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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年12月,美国海军学院院长阿尔弗莱德·塞耶·马汉(1840~1914)发表了《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首先提出海权论。马汉充分意识到地理环境对国家战略目标有严格的制约性:“如果一个国家所处位置,既不靠陆路去保卫自己,也不靠陆路去扩张领土,而完全把目标指向海洋,那么这个国家就比一个以大陆为界的国家具有更有利的地理位置。”他提出大国要建构海上交通线,“既要保护自己一方的交通线,又要力争破坏敌方的交通线,控制了制海权,国家的本土防御体系才可稳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
意 义
在地缘政治版图中,中国是欧亚大陆东端的陆海国家。1982年12月10日,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与会国在牙买加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共分为17部分320条款及9个附件,对内水、领海、邻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依据国际海洋法的习惯规则,《公约》规定12海里为领海宽度,重申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确定了沿海国家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公约》明确宣布,主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勘探和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
中国有18,000多公里陆地海岸线,14,000多公里岛屿海岸线,共长达3.2万公里的海岸线。海权是构成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也是综合国力。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成为世界上第93个批准《公约》的国家。人大常委会在批准《公约》声明时有如下保留条款:“依据1992年2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国对其中提到的所有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1945年《联合国宪章》签署以来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全面、综合性最强的海洋国际公约,涵括了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方面,对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被视为国际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被称为“海上联合国宪章”,对主权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冷战结束以后,在大国主导的国际格局中,小国一直试图在国际政治舞台上通过多边框架来约束大国乃至蚕食大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使小国上升到国际海洋规则的参与、制定地位,让其乐不可支。许多小国支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目的在于攫取广阔的海洋岛屿面积、海洋生态资源和油气资源、海上航线和控制海上通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为薄弱的环节是对争端实体问题的处理操作性不强,客观上加剧了海权争夺。目前我国海域所面临的安全困境是:黄海、东海、南海的渔业资源、海底油气资源、岛礁归属、大陆架划分、国际航道界定、海洋通道的所属等问题,都处于国际纠纷之中,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受到邻国的声索和威胁。
在地理环境与国际政治权力、与世界资源、与全球经济共同形成的互动体系中,地缘政治理论让人首先感受到的是对威胁的认知。中国面临的海权争议问题与近代东亚朝贡藩属关系的分崩离析有密切关系。独立后的东亚国家,十分珍视国家主权但民族主义情绪强烈,一贯窥视中国的领土领海。
东亚国家大多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在经济上依靠中国,在安全上寻求大国特别是美国的军事支持。陆上东盟与海上东盟对中国的态度截然不一。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
作 用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是一道新的课题。
1947年,中华民国政府划定了南海历史疆界“九段线”,作为国家的疆域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地区均宣称对南海拥有完全主权。在台湾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对南海U形九段线有四大坚持:1.坚持对南海四大群岛的领土主权;2.坚持以U形九段线为固有疆界;3.坚持在U形九段线所包括的海域,对其领海邻接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行使主权和管辖权;4.坚持和平解决争端。
1995年钱其琛外长在东盟外长会议上表示,愿意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精神与相关国家和平解决南中国海争端。2002年11月4日,在金边召开的东盟“10+1”高峰会上,中国与东盟十国外长共同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这是第一份有关南海问题的政治文件,对维护中国的主权权益,保持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增进地区国家之间的互信有重要意义。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共10条。首先确认中国与东盟将致力于加强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强调通过友好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有关争议。各方承诺,在争议解决之前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寻求建立相应的信任途径:1.在各方国防及军队官员之间开展适当的对话和交换意见;2.保证对处于危险境地的所有公民予以公正和人道的待遇;3.在自愿基础上向其他有关各方通报即将举行的联合军事演习;4.在自愿基础上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提出在全面和永久解决争议之前,有关各方可在海洋环保、海洋科学研究、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搜寻与救助、打击跨国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打击毒品走私、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以及军火走私)等领域探讨或开展合作。
中国一贯主张依据《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与相关国家进行双边谈判,和平解决争议。近年来,一方面显示出《宣言》具有一定的法律制约效果;一方面美国战略重点东移,重新打造全球安全环境,东盟国家均不同程度地卷入了美国新思维指导下的前沿部署:充分利用美国最强大的力量——即领导力,同时鼓励别国分担美国的责任。保持海外驻军,与盟国一起开展培训、执行军事任务,有助于增强双方的军事实力。让盟友一起分担成本,这种方式效率更高,更省钱。前沿部署被认为是捍卫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有效方式。周边国家对中国的海洋主权声索及西方国家的参与,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消耗。这种消耗关系到中国和平发展的进程,必须提高警觉。
结 语
马汉指出:海权不单是海军力量的强大,也不只是存在于兴旺的海上贸易之中,海权在于海军和海上贸易二者的结合。经济与军事相辅相成,是铸造海上强国的两大支柱。马汉的观点已为海洋国家所认同并付诸实施。马汉是第一位将地缘因素提升至国家战略制定层面的战略家。“海权论”至今仍发挥着战略理论作用。
主权国家确立和保卫海权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产物。“战略,简单而言,就是目的与手段、实力与意愿、目标与资源相结合的过程。”经济因素具有战略意义。马汉认为:尽可能保持商业和贸易不受外来战争的影响,这对整个国家的财力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国家繁荣和国家进行战争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外贸易。国家的决策首先要考察战时与和平时期的海上权势构筑,经济手段已经构成国家海军战时与平时战略中的策略。任何以经济消耗战略、换取安全利益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要实现国民经济长时期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确保海权安全,要确保海权安全就要建立现代化海军。
全球化时代国家安全理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安全理念和军事实力都必须要超越国土空间,国家要有向海外投放军事力量的实力,一个国家的海上自由贸易安全、保卫海洋资源,都取决于军事投送的能力。成为海上强国并不是西方大国的专利,而是所有海洋国家的普遍诉求。国家的军费要合理分配,不仅用在国土防御方面,还要用在向外投放方面。保证向外投放能力是今后中国国家安全方面的一个重要战略命题。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
(责编/彭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
意 义
在地缘政治版图中,中国是欧亚大陆东端的陆海国家。1982年12月10日,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与会国在牙买加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共分为17部分320条款及9个附件,对内水、领海、邻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依据国际海洋法的习惯规则,《公约》规定12海里为领海宽度,重申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确定了沿海国家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公约》明确宣布,主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勘探和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
中国有18,000多公里陆地海岸线,14,000多公里岛屿海岸线,共长达3.2万公里的海岸线。海权是构成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也是综合国力。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成为世界上第93个批准《公约》的国家。人大常委会在批准《公约》声明时有如下保留条款:“依据1992年2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国对其中提到的所有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1945年《联合国宪章》签署以来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全面、综合性最强的海洋国际公约,涵括了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方面,对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被视为国际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被称为“海上联合国宪章”,对主权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冷战结束以后,在大国主导的国际格局中,小国一直试图在国际政治舞台上通过多边框架来约束大国乃至蚕食大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使小国上升到国际海洋规则的参与、制定地位,让其乐不可支。许多小国支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目的在于攫取广阔的海洋岛屿面积、海洋生态资源和油气资源、海上航线和控制海上通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为薄弱的环节是对争端实体问题的处理操作性不强,客观上加剧了海权争夺。目前我国海域所面临的安全困境是:黄海、东海、南海的渔业资源、海底油气资源、岛礁归属、大陆架划分、国际航道界定、海洋通道的所属等问题,都处于国际纠纷之中,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受到邻国的声索和威胁。
在地理环境与国际政治权力、与世界资源、与全球经济共同形成的互动体系中,地缘政治理论让人首先感受到的是对威胁的认知。中国面临的海权争议问题与近代东亚朝贡藩属关系的分崩离析有密切关系。独立后的东亚国家,十分珍视国家主权但民族主义情绪强烈,一贯窥视中国的领土领海。
东亚国家大多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在经济上依靠中国,在安全上寻求大国特别是美国的军事支持。陆上东盟与海上东盟对中国的态度截然不一。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
作 用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是一道新的课题。
1947年,中华民国政府划定了南海历史疆界“九段线”,作为国家的疆域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地区均宣称对南海拥有完全主权。在台湾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对南海U形九段线有四大坚持:1.坚持对南海四大群岛的领土主权;2.坚持以U形九段线为固有疆界;3.坚持在U形九段线所包括的海域,对其领海邻接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行使主权和管辖权;4.坚持和平解决争端。
1995年钱其琛外长在东盟外长会议上表示,愿意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精神与相关国家和平解决南中国海争端。2002年11月4日,在金边召开的东盟“10+1”高峰会上,中国与东盟十国外长共同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这是第一份有关南海问题的政治文件,对维护中国的主权权益,保持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增进地区国家之间的互信有重要意义。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共10条。首先确认中国与东盟将致力于加强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强调通过友好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有关争议。各方承诺,在争议解决之前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寻求建立相应的信任途径:1.在各方国防及军队官员之间开展适当的对话和交换意见;2.保证对处于危险境地的所有公民予以公正和人道的待遇;3.在自愿基础上向其他有关各方通报即将举行的联合军事演习;4.在自愿基础上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提出在全面和永久解决争议之前,有关各方可在海洋环保、海洋科学研究、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搜寻与救助、打击跨国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打击毒品走私、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以及军火走私)等领域探讨或开展合作。
中国一贯主张依据《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与相关国家进行双边谈判,和平解决争议。近年来,一方面显示出《宣言》具有一定的法律制约效果;一方面美国战略重点东移,重新打造全球安全环境,东盟国家均不同程度地卷入了美国新思维指导下的前沿部署:充分利用美国最强大的力量——即领导力,同时鼓励别国分担美国的责任。保持海外驻军,与盟国一起开展培训、执行军事任务,有助于增强双方的军事实力。让盟友一起分担成本,这种方式效率更高,更省钱。前沿部署被认为是捍卫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有效方式。周边国家对中国的海洋主权声索及西方国家的参与,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消耗。这种消耗关系到中国和平发展的进程,必须提高警觉。
结 语
马汉指出:海权不单是海军力量的强大,也不只是存在于兴旺的海上贸易之中,海权在于海军和海上贸易二者的结合。经济与军事相辅相成,是铸造海上强国的两大支柱。马汉的观点已为海洋国家所认同并付诸实施。马汉是第一位将地缘因素提升至国家战略制定层面的战略家。“海权论”至今仍发挥着战略理论作用。
主权国家确立和保卫海权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产物。“战略,简单而言,就是目的与手段、实力与意愿、目标与资源相结合的过程。”经济因素具有战略意义。马汉认为:尽可能保持商业和贸易不受外来战争的影响,这对整个国家的财力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国家繁荣和国家进行战争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外贸易。国家的决策首先要考察战时与和平时期的海上权势构筑,经济手段已经构成国家海军战时与平时战略中的策略。任何以经济消耗战略、换取安全利益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要实现国民经济长时期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确保海权安全,要确保海权安全就要建立现代化海军。
全球化时代国家安全理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安全理念和军事实力都必须要超越国土空间,国家要有向海外投放军事力量的实力,一个国家的海上自由贸易安全、保卫海洋资源,都取决于军事投送的能力。成为海上强国并不是西方大国的专利,而是所有海洋国家的普遍诉求。国家的军费要合理分配,不仅用在国土防御方面,还要用在向外投放方面。保证向外投放能力是今后中国国家安全方面的一个重要战略命题。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
(责编/彭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