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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吸收外商投资的基本情况
1.今年以来,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呈现了良好的增长势头。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0多年来,外商在我国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水平逐步提高。2001年以来,面对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国际市场需求不旺,国际竞争不断加剧的形势,在实现去年全面恢复性增长的基础上,又呈现了良好的增长势头,今年1-9月份,新批外商投资企业18585家,合同外资金额493.47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321.96亿美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外商投资租赁企业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通过公布这些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建设、改造电影院,并从事电影放映业务;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合营方式从事铁路货物运输;扩大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从事医疗机构、租赁、船务公司等行业可以拥有的股权和管理经营权。
3.引进外商投资新方式,拓展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功能。为了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我们出台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向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为了配合国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盘活不良资产,引进先进管理经验、资金和技术,对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我国即将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允许外资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重组和处置。
为了促进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功能,对1995年4月我国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进行了补充,允许投资性公司为国内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允许投资性公司作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允许投资性公司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
4.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允许大型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收购非配额许可证、非专营商品出口;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进口系统集成配套产品或进口试销产品;允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为进行其研发的市场测试进口部分高新技术产品。
四、新形势下吸收外商投资政策的调整
为了适应加入WTO后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在商业、外贸、运输、医疗、教育、金融、保险、电信及各类中介机构等服务贸易领域进一步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使外商投资在更广阔的层面对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发挥作用。目前外经贸部和国家有关部委正在制定或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外合营旅行社试点办法》、《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外商投资工程设计机构及中外合作项目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外商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的有关规定》等。
2.按照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WTO的规则,继续对现有的外商投资法规与部门规章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修订、增补和废止,努力完善符合国际惯例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
3.抓住国际兼并浪潮及由此引发的发达国家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的时机,拓展新的投资方式,推动国有企业与跨国公司的合作,促进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实现共同发展。我们将制定外商收购、兼并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可操作性政策规定及扶持措施,推动BOT、特许权转让投资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股票等各项规定的制定与完善。
4.积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外资投向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矿产资源、旅游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农牧业产品加工、现有生产能力的改造、新型电子原器件开发制造等科技项目,有效发挥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和经济优势,突出发展特色经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创造条件,促进沿海的外商投资企业到西部地区再投资,实现产业的梯度转移。
5.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开发先进技术,进行技术创新,积极引导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促进外商投资兴办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和设立更多的先进技术型项目。
6.加强中外中小企业投资合作,发展出口创汇型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于机电产品、零部件产业等配套协作和出口创汇项目。
7.维护和完善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结合当前我国政府正在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和乱罚款等,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投资各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