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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银行员工来说,当然是非本行产品卖起来更有动力。”上述人士表示,例如,在2016年初一家银行的“飞单”事件中,投资者共计投资超3 000万元,仅按照正常销售的佣金来算,银行员工销售非本行产品就可以赚取9万元以上的傭金;但若是卖出同等金额的本行理财产品,奖金却根本到不了1万元。
其实,银行员工如果在未经本行批准的情况下,私下和金融机构达成产品代售合作,佣金比例可能更高。而且,基金、保险、信托等产品的收益率普遍高于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员工面向大客户销售起来相对轻松得多。
分析
在银行员工私自代售理财产品的这类案例中,牵扯到的涉事主体有三个——银行员工、银行和投资者。其中,以风险收益来说,银行员工虽然有被处罚的风险,但如果没有东窗事发,则收入是相当可观的。投资者却是莫名的“躺枪”。一些投资者因为信任银行及其业务员而买到了不符合自身预期的产品,最后可能“血本无归”;而一旦这些产品出现问题,许多银行往往马上撇清自己的责任,声称“该行为属于员工个人所为,与本行无关”。
在此类事件中,银行的角色比较复杂。从违规代售事件的发生动机及影响来看,涉事银行本身也是受害者,若不是投资者投诉,其可能自始至终都不知道相关员工违规行为的存在。但从监管角度来看,这类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发生在银行工作场所内,那么银行未能严格约束自身员工的业务活动,也确实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因此,这些银行遭到监管机构处以巨额罚款,甚至因为媒体的曝光而损害到了声誉,也并不冤枉。
无论如何,如果某家银行出现这类风险事件,说明自身存在着一定的内控漏洞。对此,我们认为,各银行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加强对员工的控制。
其一,从事前控制来看,银行应当加强对本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强调未经批准而销售非本行理财产品属于违规行为。同时,银行应在内部建立相应的匿名举报机制,以从源头上遏制员工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此外,银行还可以加强投资者教育,例如,在醒目位置处提示“本行不销售非本行的理财产品”,并对本行的理财产品进行公示,减少投资者被忽悠的可能性。
其二,从事中及事后的控制来看,银行可以委派专门工作人员对员工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例如,不定期地对员工的工作内容进行抽查,加强对行为异常员工的跟踪。一旦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情况,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除此之外,银行还可以定期抽选一定数量的客户进行电话回访,了解投资者是否对银行销售的产品存在误解,或者是否有投资者购买了非本行的产品。
(完)
其实,银行员工如果在未经本行批准的情况下,私下和金融机构达成产品代售合作,佣金比例可能更高。而且,基金、保险、信托等产品的收益率普遍高于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员工面向大客户销售起来相对轻松得多。
分析
在银行员工私自代售理财产品的这类案例中,牵扯到的涉事主体有三个——银行员工、银行和投资者。其中,以风险收益来说,银行员工虽然有被处罚的风险,但如果没有东窗事发,则收入是相当可观的。投资者却是莫名的“躺枪”。一些投资者因为信任银行及其业务员而买到了不符合自身预期的产品,最后可能“血本无归”;而一旦这些产品出现问题,许多银行往往马上撇清自己的责任,声称“该行为属于员工个人所为,与本行无关”。
在此类事件中,银行的角色比较复杂。从违规代售事件的发生动机及影响来看,涉事银行本身也是受害者,若不是投资者投诉,其可能自始至终都不知道相关员工违规行为的存在。但从监管角度来看,这类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发生在银行工作场所内,那么银行未能严格约束自身员工的业务活动,也确实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因此,这些银行遭到监管机构处以巨额罚款,甚至因为媒体的曝光而损害到了声誉,也并不冤枉。
无论如何,如果某家银行出现这类风险事件,说明自身存在着一定的内控漏洞。对此,我们认为,各银行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加强对员工的控制。
其一,从事前控制来看,银行应当加强对本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强调未经批准而销售非本行理财产品属于违规行为。同时,银行应在内部建立相应的匿名举报机制,以从源头上遏制员工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此外,银行还可以加强投资者教育,例如,在醒目位置处提示“本行不销售非本行的理财产品”,并对本行的理财产品进行公示,减少投资者被忽悠的可能性。
其二,从事中及事后的控制来看,银行可以委派专门工作人员对员工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例如,不定期地对员工的工作内容进行抽查,加强对行为异常员工的跟踪。一旦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情况,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除此之外,银行还可以定期抽选一定数量的客户进行电话回访,了解投资者是否对银行销售的产品存在误解,或者是否有投资者购买了非本行的产品。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