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县山林纠纷的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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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阐述了景宁县山林纠纷的现状,分析了山林纠纷的特点,并提出了解决山林纠纷的对策。
  关键词山林纠纷;现状;特点;对策;浙江景宁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0)01-0228-02
  
  景宁畲族自治县是浙江省9个重点林区县之一,也是全国重要的集体林区。“九山半水半分田”的自然条件决定了林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景宁县的工农业生产尤其是农村经济的发展对资源的依赖性强,资源型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高。林业肩负着促进山区经济发展和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双重使命。林业是农民的命脉,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景宁畲族自治县森林资源十分丰富,全县林业用地16.16万hm2,占总面积的83.01%;人均林地1.15hm2,农民的经济发展全以山林土地为依托,吃山用山全靠山;森林面积15.17万hm2,蓄积量757.37万m3,毛竹4 023.62万株,林木绿化率79.4%。下辖5个镇,1个管理区,16个乡,2个国有林场,1个森林公园,1个自然保护区,283个行政村,据2007年统计年报资料,全县总人口为16.9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4.02万人。
  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农村林区,林区社会经济得到不断发展,林区的林地、林木已经成为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农民经济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大量的山林土地得到了建设和利用,过去的荒山荒地价值明显,村民为了获得更大利益,逐步形成了“寸土必争”的局面,具初步统计林业收入占总收入40%以上。因而农村的山林承包权和经营权越来越被人们重视,但山林承包权和经营权之间纠纷存在极为普遍现象,為此,山林土地纠纷争议案件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林区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已经成为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社会不稳定主要因素之一。如果不及时调处或者调处不当,就会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社会的可持续性和谐发展,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就会遭到不应该的严重破坏[1-4]。因此,积极调处山林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十分必要。
  
  1山林纠纷现状
  
  各个时期对山林、土地资源管理的政策不一,权属变化未及时调整和规范,造成权属管理混乱。第1次是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把土地分给了农民;第2次是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个体农民所有的土地通过作价入社转变为集体所有;第3次是农业“四固定”,随着大范围的队、社规模调整,集体之间的山林、土地也作了较大的变化;第4次是1982年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保责任制即林业“三定”,在“四固定”的基础上,对山林土地权属进行了全面清理,实行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当分离。4次变动中,土地改革、林业“三定”都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了权属证书,确认了山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5次是1991年开展了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第6次是2006年又开展了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由于证照核发的久远性、多阶段,加上山林管理粗放和核发证照工作中的失误,是引发山林权属争议的直接因素。
  近3年来,景宁县在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以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执政为民,秉公执法,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致力调处山林纠纷。通过了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乡镇(管理区)政府的共同努力,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坚持以“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原则,采取分级调处,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新局面,取得了一定绩效。通过不懈的努力,从原来的852起积案减少到318起,2009年解决了2起长达27年的山林纠纷,其中一起是乡际纠纷,另一起是乡林场与2个村的山林纠纷,面积共133.33hm2;裁决了13个不同单位的山林纠纷,调解了4个乡内纠纷,1个县际纠纷。切实维护了林农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及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同时对生态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尽管每年解决了不少的山林纠纷案件,由于历史遗留和人为因素、特别是近几次的林改工作,由于时间短、任务重,工作中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留下后遗症,导致新的山林纠纷案件还是有增无减。近年来,农村建设的开发项目增多,山林也经过了几十年的经营,山林价值不断提高,有些漏登的无证山和界址不明显或林相发生变化后故意侵占对方山林而引发争执时有发生。过去有些纠纷已经过调解和裁决的,因当初书写含糊,表述不清又重新形成新的争议。使景宁县成为山林纠纷多发县,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2山林纠纷的特点
  
  解决山林纠纷的有效证据应该是林权证。但是,根据景宁县的实际情况,许多山林纠纷案件还必须参考解放初的土地证、合作化、四古定等相关的资料,土改已经40多年,有较多的证据收集困难和许多案件的具体事实无法认定,给及时调处山林纠纷带来很大困难。
  
  2.1群体性、破坏性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往往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以及单位与单位之间,涉及面广,牵涉人员之多,如不及时、慎重处理即有可能引发严重的毁林、械斗等恶性事件。
  
  2.2复杂性
  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极其复杂,既有因过去确权定界时工作粗糙引起的,也有因政策频频变动造成的。还有因山权、林权分离,一方有管理使用权却多年未经营管理,而另一方虽无管理使用权却长期管理使用,形成事实耕管等。另一方面是证据不易收集或证据缺乏,或时间跨度长,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等,导致山林土地纠纷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同时山林土地纠纷往往与其他矛盾相伴而生,并多由其他矛盾诱发,特别是相邻关系的恶化,导致很难调解结案。
  
  2.3长期性、反复性
  由于山林土地权属政策多次变化,历史上划界确权工作粗放,一起山林土地纠纷经过组、村调解,县乡(镇)政府调处复议,最后进入司法程序,仍无法平息。有时一起争议往往是在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市政府复议决定、县法院判决、市法院终审判决间反复进行,持续数年。
  
  2.4动态性
  鉴于林业的性质和山林纠纷的成因及所产生的特点,随着林业地位的提高,林业生产活动的进一步深入,山林纠纷是一个不断解决和不断产生的过程。近几年来,随着林改政策的不断深化和林业生态发展,农民依赖山林意识日渐趋高涨,山林成为林农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价值不断提高,其用途也广,是农村农民经济收入主导产业,因此纠纷协商的余地越来越少。许多的老大难案件,案发时间长,有的发生过械斗,当事人已积怨较深,很难协商,稍有不慎,还极易导致矛盾激化,不利于调解,政府部门有时处于相当被动。
  
  3对策
  
  3.1加强对山林纠纷工作的领导
  林木、林地是林农的主要生产资料,关系到林区的安定团结和经济的发展,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把其纳入主要的议事日程。强化领导,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3.2加大农村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力度
  制定相应各类章程、公约,积极向村民宣传法律法规,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对已发生的纠纷进行调处,增强村民的法律法规意识。一方面组织开展“法律服务进村”活动,通过普法工作营造法制氛围。另一方面,加大对职能部门及村干部的培训力度,组织学习《森林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努力提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培养一批“知识型”、“业务型”的调解骨干。促进自身调处工作的规范化,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杜绝违法调处纠纷。
  
  3.3做好原山林土地权属证的完善和补充工作,杜绝纠纷产生
  组织勘界绘图,对辖区村与村之间、单位之间、企业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山林土地使用地界进行勘界。制作相关证书和图纸,由双方签字认可,明晰四至,从源头上杜绝纠纷产生。
  
  3.4树立“大服务”的工作意识
  各级政府部门要重视农村山林土地纠纷调处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积极作用,正视深化农村改革出现的新矛盾,立足于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农村党组织和调解组织要做好调处工作的同时为行政调处部门在调处纠纷中献计献策,帮助预测纠纷发生,调处可能引发的新矛盾。
  
  3.5强化调解,多做疏导教育工作,努力做到“以调为主,裁决为辅”
  在林业生产和管理中,山林权属争议难免要发生的,但大多发生在本村、组人民内部。通常双方争议的标的不大。往往多由其他一些因素诱发,且多与其他矛盾相伴而生,可利用“族长”或当时分山知情人以及当地原村、组干部的证明作现场调解。如果及时加以协调或处理,将调解作为政府处理的前置条件和必经程序,大部分矛盾還是可以化解的。国家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双方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调解决。根据分级调处的原则,努力做到“四不出”:组内纠纷不出组;村里纠纷不出村;乡镇内纠纷不出乡镇;县内纠纷不出县。在调处过程中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达成共识,镇政府少强行下达处理决定。若通过司法或行政手段解决,一是处理程序复杂,增加当事人诉累,二是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一件官司一代仇”,不利于当事双方今后的生产生活和团结,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如果只追求结案,不注重矛盾的实际解决,社会出现“案了官仇未了,上访量增多”的不良现象。
  
  3.6提高打“硬战”、“办铁案”的工作能力
  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土地纠纷的分级管理原则,抽调懂得法律、熟悉业务、作风踏实、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组成调处队伍。按照法定程序,对农村山林土地纠纷进行调查、取证、调处,对多次调解仍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惧怕麻烦、不惧怕群众上访,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以政府名义制作下发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处理决定。毫不含糊地对纠纷进行处理,做到接触一起调处一起,将案件办成铁案。严格杜绝久调不结的现象发生。
  
  3.7认真宣传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立足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2个渠道的作用,明确规定了调解仲裁的方式、程序,为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巩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任务目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它的颁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为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健全农村土地
  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制定和完善仲裁规则和工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开展广泛深入学习宣传活动。将2009年12月确定为《仲裁法》宣传月。各乡(镇)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为有利时机,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与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紧密结合起来,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采取印制宣传标语、组织宣讲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推动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三是开展培训工作,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按照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和仲裁员、调解员开展培训工作,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和普法规划,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四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各乡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相应的工作规章制度。五是确保人员编制。山林纠纷办公室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保障调解仲裁工作经费,为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实施、正常运作。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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