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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密尔对功利原则的论证由三个步骤构成,从想要幸福到幸福是合意的,从个人幸福是善到总体幸福也是善,推导出幸福是唯一的渴求。这三个步骤的缺陷体现在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与密尔自身语境中幸福的定义上。功利主义思想要得到发展,就必须要正视密尔功利原则论证的缺陷。
【关键词】功利主义;幸福;密尔
功利主义作为伦理学领域中重要流派,其思想对社会和思想界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它是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为原则的学派,试图对行为的评价以行为的后果为惟一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是否增加或阻碍了幸福(边沁与密尔都认为幸福即快乐)。边沁对功利原理的定义如下:“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着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密尔加以补充:“功利主义的标准不是指行为者自身的最大幸福,而是指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思想的成立与发展离不开密尔的努力,当然也离不开他对幸福与功利原则的论证。
一、密尔论证的三个步骤
“密尔的论证有三个关键步骤:1.从‘人们想要得到X’变换为‘X是合意的’。2.从‘每个人的幸福对他自己是善的’变换到‘总体幸福对所有人的集合是善的’。3.关于幸福是唯一目标的主张:我们渴求的每一样东西要么是幸福的一部分,要么是获得幸福的方法。(缺少了这一步,我们就没有证明功利主义,我们所证明的只是幸福是一种善这样一个弱主张——或许它只是许多善中的一种。)”简单地来说,第一,人们想要快乐和幸福,因此快乐和幸福是合意的。这一论证对于密尔来说是充分的,在密尔那里,幸福的唯一论证就是人们想要,而幸福又是快乐。因此不论在质上和量上增加自己的快乐在他看来都是必不可少的,而关于快乐质的区分,更加的体现了密尔的经验主义传统,他用称职的法官(即体验过两种快乐的人)来选择出哪种快乐是高层次的快乐,既然在这两种快乐之间为了获得一种快乐而甘愿付出代价,那么这种快乐就是高层次的快乐,也应该是人们所要追求的快乐和幸福。密尔从这样的论证中推出幸福和快乐是合意的,也不是完全没有合理性。
第二,一个人的幸福对个人是善的,那么普遍意义上每个人的幸福对个人自己来说都是善的,从而就可以归纳出个人幸福是善的,总体幸福对社会来说也是善的。“倘若一个人的幸福对那个人是善的,那么人们总体的幸福对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来说就是一件益事。这足以为利用总体幸福来衡量道德规范这一做法予以辩护了。”第三,这是密尔所有论证的重心,因为即使证明了幸福对人们是善的,但若不是唯一的善,那么将毫无意义。“密尔的论证是归纳式的。它并未声称要论证幸福是唯一合意的东西。相反,他断言,关于某种事物的合意性,我们唯一获得的证据是人们普遍想要得到它这一事实。”密尔认为幸福是唯一合意的,也是人们唯一想要的,若存在其他事物也是为了促进幸福的提升而存在的。如正义、自由和民主,这三者通常也被非功利主义者们作为功利主义的缺陷来批判功利主义,但是在密尔看来这三者都是蕴含在功利主义原则中的,假设一个社会不存在正义、自由和民主,那么这个社会注定不会是公平正义的良序社会,当然也不可能是一个最大化幸福的社会,这是与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相悖的,在密尔那里,正义、自由和民主是为了提升人们的幸福而存在和被人们追求的。
密尔对功利主义的论证是由这三个步骤所构成的,这三个步骤是归纳式的论证功利主义循序渐进的过程。每一个步骤都被世人所诟病,但是每一个步骤又都代表着密尔对功利主义所作出的贡献和进步。然而这也不妨碍我们批判他论证中的缺陷,揭露其论证漏洞。
二、密尔论证的缺陷
密尔这一论证是归纳式的,古往今来,很多学者们对密尔简单的功利主义论证错误的揭露从未停止,显而易见的是密尔的论证没有跨越自然主义谬误,没有解决是与应当的问题。从是推出应当是违反事实和价值关系的,也不能从想要得到幸福推出幸福是合意的,正如现如今社会的人们都想要金钱和权力,但是金钱和权力也不全是合意的一样。在这里不去详细讨论这两种缺陷,要真正彻底地证明此论证的缺陷,则需在密尔自身术语中去发现,而不是站在其他角度上去批判它。密尔作为一个致力于反驳同时期的非功利主义者们的思想家,其对功利主义的论证必然有非常多的缺陷,但是如果我们考虑到密尔的经验主义传统及其并不严谨的比较式论证,那么我们从上述方面来批判他是毫无意义的。我们在这里就针对密尔自身语境来看密尔论证的缺陷。第一个问题是幸福应该如何被定义。“幸福是人们普遍想要得到的唯一东西吗?这很容易为密尔构建一种两难。如果我们把幸福定义为欲求,那么密尔的主张是正确的,但也仅因为它是循环的和无用的。”因为幸福若是定义为欲求,那么人们所追求的必然是欲求,其主张是正确的,但是人们想要的是欲求,即人们想要的就是他们想要得到的东西,这样的主张是无意义的。但是如果幸福不定义为欲求的,密尔的主张就是错误的。在我看来,若把密尔所认为的唯一的合意的不定义为欲求,他的主张仍然是正确的,尽管人们想要的除了自身幸福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东西,但是那些东西无一不是为了人们的快乐和幸福而服务的,即使不是为了现在的快乐,也会是为了将来的快乐。但是密尔关于幸福的定义,依旧存在问题的。“既然个人欲求本身就被一个决定着社会选择的进程所型塑,为什么还要把个人欲求的满足,当作衡量正义和社会选择的标准呢?”这是关于个人偏好和总体偏好的问题,在这里就不详细论述了。密尔论证的第二个问题是忽视了人的本性,因为在批判者看来密尔把个人的幸福简单的加总为总体的幸福,“我们通过累加不同个人的幸福来计算所有人的幸福,这就像我们通过累加某个人在生命中的不同时刻所感受到的幸福来计算他的幸福总和一样。”这指出密尔的论证中忽视了人的独立性、缺乏个人完整性,只是单纯的把个人的幸福加总到总体中去,把个人的幸福看成是实现最大幸福原则的手段。
三、对密尔功利原则论证的评价
密尔的功利主义论证对于功利主义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虽然它的缺陷超过了上述内容,但不论在现实生活还是在思想理论中,它仍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现代功利主义(行为功利主义、制度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等)一直在沿袭着古典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在发展,它们的共同点是认为幸福(快乐)是善,任何好的行为都是其后果符合功利原则或以功利原则为行为准则。我们要正确扬弃地看待密尔的论证,充分利用其合理部分来发展功利主义思想,实现其对社会的价值与作用。
参考文献
[1][英]边沁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红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58页
[2][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著.功利主义[M].叶建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第18页
[3][英]蒂姆·莫尔根著.理解功利主义[M].谭志福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第27-28页,63-64页
[4]乔恩·埃尔斯特文.黄雄译.酸葡萄——功利主义和欲求的起源[C].阿玛蒂亚·森.伯纳德·威廉姆斯著,梁捷等译.超越功利主义.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第230页
作者简介
王娟 (1992—),女,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伦理学。
【关键词】功利主义;幸福;密尔
功利主义作为伦理学领域中重要流派,其思想对社会和思想界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它是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为原则的学派,试图对行为的评价以行为的后果为惟一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是否增加或阻碍了幸福(边沁与密尔都认为幸福即快乐)。边沁对功利原理的定义如下:“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着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密尔加以补充:“功利主义的标准不是指行为者自身的最大幸福,而是指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思想的成立与发展离不开密尔的努力,当然也离不开他对幸福与功利原则的论证。
一、密尔论证的三个步骤
“密尔的论证有三个关键步骤:1.从‘人们想要得到X’变换为‘X是合意的’。2.从‘每个人的幸福对他自己是善的’变换到‘总体幸福对所有人的集合是善的’。3.关于幸福是唯一目标的主张:我们渴求的每一样东西要么是幸福的一部分,要么是获得幸福的方法。(缺少了这一步,我们就没有证明功利主义,我们所证明的只是幸福是一种善这样一个弱主张——或许它只是许多善中的一种。)”简单地来说,第一,人们想要快乐和幸福,因此快乐和幸福是合意的。这一论证对于密尔来说是充分的,在密尔那里,幸福的唯一论证就是人们想要,而幸福又是快乐。因此不论在质上和量上增加自己的快乐在他看来都是必不可少的,而关于快乐质的区分,更加的体现了密尔的经验主义传统,他用称职的法官(即体验过两种快乐的人)来选择出哪种快乐是高层次的快乐,既然在这两种快乐之间为了获得一种快乐而甘愿付出代价,那么这种快乐就是高层次的快乐,也应该是人们所要追求的快乐和幸福。密尔从这样的论证中推出幸福和快乐是合意的,也不是完全没有合理性。
第二,一个人的幸福对个人是善的,那么普遍意义上每个人的幸福对个人自己来说都是善的,从而就可以归纳出个人幸福是善的,总体幸福对社会来说也是善的。“倘若一个人的幸福对那个人是善的,那么人们总体的幸福对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来说就是一件益事。这足以为利用总体幸福来衡量道德规范这一做法予以辩护了。”第三,这是密尔所有论证的重心,因为即使证明了幸福对人们是善的,但若不是唯一的善,那么将毫无意义。“密尔的论证是归纳式的。它并未声称要论证幸福是唯一合意的东西。相反,他断言,关于某种事物的合意性,我们唯一获得的证据是人们普遍想要得到它这一事实。”密尔认为幸福是唯一合意的,也是人们唯一想要的,若存在其他事物也是为了促进幸福的提升而存在的。如正义、自由和民主,这三者通常也被非功利主义者们作为功利主义的缺陷来批判功利主义,但是在密尔看来这三者都是蕴含在功利主义原则中的,假设一个社会不存在正义、自由和民主,那么这个社会注定不会是公平正义的良序社会,当然也不可能是一个最大化幸福的社会,这是与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相悖的,在密尔那里,正义、自由和民主是为了提升人们的幸福而存在和被人们追求的。
密尔对功利主义的论证是由这三个步骤所构成的,这三个步骤是归纳式的论证功利主义循序渐进的过程。每一个步骤都被世人所诟病,但是每一个步骤又都代表着密尔对功利主义所作出的贡献和进步。然而这也不妨碍我们批判他论证中的缺陷,揭露其论证漏洞。
二、密尔论证的缺陷
密尔这一论证是归纳式的,古往今来,很多学者们对密尔简单的功利主义论证错误的揭露从未停止,显而易见的是密尔的论证没有跨越自然主义谬误,没有解决是与应当的问题。从是推出应当是违反事实和价值关系的,也不能从想要得到幸福推出幸福是合意的,正如现如今社会的人们都想要金钱和权力,但是金钱和权力也不全是合意的一样。在这里不去详细讨论这两种缺陷,要真正彻底地证明此论证的缺陷,则需在密尔自身术语中去发现,而不是站在其他角度上去批判它。密尔作为一个致力于反驳同时期的非功利主义者们的思想家,其对功利主义的论证必然有非常多的缺陷,但是如果我们考虑到密尔的经验主义传统及其并不严谨的比较式论证,那么我们从上述方面来批判他是毫无意义的。我们在这里就针对密尔自身语境来看密尔论证的缺陷。第一个问题是幸福应该如何被定义。“幸福是人们普遍想要得到的唯一东西吗?这很容易为密尔构建一种两难。如果我们把幸福定义为欲求,那么密尔的主张是正确的,但也仅因为它是循环的和无用的。”因为幸福若是定义为欲求,那么人们所追求的必然是欲求,其主张是正确的,但是人们想要的是欲求,即人们想要的就是他们想要得到的东西,这样的主张是无意义的。但是如果幸福不定义为欲求的,密尔的主张就是错误的。在我看来,若把密尔所认为的唯一的合意的不定义为欲求,他的主张仍然是正确的,尽管人们想要的除了自身幸福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东西,但是那些东西无一不是为了人们的快乐和幸福而服务的,即使不是为了现在的快乐,也会是为了将来的快乐。但是密尔关于幸福的定义,依旧存在问题的。“既然个人欲求本身就被一个决定着社会选择的进程所型塑,为什么还要把个人欲求的满足,当作衡量正义和社会选择的标准呢?”这是关于个人偏好和总体偏好的问题,在这里就不详细论述了。密尔论证的第二个问题是忽视了人的本性,因为在批判者看来密尔把个人的幸福简单的加总为总体的幸福,“我们通过累加不同个人的幸福来计算所有人的幸福,这就像我们通过累加某个人在生命中的不同时刻所感受到的幸福来计算他的幸福总和一样。”这指出密尔的论证中忽视了人的独立性、缺乏个人完整性,只是单纯的把个人的幸福加总到总体中去,把个人的幸福看成是实现最大幸福原则的手段。
三、对密尔功利原则论证的评价
密尔的功利主义论证对于功利主义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虽然它的缺陷超过了上述内容,但不论在现实生活还是在思想理论中,它仍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现代功利主义(行为功利主义、制度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等)一直在沿袭着古典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在发展,它们的共同点是认为幸福(快乐)是善,任何好的行为都是其后果符合功利原则或以功利原则为行为准则。我们要正确扬弃地看待密尔的论证,充分利用其合理部分来发展功利主义思想,实现其对社会的价值与作用。
参考文献
[1][英]边沁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红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58页
[2][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著.功利主义[M].叶建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第18页
[3][英]蒂姆·莫尔根著.理解功利主义[M].谭志福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第27-28页,63-64页
[4]乔恩·埃尔斯特文.黄雄译.酸葡萄——功利主义和欲求的起源[C].阿玛蒂亚·森.伯纳德·威廉姆斯著,梁捷等译.超越功利主义.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第230页
作者简介
王娟 (1992—),女,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