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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研究了美国与德国隐私信息方面的立法与政策,发现两国在保护隐私信息方法上的显著不同。美国认为自我监管与部门化监管的方法有助于建立透明的法律环境;此外,美国立法强调保护公共单位所持有的个人信息,而对私有单位及其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传递没有过多限制。而在德国,法律统一限定了私有部门和公有部门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传递,并由一个机构监管执行,这些差异并没有随全球电子化市场的发展而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