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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9日16时许,“海狮”一案被告方秦皇岛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审判书上签字,审判令的结果如下:承认其生产的GDQ6480-D4轻型客车对原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ZL02332808.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轻型客车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200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