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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捕捞业在过去60多年间没有像农业那样加速增量发展,令人在直觉上怀疑国家施用于传统农业社会的产权制度改革不适用于改造渔业社会。本文研究舟山市螺门社区案例,认为问题要比想象的复杂很多。海洋捕捞业是靠海、靠船、靠技术与紧密合作的产业,大型捕捞船只天然具有产量优势;以大捕船为经营核算单位,天然需要超出绝大多数渔民家户资本水平的资本量、工作者的日常紧密合作、合乎民间公平尺度的分配,等等。当地在合作化时期改造传统的长元制而发展出大集体所有制下的、以捕船为核算单位的合作承包制,符合这些条件,因而长期支持了船只升级和平稳增产增收。1994年后的渔业生产徘梱衰落主要源于近海捕捞能力过剩而渔业资源衰退;政府就此采取激励渔民以个人、家庭为中心经营的新一轮股份制改革无法支持渔民转向外洋生产,反而瓦解了既有的大集体下合作承包制。所以,就渔业产权制度改革而言,并不存在脱离具体环境、生产要求和所需资本规模的、“一包就灵”“一股份就灵”的政策。同时,渔业组织产权制度还需要与渔业资源产权形成契配才能构成完整的渔业产权体系。改造渔业社会的产权制度要取得良好成效,一定需要注意和解决这两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