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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公正对于转型期的社会主义中国来说有着重大的价值,实现经济公正业已成为时之所需。但是在社会变革中,经济公正的实现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障碍,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层剖析,本文从现实和发展的视角,提出了可操作性的对策,以提升经济公正的实现水平。
一、经济公正是时之所需
公正,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它表现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这种基本的形式。经济公正属于社会公正的子概念,顾名思义,是指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或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公正。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公正日益被看作是当代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看作是成功的经济发展必须有的前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厦,有赖于政治民主、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公正这四根巨柱的支撑,其中社会公正是改革开放的总体性价值目标,而经济公正则是社会公正赖以建构的基础,所以它对于我国社会发展同样有着重大的价值。第一,经济公正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第二,经济公正是市场经济客观的要求。第三,经济公正是平稳渡过社会转型期的关键。
二、经济公正实现的障碍
尽管我们当前迫切的需要经济的公正,也比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实现公正原则的制度基础和社会背景,然而由于我国国情的制约,理想与现实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距离,经济公正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的高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首先,在制度层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待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保障制度尚待健全。不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没有为公正原则创造良好的环境,反而一定程度上成了实现的障碍。经济主体的多元化本是为各类经济主体平等地参与竞争创造了条件,而事实上经济领域内利用特权进行的一些不规范的经济活动并不在少数;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样化是为了保障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刺激生产者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然而却有人以此作为幌子,利用不法手段获取利益。这不仅恶化了公正的经济环境,还严重地影响了收人分配上公正原则的实现。再加上不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与不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法制领域内的不公正现象尚还存在,更难以保证使各个经济主体的全部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都在法律的轨道上正常运行,难以保证经济公平的实现。此外,虽说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缓解由于市场自发性的特点导致的收入差距拉大等不公平的现象,而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且并不完善,因此在调节这些经济领域内的不公正现象上显然是缺乏力度的。这也成了制约我国当前公正原则实现程度上的一个障碍。
其次,在意识层面,人们的主观认识程度存在着个体差异。公正原则本身是一种主体的道德评价,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主观性。因此,公正原则的实现在不同人那里是有着不同的体现。正是这样才会有博登海默的那样“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可以随心所欲地呈现出极不相同的模样……”。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们的主观认识程度是制约公正原则实现的另外一个因素。汉斯·凯尔森认为,正义的内容是不服从理性的检验,而仅仅服从于人的感觉、情感和意志,那用做正义标准的规范是因人而异的,因群体而异的,并且往往相互冲突。由此可见公正原则的认识是存在着个体差异的,正因为如此才会有历史上纷繁复杂的公正观出现。由于这些个体差异的存在就增加了公正原则在社会实现的难度。如何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道德的手段调节这种差异,尽可能使社会中每一个个体都能感受到公正原则的实现是真实的而非虚幻的,就成了我们的当务之急。
最后,在现实层面,参与市场竞争的人的起点是不公平的。公正原则实现的一个重要的要求是起点的公平与公正。因为无论是政治的、行政的或是法律的手段都只能保证公正原则在现实过程和结果上的公正,而对于起点上的公平与公正也只能是给予平等竞争的机会和一视同仁的权利,却不能够人为的强行地把竞争者拉到同一起跑线上。因此,业已存在的起点不公正现象本身也是公正原则实现的一大障碍。这表现在:首先,个体差异造成的起点不平等。市场机遇变成成功现实需要一定的天赋和能力。由于不同的人获得的天赋才能不一样,出身不一样,受教育的程度和先天才能的发展程度也不一样,即使让他们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起跑,也难以达到市场所要求的能力或条件。其次,当前已经存在的收入差距都是通过代际传递的方式导致了一部分社会成员从出生开始就有优越于他人的起步,由于财富累积上的差距,起跑线是极难同一的。此外,财富一经建立起来,越是拥有财富的人就越是企图建立和保持有利于自身的市场游戏规则,将其他人排斥在赛场以外,根本不给他们公平竞争的机会。这样的结果必然是“马太效应”——贫者愈贫,富者愈富。
三、对策与现代建构
在实践中追求经济公正,笔者认为应该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其一,规范经济公正的规则制度。具体制度的空场与不完善以及制度约束系统的紊乱,是造成公正落空的重要原因。我们必须尽快地建立起与市场行为相配套的制度契约,填补制度漏洞和制度空白的地带,特别是在牵动国家、集体、个人基本利益的产权关系变革过程中,应充分体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公平。从经济运行的一般过程分析,产权变革是社会资源重新配置的起点,体现的公平是事前公平;公平的竞争是市场条件下竞争规则的良性运作,体现的是事中公平;事前公平和事中公平的结果产生财富的增长,财富的公平分配就是事后公平。要保障经济的“过程公正”,特别是起点公正,就必须通过规则,公正地规制人们享有合法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实现权责利的统一。与此同时还必须积极出台新的分配法律法规,改变分配章法模糊紊乱的状况,使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组合,构筑公正可行的新分配体系。
其二,健全监督、制裁机制,提高经济公正的实现水平。现实生活中形式公正而实质不公正的现象,或者规则、制度的扭曲变形乃至形同虚设,很大程度上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有关。为保证监督的有效和公正,我们不仅要使监督机制拥有相对独立性,而且还要使监督机制全方位和立体化,即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三位一体,构成疏而不漏的网。此外,国家必须建立专门的机构并通过专门的程序来对实施不正义行为的社会成员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以维护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其三,进行必要的补偿。我们“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创造经济社会生活全过程的公正,“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同时,也应给“最少受惠者”以利益补偿,以实现权利与义务、社会公正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在社会生活中的有机统一。这样,一方面可以使社会成员的整体生活与发展水平普遍得以上升,并使整个社会的发展能力与整个社会机体的质量得以提升,进而实现社会的整体化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使群体与群体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许多由物质利益而引发的抵触和冲突也可以程度不同地得到缓解,从而使整个社会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率,实现一种相对稳定的正常运转。没有这种补偿,就不能有效的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方式,而逐步地实现共同富裕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其四,培植公民公正新理念。除了制度的配套约束外,还应有人文的渗透相衬。倡导和输送公正的人文概念,有助于弥补现实市场与市场经济的缺陷,造就向往公正的新风尚,培植宽松舒畅的公正新氛围。在协调公民与公民、个体与群体、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必须肃清封建主义的等级、专制、人身依附的残余影响,培植新的公正理念,树立起权利与义务观念,使平等主体间的契约意识、承纳公平竞争造成的差距、宽容多元的公正诠释模式、自由和责任之间最大限度相称等这些现代意识真正深入人心。只有以这些内在理念的达成作为支撑,经济公正的实现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
一、经济公正是时之所需
公正,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它表现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这种基本的形式。经济公正属于社会公正的子概念,顾名思义,是指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或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公正。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公正日益被看作是当代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看作是成功的经济发展必须有的前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厦,有赖于政治民主、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公正这四根巨柱的支撑,其中社会公正是改革开放的总体性价值目标,而经济公正则是社会公正赖以建构的基础,所以它对于我国社会发展同样有着重大的价值。第一,经济公正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第二,经济公正是市场经济客观的要求。第三,经济公正是平稳渡过社会转型期的关键。
二、经济公正实现的障碍
尽管我们当前迫切的需要经济的公正,也比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实现公正原则的制度基础和社会背景,然而由于我国国情的制约,理想与现实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距离,经济公正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的高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首先,在制度层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待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保障制度尚待健全。不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没有为公正原则创造良好的环境,反而一定程度上成了实现的障碍。经济主体的多元化本是为各类经济主体平等地参与竞争创造了条件,而事实上经济领域内利用特权进行的一些不规范的经济活动并不在少数;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样化是为了保障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刺激生产者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然而却有人以此作为幌子,利用不法手段获取利益。这不仅恶化了公正的经济环境,还严重地影响了收人分配上公正原则的实现。再加上不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与不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法制领域内的不公正现象尚还存在,更难以保证使各个经济主体的全部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都在法律的轨道上正常运行,难以保证经济公平的实现。此外,虽说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缓解由于市场自发性的特点导致的收入差距拉大等不公平的现象,而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且并不完善,因此在调节这些经济领域内的不公正现象上显然是缺乏力度的。这也成了制约我国当前公正原则实现程度上的一个障碍。
其次,在意识层面,人们的主观认识程度存在着个体差异。公正原则本身是一种主体的道德评价,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主观性。因此,公正原则的实现在不同人那里是有着不同的体现。正是这样才会有博登海默的那样“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可以随心所欲地呈现出极不相同的模样……”。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们的主观认识程度是制约公正原则实现的另外一个因素。汉斯·凯尔森认为,正义的内容是不服从理性的检验,而仅仅服从于人的感觉、情感和意志,那用做正义标准的规范是因人而异的,因群体而异的,并且往往相互冲突。由此可见公正原则的认识是存在着个体差异的,正因为如此才会有历史上纷繁复杂的公正观出现。由于这些个体差异的存在就增加了公正原则在社会实现的难度。如何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道德的手段调节这种差异,尽可能使社会中每一个个体都能感受到公正原则的实现是真实的而非虚幻的,就成了我们的当务之急。
最后,在现实层面,参与市场竞争的人的起点是不公平的。公正原则实现的一个重要的要求是起点的公平与公正。因为无论是政治的、行政的或是法律的手段都只能保证公正原则在现实过程和结果上的公正,而对于起点上的公平与公正也只能是给予平等竞争的机会和一视同仁的权利,却不能够人为的强行地把竞争者拉到同一起跑线上。因此,业已存在的起点不公正现象本身也是公正原则实现的一大障碍。这表现在:首先,个体差异造成的起点不平等。市场机遇变成成功现实需要一定的天赋和能力。由于不同的人获得的天赋才能不一样,出身不一样,受教育的程度和先天才能的发展程度也不一样,即使让他们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起跑,也难以达到市场所要求的能力或条件。其次,当前已经存在的收入差距都是通过代际传递的方式导致了一部分社会成员从出生开始就有优越于他人的起步,由于财富累积上的差距,起跑线是极难同一的。此外,财富一经建立起来,越是拥有财富的人就越是企图建立和保持有利于自身的市场游戏规则,将其他人排斥在赛场以外,根本不给他们公平竞争的机会。这样的结果必然是“马太效应”——贫者愈贫,富者愈富。
三、对策与现代建构
在实践中追求经济公正,笔者认为应该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其一,规范经济公正的规则制度。具体制度的空场与不完善以及制度约束系统的紊乱,是造成公正落空的重要原因。我们必须尽快地建立起与市场行为相配套的制度契约,填补制度漏洞和制度空白的地带,特别是在牵动国家、集体、个人基本利益的产权关系变革过程中,应充分体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公平。从经济运行的一般过程分析,产权变革是社会资源重新配置的起点,体现的公平是事前公平;公平的竞争是市场条件下竞争规则的良性运作,体现的是事中公平;事前公平和事中公平的结果产生财富的增长,财富的公平分配就是事后公平。要保障经济的“过程公正”,特别是起点公正,就必须通过规则,公正地规制人们享有合法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实现权责利的统一。与此同时还必须积极出台新的分配法律法规,改变分配章法模糊紊乱的状况,使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组合,构筑公正可行的新分配体系。
其二,健全监督、制裁机制,提高经济公正的实现水平。现实生活中形式公正而实质不公正的现象,或者规则、制度的扭曲变形乃至形同虚设,很大程度上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有关。为保证监督的有效和公正,我们不仅要使监督机制拥有相对独立性,而且还要使监督机制全方位和立体化,即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三位一体,构成疏而不漏的网。此外,国家必须建立专门的机构并通过专门的程序来对实施不正义行为的社会成员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以维护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其三,进行必要的补偿。我们“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创造经济社会生活全过程的公正,“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同时,也应给“最少受惠者”以利益补偿,以实现权利与义务、社会公正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在社会生活中的有机统一。这样,一方面可以使社会成员的整体生活与发展水平普遍得以上升,并使整个社会的发展能力与整个社会机体的质量得以提升,进而实现社会的整体化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使群体与群体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许多由物质利益而引发的抵触和冲突也可以程度不同地得到缓解,从而使整个社会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率,实现一种相对稳定的正常运转。没有这种补偿,就不能有效的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方式,而逐步地实现共同富裕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其四,培植公民公正新理念。除了制度的配套约束外,还应有人文的渗透相衬。倡导和输送公正的人文概念,有助于弥补现实市场与市场经济的缺陷,造就向往公正的新风尚,培植宽松舒畅的公正新氛围。在协调公民与公民、个体与群体、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必须肃清封建主义的等级、专制、人身依附的残余影响,培植新的公正理念,树立起权利与义务观念,使平等主体间的契约意识、承纳公平竞争造成的差距、宽容多元的公正诠释模式、自由和责任之间最大限度相称等这些现代意识真正深入人心。只有以这些内在理念的达成作为支撑,经济公正的实现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