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辩胜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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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胜于雄辩,这是我们常用的成语,意思是说,真实事情比强有力的辩解更有说服力。
  雄辩胜于事实,是我为本文起的题目。说的是,如果辩解强有力、十分煽情而很能打动人心的话,就可能颠覆事实,假的就成了真的。
  这种事情就发生在法制健全甚至成为我们楷模的现实美国。而且也是由于制度上的原因。还会继续发生下去。因为那里不仅有我前一篇文章中所讲的陪审团制度,而且还有敏感的警察、好事的检察官和富有想像力的律师。这些人组合在一起,不仅会无事生非,将一些鸡毛蒜皮、完全可以协商解决的小事扯上法律官司;还可能夸大罪名,将犯有小错的人逼成雨果笔下的冉阿让,上演一幕幕现代版的《悲惨世界》;也可能瞒天过海,凭借三寸不烂之舌将事实上的罪行掩盖,从而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敏感警察
  
  下面这个曾轰动一时的案例说明了欧美法律之间的区别。
  几年前,一个瑞典妇女在纽约街头咖啡厅闲坐时,为了让刚出生不久的宝宝晒晒太阳,就把婴儿车推到窗外,自己坐在屋里,隔窗欣赏着自己的孩子。不料没一会儿警察就过来要推走婴儿车。她冲出去理论反而被警察逮捕,理由是遗弃婴儿,因为有人看到她这样做,把她给告了。这个可怜的妇女不仅进了牢房,吃了官司。还要为领回小宝宝抗争。
  这件事引起一场轩然大波,引发了媒体关于法律规定和不同种族生活习惯的讨论。欧洲的媒体指出:美国是个刻薄的国家,鼓励告发行为。让人与人之间处在对立的状态,甚至夫妻关系也如此。
  其实。这是一件经过当场解释就可以将当事人放行的小事,美国警察却坚持有人告发就要办案捕人。警察按规定办事不肯通融,而检察官则位高权重,可以决定量刑标准走个过场或使其免于起诉。不过,美国检察官常常是不听当事人的解释,将小事放大,能起诉的就起诉;又习惯将这类寨子一拖就是几个月,打持久战。我和我的朋友都遭遇过这类案件。
  
  不能挑战的权威
  
  我的一个朋友曾经因为停车的小事与警察理论,不小心手碰到了对方,结果被以袭警罪当场逮捕。他年近七十的老父亲见状上前理论,也被身强力壮的纽约警察摔倒并按在地上,腿脚多处受伤。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那几个警察还故弄玄虚地用步话机求救。不到几分钟,赶来增援的十几辆警车将纽约法拉盛那条小街围住,就像抓恐怖分子一样。
  所以,遇到纽约警察要躲着走,因为其权威不容挑战,即使他们做了愚蠢的决定。
  5月份我去纽约出公差。那天一上午的会谈使我有些疲惫,很想找个地方歇一会儿,恰逢当时是个阳光明媚的午后,于是我就在中城街心花园里找了个长椅。舒舒服服躺了下去。没有五分钟,三个警察就站到了我面前,如临大敌般把我围了起来,声色俱厉地警告我不能躺着,只能坐。这样一来,我连坐的兴致也没有了,乖乖地起身离去。
  9·11至今已经有六年多了。纽约的警察仍然像惊弓之鸟。他们对老百姓琐事的关注远超过防恐的需要:而检察官对这种事情往往有着无尽的热情,可他们碰到真正的大案却经常会栽跟头,给他们下绊的就是律师。“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他们扮演的角色有时真像魔鬼一般——如果被告有钱有势的话。有钱能使鬼推磨,在哪里都一样。
  
  富人辛普森
  
  辛普森的例子就非常典型。辛普森是美国上世纪90年代著名的美式橄榄球明星,在其前妻和男友先后被杀后,他成了主要嫌犯。检察官在搜集了各方面的证据后,准备逮捕他。他却开车拒捕,结果当地警方出动了大批警力,动用了几十辆警车。空中还有监视的直升机。
  当时我在法国。在电视上看到了这个画面,那是一个相当壮观的抓捕行动,也成了一个世纪性的大案。美国各大电视台几乎都放弃了正在播放的节目,转播这个新闻。这在当时是个全球瞩目的话题,我也跟踪了一段时间,看了判决前后的报道。
  作为旁观者和有良知的人,我在法国的同事和朋友都认为检察官的证据确凿,辛普森必入狱无疑,他也罪有应得。但陪审团的无罪判决却出乎大部分人的意料,因为这个陪审团里有几个黑人,他们在血淋淋的证据面前还是认定辛普森无罪,使后者得以开释。辛普森就是黑人,而且是美国最成功的黑人之一。
  而且,当时美国一些黑人还认为是白人制造了这个阴谋。故意让黑人丢脸。因此,这个没了两条性命的刑事案被加上了种族色彩,从而影响了判决。
  辛普森是大富豪,有钱打这个官司,请的自然也是名律师。为他辩护的律师因为赢得了这场举世瞩目的官司,名气越来越大,后来这家伙钱赚得太多了,很少再接案子,挣钱对他来说已不是生活所需了。
  
  穷人怨死鬼
  
  另一个案子则相反,那是上世纪90年代末期的事。纽约的四个警察在搜寻一个抢劫犯时,打死了一个无辜的黑人,而且还是在这个黑人的家门口把他打死的。
  四个白人警察当时正准备搜查这个黑人的家。他出来时,警察让他举起双手。这个黑人面对四个警察显然有些慌张,在举手之前。从兜里掏出一个钱包,或许是想拿什么证件给警察看。但纽约警察多年来一直警惕性很高。自我保护意识极强,他们认为这个黑人在掏枪。结果,警察在没看清对方掏什么东西的情况下就先发制人,乱枪齐射,四个警察在五米之内一共开了41枪。把这个毫无防备的黑人青年身上打得像马蜂窝。
  事后证明,这个黑人并不是他们要找的抢劫犯,身上也没有带武器,是无辜的受害者。这个事件在纽约黑人社会引起极大的愤慨,人们群情激愤,纷纷上街游行要求惩办凶手。但事后这四名白人警察竟被无罪释放,因为这是陪审团判决的结果!
  我当时刚到美国不久,对这个案件极为关注,因为无论谁都可能成为这些警察枪下的冤魂。警察太多了,当地居民反而没有了安全感。与辛普森不同,被警察的子弹打成蜂窝的这名黑人既没钱又没势,不会有知名律师替他打官司。而令当地人气愤的是。纽约政府借口“要公平审理此案”,就把该案的审判法庭设在远离纽约市的一个白人区,而不是案发地、黑人多的纽约市,结果暗审团成员都不是当地人。这种安排使四名白人警察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更荒唐的一幕则是律师导演的。我当时天天浏览这场官司庭辩的报道,看到那四名自人警察的律师在法庭上模拟当时的情景时,从怀里掏出一个黑皮夹,把手指卡在上边,把黑皮夹弄得像枪一样,以向陪审团成员证明当时黑人真是掏出了枪一样的东西,所以才引来41发子弹!
  看这个演示的许多人都表示了愤慨,但决定权不在观众;而那个白人居多的陪审团,因为中间有一个人同意辩护律师的演示。就使得这场诉讼以警察无罪而告终。
  
  只要争取一个人的同情   
  所以,能参与庭辩的律师才是“好样的”。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下,替原告起诉的检察官和被告律师的庭辩意义不同。检察官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如有一点偏差就会让被告逃避法律制裁。而且他必须争取陪审团12个人每个人的同情,少一个他的工作都会前功尽弃。被告的律师却不一样,他只要争取到12个人中任何一个人的同情,就可能使被告获得无罪的判决,或者是有罪的判决不成立,从而使被告获得自由。
  这看起来好像是律师的工作轻松,而检察官的工作难做。好像律师只要做十二分之一就能达到目的,而检察官却要做十二分的工作,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
  检察官在起诉之前,早做了大量的调查和取证,他们是在坚信被告有罪的情况下才打官司的,他们掌握了大量的一手材料。能先声夺人。而被告律师一样不能掉以轻心,他后发制人,必须在每个环节上都设法找出检察官的漏洞,才能在法庭上指出案件的破绽,争取陪审团的同情。
  美国的刑事案件审判中,检察官代表的是当地的人民,他们往往在起诉书上明白地写道,是某州某市的人民在起诉被告,所以他在案件审理中是代表着社会的利益,是在为人民申冤,为人民请命。与检察官抗衡就是与当地人民抗衡,而与人民抗衡的角色是很难当的,所以能参加庭辩的律师都得有相当的能力。
  许多出庭律师都是检察官出身,我就请过一位这样的律师。他是一位大名鼎鼎的华人律师,从小生长在美国,不仅做过法官的助理,当过检察官,还管过成千上万个纽约警察,深知政府内部运作的规则,懂得庭辩的谋略。这些人曾经长期从事过猫抓老鼠的游戏。知道路数与规则,后来他们改换门庭当律师赚钱,帮助老鼠被告躲避猫的利爪。
  
  会讲故事的人
  
  这些庭辩的律师都是会讲故事的高手。他们不仅能听出检察官讲述中的破绽,还能从检察官的上半截故事中演绎出下半截完成不同的结果,甚至可能讲出好几种结果,而且都合情合理。越有名的律师故事讲得越好,也就越能打动人,打动陪审团,使其做出无罪的判决或者无效的判决。
  即使不能马上驳倒检察官,他们也会找各种借口,利用法律上的各种规定将案件无休止地拖下去。当然,在这样的案子中,被告往往是有钱的,有足够的资源打这样的官司,就像在美国证券业的一些诉讼案件一样,那些被起诉的都是公司的大老板,他们有的是钱,可以请最好的律师替他们进行无休止的辩护。所以一般地讲,检察官不愿意轻易起诉这些公司的大老板,因为取胜的机会小,得不偿失。
  在美国,没有一个行业像律师那样普及而又那样让人恨爱交加。正直的律师当然有,但贪婪的律师更多。很多律师在第一次接触时都会给人很好的印象,显得通情达理又平易近人,他们会给你讲许多可能的选择,为你解释取胜的一个个步骤。但是当你签了协议、交了钱,就很可能发现那些选择部一个接一个地被推翻了,而自己与胜利的目标——也就是当时和律师商定的目标渐行渐远!
  再往后,你就知道了:不是律师在为你打工,而是你在为律师打工。
  我的朋友打了一个家具,却被同室的人搬走了。这个小官司被律师拖得又臭又长,两年都没打完,光律师费双方就花了20多万美元,而家具才值几万块。想和解,但律师不干,因为他们知道对方和自己的客户都有钱。他们说,自己会最终赢了官司而钱是要对方支付的,为什么不继续打下去呢?我的朋友无奈地对我说:我的时间也是钱啊,官司还需要几年啊?人到了这个时候只是想尽快结束官司,赢输已经无所谓了!
  
  有真正的法制社会吗
  
  美国是个没有警察就不能生活的社会,走在纽约街头,你看到警察的机会远大于巴黎或东京,但警察太多人们反而没有了安全感。美国也是个没有律师就不能运转的国家,在那里长期居住却碰不到需要律师的事情是不可能的,只是律师多。纠纷也就多。“报警”和“找律师”成了美国人常用的词汇,其深厚的土壤是刻薄的社会风气和鼓励告密的法制传统。
  美国警察会制造小的争端,将不该逮捕的人逮捕,检察官又将不该起诉的人起诉,以此增加个人业绩,也增加了国民经济产值。但事情闹大就扯上了陪审团,如果警方工作粗糙。又碰上一个有钱的嫌犯和大律师的话,事实就显得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对事实的解释和演绎。由于陪审团成员都是非专业人士,他们只是以平常人的理解来判断是非,所以一个专业出色、既善于察言观色又能言善辩的律师就可以推翻证据,颠覆事实。他们是大事端的制造者,创造的当然也是大规模的国民生产总值。
  美国法律有这样的规定: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成为证据。在辛普森案子中,辩护律师就是利用了这条规定,从而使血淋淋的证据无效。而对陪审团全体一致的规定则更为荒唐,因为无论在什么国家,少数服从多数都是被广泛认同的。
  所以,即使最完善的法制体系也不稳固,它会逐渐蜕变成为官僚所拥有、所解释的体系。在这样的体系下。社会财富被恣意浪费,人们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相互对立,从而背离这个规则建立者的初衷,也背离这个原则所捍卫的法制本身。人们的自由反而受到限制,法制从保护人到影响人的正常生活,就像黑社会一样,使人们的正常思考屈从于不合时宜的规定,或者屈从于会解释规定的人——能雄辩的美国律师!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同意这样的说法:真正的法制社会是不存在的,它实际上处于一种微妙的中间位置——介于缺乏法制规则和太多规则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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