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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兒媳要分走150平米
的房子
(律师:吕合强 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主任 山东省妇联巾帼创业指导师)
Q:儿子李国和女友陆丰曾经是人人羡慕的幸福“一对儿”,他在外地读书,她在家中侍候我们老两口。我们对她像对待亲闺女一样,为了让她成为菏泽市户口,义无反顾地将新买的住房产权登记在她的名下。然而,就在两人交往4年后开始谈婚论嫁时,发生激烈争吵,陆丰留下了一封辞别信,离家出走了。我们老两口想讨回登记在准儿媳名下的住房时,陆丰又出现了,想分走那套150平方米的住房,硬说这套房子是我们赠与他们俩的。两人相恋这几年,她也为“公婆”尽了不少孝道,这套房子应当有一半是她的。我们一下子傻眼了,60多万元的住房不能白白就这么丢了。怎么办?
菏泽 一位伤心的母亲通过电话咨询
智富律师解答:
别着急,我来帮您分析一下。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所有权利人,是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推定其是真正的权利人;如发生争议,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真正的权利人。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以房屋的出资情况予以判断。根据您说的情况,你们提供的所有证据完全能够证实房屋确实是你们老两口出资购买。放心上诉吧,我们会帮助您确认登记在陆丰名下的住房归您老两口所有。
温馨提示:
近年来,房价节节攀升,像李国和陆丰这样因分手或离婚而导致的房产分割纠纷在法院日益增多。对于婚前买房,如果是单纯由一方父母出资,则“伤伤感情也无妨”,最好只写子女一个人的名字,或者为了保障父母出资的权益,也将父母登记为房屋的共有人;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则应当“亲兄弟、明算账”,定下协议、明确约定。
青春损失补偿费能否得到赔偿
Q:表哥黄一飞自己开一家私企,与小10岁的女孩豆豆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在一起。表哥为了表明真心,两人约定,如果两人分手,他付给豆豆10万元作为青春补偿费。并且在2011年11月11日向豆豆出具借条,写明:“如果两人分手,黄一飞支付豆豆青春损失补偿费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此款定于2012年12月底还,不计利息。”2011年12月,双方发生矛盾,豆豆诉至法院,请问:豆豆的青春损失补偿费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临沂 迷惑不解的tom通过qq咨询
智富律师解答:
真是一笔荒唐债啊。你表哥黄一飞对豆豆的“青春损失补偿费的承诺”,直接否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借款关系存在的事实,此欠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且违背了社会主义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豆豆的青春损失补偿费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温馨提示:
现在同居现象不少见,女孩子尤其要学会保护自己。同居,是对合法婚姻制度的一种侵害,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许。当事人为解除这种同居关系而承诺的青春损失赔偿费,在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是不会受到现行法律制度保护的。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困惑,请咨询热线:0531-86953366或15953122757,您也可以加入我们的QQ群:129743534或发email至guwen365@126.com,将由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为您解答。为回馈广大客户的信赖和支持,我们每月免费办理一起婚姻家庭案件。)
的房子
(律师:吕合强 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主任 山东省妇联巾帼创业指导师)
Q:儿子李国和女友陆丰曾经是人人羡慕的幸福“一对儿”,他在外地读书,她在家中侍候我们老两口。我们对她像对待亲闺女一样,为了让她成为菏泽市户口,义无反顾地将新买的住房产权登记在她的名下。然而,就在两人交往4年后开始谈婚论嫁时,发生激烈争吵,陆丰留下了一封辞别信,离家出走了。我们老两口想讨回登记在准儿媳名下的住房时,陆丰又出现了,想分走那套150平方米的住房,硬说这套房子是我们赠与他们俩的。两人相恋这几年,她也为“公婆”尽了不少孝道,这套房子应当有一半是她的。我们一下子傻眼了,60多万元的住房不能白白就这么丢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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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价节节攀升,像李国和陆丰这样因分手或离婚而导致的房产分割纠纷在法院日益增多。对于婚前买房,如果是单纯由一方父母出资,则“伤伤感情也无妨”,最好只写子女一个人的名字,或者为了保障父母出资的权益,也将父母登记为房屋的共有人;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则应当“亲兄弟、明算账”,定下协议、明确约定。
青春损失补偿费能否得到赔偿
Q:表哥黄一飞自己开一家私企,与小10岁的女孩豆豆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在一起。表哥为了表明真心,两人约定,如果两人分手,他付给豆豆10万元作为青春补偿费。并且在2011年11月11日向豆豆出具借条,写明:“如果两人分手,黄一飞支付豆豆青春损失补偿费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此款定于2012年12月底还,不计利息。”2011年12月,双方发生矛盾,豆豆诉至法院,请问:豆豆的青春损失补偿费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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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一笔荒唐债啊。你表哥黄一飞对豆豆的“青春损失补偿费的承诺”,直接否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借款关系存在的事实,此欠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且违背了社会主义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豆豆的青春损失补偿费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温馨提示:
现在同居现象不少见,女孩子尤其要学会保护自己。同居,是对合法婚姻制度的一种侵害,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许。当事人为解除这种同居关系而承诺的青春损失赔偿费,在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是不会受到现行法律制度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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