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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标识性概念,体现了“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相结合的法治中国独特性,是中国法治走向成熟的标志性创新成果。这一体系从诞生起就承担了面向中国与世界的实践建构、理论证成和法理转化的重要使命,表现出强大的范式功能:对西方法治中心主义思维立场的有效克服,为认识社会主义制度创新提供了崭新的框架;对法学知识形态的时代更新,丰富了世界范围内的“法样式”;对中国法治模式精神内核的承载,促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法制化;对中国特色国家治理规范体系的续造,促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对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积极构建,实现了从政治话语到法学话语的转换。针对当前理论研究落后于实践发展的现实,多角度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范式功能,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总抓手的作用,夯实法治体系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