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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经历了一个由民法、行政法调整到刑法调整的演化过程。本罪中的劳动报酬远不限于工资,而应包含工资以外的加班费、奖金、补贴、津贴及其经济补偿费用等。在刑法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与表现之外还应注意四种较为突出和敏感的情形。本罪中的“数额较大”,不仅需要“两高”进行具体化的解释,同时各地方还须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立出标准。刑法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调整应以“行政处分为先,刑事处分为补”的原则进行,从而使刑法对这一犯罪的调整“调适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