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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网2003年11月17日报道,在某市的街头,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奇怪现象:每当夜幕降临,一些背着书包的中小学生不是去学校上晚自习,而是去一些职业学校、高校、商用楼房甚至居民小区。该市某中学初二学生赵莉(化名)告诉记者,她和同学们每周都要在合群路附近某技术学校内上几次课,分别上数学、外语、物理等,而授课的全是班上的科任教师。
另据新华网2003年11月17日报道:由于南通、苏州等地的高考成绩在江苏省名列前茅,于是这些地区一些名校、县中的教师就成了南京学生心目中的“明星”,这些教师周五晚上来南京,周日晚上离开,他们带来了克隆的“某某模式”,成为南京家教辅导市场上的宠儿。据称,一些“名师”一个晚上的课时费近千元,教师们因此不顾车马劳顿,两地奔波,学生们则宁可在学校的课上开点小差,也不会错过“名师”的授课。有时,外地“名师”的周末辅导安排在白天,学校的补课恰巧也安排在白天,学生就会称病请假,前去听“名师”授课。
上述现象就是人们常说的教师“走穴”。对此问题人们观点各异,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⑴教师“走穴”是否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⑵教师“走穴”是否败坏了教师的职业道德或社会风气?对这些问题,一些人曾发表了许多过激的言论,认为教师“走穴”严重损害了教师的形象,有违教师职业道德等。而有人则认为,教师“走穴”是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是教师的权利。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客观地对教师“走穴”的实质进行分析并进行有力的引导,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而不应该一味打压。
1. 从法律的角度讲,教师“走穴”并不是违法行为。
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禁止教师“走穴”。按照“法律不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教师是可以“走穴”的。教师一般是利用晚上或周末等业余时间对学生进行辅导,从法律上讲,下班以后的时间应该归教师自由支配,这是教师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当然,特殊情况除外,如因为工作需要加班。某些学校严厉禁止教师从事家教活动(尤其是有偿家教),甚至用有偿家教者不得晋升职称、不得评先进等进行威胁,这些做法都是欠妥的。当然,教师“走穴”不得牺牲或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全兴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中当然包括高校教师和中小学教师的平等以及学校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平等。既然整个社会对高校教师兼职持宽容的态度,为何对中小学教师兼职持限制和禁止的态度呢?这对中小学教师不公平。有些学校禁止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兼职,更是“霸王条款”,是对教师权利的侵犯。对于教师而言,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只能规范其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教学质量和教学行为,不能规范其全部智力活动。
2.从师德的角度讲,教师“走穴”是否违背了师德,要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所谓教师职业道德,也称师德,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活动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它是指在教师的职业活动范围之内,调整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校领导、教师与学生家长以及教师与学校之外其他有关的社会组织或成员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是一般社会道德在教育领域中的体现。教师职业道德可以分为3个大的层次:道德理想、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
理想层面上的教师道德,包括教师要忠诚并献身于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把教师集体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要真诚地对待家长等。道德准则层面上的教师道德,包括教师要依法执教,忠于职守,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教师要尊重学生,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等。道德规范层面上的教师职业道德,包括教师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自己日常的本职工作,教师不应该做有损于其他教师或教师集体的不道德的事情;教师不应该得过且过,对自己的工作敷衍了事,不应该不思进取;不应该不顾自己的本职工作,一心谋取个人利益等。
根据以上分析,教师在认真、负责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后,在业余时间从事其他合法的工作,无可厚非,也不违背教师的职业道德。浙江宁波某重点中学的数学教师、教导主任说:“我是一名奥林匹克数学竞赛金牌教练,平时带的课不太多,在学校的收入也不太多。最后经不住熟人的央求,在家里办了个班,效果很好。我觉得,我对得起学校,对得起学生。我有能力这样做,我不能浪费我的能力。”从一定意义上说,做家教或办班可以充分利用教师资源,帮助学生更好、更深地理解知识,是一件互利互惠的事。
但在实践中,个别教师的确存在着一些有违师德、有损教师形象的问题,甚至是违法的问题。例如:有的教师为了吸引本班学生参加自己的辅导班,把本应在课堂上讲的东西留在自己的辅导班上讲;有的教师向参加自己辅导班的学生透露考题等。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在外面办班或进行有偿家教本无可厚非,但因为办班或进行有偿家教而影响了自己正常的教学工作,就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对此,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或惩罚。
(编辑许丽艳)
另据新华网2003年11月17日报道:由于南通、苏州等地的高考成绩在江苏省名列前茅,于是这些地区一些名校、县中的教师就成了南京学生心目中的“明星”,这些教师周五晚上来南京,周日晚上离开,他们带来了克隆的“某某模式”,成为南京家教辅导市场上的宠儿。据称,一些“名师”一个晚上的课时费近千元,教师们因此不顾车马劳顿,两地奔波,学生们则宁可在学校的课上开点小差,也不会错过“名师”的授课。有时,外地“名师”的周末辅导安排在白天,学校的补课恰巧也安排在白天,学生就会称病请假,前去听“名师”授课。
上述现象就是人们常说的教师“走穴”。对此问题人们观点各异,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⑴教师“走穴”是否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⑵教师“走穴”是否败坏了教师的职业道德或社会风气?对这些问题,一些人曾发表了许多过激的言论,认为教师“走穴”严重损害了教师的形象,有违教师职业道德等。而有人则认为,教师“走穴”是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是教师的权利。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客观地对教师“走穴”的实质进行分析并进行有力的引导,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而不应该一味打压。
1. 从法律的角度讲,教师“走穴”并不是违法行为。
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禁止教师“走穴”。按照“法律不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教师是可以“走穴”的。教师一般是利用晚上或周末等业余时间对学生进行辅导,从法律上讲,下班以后的时间应该归教师自由支配,这是教师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当然,特殊情况除外,如因为工作需要加班。某些学校严厉禁止教师从事家教活动(尤其是有偿家教),甚至用有偿家教者不得晋升职称、不得评先进等进行威胁,这些做法都是欠妥的。当然,教师“走穴”不得牺牲或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全兴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中当然包括高校教师和中小学教师的平等以及学校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平等。既然整个社会对高校教师兼职持宽容的态度,为何对中小学教师兼职持限制和禁止的态度呢?这对中小学教师不公平。有些学校禁止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兼职,更是“霸王条款”,是对教师权利的侵犯。对于教师而言,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只能规范其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教学质量和教学行为,不能规范其全部智力活动。
2.从师德的角度讲,教师“走穴”是否违背了师德,要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所谓教师职业道德,也称师德,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活动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它是指在教师的职业活动范围之内,调整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校领导、教师与学生家长以及教师与学校之外其他有关的社会组织或成员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是一般社会道德在教育领域中的体现。教师职业道德可以分为3个大的层次:道德理想、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
理想层面上的教师道德,包括教师要忠诚并献身于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把教师集体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要真诚地对待家长等。道德准则层面上的教师道德,包括教师要依法执教,忠于职守,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教师要尊重学生,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等。道德规范层面上的教师职业道德,包括教师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自己日常的本职工作,教师不应该做有损于其他教师或教师集体的不道德的事情;教师不应该得过且过,对自己的工作敷衍了事,不应该不思进取;不应该不顾自己的本职工作,一心谋取个人利益等。
根据以上分析,教师在认真、负责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后,在业余时间从事其他合法的工作,无可厚非,也不违背教师的职业道德。浙江宁波某重点中学的数学教师、教导主任说:“我是一名奥林匹克数学竞赛金牌教练,平时带的课不太多,在学校的收入也不太多。最后经不住熟人的央求,在家里办了个班,效果很好。我觉得,我对得起学校,对得起学生。我有能力这样做,我不能浪费我的能力。”从一定意义上说,做家教或办班可以充分利用教师资源,帮助学生更好、更深地理解知识,是一件互利互惠的事。
但在实践中,个别教师的确存在着一些有违师德、有损教师形象的问题,甚至是违法的问题。例如:有的教师为了吸引本班学生参加自己的辅导班,把本应在课堂上讲的东西留在自己的辅导班上讲;有的教师向参加自己辅导班的学生透露考题等。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在外面办班或进行有偿家教本无可厚非,但因为办班或进行有偿家教而影响了自己正常的教学工作,就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对此,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或惩罚。
(编辑许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