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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农民的情况如何,决定着中国的命运。农业、农村与农民的各类问题,都离不开土地归谁所有、如何使用、怎样经营。世纪之交,我国正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多种经营形式的积极探索。
一、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保证农村长远发展和稳定的重大战略措施。1997年,在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有的地方在第一轮承包到期后没有及时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有的地方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以各种名义强行收回农民的一部分承包地,重新高价发包等。1998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不动摇。关键是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核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二、突出耕地保护政策
1999年1月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对于1986年颁布的旧法,其最大特点是突出耕地保护政策。其中规定:各地政府必须确保本行政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应占耕地的80%以上;国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部分,促使土地使用者在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法使用土地;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三、在治理荒山、沙地中实行拍卖“四荒”的新举措
20世纪90年代初,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国家推出了拍卖“四荒”新举措。包、租、卖、股等方式大大推动了“四荒”资源的综合治理开发。全国可供开发利用的“四荒”资源约4.7亿亩,至1998年10月,通过上述形式已被利用的达1.489亿亩,其中拍卖达6659万亩,承包7259万亩,股份合作698万亩,租赁278万亩。
四、小城镇建设中的土地政策
随着小城镇发展加快,199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小城镇大战略”方针。其中核心问题是土地利用问题。在遵守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基础上,各方提出允许土地置换,积极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快小城镇土地合理流动,并通过有效的土地资产管理积累资金等。关于征地制度必须体现农民作为农村财产所有者的权益问题,尚有待于政策进一步明确。
五、经济发达地区集体经济的发展与股田制的出现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利用出现发展集体经济和股田制两个趋势。一方面,少数有特殊条件搞得好的如大邱庄、华西村、南街村、刘庄以及北京郊区的一些村镇经济有了经营自主权和外部市场,取得惊人发展。另一方面,在家庭联产承包的基础上,广东省南海市于1991年首先把股份合作制引入土地经营制度,取得良好的效果;农地股份合作制的试点范围很快扩大到广东其他地区,以及福建、浙江、山东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以解决土地分散与农业现代化、分户经营与产业化、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股田制与现行的家庭承包制在土地所有制的公有性质和土地经营的家庭承包方式方面是相同的。但是,两者产权清晰程度不同,土地经营规模不同,土地经营机制不同,土地经营代价不同,从而使承包权由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实现了土地资源向优势产品、优势企业、优秀经营者集中,提高生产的集约化程度,突破了农业投资体制上原有的社区封闭性和投资形式的单一性,为吸引社会各界的资金、技术、人才,特别是城市工商资本创造了条件。
六、启示与前瞻
世纪之交我国对农民土地政策的积极探索表明:
(一)农民土地问题是中国的基本问题
农地制度与政策的改革和建设是关系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问题,在新的世纪中,仍应予以高度重视,绝不能听之任之、漠然视之。
(二)是否尊重大多数农民的意愿,是农村改革成败的关键
从土地流动使用来看,目前存在着三个问题:一是分散,二是闲置,三是非流动性。针对这些情况,在稳定农户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应通过多种形式,实行农业的产业化、市场化经营。土地流动必须遵循“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必须在落实土地延包政策的基础上进行,尊重和确保农户在土地使用权流动中的主体地位。土地要不要流动,应由农户自己决定。土地使用权流动主要应在农户之间进行,以此将分散的地块适当集中,提高纯种田农户的规模。
(三)土地市场化、商品化的关键在于产权明晰、依法严管
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是资本经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使土地进入市场是难免的。但是土地作为稀缺资源、特殊商品,市场化的关键在于产权要明晰,法律要健全,执法要严格,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土地的自然流转、适度集中。
在21世纪,要在发展生产力的目标下,在人民追求幸福中完善土地制度;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国有的基础上,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应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尊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各类区域,尊重多元经济结构的要求,在不断探索中加以完善与改进。
一、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保证农村长远发展和稳定的重大战略措施。1997年,在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有的地方在第一轮承包到期后没有及时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有的地方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以各种名义强行收回农民的一部分承包地,重新高价发包等。1998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不动摇。关键是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核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二、突出耕地保护政策
1999年1月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对于1986年颁布的旧法,其最大特点是突出耕地保护政策。其中规定:各地政府必须确保本行政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应占耕地的80%以上;国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部分,促使土地使用者在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法使用土地;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三、在治理荒山、沙地中实行拍卖“四荒”的新举措
20世纪90年代初,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国家推出了拍卖“四荒”新举措。包、租、卖、股等方式大大推动了“四荒”资源的综合治理开发。全国可供开发利用的“四荒”资源约4.7亿亩,至1998年10月,通过上述形式已被利用的达1.489亿亩,其中拍卖达6659万亩,承包7259万亩,股份合作698万亩,租赁278万亩。
四、小城镇建设中的土地政策
随着小城镇发展加快,199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小城镇大战略”方针。其中核心问题是土地利用问题。在遵守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基础上,各方提出允许土地置换,积极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快小城镇土地合理流动,并通过有效的土地资产管理积累资金等。关于征地制度必须体现农民作为农村财产所有者的权益问题,尚有待于政策进一步明确。
五、经济发达地区集体经济的发展与股田制的出现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利用出现发展集体经济和股田制两个趋势。一方面,少数有特殊条件搞得好的如大邱庄、华西村、南街村、刘庄以及北京郊区的一些村镇经济有了经营自主权和外部市场,取得惊人发展。另一方面,在家庭联产承包的基础上,广东省南海市于1991年首先把股份合作制引入土地经营制度,取得良好的效果;农地股份合作制的试点范围很快扩大到广东其他地区,以及福建、浙江、山东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以解决土地分散与农业现代化、分户经营与产业化、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股田制与现行的家庭承包制在土地所有制的公有性质和土地经营的家庭承包方式方面是相同的。但是,两者产权清晰程度不同,土地经营规模不同,土地经营机制不同,土地经营代价不同,从而使承包权由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实现了土地资源向优势产品、优势企业、优秀经营者集中,提高生产的集约化程度,突破了农业投资体制上原有的社区封闭性和投资形式的单一性,为吸引社会各界的资金、技术、人才,特别是城市工商资本创造了条件。
六、启示与前瞻
世纪之交我国对农民土地政策的积极探索表明:
(一)农民土地问题是中国的基本问题
农地制度与政策的改革和建设是关系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问题,在新的世纪中,仍应予以高度重视,绝不能听之任之、漠然视之。
(二)是否尊重大多数农民的意愿,是农村改革成败的关键
从土地流动使用来看,目前存在着三个问题:一是分散,二是闲置,三是非流动性。针对这些情况,在稳定农户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应通过多种形式,实行农业的产业化、市场化经营。土地流动必须遵循“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必须在落实土地延包政策的基础上进行,尊重和确保农户在土地使用权流动中的主体地位。土地要不要流动,应由农户自己决定。土地使用权流动主要应在农户之间进行,以此将分散的地块适当集中,提高纯种田农户的规模。
(三)土地市场化、商品化的关键在于产权明晰、依法严管
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是资本经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使土地进入市场是难免的。但是土地作为稀缺资源、特殊商品,市场化的关键在于产权要明晰,法律要健全,执法要严格,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土地的自然流转、适度集中。
在21世纪,要在发展生产力的目标下,在人民追求幸福中完善土地制度;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国有的基础上,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应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尊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各类区域,尊重多元经济结构的要求,在不断探索中加以完善与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