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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一个贫困生失学”,这是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出台时教育部提出的口号。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的进程中也遇到了许多困难与问题。其中最显著且影响最大的问题就是:银行从事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高风险性如何防范。由于这个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学生违约率太高,银行为此承担了巨额损失。银行最终对此采取了强硬措施,从2002年到目前为止全国已经有100多所高校被银行列入暂停发放贷款的“黑名单”。采取如此强硬措施,银行也实属无奈之举,其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担保体系的不健全,使银行承担着遭受巨大损失的高风险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国家的一项对教育的政策性扶助措施,但却并未由国家财政出资,而是由银行承担贷款本金。由于担保的缺位或低效使得银行不得不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
2.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期限较长,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约束机制,使得银行的经营成本较高,助学贷款的违约率很高。
3.国家助学贷款一般都采用无担保信用贷款这种形式(这也是我国唯一采用此种形式发放的贷款),由于担保制度的缺位,使得违约率和不良贷款率都很高。2003年,全国借贷学生平均违约率接近20%。而银行只有当违约率不超过4%时,才能做到不赔本。
4.学生违约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信用危机,即到期无力偿还造成违约;二是道德危机,即恶意拖欠。而实际中,后者占了很大比例,这也正是担保体系不健全造成的后果。
解决问题的思路
由此可见,实行担保制度势在必行。本文认为只有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担保体系才能实现担保的有效性和高效性,才能使担保制度切实为银行发放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体系的建立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将联户互保制引入助学贷款的担保体系
联户互保制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制度,它是在农民贷款中试行的一种效率很高的担保制度。所谓联户互保,简单来说就是将有关联的贷款人几人编为一组,一人贷款到期不还,其他几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种方式很好的解决了农民贷款的信用问题。而实际中这种放贷方式很少发生贷款不还的现象。目前全国266个采用联户互保制的农民贷款试点,贷款回收率都在95%以上,而在商业银行一般只能达到80%。
由于学生与农民在经济条件上的相似性,使得二者在贷款时都曾遭遇同样困境。首先,农民和学生贷款都很难,难就难在多数人不能提供银行所需要的抵押物。其次,贷款数量都很大,单笔数额小,成本都比较高。第三贷款无抵押担保,呆坏账问题经常出现,银行利益无法保证,不愿从事此项业务。第四农民和学生均无稳定收入,难以用扣发工资等单位协助方式还贷——农民无工作单位,大学生毕业后工作单位与银行一般无联系。由此可见,农民贷款担保中采取的联户互保方式也完全可以成为解决学生贷款担保问题的一条出路。
(二)通过信用联保制,建立多层次的担保模式
所谓信用联保制,是指与贷款人有重大关系的单位或个人都应纳入担保体系,作为其担保人、保证人、监督人等确认,形成多层面的担保群体。多方共同担保,共同承担风险。担保层次按照其在贷款中的受益程度,对贷款人的约束力度及在助学贷款运行中所处地位等来划分。
(三)建立信用网络,对贷款人实行时间和空间上的全方位的信用跟踪
建立信用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各区域的银行间、银行与学校、用人单位、政府间等互相联系的网络;在网络上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进行长期的个人诚信记录,并对社会公开。对违约人在贷款、投资、保险、就业、求学、出国等各方面给予影响和制约。
解决问题的措施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建立高效的担保体系应该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
(一)学校对学生有一定的行政约束力,并且也是助学贷款的间接受益者(为及时收缴学费提供了便利),所以应该作为第一担保人确认。在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就业协议的签订;学生再申请贷款等方面都应该对贷款学生形成约束,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证其日后还款。具体做法包括:
首先,贷款学生与就业单位签约时,校方即与就业单位签订共同督促还贷的协议。使学校与用人单位在学生毕业后仍能保持联系,共同进行还款监督。当然要实现用人单位与学校间的协作还需要一些政策支持。由于此举并未给用人单位带来风险或太高成本,所以具有可操作性。
其次,学校可以暂时留存贷款学生学位证或毕业证,作为一种质押品交给银行,同时发给学生证明资料以保证其正常就业。如以后借款人能及时与银行和学校联系,按时还款,则每年均给予学历证明或者返还学历证书。
第三,启动学校间的信用网络,将到外校继续深造求学的贷款人信用情况在网上公开。若违约则该生在继续教育院校申请贷款、获得学位等都将受到影响和制约。
第四,加强学校与银行之间的联系,学校应及时将贷款学生情况与银行沟通,积极协助银行监督还款。
第五,贷款高校应依据获得的助学贷款总余额的一定比例,在商业银行开设助学贷款专用账户作为风险基金。当不良助学贷款达到一定比例时,即启动该账户。在这种风险机制下,学校必然会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监督管理,学校的约束力往往是比较直接而有效的。
(二)学生家长及亲属由于是助学贷款的间接受益人,并且对贷款人具有较强约束力,所以也应作为第一担保人确认。
首先,贷款同时提供其家长或亲属的联系方式、收入方式、收支账户等家庭情况,及其工作单位情况,并一一证明签章,并存档备案,定期电询或函证。
同时,在贷款人的网上个人信用档案中详细备案,随时掌握其变更情况,若贷款人违约,则从其家庭收入账户中扣除,贷款人家庭相当于以其全部收入作为担保。由于实现网上资源共享,无论家庭处于哪一区域或涉及哪一银行,都能使监管人员得到较完备信息,并通过委托代理等方式保证担保的有效性。
(三)贷款学生,即获得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群体,彼此间应互相担保(这正是联户互保方式在助学贷款操作中的应用),同样其应作为重要担保人确认。
首先,由同班、同寝同学,老乡好友,彼此之间结成互保对子,彼此互相担保;互保成员间的担保、监督,会因为成员间关系的紧密性及联系的持久性,而更加有效,尤其在毕业后,其担保作用会更加明显。由于是互相担保,所以对于贷款学生而言不难办到。
其次,银行可以同时实施一些激励措施,比如将互保人的数量与贷款优惠条件相挂钩等,以此来增强其实施的力度和有效性。
第三,将联保人的情况在网上备案,一人违约,其他联保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通过联网银行将款项从其账户中扣除。
(四)用人单位,也应作为监督人确认。
首先,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同时与学校签订监督、督促学生履约的协议,这应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责任和义务确定。
其次,在学生违约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其就业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按银行或学校提供的资料,从贷款人的工资中扣除,并保证将贷款学生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学校。
第三,根据网上个人信用信息,对贷款违约人的聘用、提拔、贷款担保等方面给予限制。
第四,用人单位应帮助银行清缴、追索贷款 ,银行对此应采取一些激励措施,可以将其作为享受银行优惠政策的一条评价标准。
(五)银行,作为贷款主体必然承担着重要的监督责任。
首先,启动银行间、银行与学校及用人单位间的信用网络,使三者均能及时准确了解贷款人的信用状况,银行正是主要的信息发布人。
其次,如前所述,由于实现了资源共享,再加上银行间的委托代理业务,及银行与学校和用人单位间的业务往来,使得银行地位特殊。其可以通过业务往来,建立银行、学校、单位三者间的紧密联系,为助学贷款的还款、担保、监督等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和服务。
第三,在风险承担方面,银行除了从政府获得一些补贴外,自身也要承担一定风险。比如说,一定比例不良贷款由银行自行消化。只有给经办银行一定的压力才能促使其采取稳健政策慎重贷款,加强对助学贷款的监督管理,以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
第四,采取人性化的还款政策。比如可以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收入,按比率来确定每月的还款金额;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允许采取多种偿还方式;允许还款优惠政策与个人信用情况挂钩,提前还贷适当减免,拖延还贷收取滞纳金,与银行主动联系的,适当放宽还款期限等。
(六)政府,是助学贷款的扶持者,同时也负有一定的监督协调责任。
首先,应加大对发放助学贷款银行的支持力度。例如,可以将对银行营业税的减免额度与银行承办的助学贷款额度相挂钩,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补贴账户,来处置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
其次,政府部门、政府主管的企事业单位在任用人员时应考查其信用状况,对违约人实施一定影响和制约。
第三,政府应在政策上给予支持;明确贷款人、担保人、监督人的责任义务;对担保人和监督人职责的履行给予法律支持。
结论
综上所述,只有将银行、学校、政府、用人单位,贷款人、担保人、监督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运用有效的担保方式,形成完善的担保体系,才能够解决国家助学贷款的信用问题。从而,以可靠的信用保证推动银行开展助学贷款业务,实现国家助学贷款朝良性方向持续发展,实现实际效果与政策预期的统一。
1.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国家的一项对教育的政策性扶助措施,但却并未由国家财政出资,而是由银行承担贷款本金。由于担保的缺位或低效使得银行不得不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
2.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期限较长,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约束机制,使得银行的经营成本较高,助学贷款的违约率很高。
3.国家助学贷款一般都采用无担保信用贷款这种形式(这也是我国唯一采用此种形式发放的贷款),由于担保制度的缺位,使得违约率和不良贷款率都很高。2003年,全国借贷学生平均违约率接近20%。而银行只有当违约率不超过4%时,才能做到不赔本。
4.学生违约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信用危机,即到期无力偿还造成违约;二是道德危机,即恶意拖欠。而实际中,后者占了很大比例,这也正是担保体系不健全造成的后果。
解决问题的思路
由此可见,实行担保制度势在必行。本文认为只有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担保体系才能实现担保的有效性和高效性,才能使担保制度切实为银行发放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体系的建立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将联户互保制引入助学贷款的担保体系
联户互保制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制度,它是在农民贷款中试行的一种效率很高的担保制度。所谓联户互保,简单来说就是将有关联的贷款人几人编为一组,一人贷款到期不还,其他几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种方式很好的解决了农民贷款的信用问题。而实际中这种放贷方式很少发生贷款不还的现象。目前全国266个采用联户互保制的农民贷款试点,贷款回收率都在95%以上,而在商业银行一般只能达到80%。
由于学生与农民在经济条件上的相似性,使得二者在贷款时都曾遭遇同样困境。首先,农民和学生贷款都很难,难就难在多数人不能提供银行所需要的抵押物。其次,贷款数量都很大,单笔数额小,成本都比较高。第三贷款无抵押担保,呆坏账问题经常出现,银行利益无法保证,不愿从事此项业务。第四农民和学生均无稳定收入,难以用扣发工资等单位协助方式还贷——农民无工作单位,大学生毕业后工作单位与银行一般无联系。由此可见,农民贷款担保中采取的联户互保方式也完全可以成为解决学生贷款担保问题的一条出路。
(二)通过信用联保制,建立多层次的担保模式
所谓信用联保制,是指与贷款人有重大关系的单位或个人都应纳入担保体系,作为其担保人、保证人、监督人等确认,形成多层面的担保群体。多方共同担保,共同承担风险。担保层次按照其在贷款中的受益程度,对贷款人的约束力度及在助学贷款运行中所处地位等来划分。
(三)建立信用网络,对贷款人实行时间和空间上的全方位的信用跟踪
建立信用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各区域的银行间、银行与学校、用人单位、政府间等互相联系的网络;在网络上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进行长期的个人诚信记录,并对社会公开。对违约人在贷款、投资、保险、就业、求学、出国等各方面给予影响和制约。
解决问题的措施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建立高效的担保体系应该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
(一)学校对学生有一定的行政约束力,并且也是助学贷款的间接受益者(为及时收缴学费提供了便利),所以应该作为第一担保人确认。在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就业协议的签订;学生再申请贷款等方面都应该对贷款学生形成约束,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证其日后还款。具体做法包括:
首先,贷款学生与就业单位签约时,校方即与就业单位签订共同督促还贷的协议。使学校与用人单位在学生毕业后仍能保持联系,共同进行还款监督。当然要实现用人单位与学校间的协作还需要一些政策支持。由于此举并未给用人单位带来风险或太高成本,所以具有可操作性。
其次,学校可以暂时留存贷款学生学位证或毕业证,作为一种质押品交给银行,同时发给学生证明资料以保证其正常就业。如以后借款人能及时与银行和学校联系,按时还款,则每年均给予学历证明或者返还学历证书。
第三,启动学校间的信用网络,将到外校继续深造求学的贷款人信用情况在网上公开。若违约则该生在继续教育院校申请贷款、获得学位等都将受到影响和制约。
第四,加强学校与银行之间的联系,学校应及时将贷款学生情况与银行沟通,积极协助银行监督还款。
第五,贷款高校应依据获得的助学贷款总余额的一定比例,在商业银行开设助学贷款专用账户作为风险基金。当不良助学贷款达到一定比例时,即启动该账户。在这种风险机制下,学校必然会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监督管理,学校的约束力往往是比较直接而有效的。
(二)学生家长及亲属由于是助学贷款的间接受益人,并且对贷款人具有较强约束力,所以也应作为第一担保人确认。
首先,贷款同时提供其家长或亲属的联系方式、收入方式、收支账户等家庭情况,及其工作单位情况,并一一证明签章,并存档备案,定期电询或函证。
同时,在贷款人的网上个人信用档案中详细备案,随时掌握其变更情况,若贷款人违约,则从其家庭收入账户中扣除,贷款人家庭相当于以其全部收入作为担保。由于实现网上资源共享,无论家庭处于哪一区域或涉及哪一银行,都能使监管人员得到较完备信息,并通过委托代理等方式保证担保的有效性。
(三)贷款学生,即获得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群体,彼此间应互相担保(这正是联户互保方式在助学贷款操作中的应用),同样其应作为重要担保人确认。
首先,由同班、同寝同学,老乡好友,彼此之间结成互保对子,彼此互相担保;互保成员间的担保、监督,会因为成员间关系的紧密性及联系的持久性,而更加有效,尤其在毕业后,其担保作用会更加明显。由于是互相担保,所以对于贷款学生而言不难办到。
其次,银行可以同时实施一些激励措施,比如将互保人的数量与贷款优惠条件相挂钩等,以此来增强其实施的力度和有效性。
第三,将联保人的情况在网上备案,一人违约,其他联保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通过联网银行将款项从其账户中扣除。
(四)用人单位,也应作为监督人确认。
首先,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同时与学校签订监督、督促学生履约的协议,这应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责任和义务确定。
其次,在学生违约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其就业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按银行或学校提供的资料,从贷款人的工资中扣除,并保证将贷款学生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学校。
第三,根据网上个人信用信息,对贷款违约人的聘用、提拔、贷款担保等方面给予限制。
第四,用人单位应帮助银行清缴、追索贷款 ,银行对此应采取一些激励措施,可以将其作为享受银行优惠政策的一条评价标准。
(五)银行,作为贷款主体必然承担着重要的监督责任。
首先,启动银行间、银行与学校及用人单位间的信用网络,使三者均能及时准确了解贷款人的信用状况,银行正是主要的信息发布人。
其次,如前所述,由于实现了资源共享,再加上银行间的委托代理业务,及银行与学校和用人单位间的业务往来,使得银行地位特殊。其可以通过业务往来,建立银行、学校、单位三者间的紧密联系,为助学贷款的还款、担保、监督等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和服务。
第三,在风险承担方面,银行除了从政府获得一些补贴外,自身也要承担一定风险。比如说,一定比例不良贷款由银行自行消化。只有给经办银行一定的压力才能促使其采取稳健政策慎重贷款,加强对助学贷款的监督管理,以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
第四,采取人性化的还款政策。比如可以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收入,按比率来确定每月的还款金额;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允许采取多种偿还方式;允许还款优惠政策与个人信用情况挂钩,提前还贷适当减免,拖延还贷收取滞纳金,与银行主动联系的,适当放宽还款期限等。
(六)政府,是助学贷款的扶持者,同时也负有一定的监督协调责任。
首先,应加大对发放助学贷款银行的支持力度。例如,可以将对银行营业税的减免额度与银行承办的助学贷款额度相挂钩,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补贴账户,来处置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
其次,政府部门、政府主管的企事业单位在任用人员时应考查其信用状况,对违约人实施一定影响和制约。
第三,政府应在政策上给予支持;明确贷款人、担保人、监督人的责任义务;对担保人和监督人职责的履行给予法律支持。
结论
综上所述,只有将银行、学校、政府、用人单位,贷款人、担保人、监督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运用有效的担保方式,形成完善的担保体系,才能够解决国家助学贷款的信用问题。从而,以可靠的信用保证推动银行开展助学贷款业务,实现国家助学贷款朝良性方向持续发展,实现实际效果与政策预期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