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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则多数判定由全部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角度出发,这样的判决并不符合任何一个归责原则理论。在当前法律规范并未对此类侵权责任作明确规定的法制框架内,侵权之诉不宜作为受害人的最佳救济途径,而应另寻他路,如介入刑事公权力、工伤赔偿、意外伤害保险、生命保险以及社会保障等,都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