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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怒江水电开发的争论始于2003年,时至今日尚未有最终定论。是“留给子孙后代一条生态河流”还是“给怒江人民一条出路”突显了价值取向的对立。本文试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怒江事件的价值冲突进行探讨,阐述平等作为法的价值在解决此类矛盾时的独特地位。
关键词怒江水电开发 代际公平 代内公平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17-02
一、怒江水电开发之争简介
2003年8月14日,由云南省怒江州完成的《怒江中下游流域水电规划报告》通过国家发改委主持评审。该报告规划出怒江水电的两库十三级开发方案。正当一切都在按计划进行的时候,北京和云南环保NGO人士在得知怒江要进行梯级电站开发后,发起了颇有声势的反对活动。时年9月,这个总投资近1000亿元的工程在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上搁浅。2004年2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怒江项目上批示说:“对这类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且有环保方面不同意见的大型水电工程,应慎重研究、科学决策。”
怒江州经济落后,交通不便,未解决温饱问题的人口占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地理条件恶劣,少数民族比重达92.2%,至今仍保留着刀耕火种的原始生产方式。但是怒江流经该州,在该州水域内有极其丰富的可开发的水电资源。可以说,这是怒江州发展经济,消除贫困的“救命稻草”。
但同时,怒江流域属少数民族聚居区,生物资源丰富,民族文化独特。包括怒江在内的“三江并流“风景区已于2003年被联合国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其高黎贡山也被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时怒江是我国与东南亚淡水鱼类区系最为重要的组成分。且怒江中下游所处横断山区,新构造运动活跃。应该说,保护怒江这条原始生态河流具有极其重要的环境和生态意义。
一时间,是“给子孙后代保留一条生态河流”还是“给怒江人民一条出路”成为争议的焦点。在笔者看来,这场争论虽始于五年以前,但时至今日,仍是许多环保人士、学者探讨的热门话题。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解读,或许有更深远的意义。
二、人类的“最大幸福”与享有资源的“代际公平”
当今地球资源的有限性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基于此罗尔斯通等环境学者提出了一种新的环境伦理观,倡导传统的以人类的眼前利益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应逐渐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取向转化。这种价值观的特点在于:“它不仅强调当代人和之间的分配正义和改正正义,更强调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资源分配上的公平和平等。”“代际公平”概念即着眼于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拥有平等的机会享用地球上的环境资源利益。
人类社会的目的应当是实现、保护所有世代的福利和幸福。从当今现实来看,有限的环境资源如果不加以保护、合理利用将不足支撑人类的永续发展,明确后代人对于环境资源的权利有了现实的意义。首先提出“代际公平”理论的华盛顿大学爱迪·布朗·韦丝教授进一步提出:“人类的每一代人都是对后代人的地球自然资源利益的托管人,每一代人之间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权利是平等的。一方面,当代人是拥有有限的终生财产的受益人;另一方面,当代人又是对后代负有义务的受托人,而后代则是持久不断的地球的祖传遗产的受益人。”这种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在确保人类的永续性的同时,明确了世代间的平等作为基本出发点,这体现了正义的价值取向。正义与平等密不可分,多数学者在描述正义时认可以下的表述:同样的情况应当同样的对待。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提出“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概念’。”罗尔斯在其巨作《正义论》中提出了正义的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明确了这样的观点:每个人都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地位和权力对所有人开放,每个人在机会上是平等的。我们可以认为:人类各代都要在地球上生存和发展,都对地球上所禀赋的自然资源财富拥有均等的享用权。从人类历史发展来看,后代人还应该拥有同当代人同等乃至更好的发展机会。
与此同时,韦丝教授也特别强调这种代际权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集体的权利。鉴于地球处于为后代人的托管之下,当代人有责任保护地球环境以使它能被完好地传给后代人。所以当今的人类活动不只是为了当代人的幸福,更是薪火相传为了人类整体的福祉。某种程度上说,保护现有环境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不仅体现了价值上的平等追求,也符合社会功利的价值取向。边沁将功利原则表述为“最大幸福原则或最大福利原则”,他认为“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向大于其任何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向时,则可以说它是符合或遵从功利原则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曾指出:“功利论从一开始就具有公益论的性质。”功利主义带有的公益性要求将人类行为的着眼点设定在人类整体利益上。基于此,西季威克要求“把整体的幸福而不是任何个人的幸福除非它被当作整体的一个因素来考虑当作行为的终极目的”。人类社会深受功利主义的熏陶,抉择环境问题时也会将整个人类社会在时间维度上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满足人类整体的最大幸福、实现最大利益。
回到怒江的现实,当这一代人发展经济的权利影响到了后代人平等享有环境资源的时候,确保代际间的平等权利应该是我们的出发点,“实现人类的最大幸福”应该是我们如何抉择的衡量标准。面对如怒江水电开发这般的利益冲突,我们应该遵循韦丝教授提出的“保存选择原则”,即每一代人既应为后代人保存自然的和文化的资源的多样性,以避免不适当地限制后代人在解决他们的问题和满足他们的价值时可得到的各种选择,又享有可与他们的前代人相比较的多样性的权利。
三、发展经济的“代内公平”
当我们选择保护怒江的生态利益,放弃开发水电资源,就意味着要牺牲怒江州人民脱贫致富、经济发展的权利作为代价。这是实现“代际公平”的无奈之举,同时社会功利“实现最大幸福”也给与了我们足够的借口,但是少数人“代内公平”的平等发展权利也不应该因此被忽视。
从怒江州实际来看,开发水电是其摆脱贫困的唯一出路。去年全州财政收入只有1亿多。而13级水电的开发将每年给怒江州带来10亿元的地税收入。目前全州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935元。移民搬迁将给每位移民带来5-7万元的补助,可以修一栋房、造一亩田,还可以修路办学校。农民搬下山后也可以改变刀耕火种砍伐树木的耕作方式,有利于植被的保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全国各族人民都要平等的权利追求自身的幸福;为了维护怒江的原始生态,剥夺掉怒江州人民脱贫的唯一机会是否导致了个别的不正义?
如罗尔斯所诟病的一样,功利主义会带来个别的不正义。他认为,功利主义的承诺只是为了最大化的一般福利,而不去保证平等的最大化。在功利主义的理论中包含着为了他人的更大整体利益的获得可能牺牲一些人的利益。他坦言“用一些人的较多收益来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诺齐克亦指出:“功利主义理论总被这样一种功利怪物纠缠着。功利主义要求我们大家都为这一怪物牺牲以增加总的功利。”的确,“最大化幸福”很有可能使少数人被忽视。与此相反,罗尔斯宣称他的正义原则优先于功利主义原则。从他的自由平等原则来看,他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诚然,罗尔斯的观点是建立在自由主义思想之上,个人权利的神圣性是其理论内核。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其观点所带给我们的启示。他认为一个社会的核心是正义,而正义最核心的概念即是平等。卢梭也认为“社会契约是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确是人人平等的。”但是正义毕竟是一种上善的追求,完全、纯粹的平等毕竟不易实现。罗尔斯也承认“社会不平等也是允许的,但这仅仅在于每一个人从中受益,如果一个人处境比其他人更坏,正义就在于它决不会比没有这种不平等更好。”依照他的观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和负担应该尽量平等的分配,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最大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的存在,任何人或者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没有充分的道德理由享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
笔者认为,在放弃水电开发的问题上,怒江州人民无疑成为了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的最少受惠者。基于人类共同的利益考虑,怒江人民需要放弃自身脱贫的唯一机会换取怒江生态资源的保护。但是作为社会最少受惠者的牺牲并没有受到社会平等的重视,在“环境利益优先”这一冠冕堂皇的口号下,这少数人丧失了作为当代人所平等拥有的发展权利和机会而未获得补偿,这不是“代内公平”的要义。
四、正义与功利的调和:以平等为核心
怒江开发矛盾的实质还是利益平衡问题。依据庞德的观点:保护社会资源方面的利益和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自主、机会、生活条件等)之间的冲突同属于社会利益位阶上利益的冲突。笔者认为:保护怒江独特生态价值维护人类共同利益与怒江人民丧失脱贫机会而导致的不正义两者之间并不是不可调和的。解决这般的矛盾,平等的思想应该是调和剂,这也是“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的共同含义。
正义论者的思想核心即是平等的观念,被其诟病的功利主义也并不是从始至终忽视少数人的权利。自边沁之后,很多功利主义的辩护者修正了功利主义的极端性。比如密尔在《功利主义》中阐述到“所有人的幸福(假定他们在程度上是相等的)都是同等重要的。”西季威克也主张“用某种公正(或对幸福的正确分配)原则来补充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金里卡面对罗尔斯的批判,更是表明:“功利主义的平等主义原则强调每个人都有平等的道德地位,每个人的地位都与他人一样,因此每个人的偏好都应该被纳入效用计算。”经验告诉我们:功利与正义不是不可调和,平等的观念都蕴于其中。
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尤其要平等地对待各地方人民的发展权利,特别要关注在追求人类环境利益、实现代际间的机会平等的大前提下为此作出牺牲的当代某些人群的平等权利,对其因社会功利的原因而丧失的平等权利进行一定的补偿。我们可以吸收罗尔斯补偿的原则的合理性。他认为差别原则导致了补偿原则的必要性。根据补偿原则,社会应该对那些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者给与较大的关注。“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提高机会最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蓄率,必须相应地减轻承受这种苦难者的负担。”怒江人民应该拥有平等的被社会尊重和对待的权利。德沃金认为每个人都享有“作为平等的人被对待”的权利,或者“社会应当予以尊重,承认其尊重和平等考虑”的自然权利。政府应该尽可能创造更多的机会去发展怒江经济,比如政府可以投资发展旅游等较为环保的产业以提供给当地人就业机会;同时可以建立长效的经济补偿机制等。平等关怀和尊重人民的权利,关注局部的不平等,这与社会集体目标不相冲突,也应该落到实际。
怒江水电开发正在加紧进程,众多环保人士也坦言开发水电很难被阻止。但是不管怎样,怒江争端对于中国环保事业和NGO组织的成长都是一块里程碑,带给我们的法理学思考仍然值得我们继续。
归根到底怒江之争是价值取向的冲突。维护人类整体利益也好,脱贫致富也罢,无非都是不同人群从不同的立场出发,根据不同的社会道德原则进行的选择。道德生活很复杂,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有唯一的道德原则能解决现实中的所有问题,而只能依靠我们的经验、理性、良知,在具体的道德生活中对各种道德原则进行区分选择,在不同的原则之间保持平衡,依靠多种原则的相互补充来减少彼此的劣势。不管是当代人之间还是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如果为一部分人关上了一扇门,就应该为其打开另外一扇窗。
注释:
http://finance.sina.com.cn/g/20050711/12061782962.shtml.
杨心宇主编.法理学研究:基础与前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2页.
[印]乔德赫瑞.黄列译.代与代之间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权的基础.外国法译评.1998(3).第14页.
[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8页.
[美]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2页,第1页,第23页,第57页,第302-303页.
王曦.论国际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法学评论.1998(3).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周辅城.西方伦理名著选辑(下卷).第212页.
马恩全集(第三卷).第484页.杨通进.功利、正义与集体主义.现代哲学.1997(3).
[英]西季威克.廖申白译.伦理学方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9页,第430页.
[美]诺齐克.何怀宏译.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1页.
[法]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4页.
刘格华.正义、功利与平等理论—罗尔斯与金里卡功利主义思想之比较.长沙大学学报.2007(7).
[英]密尔.功利主义.彼切姆.雷克勤译.哲学的伦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参考文献:
[1]杨通进.功利、正义与集体主义.现代哲学.1997(3).
关键词怒江水电开发 代际公平 代内公平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17-02
一、怒江水电开发之争简介
2003年8月14日,由云南省怒江州完成的《怒江中下游流域水电规划报告》通过国家发改委主持评审。该报告规划出怒江水电的两库十三级开发方案。正当一切都在按计划进行的时候,北京和云南环保NGO人士在得知怒江要进行梯级电站开发后,发起了颇有声势的反对活动。时年9月,这个总投资近1000亿元的工程在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上搁浅。2004年2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怒江项目上批示说:“对这类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且有环保方面不同意见的大型水电工程,应慎重研究、科学决策。”
怒江州经济落后,交通不便,未解决温饱问题的人口占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地理条件恶劣,少数民族比重达92.2%,至今仍保留着刀耕火种的原始生产方式。但是怒江流经该州,在该州水域内有极其丰富的可开发的水电资源。可以说,这是怒江州发展经济,消除贫困的“救命稻草”。
但同时,怒江流域属少数民族聚居区,生物资源丰富,民族文化独特。包括怒江在内的“三江并流“风景区已于2003年被联合国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其高黎贡山也被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时怒江是我国与东南亚淡水鱼类区系最为重要的组成分。且怒江中下游所处横断山区,新构造运动活跃。应该说,保护怒江这条原始生态河流具有极其重要的环境和生态意义。
一时间,是“给子孙后代保留一条生态河流”还是“给怒江人民一条出路”成为争议的焦点。在笔者看来,这场争论虽始于五年以前,但时至今日,仍是许多环保人士、学者探讨的热门话题。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解读,或许有更深远的意义。
二、人类的“最大幸福”与享有资源的“代际公平”
当今地球资源的有限性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基于此罗尔斯通等环境学者提出了一种新的环境伦理观,倡导传统的以人类的眼前利益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应逐渐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取向转化。这种价值观的特点在于:“它不仅强调当代人和之间的分配正义和改正正义,更强调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资源分配上的公平和平等。”“代际公平”概念即着眼于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拥有平等的机会享用地球上的环境资源利益。
人类社会的目的应当是实现、保护所有世代的福利和幸福。从当今现实来看,有限的环境资源如果不加以保护、合理利用将不足支撑人类的永续发展,明确后代人对于环境资源的权利有了现实的意义。首先提出“代际公平”理论的华盛顿大学爱迪·布朗·韦丝教授进一步提出:“人类的每一代人都是对后代人的地球自然资源利益的托管人,每一代人之间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权利是平等的。一方面,当代人是拥有有限的终生财产的受益人;另一方面,当代人又是对后代负有义务的受托人,而后代则是持久不断的地球的祖传遗产的受益人。”这种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在确保人类的永续性的同时,明确了世代间的平等作为基本出发点,这体现了正义的价值取向。正义与平等密不可分,多数学者在描述正义时认可以下的表述:同样的情况应当同样的对待。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提出“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概念’。”罗尔斯在其巨作《正义论》中提出了正义的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明确了这样的观点:每个人都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地位和权力对所有人开放,每个人在机会上是平等的。我们可以认为:人类各代都要在地球上生存和发展,都对地球上所禀赋的自然资源财富拥有均等的享用权。从人类历史发展来看,后代人还应该拥有同当代人同等乃至更好的发展机会。
与此同时,韦丝教授也特别强调这种代际权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集体的权利。鉴于地球处于为后代人的托管之下,当代人有责任保护地球环境以使它能被完好地传给后代人。所以当今的人类活动不只是为了当代人的幸福,更是薪火相传为了人类整体的福祉。某种程度上说,保护现有环境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不仅体现了价值上的平等追求,也符合社会功利的价值取向。边沁将功利原则表述为“最大幸福原则或最大福利原则”,他认为“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向大于其任何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向时,则可以说它是符合或遵从功利原则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曾指出:“功利论从一开始就具有公益论的性质。”功利主义带有的公益性要求将人类行为的着眼点设定在人类整体利益上。基于此,西季威克要求“把整体的幸福而不是任何个人的幸福除非它被当作整体的一个因素来考虑当作行为的终极目的”。人类社会深受功利主义的熏陶,抉择环境问题时也会将整个人类社会在时间维度上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满足人类整体的最大幸福、实现最大利益。
回到怒江的现实,当这一代人发展经济的权利影响到了后代人平等享有环境资源的时候,确保代际间的平等权利应该是我们的出发点,“实现人类的最大幸福”应该是我们如何抉择的衡量标准。面对如怒江水电开发这般的利益冲突,我们应该遵循韦丝教授提出的“保存选择原则”,即每一代人既应为后代人保存自然的和文化的资源的多样性,以避免不适当地限制后代人在解决他们的问题和满足他们的价值时可得到的各种选择,又享有可与他们的前代人相比较的多样性的权利。
三、发展经济的“代内公平”
当我们选择保护怒江的生态利益,放弃开发水电资源,就意味着要牺牲怒江州人民脱贫致富、经济发展的权利作为代价。这是实现“代际公平”的无奈之举,同时社会功利“实现最大幸福”也给与了我们足够的借口,但是少数人“代内公平”的平等发展权利也不应该因此被忽视。
从怒江州实际来看,开发水电是其摆脱贫困的唯一出路。去年全州财政收入只有1亿多。而13级水电的开发将每年给怒江州带来10亿元的地税收入。目前全州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935元。移民搬迁将给每位移民带来5-7万元的补助,可以修一栋房、造一亩田,还可以修路办学校。农民搬下山后也可以改变刀耕火种砍伐树木的耕作方式,有利于植被的保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全国各族人民都要平等的权利追求自身的幸福;为了维护怒江的原始生态,剥夺掉怒江州人民脱贫的唯一机会是否导致了个别的不正义?
如罗尔斯所诟病的一样,功利主义会带来个别的不正义。他认为,功利主义的承诺只是为了最大化的一般福利,而不去保证平等的最大化。在功利主义的理论中包含着为了他人的更大整体利益的获得可能牺牲一些人的利益。他坦言“用一些人的较多收益来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诺齐克亦指出:“功利主义理论总被这样一种功利怪物纠缠着。功利主义要求我们大家都为这一怪物牺牲以增加总的功利。”的确,“最大化幸福”很有可能使少数人被忽视。与此相反,罗尔斯宣称他的正义原则优先于功利主义原则。从他的自由平等原则来看,他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诚然,罗尔斯的观点是建立在自由主义思想之上,个人权利的神圣性是其理论内核。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其观点所带给我们的启示。他认为一个社会的核心是正义,而正义最核心的概念即是平等。卢梭也认为“社会契约是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确是人人平等的。”但是正义毕竟是一种上善的追求,完全、纯粹的平等毕竟不易实现。罗尔斯也承认“社会不平等也是允许的,但这仅仅在于每一个人从中受益,如果一个人处境比其他人更坏,正义就在于它决不会比没有这种不平等更好。”依照他的观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和负担应该尽量平等的分配,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最大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的存在,任何人或者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没有充分的道德理由享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
笔者认为,在放弃水电开发的问题上,怒江州人民无疑成为了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的最少受惠者。基于人类共同的利益考虑,怒江人民需要放弃自身脱贫的唯一机会换取怒江生态资源的保护。但是作为社会最少受惠者的牺牲并没有受到社会平等的重视,在“环境利益优先”这一冠冕堂皇的口号下,这少数人丧失了作为当代人所平等拥有的发展权利和机会而未获得补偿,这不是“代内公平”的要义。
四、正义与功利的调和:以平等为核心
怒江开发矛盾的实质还是利益平衡问题。依据庞德的观点:保护社会资源方面的利益和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自主、机会、生活条件等)之间的冲突同属于社会利益位阶上利益的冲突。笔者认为:保护怒江独特生态价值维护人类共同利益与怒江人民丧失脱贫机会而导致的不正义两者之间并不是不可调和的。解决这般的矛盾,平等的思想应该是调和剂,这也是“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的共同含义。
正义论者的思想核心即是平等的观念,被其诟病的功利主义也并不是从始至终忽视少数人的权利。自边沁之后,很多功利主义的辩护者修正了功利主义的极端性。比如密尔在《功利主义》中阐述到“所有人的幸福(假定他们在程度上是相等的)都是同等重要的。”西季威克也主张“用某种公正(或对幸福的正确分配)原则来补充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金里卡面对罗尔斯的批判,更是表明:“功利主义的平等主义原则强调每个人都有平等的道德地位,每个人的地位都与他人一样,因此每个人的偏好都应该被纳入效用计算。”经验告诉我们:功利与正义不是不可调和,平等的观念都蕴于其中。
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尤其要平等地对待各地方人民的发展权利,特别要关注在追求人类环境利益、实现代际间的机会平等的大前提下为此作出牺牲的当代某些人群的平等权利,对其因社会功利的原因而丧失的平等权利进行一定的补偿。我们可以吸收罗尔斯补偿的原则的合理性。他认为差别原则导致了补偿原则的必要性。根据补偿原则,社会应该对那些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者给与较大的关注。“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提高机会最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蓄率,必须相应地减轻承受这种苦难者的负担。”怒江人民应该拥有平等的被社会尊重和对待的权利。德沃金认为每个人都享有“作为平等的人被对待”的权利,或者“社会应当予以尊重,承认其尊重和平等考虑”的自然权利。政府应该尽可能创造更多的机会去发展怒江经济,比如政府可以投资发展旅游等较为环保的产业以提供给当地人就业机会;同时可以建立长效的经济补偿机制等。平等关怀和尊重人民的权利,关注局部的不平等,这与社会集体目标不相冲突,也应该落到实际。
怒江水电开发正在加紧进程,众多环保人士也坦言开发水电很难被阻止。但是不管怎样,怒江争端对于中国环保事业和NGO组织的成长都是一块里程碑,带给我们的法理学思考仍然值得我们继续。
归根到底怒江之争是价值取向的冲突。维护人类整体利益也好,脱贫致富也罢,无非都是不同人群从不同的立场出发,根据不同的社会道德原则进行的选择。道德生活很复杂,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有唯一的道德原则能解决现实中的所有问题,而只能依靠我们的经验、理性、良知,在具体的道德生活中对各种道德原则进行区分选择,在不同的原则之间保持平衡,依靠多种原则的相互补充来减少彼此的劣势。不管是当代人之间还是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如果为一部分人关上了一扇门,就应该为其打开另外一扇窗。
注释:
http://finance.sina.com.cn/g/20050711/12061782962.shtml.
杨心宇主编.法理学研究:基础与前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2页.
[印]乔德赫瑞.黄列译.代与代之间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权的基础.外国法译评.1998(3).第14页.
[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8页.
[美]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2页,第1页,第23页,第57页,第302-303页.
王曦.论国际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法学评论.1998(3).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周辅城.西方伦理名著选辑(下卷).第212页.
马恩全集(第三卷).第484页.杨通进.功利、正义与集体主义.现代哲学.1997(3).
[英]西季威克.廖申白译.伦理学方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9页,第430页.
[美]诺齐克.何怀宏译.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1页.
[法]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4页.
刘格华.正义、功利与平等理论—罗尔斯与金里卡功利主义思想之比较.长沙大学学报.2007(7).
[英]密尔.功利主义.彼切姆.雷克勤译.哲学的伦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参考文献:
[1]杨通进.功利、正义与集体主义.现代哲学.19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