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5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以下简称“25条”)。这使非招标方式适用政府采购工程于法有据,也为可以不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选择承包供应商规范了程序,增加了透明度,有利于节约财政性资金,对防止招标人暗箱操作、预防腐败等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