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尽管《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六条有规定,医疗机构拥有紧急医疗措施权,但因 为并没有明确这种紧急抢救时的临床强制干预权范围, 所以出现这样的紧急情况时还是会出现关于患方的自主 决定权、医务人员的医疗伦理困境、患者的生命权以及医 疗责任风险等伦理问题。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医学伦理学的标准,“救不 救”这个问题的主要决定权还是在患儿的父母手中,虽然 有相关条例赋予医护人员紧急医疗措施权,但是却没有具 体内容保障医护人员不陷入救不救背后的伦理困境。
二、对出现“新生患儿救不救”问题的分析
(一)“救”与“不救”背后的考虑——责任“两难” 其实根据伦理学原理对关于“救不救”问题的分析, 可以发现大多数伦理学原理都是为“救”提供理论依据,但为什么这样大量的理论依据支撑“救”这个选项,“救 不救”却依旧是个难以抉择的问题,并不是绝大多数理 论支持选择“救”,关于“新生患儿救不救”这个问题就 解决了,甚至不会出现了。主要原因是,即使有伦理学原 理为主体的选择做理论依据,但是依旧没有摆脱解决这 个问题当中的责任“两难”困境。
就医生而言,几乎所有的原理都是为医生做出“救” 这个选择而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这属于医生这个职业 对于生命本身的那种责任,却没有考虑这个决定对新生 患儿的家庭以及对新生患儿未来生命质量的责任;就患 儿父母而言,在这个问题上具有决定权的他们不仅要对 新生生命本身负责也要对这条生命的质量以及对他们自 己本身负责。即使有大量理论为“救不救”提供选择的 依据,但依旧无法解决医生和父母在做决定时面临的这 种责任“两难”。
那伦理学原理的现实意义何在?虽然没有办法解决 这种决定中的两难困境,但是伦理学原理为合理决定提 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就这个问题中涉及的关键主体医生 而言,对于伦理学知识的学习和深入有助于他们在做决 定前有着更为深刻全面的认识,有利于他们做出更为合 理的决定,同时意味着做出决定的他们是清楚自己的责 任两难的,但是选择在当下情况下更好更合理的决定,责 任“两难”不意味可以通过不做决定来避免,这是避免 不了的考量,但是可以通过伦理学知识作为其做决定前的背景,来为合理决定提供理论支撑。
(二)如何解决
关于如何解决“新生患儿救不救”的问题,可以抓 住上述责任“两难”困境中所涉及的现实问题来解决。 其中最现实的问题就是这个新生儿的生命质量以及家庭 的经济负担。
首先关于新生儿的生命质量,这个需要通过对现有 医疗技术的不断提升和发展来保障,通过先进的医疗技 术来提升对新生儿未来生命质量的保障;其次是关于治 疗产生的成本,家庭是否能够承担,不可否认这个因素也 是使患儿父母选择“不救”的主要原因。如何解决这个 问题,主要能靠社会层面来提供充足的资金来解决,也就 是为新生患儿提供充足的社会福利保障以确保他们可以 得到后续治疗。所以,关于现实层面问题的解决,无论是 对当下以及后续治疗的保障还是对未来生命质量的保 障,都需要从社会层面来入手解决,从技术和资金两方面 给予足够的支持。
对现实问题的全方位解决,也就缓解了医生和患儿父 母的责任两难,虽然暂时没有办法完全解决,但是现实问 题的解决至少打消或减少了“救”这个决定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 康德 . 实践理性批判 [M]. 韩水法 , 译 . 北京 : 商务印书 馆 ,1999.
[2] 约翰· 穆勒 . 功利主义 [M]. 徐大建 , 译 . 北京 : 商务印书 馆 ,2017.
[3] 阿明·格伦瓦尔德 . 技术伦理学手册 [M]. 吴宁 , 译 .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7.
[4] 方秋明 . 比维特根斯坦更伟大,比海德格尔更有用——汉 斯·约纳斯《责任原理》评介 [J]. 社会科学评论 ,2006(1).
[4] 向俊霖 . 论人权视角下的胎儿权利保护 [D]. 长春 : 吉林大 学 ,2008.
[5] 李婧 . 重症新生儿的生命权保护 [D]. 福州 : 福建师范大 学 ,2012.
[6] 李定坤 . 康德义务论在当代生命伦理实践与理论中的应用[D]. 昆明 : 昆明理工大学 ,2007.
作者简介:盛海燕(1994—),女,汉族,安徽巢湖人,单位为苏州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为 应用伦理学。
(责任编辑:御夫)
关键词:伦理学分析;责任两难;现实因素
案例内容来自“三甲传真”,题目是“深圳医生怒吼:你这个父亲可以不要小孩,我这个医生不能见死不救!” 一产妇凌晨到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产科待产,产科医生罗某检查发现,因为胎儿窒息时间太长有脑瘫的可 能,必须马上抢救。但孩子父亲选择放弃抢救,而医生坚 持抢救并获得成功,可孩子父亲并不领情,并痛恨医生执 意抢救让这大概率有脑瘫风险的孩子活下来的行为,然 后与医生发生了激烈的肢体冲突,罗医生发声,“你这个 父亲可以不要小孩,我这个医生不能见死不救!”关于患病新生儿遭遇放弃治疗导致死亡的案例在国 内屡屡发生,为此,媒体也发起了一次又一次关于抢救还 是放弃的讨论?父母有权放弃治疗婴儿吗?法律有无界 定?本文主要从伦理学的角度来分析“新生患儿救不 救”,旨在发挥伦理学对现实案例的指导作用。
一、对“新生患儿救不救”案例问题的伦理学考虑
(一)新生患儿
先对案例问题中涉及的主体即新生患儿明确其范 围,新生儿是指胎儿娩出母体并自脐带结扎起至出生后 满 28 天这一段时间的婴儿,患儿顾名思义也就是在这个 时间段内患有相关疾病的新生儿。根据对相关案例的收 集和分析,这里所涉及的疾病指的是治疗难度大、成本 高、治愈率和治疗效果难以保证的相关新生儿疾病。相 关重症新生儿形成病因十分复杂。内因是指遗传因素, 即在新生儿时期就存在发育不全、发育异常等问题。外 源性原因主要是指出生时因外伤、感染等因素引起的整 体或部分形态异常。
(二)对“救不救”问题的解答——根据相关伦理 学原理分析
1. 美德伦理学
我们可以将美德伦理学定义为:一种以“美德”或“一 个有美德的人”为伦理学基本概念的伦理学。这里所说 的“美德”是指具体情景下行为者所体现的具体美德, 如勤奋、仁慈、勇敢、友善等,而不是某种抽象、单一的美 德。根据案例中涉及主体即医生和患儿父母来进行分析: 作为医生应遵循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以及从中国传统美 德出发,见孺子落井自然知恻隐的恻隐之心这两个方面 的美德来看,医生应该做出“救”的选择;作为孩子的父 母,从美德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在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 伦理学》所归纳的美德中对应的是友爱,而且是家室友 爱,特指父母对于子女的爱,那父母同样应该做出“救” 的选择。
2. 义务论 义务论是指以义务和责任作为人的行动依据,并以其行为的正当性、应当性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伦理学理 论。在义务论看来一个行为是正确的仅仅是由于它符合 一个正确的道德原则,究其最主要的特征而言,义务论所 关注的就是道德行为的动机,所以义务论所代表的传统 本质其实是非效果论,具体来说,根据义务论去对人的行 为进行道德评价,不是去看这个行为产生的结果,而是看 行为的本身或者行为所依据的道德规范或者道德原则,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本身或行为所依据的道德规范和道德 原则是正确的,不论行为产生的结果如何它都是符合道 德的。
经典义务论的代表康德在他的《实践理性批判》中 就是提出了三条先验的道德法则:(1)“不论做什么,总 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也就是道德准则的需要具有普遍立法性和客观有效性;(2)“你必须这样行为,做到无论 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作目的,任何时候都 不能把他只作为工具,”也就是强调人是目的而非工具;(3)“任何有理性的意志都是颁定普律的意志,”也就是 强调人既是道德原则的执行者也是立法者,人是自由的。
所以综上根据对义务论的理解,因为生命至上,人是 目的而不是工具,那无论是医生还是患儿父母都要做出 “救”的选择,而且根据义务论的主要特征,只要这个选 择的动机以及行为本身都是正确的,那么无论结果如何, 做出“救”这个选择才是符合道德的。
3. 功利主义 所谓功利主义是指以功利或效用作为行为依据,并将其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伦理学理论,功利主义所遵循 的原则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且不仅强调幸福的 数量而且也更为强调幸福的质量(密尔通过例举痛苦的 苏格拉底与快乐的猪进行说明)。所以需要具体考虑现 实的种种情况,如这个家庭的经济情况是否能负担治疗 费用,无法完全保障新生儿能治愈的情况对之后生命质 量的影响,以及新生儿治疗的整个过程对这个家庭生活 质量的影响等。就功利主义的考量的话,这里判断的主 体是患儿父母,对现实情况的分析,出于对种种现实因素 的衡量,无论是针对婴儿今后的生命质量还是这个家庭 今后的生活质量,父母有很大可能做出“不救”的选择, 因为这是在考量质量和效用,衡量比较下做出的选择。
4. 人权—生命权 新生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一直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议题。生命权指的是人具有维持生命存在的權利,一旦胎 儿被赋予为真正意义上的“人”,那也就具有了生命权等 相关人权。但就案例中所涉及的重症新生儿是什么时候 开始享有生命并成为真正具有法律地位的“人”,这个学 术界的说法纷繁不一,就目前国内外的学术现状以及从 法学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新生儿“人”的地 位,国际法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有分歧。具体来说,我国 目前对于生命起始点主要采用的是自主呼吸学说,也就 是说婴儿脱离母体并可以自主呼吸,但就对新生儿的权 利保护来看,在《民法通则》中,其并不属于民事法律的 主体之一,也就是目前我国法律意义上并没有承认新生 儿作为“人”的存在也就并未赋予其作为“人”的地位。 就国际上来看,虽然联合国的人权条例中没有肯定新生 儿受人权保护,但是很多其他国际的法律肯定了对新生 儿生命的保护,如目前多个国家的堕胎入罪;瑞典、德国 等国家将新生儿的生命权记入民法和通过判例直接或间 接体现对新生儿生命权的保护等。 综上,如果新生儿具有生命权的话那出于对生命权的保护和对人权的尊重必须选择“救”,但是因为新生儿 是否具有生命权目前还具有争议,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 看,还需要参考其他标准,没法做出肯定的选择。
5. 汉斯·约纳斯的责任理论
责任伦理学把人类存在作为责任伦理学的首要要 求,汉斯·约纳斯提出,“人是我们所知的能够承担责任 的唯一存在者,承担责任是人类存在的突出而有决定性 的特征”,这里的“能够”指的是责任能力。人的责任能 力是先天的,它和承担责任就象人是会说话的动物一样 不可分割地属于他的存在,并被包含在人的定义之中,生 而为人也就决定了他具有责任能力,必须承担责任,根据 约纳斯的责任原则,婴儿作为“责任的原始对象”,无助 的婴儿的存在,对他的周围世界提出了一个道德要求,即 对他进行关心照料(存在的道德要求),再根据生命伦理 学的关怀原则。人作为宇宙最有能力的自主主体,应该 对未来的人类,动物、痴呆症患者和胎儿有一种必须的关 怀。所以,作为婴儿周围世界中涉及的关键主体,医生和 父母应该给予必须的关怀,选择“救”。
(三)谁来决定“救不救”
根据传统的医学伦理学的标准化参考原则——不伤 害原则、有利原则、自主原则和公正原则来进行分析,其 中的自主原则要求“人们尊重他人的自主决定以及尊重 他人的生活计划,目标、愿望和理想”。这里笔者依旧是 从法学意义上去考虑这个自主决定权的主体及其范围。 自主决定权的主体应当是患者还是患方,所謂“患 者”指的是患有疾病的当事人,所谓“患方”指的是患 者本人、患者的近亲属和监护人等,也就是在医疗行为的 对应方且范围不仅仅限于患者本人,从我国《侵权责任 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后段的规定来看,“似乎患者和 患者的近亲属都应当是自主决定权的主体”,所以也就是 出现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者是由于受到伤害、疾病而导致的神志不清、昏迷不醒以 及不能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时,即由其“患方”的 人出面做出允许或者选择医方提供何种医疗措施的决定,代为行使患者的自主决定权。 这也就是证明作为患儿监护人的父母是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对新生患儿进行医治的。做救不救这个决定的应 该是新生儿的父母(监护人)。但是这里也提一下如果 存在恶意对于新生生命的不救治行为(可能因为性别原 因就是不打算要这个孩子)那要另做判断,这种情况暂 且不在这次讨论范围中。
在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在医院出现这种需要采取紧 急救治的情况之时,也就是意味患者和患方都因各种情况没有来得及做决定的时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有面临着医疗伦理两难选择的问题。也就是类似于但并 不全似案例中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尽管《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六条有规定,医疗机构拥有紧急医疗措施权,但因 为并没有明确这种紧急抢救时的临床强制干预权范围, 所以出现这样的紧急情况时还是会出现关于患方的自主 决定权、医务人员的医疗伦理困境、患者的生命权以及医 疗责任风险等伦理问题。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医学伦理学的标准,“救不 救”这个问题的主要决定权还是在患儿的父母手中,虽然 有相关条例赋予医护人员紧急医疗措施权,但是却没有具 体内容保障医护人员不陷入救不救背后的伦理困境。
二、对出现“新生患儿救不救”问题的分析
(一)“救”与“不救”背后的考虑——责任“两难” 其实根据伦理学原理对关于“救不救”问题的分析, 可以发现大多数伦理学原理都是为“救”提供理论依据,但为什么这样大量的理论依据支撑“救”这个选项,“救 不救”却依旧是个难以抉择的问题,并不是绝大多数理 论支持选择“救”,关于“新生患儿救不救”这个问题就 解决了,甚至不会出现了。主要原因是,即使有伦理学原 理为主体的选择做理论依据,但是依旧没有摆脱解决这 个问题当中的责任“两难”困境。
就医生而言,几乎所有的原理都是为医生做出“救” 这个选择而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这属于医生这个职业 对于生命本身的那种责任,却没有考虑这个决定对新生 患儿的家庭以及对新生患儿未来生命质量的责任;就患 儿父母而言,在这个问题上具有决定权的他们不仅要对 新生生命本身负责也要对这条生命的质量以及对他们自 己本身负责。即使有大量理论为“救不救”提供选择的 依据,但依旧无法解决医生和父母在做决定时面临的这 种责任“两难”。
那伦理学原理的现实意义何在?虽然没有办法解决 这种决定中的两难困境,但是伦理学原理为合理决定提 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就这个问题中涉及的关键主体医生 而言,对于伦理学知识的学习和深入有助于他们在做决 定前有着更为深刻全面的认识,有利于他们做出更为合 理的决定,同时意味着做出决定的他们是清楚自己的责 任两难的,但是选择在当下情况下更好更合理的决定,责 任“两难”不意味可以通过不做决定来避免,这是避免 不了的考量,但是可以通过伦理学知识作为其做决定前的背景,来为合理决定提供理论支撑。
(二)如何解决
关于如何解决“新生患儿救不救”的问题,可以抓 住上述责任“两难”困境中所涉及的现实问题来解决。 其中最现实的问题就是这个新生儿的生命质量以及家庭 的经济负担。
首先关于新生儿的生命质量,这个需要通过对现有 医疗技术的不断提升和发展来保障,通过先进的医疗技 术来提升对新生儿未来生命质量的保障;其次是关于治 疗产生的成本,家庭是否能够承担,不可否认这个因素也 是使患儿父母选择“不救”的主要原因。如何解决这个 问题,主要能靠社会层面来提供充足的资金来解决,也就 是为新生患儿提供充足的社会福利保障以确保他们可以 得到后续治疗。所以,关于现实层面问题的解决,无论是 对当下以及后续治疗的保障还是对未来生命质量的保 障,都需要从社会层面来入手解决,从技术和资金两方面 给予足够的支持。
对现实问题的全方位解决,也就缓解了医生和患儿父 母的责任两难,虽然暂时没有办法完全解决,但是现实问 题的解决至少打消或减少了“救”这个决定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 康德 . 实践理性批判 [M]. 韩水法 , 译 . 北京 : 商务印书 馆 ,1999.
[2] 约翰· 穆勒 . 功利主义 [M]. 徐大建 , 译 . 北京 : 商务印书 馆 ,2017.
[3] 阿明·格伦瓦尔德 . 技术伦理学手册 [M]. 吴宁 , 译 .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7.
[4] 方秋明 . 比维特根斯坦更伟大,比海德格尔更有用——汉 斯·约纳斯《责任原理》评介 [J]. 社会科学评论 ,2006(1).
[4] 向俊霖 . 论人权视角下的胎儿权利保护 [D]. 长春 : 吉林大 学 ,2008.
[5] 李婧 . 重症新生儿的生命权保护 [D]. 福州 : 福建师范大 学 ,2012.
[6] 李定坤 . 康德义务论在当代生命伦理实践与理论中的应用[D]. 昆明 : 昆明理工大学 ,2007.
作者简介:盛海燕(1994—),女,汉族,安徽巢湖人,单位为苏州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为 应用伦理学。
(责任编辑:御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