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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分析了乌尔第三王朝和古巴比伦时期的两件分家文书。文件表明在古代两河流域的家庭生产资料中,奴隶作为动产的主要部分在家庭的农业生产和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许多家庭在生产劳动中大量使用男女奴隶劳动力,说明古代两河流域文明是建立在奴隶制社会上的农业文明,古代两河流域社会是奴隶制社会。
关键词:两河流域 法庭判决 分家文书 男女奴隶
一、一件出土于尼普尔的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寡妇分家判决书
宾夕法尼亚大学博物馆于19世纪末从两河流域的尼普尔城遗址发掘出大量苏美尔泥板文献,其中大约有2000多个泥板属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公元前2111-2004年)。1910年,米尔曼(D.Myhrman)编辑的文献集《巴比伦征途》(Babylonian Expedition,简称BE)第三卷第一集首先发表出版了在尼普尔出土的关于乌尔第三王朝的泥板文献,其中包括了费城收藏的171个文献。书中宣布休伯(E,Huber)编辑的第二集待出版,其中包括了一批土耳其君士坦丁堡博物馆收藏的乌尔第三王朝的泥板文献。然而《巴比伦征途》第三卷第二集并未出版,在宾夕法尼亚大学博物馆档案文献中也没有找到休伯的手稿。1970年,美国学者欧文在费城开始对宾大博物馆所藏主要来自尼普尔城的乌尔第三王朝泥板进行编目和研究。其中有71块泥板出土后用石膏复制成翻铸泥板,原件可能保存在君士坦丁堡。他于1980年发现翻铸件中的一件大泥板(编号CBS 9729)具有特殊的内容,就先行将其单独发表在德国《亚述学杂志》上。
这个文件记载了一个刚成为寡妇的女人吉美辛(Geme-Sin),为了夺回丈夫的遗产,起诉她亡夫的兄弟阿拉拉(Alala)的法律案件。文件的落款时间为舒辛王(Su-Sin,公元前2035-2027年)8年(公元前2028年)11月,达达(Dada)任尼普尔总督之时。泥板整体保存得比较完好,结尾盖有女主角吉美辛的印章。以下为该法律判决的中文翻译和拉丁化原文。
约有12个证人作证并在泥板上盖章。4个儿子每人分到的不动产份额都是2-3“分”房宅,10“分”场院地和两处共116“分”椰枣园。父亲的动产就是奴隶,没有其他物品,共留下19个奴隶。由此可见这个家庭拥有的农田和果园是由10个男奴和4个儿子们共同操劳管理的。家中的家务和纺织是由9个女奴或女儿们负责。老大分得8个奴隶(4个男奴和4个女奴),老二分得4个奴隶(2个男奴和2个女奴),老三分得3个女奴(1个男奴和2个女奴),老四分得4个奴隶(3个男奴和1个女奴),四人分到的奴隶数依次递减。和乌尔第三王朝一样,大儿子作为长子,分到的奴隶最多。这一文件反映了在古巴比伦时期,奴隶仍然是家庭财产的动产中最有价值的部分。除了大儿子多了几个奴隶之外,遗产的份额分配是非常公平的。其中老二和老四的房宅比老三的分别小了1“分”和六分之六“分”房宅,各自得到白银六分之五斤(50锱)和二分之一斤(30锱)的补偿。文件中没有提到女性,证明了《汉穆腊比法典》所记载的在两河流域奴隶制社会中,女性(贵族和女祭司除外)是没有继承权的。
三、结语
从以上两件分家文书来看,奴隶在两河流域的家庭生产和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奴隶是家庭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在乌尔第三王朝时期,2个分割后的家庭各占有13个奴隶(7个男奴和6个女奴)和14个奴隶(10个男奴和4个女奴)。在古巴比伦时期分家的4个儿子中,他们各自获得了3--8个奴隶(共19个)。这两件泥板文书是古代两河流域出土的有关奴隶在家庭生产中重要地位的众多文件的代表。由此可见,古代两河流域在生产劳动中经常性地使用奴隶劳动。因此,可以说古代两河流域文明是建立在奴隶制社会上的农业文明,古代两河流域的社会处于人类社会发展中的第二阶段——奴隶制社会。
(责任编辑:郭丹彤)
关键词:两河流域 法庭判决 分家文书 男女奴隶
一、一件出土于尼普尔的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寡妇分家判决书
宾夕法尼亚大学博物馆于19世纪末从两河流域的尼普尔城遗址发掘出大量苏美尔泥板文献,其中大约有2000多个泥板属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公元前2111-2004年)。1910年,米尔曼(D.Myhrman)编辑的文献集《巴比伦征途》(Babylonian Expedition,简称BE)第三卷第一集首先发表出版了在尼普尔出土的关于乌尔第三王朝的泥板文献,其中包括了费城收藏的171个文献。书中宣布休伯(E,Huber)编辑的第二集待出版,其中包括了一批土耳其君士坦丁堡博物馆收藏的乌尔第三王朝的泥板文献。然而《巴比伦征途》第三卷第二集并未出版,在宾夕法尼亚大学博物馆档案文献中也没有找到休伯的手稿。1970年,美国学者欧文在费城开始对宾大博物馆所藏主要来自尼普尔城的乌尔第三王朝泥板进行编目和研究。其中有71块泥板出土后用石膏复制成翻铸泥板,原件可能保存在君士坦丁堡。他于1980年发现翻铸件中的一件大泥板(编号CBS 9729)具有特殊的内容,就先行将其单独发表在德国《亚述学杂志》上。
这个文件记载了一个刚成为寡妇的女人吉美辛(Geme-Sin),为了夺回丈夫的遗产,起诉她亡夫的兄弟阿拉拉(Alala)的法律案件。文件的落款时间为舒辛王(Su-Sin,公元前2035-2027年)8年(公元前2028年)11月,达达(Dada)任尼普尔总督之时。泥板整体保存得比较完好,结尾盖有女主角吉美辛的印章。以下为该法律判决的中文翻译和拉丁化原文。


约有12个证人作证并在泥板上盖章。4个儿子每人分到的不动产份额都是2-3“分”房宅,10“分”场院地和两处共116“分”椰枣园。父亲的动产就是奴隶,没有其他物品,共留下19个奴隶。由此可见这个家庭拥有的农田和果园是由10个男奴和4个儿子们共同操劳管理的。家中的家务和纺织是由9个女奴或女儿们负责。老大分得8个奴隶(4个男奴和4个女奴),老二分得4个奴隶(2个男奴和2个女奴),老三分得3个女奴(1个男奴和2个女奴),老四分得4个奴隶(3个男奴和1个女奴),四人分到的奴隶数依次递减。和乌尔第三王朝一样,大儿子作为长子,分到的奴隶最多。这一文件反映了在古巴比伦时期,奴隶仍然是家庭财产的动产中最有价值的部分。除了大儿子多了几个奴隶之外,遗产的份额分配是非常公平的。其中老二和老四的房宅比老三的分别小了1“分”和六分之六“分”房宅,各自得到白银六分之五斤(50锱)和二分之一斤(30锱)的补偿。文件中没有提到女性,证明了《汉穆腊比法典》所记载的在两河流域奴隶制社会中,女性(贵族和女祭司除外)是没有继承权的。
三、结语
从以上两件分家文书来看,奴隶在两河流域的家庭生产和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奴隶是家庭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在乌尔第三王朝时期,2个分割后的家庭各占有13个奴隶(7个男奴和6个女奴)和14个奴隶(10个男奴和4个女奴)。在古巴比伦时期分家的4个儿子中,他们各自获得了3--8个奴隶(共19个)。这两件泥板文书是古代两河流域出土的有关奴隶在家庭生产中重要地位的众多文件的代表。由此可见,古代两河流域在生产劳动中经常性地使用奴隶劳动。因此,可以说古代两河流域文明是建立在奴隶制社会上的农业文明,古代两河流域的社会处于人类社会发展中的第二阶段——奴隶制社会。
(责任编辑:郭丹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