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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间借贷又称“民间金融”,即使一种法律行为,也是一种金融行为。长期以来,民间借贷活跃在社会经济的多个层面,发展迅速,交易越来越频繁。民间借贷的特点都有哪些,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关系及民间借贷的诉讼主体,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以及利率问题,笔者在本文中做了简要明确的分析。
关键词:民间借贷;借贷主体;诉讼时效;利率
随着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商事主体交易活动空前活跃,社会资金流动比以往更加频繁,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金融,是民间资本投资的一种渠道,其简单方便的融资手段也很受资金短缺人士的青睐。如今,民间借贷的规模越来越大,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很大程度满足了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不容质疑,民间借贷对促进经济发展,解决企业、个人生产及其它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正面作用。但是,民间借贷毕竟是一种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形式,非正规金融手段,相比正规金融借贷,缺乏监督、管理和保障的有效机制,这势必造成了民间借贷存在高风险的隐患,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加。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及特点
前几年,温州、鄂尔多斯爆发的民间借贷危机,将民间借贷领域中的种种法律风险都暴露出来了。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催生了大量P2P网络借贷平台,既繁荣了民间借贷,也给民间借贷带来了新的问题。
传统的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朋友好等熟人圈子里,借贷的形式大多不规范,通常只有简单的借据,有的甚至借据都没有;借款利息约定也比较多样化,本息约定不清,逾期违约金又约定得过高;借贷担保方式多数是约定不明的。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民间借贷规模逐步扩大,参与主体越来越多元化,除了有个人、中小企业,还有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等,再加上金融机构信贷收紧,使得民间借贷更是呈现出一种专业化、职业化、网络化的趋势。借贷利率普遍畸高而且手段隐蔽,有通过委托理财的形式,有通过入股分红的形式,还有混淆本息以各种复利、罚息等形式掩盖高利贷的实质。
民间借贷的特点大多以短期为主,金额大小不一,手续简便灵活。伴随中国社会经济近几年高速发展,社会财富增加快,普通百姓手中有余钱,且投资观念呈多元化,储蓄已不是唯一理财模式。不少百姓更愿意将钱进行借贷,并取得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这几年,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爆发式增长。
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主体的认定
民间借贷多为实践性合同,只有将借款实际交付时合同才生效。然而大多数民间借贷行为都没有签订借贷合同,有的只是借条、欠条,有的甚至借据都没有。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前提下,想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就必须找出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知情人或见证人或者能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存在的一系列事实。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原告是借据上的债权人,被告是出具借条的债务人。
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第三人代替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的情况,所借到的钱也确实由实际借款人使用,而且三方也都知情。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确定双方是否有债权债务关系主要依据是双方是否有借据,如果双方签订的借条是第三人和贷款人的名义,那么第三人和贷款人就是借贷关系的直接当事人,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名就应承担责任,至于第三人与实际借款人的关系则又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中几种特殊情况下,借贷关系主体的确认简析如下。借款人即债务人借款后离婚的,一方未在借条上签名,但确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签订借条的借款人死亡的,继承借款人财产的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财产限额内负有偿还义务。实践中,民间借贷经常有约定担保人的情况,鉴于取得银行贷款需要相应足额的抵押或质押,一个信用较好、威望较高、经济能力富裕的担保人就成了民间借贷的促成条件了。但是借条中通常没有明确担保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种属人性的人格担保且保证方式不明的,视为连带保证,适用《担保法》中关于连带保证责任的规定。民间借贷中的担保绝大多数都是连带保证。
三、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大致有兩种情况:第一种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第二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的期限的,则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如果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那么就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条是无期限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没有时间限制,因此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说法。诉讼时效期限,从权利人遭受到侵害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到侵害时开始计算。针对签订了还款期限的借条或是借据,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贷款人在两年内均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还款。起诉的行为直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没有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法院不依职权主动审查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谚有言“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考虑到民间借贷的不稳定性,以及前述的种种特点,借款人不能还款的风险很大,贷款人作为债权人应尽早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借款人尽快还款。
四、民间借贷中利息的问题
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利息一般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根据利益驱动的心理,当事人之所以愿意把钱从银行拿出来借给他人,肯定是因为资金放贷出去比存在银行或是购买其他理财产品能获得更高的收益。因此,在借款期内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主张利息,通常是没有争议的。当然,亲朋好友之间基于情感因素帮助扶持的借贷,大多没有约定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则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约定,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予保护,至于24%至36%期间的利息约定,属于借贷双方对权利的自行处分,法院不予干涉。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最好对利息作出明确约定,以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相对缺失,大多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调整,要防范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应建立相应配套的法律机制,包括建立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个人破产制度、企业托管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监管制度,建立民间借贷行业自律机制等等。同时也应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宣传,加强公民和中小企业的在借贷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意识,包括借款合同、借据的签订,以及担保意识和证据意识、资金安全意识等。
关键词:民间借贷;借贷主体;诉讼时效;利率
随着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商事主体交易活动空前活跃,社会资金流动比以往更加频繁,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金融,是民间资本投资的一种渠道,其简单方便的融资手段也很受资金短缺人士的青睐。如今,民间借贷的规模越来越大,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很大程度满足了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不容质疑,民间借贷对促进经济发展,解决企业、个人生产及其它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正面作用。但是,民间借贷毕竟是一种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形式,非正规金融手段,相比正规金融借贷,缺乏监督、管理和保障的有效机制,这势必造成了民间借贷存在高风险的隐患,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加。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及特点
前几年,温州、鄂尔多斯爆发的民间借贷危机,将民间借贷领域中的种种法律风险都暴露出来了。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催生了大量P2P网络借贷平台,既繁荣了民间借贷,也给民间借贷带来了新的问题。
传统的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朋友好等熟人圈子里,借贷的形式大多不规范,通常只有简单的借据,有的甚至借据都没有;借款利息约定也比较多样化,本息约定不清,逾期违约金又约定得过高;借贷担保方式多数是约定不明的。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民间借贷规模逐步扩大,参与主体越来越多元化,除了有个人、中小企业,还有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等,再加上金融机构信贷收紧,使得民间借贷更是呈现出一种专业化、职业化、网络化的趋势。借贷利率普遍畸高而且手段隐蔽,有通过委托理财的形式,有通过入股分红的形式,还有混淆本息以各种复利、罚息等形式掩盖高利贷的实质。
民间借贷的特点大多以短期为主,金额大小不一,手续简便灵活。伴随中国社会经济近几年高速发展,社会财富增加快,普通百姓手中有余钱,且投资观念呈多元化,储蓄已不是唯一理财模式。不少百姓更愿意将钱进行借贷,并取得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这几年,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爆发式增长。
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主体的认定
民间借贷多为实践性合同,只有将借款实际交付时合同才生效。然而大多数民间借贷行为都没有签订借贷合同,有的只是借条、欠条,有的甚至借据都没有。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前提下,想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就必须找出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知情人或见证人或者能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存在的一系列事实。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原告是借据上的债权人,被告是出具借条的债务人。
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第三人代替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的情况,所借到的钱也确实由实际借款人使用,而且三方也都知情。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确定双方是否有债权债务关系主要依据是双方是否有借据,如果双方签订的借条是第三人和贷款人的名义,那么第三人和贷款人就是借贷关系的直接当事人,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名就应承担责任,至于第三人与实际借款人的关系则又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中几种特殊情况下,借贷关系主体的确认简析如下。借款人即债务人借款后离婚的,一方未在借条上签名,但确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签订借条的借款人死亡的,继承借款人财产的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财产限额内负有偿还义务。实践中,民间借贷经常有约定担保人的情况,鉴于取得银行贷款需要相应足额的抵押或质押,一个信用较好、威望较高、经济能力富裕的担保人就成了民间借贷的促成条件了。但是借条中通常没有明确担保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种属人性的人格担保且保证方式不明的,视为连带保证,适用《担保法》中关于连带保证责任的规定。民间借贷中的担保绝大多数都是连带保证。
三、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大致有兩种情况:第一种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第二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的期限的,则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如果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那么就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条是无期限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没有时间限制,因此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说法。诉讼时效期限,从权利人遭受到侵害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到侵害时开始计算。针对签订了还款期限的借条或是借据,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贷款人在两年内均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还款。起诉的行为直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没有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法院不依职权主动审查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谚有言“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考虑到民间借贷的不稳定性,以及前述的种种特点,借款人不能还款的风险很大,贷款人作为债权人应尽早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借款人尽快还款。
四、民间借贷中利息的问题
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利息一般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根据利益驱动的心理,当事人之所以愿意把钱从银行拿出来借给他人,肯定是因为资金放贷出去比存在银行或是购买其他理财产品能获得更高的收益。因此,在借款期内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主张利息,通常是没有争议的。当然,亲朋好友之间基于情感因素帮助扶持的借贷,大多没有约定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则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约定,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予保护,至于24%至36%期间的利息约定,属于借贷双方对权利的自行处分,法院不予干涉。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最好对利息作出明确约定,以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相对缺失,大多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调整,要防范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应建立相应配套的法律机制,包括建立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个人破产制度、企业托管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监管制度,建立民间借贷行业自律机制等等。同时也应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宣传,加强公民和中小企业的在借贷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意识,包括借款合同、借据的签订,以及担保意识和证据意识、资金安全意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