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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企业与某市政府之间的股权纠纷案件,一审时因政府不出庭也不举证,法院依法判决政府败诉,赔偿企业99万余元损失。政府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赢了官司,但因一审拒不出庭也不举证,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被南京中院罚款10万元(9月11日《现代快报》)。
一般来说,地方政府是处罚别人的主儿,政府对于公民违法行政处罚项目,可谓数不胜数,行政处罚也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而这次地方政府自己被处罚了,似乎忘记了司法机关也有罚款的权力。赢了官司又怎的?有理也不能胡来,不管是谁违法都要付出代价。
放着能赢的官司为什么不出庭,任案件一审败诉?可能原因有二:一是该市政府平时办事拖拉的“行政不作为”已经习惯了,根本没把法院的传票当回事;二是该市政府平时高高在上的“官老爷作风”已经习惯了,你法院的人、财、物管理都在我手中,量你也不敢对我怎么样。
法院还就较了这个真,不出庭应诉就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判你败诉没得商量。二审你积极出庭应诉了,判你胜诉合乎法律。但是,这“一败一胜”的过程,不但法院被耍得团团转,并且这样玩“证据突袭”让原告也跟着受拖累。
政府被罚罪有应得,但是也应当注意到,政府罚行政相对人的钱,行政相对人是要自己掏腰包的,而法院罚政府的钱,最终出的却是纳税人的钱。这等于是政府不作为,板子却打在了纳税人的屁股上。另外,法院的罚款最终还是要上交政府,只不过中级法院上交的是上级政府而已,仍是“落叶归根”了。
实行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政府守法是法治的重心和突破口,积极应诉、正面回应当事人的诉讼,也是政府守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政府自己都不守法,只让老百姓守法,法治社会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并且“民告官不见官”的情形,伤害的不只是政府形象,还有司法的权威。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以此来着力打造“平权政府”形象。而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的诉讼权利更是平等的。不管哪种诉讼,政府在法庭之中都只是与原告“平起平坐”的当事人,只有诉讼“权利”,没有行政“权力”。
法院看似很重的处罚,对政府来说实际上难触及其痛痒。该市政府的上级监察机关应以此案件为线索,追究相关“该出庭不出庭”的行政责任,不能让政府拿着纳税人的钱交罚款慷他人之慨,并以此案件为契机认真治理“行政不作为”的痼疾。只有这一“罚单”让政府违法责任人给买去,才能以儆效尤,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一般来说,地方政府是处罚别人的主儿,政府对于公民违法行政处罚项目,可谓数不胜数,行政处罚也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而这次地方政府自己被处罚了,似乎忘记了司法机关也有罚款的权力。赢了官司又怎的?有理也不能胡来,不管是谁违法都要付出代价。
放着能赢的官司为什么不出庭,任案件一审败诉?可能原因有二:一是该市政府平时办事拖拉的“行政不作为”已经习惯了,根本没把法院的传票当回事;二是该市政府平时高高在上的“官老爷作风”已经习惯了,你法院的人、财、物管理都在我手中,量你也不敢对我怎么样。
法院还就较了这个真,不出庭应诉就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判你败诉没得商量。二审你积极出庭应诉了,判你胜诉合乎法律。但是,这“一败一胜”的过程,不但法院被耍得团团转,并且这样玩“证据突袭”让原告也跟着受拖累。
政府被罚罪有应得,但是也应当注意到,政府罚行政相对人的钱,行政相对人是要自己掏腰包的,而法院罚政府的钱,最终出的却是纳税人的钱。这等于是政府不作为,板子却打在了纳税人的屁股上。另外,法院的罚款最终还是要上交政府,只不过中级法院上交的是上级政府而已,仍是“落叶归根”了。
实行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政府守法是法治的重心和突破口,积极应诉、正面回应当事人的诉讼,也是政府守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政府自己都不守法,只让老百姓守法,法治社会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并且“民告官不见官”的情形,伤害的不只是政府形象,还有司法的权威。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以此来着力打造“平权政府”形象。而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的诉讼权利更是平等的。不管哪种诉讼,政府在法庭之中都只是与原告“平起平坐”的当事人,只有诉讼“权利”,没有行政“权力”。
法院看似很重的处罚,对政府来说实际上难触及其痛痒。该市政府的上级监察机关应以此案件为线索,追究相关“该出庭不出庭”的行政责任,不能让政府拿着纳税人的钱交罚款慷他人之慨,并以此案件为契机认真治理“行政不作为”的痼疾。只有这一“罚单”让政府违法责任人给买去,才能以儆效尤,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