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美利坚民众击败英国获得独立后,面临着一个命运攸关的问题:如何保住来之不易的自由?起初,13邦倾向于“各自为政”,保持松散的联合关系,但在内政外交上均遭遇困境。于是,1787年夏,一群被誉为“半神半人”(杰斐逊语)的制宪代表齐聚费城,起草新宪。
“国父”们深知,新宪法既要超越当时的松散邦联,又要避免走向大一统和中央集权,因为前者存在无法克服的制度设计缺陷,而后者与专制、暴政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经过四个月的讨论与争辩,他们创制出了一种新的政体形式:联邦制。这是一种史无前例的制度安排,缔造了一个以双重分权为核心的“复合共和国”(compound republic),旨在建立一个真正自由的社会。
面对这种新型政体,反对之声不绝于耳。为了确保新宪法获得支持,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在报纸上撰写了一系列阐释该宪法及其理论基础的文章,后结集成册,名日“The Federalist Papers”。不久,这部著作就成了政治理论的经典,成了美利坚历史上仅次于《独立宣言》和《联邦宪法》的重要文献,时常为大法官们参考和援引。
商务印书馆于1980年推出了本书的中文译本,名为《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该译本对大陆学界的政治理论研究贡献甚巨,但其中的问题也不少,从书名到内容的翻译,都有诸多可商榷之处。令人欣慰的是,在该译本出版整整30年后,译林出版社推出了尹宣先生的新译本《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
从书名的改变便可窥见尹先生对美利坚制宪史的关注和用心。早在2006年,他就曾撰文建议将《联邦党人文集》改为《联邦主义文集》或《联邦论》,引起学界关注。从《联邦党人文集》到《联邦论》,着实祛除了读者心目中的“联邦党”意念,有助于廓清史实、还原真相。不过,译为《联邦论》也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很难把这部经典著作蕴含的“联邦主义”思想或者理念体现出来。
一般而言,“联邦”意味着一种制度安排,并不含有理论、理念或者思想传统的意味。而这部著作的主旨不仅在于澄清作为制度的“联邦”,而且在于阐明此种制度背后的政治理论和政体思想——“联邦主义”。作者不仅对新宪法的制度框架进行了说明,而且追古溯今,对各种政治思想和传统进行了剖析和解读,并提出了具有开创性的“联邦主义”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讲,将该书译为《联邦主义文集》,似乎更合适。
尹译本亦有不少值得称道之处。一些专业名词的译法得以改进,语言也颇为流畅精练。譬如,将State翻译成“邦”而非“州”,就是一个范例。这一字之改,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前人将北美的State译为“州”,实为中央集权和大一统思维下的产物,误以为“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也是一个中央集权政体,误以为它是一个“法国”或者“中国”意义上的“国家”。实际上,其英文名称告诉我们,它是由若干个“State”组成的一种“联合体”,而不是建立在博丹、霍布斯等人理论基础之上的“国家”。这种“联合体”与“State”之间的关系,完全不同于霍布斯式“国家”中“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前者是“主权分享”的关系,而后者则是“主权与从属”的关系。
可见,将“State”译为“邦”,将“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降为“美利坚联邦”,顺理成章。国人常把后者译为“美利坚合众国”,似乎也合情理,如果将“众国”作为一个词来理解。但国人应当明晓的是,它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些准“国家”组成的联合体,宛如正在演进中的“欧盟”一样,是一个“联盟”(Union)。
不过,尹译本中有些术语和句子的翻译也值得商榷。比如,他将“Confederation”译为“联盟”而非“邦联”,理由是,后者“模棱两可”,很多大学生都不知道“联邦”与“邦联”之间的区别。该理由显得过于牵强,“邦联”乃政治法律领域约定俗成的译法,业内人士成知其涵义。
在这部经典著作中,作者时常不加区别地使用“federation”“confederation”“federal government”“union”等词,对这些词的翻译须高度警惕,仔细琢磨语境方能把握作者真意,切不可望文生义。遗憾的是,尹译本第一句话就出了差错,将原文中的“federal government”误译为“联邦政府”,正确的译法应为“邦联政府”,或者按照尹的译法,应为“联盟政府”。
无论如何,这部经典都值得一读,因为它教给人们获致自由的原理。
“国父”们深知,新宪法既要超越当时的松散邦联,又要避免走向大一统和中央集权,因为前者存在无法克服的制度设计缺陷,而后者与专制、暴政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经过四个月的讨论与争辩,他们创制出了一种新的政体形式:联邦制。这是一种史无前例的制度安排,缔造了一个以双重分权为核心的“复合共和国”(compound republic),旨在建立一个真正自由的社会。
面对这种新型政体,反对之声不绝于耳。为了确保新宪法获得支持,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在报纸上撰写了一系列阐释该宪法及其理论基础的文章,后结集成册,名日“The Federalist Papers”。不久,这部著作就成了政治理论的经典,成了美利坚历史上仅次于《独立宣言》和《联邦宪法》的重要文献,时常为大法官们参考和援引。
商务印书馆于1980年推出了本书的中文译本,名为《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该译本对大陆学界的政治理论研究贡献甚巨,但其中的问题也不少,从书名到内容的翻译,都有诸多可商榷之处。令人欣慰的是,在该译本出版整整30年后,译林出版社推出了尹宣先生的新译本《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
从书名的改变便可窥见尹先生对美利坚制宪史的关注和用心。早在2006年,他就曾撰文建议将《联邦党人文集》改为《联邦主义文集》或《联邦论》,引起学界关注。从《联邦党人文集》到《联邦论》,着实祛除了读者心目中的“联邦党”意念,有助于廓清史实、还原真相。不过,译为《联邦论》也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很难把这部经典著作蕴含的“联邦主义”思想或者理念体现出来。
一般而言,“联邦”意味着一种制度安排,并不含有理论、理念或者思想传统的意味。而这部著作的主旨不仅在于澄清作为制度的“联邦”,而且在于阐明此种制度背后的政治理论和政体思想——“联邦主义”。作者不仅对新宪法的制度框架进行了说明,而且追古溯今,对各种政治思想和传统进行了剖析和解读,并提出了具有开创性的“联邦主义”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讲,将该书译为《联邦主义文集》,似乎更合适。
尹译本亦有不少值得称道之处。一些专业名词的译法得以改进,语言也颇为流畅精练。譬如,将State翻译成“邦”而非“州”,就是一个范例。这一字之改,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前人将北美的State译为“州”,实为中央集权和大一统思维下的产物,误以为“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也是一个中央集权政体,误以为它是一个“法国”或者“中国”意义上的“国家”。实际上,其英文名称告诉我们,它是由若干个“State”组成的一种“联合体”,而不是建立在博丹、霍布斯等人理论基础之上的“国家”。这种“联合体”与“State”之间的关系,完全不同于霍布斯式“国家”中“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前者是“主权分享”的关系,而后者则是“主权与从属”的关系。
可见,将“State”译为“邦”,将“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降为“美利坚联邦”,顺理成章。国人常把后者译为“美利坚合众国”,似乎也合情理,如果将“众国”作为一个词来理解。但国人应当明晓的是,它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些准“国家”组成的联合体,宛如正在演进中的“欧盟”一样,是一个“联盟”(Union)。
不过,尹译本中有些术语和句子的翻译也值得商榷。比如,他将“Confederation”译为“联盟”而非“邦联”,理由是,后者“模棱两可”,很多大学生都不知道“联邦”与“邦联”之间的区别。该理由显得过于牵强,“邦联”乃政治法律领域约定俗成的译法,业内人士成知其涵义。
在这部经典著作中,作者时常不加区别地使用“federation”“confederation”“federal government”“union”等词,对这些词的翻译须高度警惕,仔细琢磨语境方能把握作者真意,切不可望文生义。遗憾的是,尹译本第一句话就出了差错,将原文中的“federal government”误译为“联邦政府”,正确的译法应为“邦联政府”,或者按照尹的译法,应为“联盟政府”。
无论如何,这部经典都值得一读,因为它教给人们获致自由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