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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仪仗队打赢中国首例军队形象案
军刀变佩剑,三军仪仗队索赔248万元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又称三军仪仗队,成立于1952年,主要担负迎送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的仪仗司礼任务。现任三军仪仗队副大队长的李本涛是三军仪仗队有史以来最年轻的也是完成司礼任务次数最多的一位执行官,他担负了重大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司礼任务600多次。1997年、1999年在举世瞩目的中英香港政权交接仪式和中葡澳门政权交接仪式上,身为仪仗队执行官的李本涛,他手持军刀的挺拔军姿,在历史永恒的瞬间展现出了中国军人的风采。
因为三军仪仗队代表着军队和国家的形象,所以国内很多大企业都曾经找过仪仗队,愿意出巨资请三军仪仗队为企业做广告。但三军仪仗队严格执行部队不允许经商的规定,几十年来从未为任何一家企业做过广告。然而,一个偶然的机会,三军仪仗队的官兵们发现他们苦苦保持了几十年“拒腐蚀永不沾”的清誉,被深圳一家公司损坏了。
2005年上半年,仪仗大队一位领导接到一个电话说,现在市场上出售一种价格3800元的“将军佩剑”和“红色八一步枪”,产品外包装的广告上的人就是副大队长李本涛,只不过是把军刀换成了佩剑。用军人形象如此为企业做广告,实在有损三军仪仗队在全国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放下电话,这位领导连忙询问李本涛是否私自为企业拍摄过广告,李本涛非常吃惊,气愤地要求彻查此事。此后,仪仗大队接连受到各方责问,同时,根据知情人透露,出现在“将军佩剑”宣传广告上的人物还有三军仪仗队一中队队长张洪杰等3人。雪亮的军刀沾染了铜锈,仪仗大队的名誉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作为代表军威、国威的三军仪仗队,绝不容许任何人和任何机构损坏自己的声誉。他们根据有关线索,很快在北京市场上发现深圳信禾公司在其生产的“红色八一步枪”和“将军佩剑”的宣传册中使用了他们的名称和形象。仪仗大队领导在向上级部门进行请示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军人的形象和威严。
2005年4月,三军仪仗大队委托律师将一纸诉状递到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诉状称:深圳信禾公司为推销其生产的将军配剑和红色八一步枪,使用我部队的肖像和名称为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我们认为信禾公司蓄意侵犯仪仗队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时间长达4年,范围从新疆到深圳遍布全国,侵权产品数量极多,将军佩剑和红色八一步枪都生产了8181件,违法获利数额巨大,按照当时售价的每件3800元计算,销售额约有6000万元。为了维护三军仪仗队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判令信禾公司赔偿248万元。
在接到仪仗队的诉状后,深圳信禾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了答辩状,辩称:
三军仪仗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下属的一个大队,并非团以上具有独立编制的军事机关,不是军事机关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享有法律规定的人身权,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信禾公司没有侵犯三军仪仗队的名称权,三军仪仗队的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信禾公司的产品和广告中,没有涉及上述名称。“三军仪仗队”不是三军仪仗队经登记或者批准而合法拥有的名称,三军仪仗队对上述词汇不具有名称权和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信禾公司使用“三军仪仗队”这一词汇并无不当……
认定侵犯名誉权,一审判赔10万元
海淀法院一审开庭时,被告深圳信禾公司只向法庭提供了上述答辩状,没有出庭应诉。凑巧的是,由于部队当天有外事任务,三军仪仗队的官兵也没有来,而是由律师代理出庭。
三军仪仗队的代理人邹律师在法庭上列举了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信禾公司为推销其所生产的“将军佩剑”和“红色八一步枪”等工艺品,先是在宣传画册和宣传光碟中多次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名称,之后又在媒体广告、宣传画册、光碟、产品挂画上都加入了代表海、陆、空三个方队分队长一起行礼的图片。信禾公司还乱用军徽,并让人们以为其产品是军队内部制造的。三军仪仗队发现此事后,曾经与被告进行多次交涉,但被告没有停止侵权行为。
庭上,律师出示了公证处从被告营业处购买的宣传画册进行公证的密封袋,法庭当庭启封。邹律师解释说,购买此宣传画册时对方说不能开发票,只是给了张没有公司章的收据,但是收据上却盖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的公章,经查证该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已改制更名,原有公章早已于2003年7月废止,说明被告信禾公司所持公章是伪造的,而原总后勤部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出示的证言表明,他们与被告曾签订了1年的合同,监制制造佩剑,但这个合同早在2002年3月31日终止,之后信禾公司就不能以研究所的名义出售商品。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三军仪仗队有资格作为这起案件的原告。
同时还认为,三军仪仗队以展现海、陆、空三军的形象,担负着迎送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重大仪仗司礼任务,具有特殊的形象意义,其特定形象为公众所认知,但信禾公司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形象用于商业目的,广为宣传,必然导致降低和损害三军仪仗队的对外形象,足以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所以认定信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
而关于仪仗队所主张的肖像权和名称权,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05年11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三军仪仗队要求认定信禾公司侵犯其名称权、肖像权的请求,确认信禾公司侵犯三军仪仗队名誉权,判令其赔偿10万元。
遏制商家以军队旗号做广告,二审判赔80万元
海淀法院作出判决后,原、被告都不服一审判决,都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三军仪仗队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信禾公司使用三军仪仗队军官行礼图做广告,不是因为广告上这几个军官个人的号召力,而是通过追求军官身上军装所体现的三军含义来烘托其产品的信誉度,原审将其归入侵犯名誉权没有单独予以保护,不利于维护人民军队的形象;信禾公司在其宣传中多次使用“三军仪仗队”,根本目的在于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构成对其名称权的侵犯。
三军仪仗队还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一项重要侵权事实,即信禾公司把手持军刀的三军仪仗队队长的照片,通过电脑制作方式,将其手中所举的军刀移花接木换成一把信禾公司生产的“将军佩剑”。此外他们还认为,原审法院判决10万元的赔偿额度太低,起不到保护三军仪仗队形象的目的,故请求终审法院重判。
信禾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他们将三军仪仗队部分形象用于产品说明不会降低其社会评价,不会损害对方的名誉权。信禾公司没有实施诋毁、诽谤三军仪仗队名誉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判决赔偿的数额于法无据。
接到双方的诉状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这次开庭,30余名身着陆、海、空军服的三军仪仗队官兵列队参加了旁听,副大队长李本涛也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缺席的信禾公司此次也派了一名律师和一名设计师到庭应诉,信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涂先生也出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围绕各自主张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主持下的庭外调解也因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而没有成功。
经过对案件进行认真审理,一中院作出了三点认定:一是认定仪仗队官兵整体肖像利益应当受保护。二是认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名称构成侵犯。三是认定无诋毁、诽谤行为名誉侵犯不成立。
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确认三军仪仗队的肖像权和名称权受到了侵犯,但对其名誉权受到侵犯的主张没有支持,依法作出了要求信禾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向仪仗队赔偿损失80万元的终审判决。
宣判后,深圳市信禾工艺品公司总经理涂先生表示,如果可能的话,他还会继续上诉。涂先生表示,“这事的核心其实就是我们在产品的说明书里,使用了一张三个军人敬礼的图片。”涂先生不认为公司触犯了什么法律,因为这张图片大街小巷都可以看到,可以算是一张公众图片,而这张图片他们也是从一个笔记本的封皮上扫描下来的。
判决后,三军仪仗队的官兵立即报以热烈的掌声。代理人邹律师对记者说:“现在许多商家打着军队旗号大做广告的现象愈演愈烈,这种势头非常不好,三军仪仗队打这场官司,一方面想挽回自己的名誉,另一方面则是想遏制这种社会不良现象。”
编辑 盛汉卿
军刀变佩剑,三军仪仗队索赔248万元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又称三军仪仗队,成立于1952年,主要担负迎送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的仪仗司礼任务。现任三军仪仗队副大队长的李本涛是三军仪仗队有史以来最年轻的也是完成司礼任务次数最多的一位执行官,他担负了重大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司礼任务600多次。1997年、1999年在举世瞩目的中英香港政权交接仪式和中葡澳门政权交接仪式上,身为仪仗队执行官的李本涛,他手持军刀的挺拔军姿,在历史永恒的瞬间展现出了中国军人的风采。
因为三军仪仗队代表着军队和国家的形象,所以国内很多大企业都曾经找过仪仗队,愿意出巨资请三军仪仗队为企业做广告。但三军仪仗队严格执行部队不允许经商的规定,几十年来从未为任何一家企业做过广告。然而,一个偶然的机会,三军仪仗队的官兵们发现他们苦苦保持了几十年“拒腐蚀永不沾”的清誉,被深圳一家公司损坏了。
2005年上半年,仪仗大队一位领导接到一个电话说,现在市场上出售一种价格3800元的“将军佩剑”和“红色八一步枪”,产品外包装的广告上的人就是副大队长李本涛,只不过是把军刀换成了佩剑。用军人形象如此为企业做广告,实在有损三军仪仗队在全国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放下电话,这位领导连忙询问李本涛是否私自为企业拍摄过广告,李本涛非常吃惊,气愤地要求彻查此事。此后,仪仗大队接连受到各方责问,同时,根据知情人透露,出现在“将军佩剑”宣传广告上的人物还有三军仪仗队一中队队长张洪杰等3人。雪亮的军刀沾染了铜锈,仪仗大队的名誉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作为代表军威、国威的三军仪仗队,绝不容许任何人和任何机构损坏自己的声誉。他们根据有关线索,很快在北京市场上发现深圳信禾公司在其生产的“红色八一步枪”和“将军佩剑”的宣传册中使用了他们的名称和形象。仪仗大队领导在向上级部门进行请示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军人的形象和威严。
2005年4月,三军仪仗大队委托律师将一纸诉状递到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诉状称:深圳信禾公司为推销其生产的将军配剑和红色八一步枪,使用我部队的肖像和名称为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我们认为信禾公司蓄意侵犯仪仗队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时间长达4年,范围从新疆到深圳遍布全国,侵权产品数量极多,将军佩剑和红色八一步枪都生产了8181件,违法获利数额巨大,按照当时售价的每件3800元计算,销售额约有6000万元。为了维护三军仪仗队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判令信禾公司赔偿248万元。
在接到仪仗队的诉状后,深圳信禾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了答辩状,辩称:
三军仪仗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下属的一个大队,并非团以上具有独立编制的军事机关,不是军事机关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享有法律规定的人身权,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信禾公司没有侵犯三军仪仗队的名称权,三军仪仗队的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信禾公司的产品和广告中,没有涉及上述名称。“三军仪仗队”不是三军仪仗队经登记或者批准而合法拥有的名称,三军仪仗队对上述词汇不具有名称权和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信禾公司使用“三军仪仗队”这一词汇并无不当……
认定侵犯名誉权,一审判赔10万元
海淀法院一审开庭时,被告深圳信禾公司只向法庭提供了上述答辩状,没有出庭应诉。凑巧的是,由于部队当天有外事任务,三军仪仗队的官兵也没有来,而是由律师代理出庭。
三军仪仗队的代理人邹律师在法庭上列举了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信禾公司为推销其所生产的“将军佩剑”和“红色八一步枪”等工艺品,先是在宣传画册和宣传光碟中多次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名称,之后又在媒体广告、宣传画册、光碟、产品挂画上都加入了代表海、陆、空三个方队分队长一起行礼的图片。信禾公司还乱用军徽,并让人们以为其产品是军队内部制造的。三军仪仗队发现此事后,曾经与被告进行多次交涉,但被告没有停止侵权行为。
庭上,律师出示了公证处从被告营业处购买的宣传画册进行公证的密封袋,法庭当庭启封。邹律师解释说,购买此宣传画册时对方说不能开发票,只是给了张没有公司章的收据,但是收据上却盖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的公章,经查证该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已改制更名,原有公章早已于2003年7月废止,说明被告信禾公司所持公章是伪造的,而原总后勤部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出示的证言表明,他们与被告曾签订了1年的合同,监制制造佩剑,但这个合同早在2002年3月31日终止,之后信禾公司就不能以研究所的名义出售商品。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三军仪仗队有资格作为这起案件的原告。
同时还认为,三军仪仗队以展现海、陆、空三军的形象,担负着迎送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重大仪仗司礼任务,具有特殊的形象意义,其特定形象为公众所认知,但信禾公司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形象用于商业目的,广为宣传,必然导致降低和损害三军仪仗队的对外形象,足以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所以认定信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
而关于仪仗队所主张的肖像权和名称权,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05年11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三军仪仗队要求认定信禾公司侵犯其名称权、肖像权的请求,确认信禾公司侵犯三军仪仗队名誉权,判令其赔偿10万元。
遏制商家以军队旗号做广告,二审判赔80万元
海淀法院作出判决后,原、被告都不服一审判决,都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三军仪仗队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信禾公司使用三军仪仗队军官行礼图做广告,不是因为广告上这几个军官个人的号召力,而是通过追求军官身上军装所体现的三军含义来烘托其产品的信誉度,原审将其归入侵犯名誉权没有单独予以保护,不利于维护人民军队的形象;信禾公司在其宣传中多次使用“三军仪仗队”,根本目的在于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构成对其名称权的侵犯。
三军仪仗队还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一项重要侵权事实,即信禾公司把手持军刀的三军仪仗队队长的照片,通过电脑制作方式,将其手中所举的军刀移花接木换成一把信禾公司生产的“将军佩剑”。此外他们还认为,原审法院判决10万元的赔偿额度太低,起不到保护三军仪仗队形象的目的,故请求终审法院重判。
信禾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他们将三军仪仗队部分形象用于产品说明不会降低其社会评价,不会损害对方的名誉权。信禾公司没有实施诋毁、诽谤三军仪仗队名誉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判决赔偿的数额于法无据。
接到双方的诉状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这次开庭,30余名身着陆、海、空军服的三军仪仗队官兵列队参加了旁听,副大队长李本涛也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缺席的信禾公司此次也派了一名律师和一名设计师到庭应诉,信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涂先生也出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围绕各自主张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主持下的庭外调解也因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而没有成功。
经过对案件进行认真审理,一中院作出了三点认定:一是认定仪仗队官兵整体肖像利益应当受保护。二是认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名称构成侵犯。三是认定无诋毁、诽谤行为名誉侵犯不成立。
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确认三军仪仗队的肖像权和名称权受到了侵犯,但对其名誉权受到侵犯的主张没有支持,依法作出了要求信禾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向仪仗队赔偿损失80万元的终审判决。
宣判后,深圳市信禾工艺品公司总经理涂先生表示,如果可能的话,他还会继续上诉。涂先生表示,“这事的核心其实就是我们在产品的说明书里,使用了一张三个军人敬礼的图片。”涂先生不认为公司触犯了什么法律,因为这张图片大街小巷都可以看到,可以算是一张公众图片,而这张图片他们也是从一个笔记本的封皮上扫描下来的。
判决后,三军仪仗队的官兵立即报以热烈的掌声。代理人邹律师对记者说:“现在许多商家打着军队旗号大做广告的现象愈演愈烈,这种势头非常不好,三军仪仗队打这场官司,一方面想挽回自己的名誉,另一方面则是想遏制这种社会不良现象。”
编辑 盛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