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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于2001年在婚姻法中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该制度在很多方面已经不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和情况变化.因此,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本文认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当中应当扩充适用情形来适应社会现实中的新情况;同时采用有条件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来解决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当中举证难的问题;在赔偿金额标准的问题上应该以地区经济水平为基础,以案件过错方的个人经济条件、过错程度等等为辅,确定一个相对稳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金制度来解决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