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集体维权中秩序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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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住房体制的改革催生了业主权利的苏醒,但由于法律与制度建设的不全与理论与现实之间的落差,业主的权利易受到开发商、物业等方面的侵害,一部分业主选择以集体的行动方式进行维权。近年来业主大规模的维权事件不仅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而且矛盾也有不断升级的迹象,在此过程中衍生了一系列秩序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发现、研究、解决是改善当前形势的关键。
  关键詞:业主集体维权;秩序构建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072-02
  作者简介:杜文文(1996-),女,汉族,江苏警官学院,本科生;周丹林(1996-),女,汉族,江苏警官学院,本科生。
  一、业主集体维权现状与手段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和住房体制改革背景下,商品房开始兴起并逐渐成为房地产业的主统,由此产生业主这一新兴阶层。业主因其资源薄弱、组织团结意识不强等原因,在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三方的利益博弈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利益也常受到各方面的侵害,业主集体维权基于此顺势而生,并且因处于改革转型期、法制不健全以及利益表达机制不畅通等因素不可置否地带上了抗争色调。
  根据业主集体维权的目的和维权方式这两个维度,业主集体维权方式主要可以分为四个模式。维权的目的分为维护经济利益和维护政治利益这两个方面,维权的方式可以分为理性维权和非理性维权方式。(1)以维护经济利益为目的,采取理性维权方式,是精英主导模式;(2)以维护政治利益为目的,采取理性维权方式的是业主自治型模式;(3)以维护经济利益为目的,采取非理性维权方式的是暴力对抗型模式;(4)以维护政治利益为目的,采取非理性维权方式的是以“法”抗争型模式。
  (一)非理性维权方式
  1.非暴力不合作或对抗模式,比如拒交物业费,甚至还有静坐、集会、游行、示威等方式。此类行为一般会演变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从而上升到社会公共决策高度。
  2.暴力方式。这类维权方式是公安机关和政府其他部门最需要警惕的。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由于沟通不畅,谈判破裂等原因,与物业保安、开发商代表等产生肢体冲突,进而演变成更为激烈的集体斗殴、流血事件,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在如今政府和公众关系较为紧张的情况下,此类事件处置稍有不慎,很有可能激发民众和和政府之间的矛盾。诸如南京地区的“国开公馆”、“江北弘扬地产”、“万达茂”到“万科毒墙门”事件,此类事件最后都上升到了暴力方式,在社会造成极大影响。
  (二)理性维权方式
  1.行政方式。这主要是指业主向政府部门表达诉求,寻求政府的介入而取得帮助。比如就物业管理问题,业主可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就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问题,业主可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另外,在实践中,还有许多业主采取了上访,给地方政府领导写信反映问题的方式。行政途径维权的优点是针对性比较强,缺点是行政权力的介入,可能会使业主维权的自主性下降,并最终不利于业主自治。
  2.法律方式。这指的是业主根据指制定的法规,并借助法庭、政府等力量来进行维权。业主进行集体维权中大部分处于弱势地位,且维权需要一定的的经济基础,不合理的方式将会大大提高维权的成本,且效果也不佳。但如果借助法律、相关部门规定等的帮助,业主维权的效率将大大提高。实践中,这种途径主要又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第二、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诉讼。法律途径维权的优点在于维权的预期十分清晰,维权成功率高,缺点是维权成本过高,维权周期过长。
  3.求助媒体方式。为改变自身的弱势地位,借助媒体的力量,意图通过媒体的介入造成社会压力使问题得到合理解决,是当前业主在遭遇維权困境时普遍选择的一种手段,也是其他社会群体在解决其他诉求时常常使用的方法。为了实现集体行动的目标,最大限度地运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的支持性声音,以影响政府政策,业主会与多家报纸、电视台取得联系,许多媒体也对业主维权行动进行报道。借助媒体产生的舆论效应和关注度的上升,集体维权事件会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从而缩短维权的周期,迅速解决相关问题。我们经常能在网络报纸上见到XX项目的业主进行集体维权,引发各界讨论。但媒体方式缺点在于媒体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当相关政府部门采取“拖字诀”后,诉至媒体也就变成空白的呐喊。
  二、业主集体维权运动的治安问题
  业主集体维权按照运动规模、进行程度可以分为三个等级。
  (一)平和这时候的集体维权行动尚未发展成治安问题,业主和其他方还停留在矛盾发生点或者通过理性方式能结局问题的期待阶段。此时,这些运动还是理性、有序、可控的。这样的事件是不需要政府插手干预,可以任由市场规律进行调节。但这样的事件还是需要引起各方的关注的,相关影响因素瞬息万变,可能此类事件不久就会演变为违法犯罪活动。
  (二)矛盾激发此时的业主集体维权事件就会出现轻微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比如张贴“大字报”,打横幅等行为。现在很多的集体维权行为就采取这类方式,深圳的某街海公园存在违法行为,业主在小区张贴横幅进行维权。此时公安机关通常会介入此事,但如何介入却成为难题。问题解决的关键依旧在维权双方,公安机关能做的也是引导他们通过法院、协商等方式进行集体维权。
  (三)矛盾全面爆发通常这样的集体维权严重触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后期甚至可能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在此等级的维权事件中,通常会有斗殴、流血、暴力手段的发生,不仅扰乱了公共秩序,还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产生了侵害。长沙一小区业主在与开发商的维权活动中,扰乱单位的正常营业秩序,还与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进行暴力维权,收到了派出所的传唤。业主秉持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想法,常常发生暴力过激的维权,公安机关在此当中担任的角色会引起公众的关注,处置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演变为集体性事件。如何规范有效地解决此种问题,尚未有有效地方法,此间的法律法规也急需完善。   三、业主集体维权中各方的发展方向
  集体维权事件牵连的不仅仅是维权双方,还涉及与政府、公安机关等方进行博弈。
  (一)对于政府而言主要是要做好角色定位。对于集体维权事件紧密关注,但也不能全面干预。处于职能范围的事要尽早解决,不能各部门相互推诿、从反面阻断了業主理性维权之路。
  (二)对于公安机关而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明晰作为秩序维护者的角色
  要准确理解公安机关在集体维权事件中秩序维护这一角色内涵,要解决警察执法的边界问题,在现实执法中,公安机关经常会有超出这一界限的行为。在事件中公安机关主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在现场维护治安管理秩序,二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处理。在集体维权事件中,公安机关只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维权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事件参与人员、参与的规模、群众的情绪等迅速部署好警力、物力等。与此同时要维持好现场的交通、治安秩序等,并及时告知参与人员合法有效的维权途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事项动态。在参与事件的人员没有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应动用警力直接介入,只能在外围开展工作。
  2.完善作为权利保护者的角色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公民不损害他人、社会公共利益时,警察不能对这些权利进行限制。警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集体维权事件中,公民合法使用自己权利的行为,公安机关主要应该从旁进行发挥、引导。同时,要引导利益诉求主体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救济。如果一味地进行息事宁人或者强制打压,社会情绪不能透过“排气阀”进行释放,反而会聚集更加强大的力量。而且,这样的方式也不是民主政治的正面体现。同时,作为民主的保障者,公安机关也应看到集体维权事件中所涌现出来的问题,以一个社会保护者的姿态,提出完善的解决方案,健全相关的法律与制度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
  3.完善作为法律执行者的角色
  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也是执法机关,因此在处理集体维权事件中肯定会运用到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在两种手段进行并重时应该做到手段的倾斜和突出。政治手段应主要运用于事件的前期,公安機关通过此种手段要辨认出集体维权事件的苗头,对可能发展为集体维权事件甚至群体性事件的矛盾详细排查,争取在源头解决纠纷。而事件一旦发生,从隐性变为显性,就应将其纳入法治的视野,以法律视角进行审视。
  4.明晰作为辅助化解者的公安机关角色
  警方在对集体事件进行干涉时,必须是出于维护法律的需要,而不是针对群众的合法行为,更不能站到群众的对立面。公安机关主要在政府与民众沟通中做好桥梁工作,而不是激发矛盾、加剧冲突。因此,公安机关辅助相关部门化解矛盾主要是通过提供情报、传递消息、法制疏导来实现的,公安机关无权也无力解决群众的利益诉求。因此,公安机关不能轻易对公众许下承诺,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群众帮助,并且帮助缓和矛盾双方的的紧张气氛,而不能将矛盾的焦点放置到公安机关自身上,这是公安机关无力解决的。
  此外,公安机关还应将预防、处置事件的战场从网下延伸到网上,对在互联网上传播社会热点、积聚民众情绪、形成舆论压力甚至策动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开展工作,在互联网上有所作为。
  (三)对于业主或业主维权组织而言,他们是维权的主体,他们对集体维权事件的秩序构建也承担着巨大责任。
  1.理性思考,理性维权。业主遇到问题的第一反应应当是向利益表达机构寻求帮助。集体维权不是唯一的解决方案,也不一定是效果最佳的。在合法合理的手段都实现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集体维权。且集体维权的方式也应做到不违法,不扰乱社会秩序,不盲目维权。
  2.有组织的协商。在一些业主委员会运行效果理想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失为解决问题的良好桥梁,也有许多通过业主委员会解决社区问题的良好例子。而业主委员会能力有限,不能解决当前问题时,也可以选出代表进行谈判组织,这会比一群人一起通过暴力对抗方式解决问题来得有效多。
  3.司法途径。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保护者,当谈判和投诉都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选择司法的方式进行维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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