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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刑事从业禁止制度,在适用期限上作出的规定既不同于以往的行政从业禁止,又与域外立法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以《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以来的110份刑事从业禁止判决书为样本,发现判决中存在3至5年期限中首尾两端期限适用多而中间期限适用少、终生禁止极少、其他期限适用为零的畸形适用现状。分析其原因,主要是期限时间跨度过于狭窄、三年起始期限设定太高、“从其规定”条款形同虚设。为此建议取消“从其规定”、拓宽期限范围、量化期限适用、增设暂缓执行和撤销规定、增加延长期限的规定、增加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