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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化社会中,现代调解存在构造性矛盾,以判断型调解尤甚。医院内部调解在处理医疗过错冲突类纠纷时因为适用判断型调解而导致两种类型的合意困境——合意终结或合意向同意转变,使这种调解丧失了正当性基础。因此,如何在保持医院内部调解优势的基础上,促进其发挥更大的定纷止争作用,需要在功利主义的立场上从调解机构功能定位、医患双方关系距离、调解程序建构等方面努力重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