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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作为整饬吏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萌芽于"三代",成形于秦汉之际,隋唐后日臻成熟与完善.总括起来,此间以御史台或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比较完备的监察体制,制定了相当完善的监察法规体系,规定了保证监察官以法行使监察权的制度和措施,形成了一整套比较有效的施政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