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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从 2019 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减轻了居民的个税负担。本文在简要介绍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基础上,探讨目前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 建议
一、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基本内容
1、子女教育。子女从年满3周岁到高等教育阶段的支出,可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扣除。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每月扣除500元。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发生的支出,可按每月400元扣除。纳税人在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可按每月3600元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4、住房租金。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按照所在城市的等级不同,从高到低可按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的标准扣除。
5、赡养老人。被赡养人是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若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可按每月2000元扣除;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上限为每月1000元。
6、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的子女产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医药费用支出,其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子女教育方面。 “0-3岁儿童早期教育是学前教育的重要阶段和组成部分。”在全国政协委员陈中红委员看来,随着人口老龄化以及“全面二孩”时代的到来、教育年龄的前移和消费升级,家庭对于儿童早期教育有了超乎以往的关注和投入。把0—3周岁婴幼儿排除在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之外,于情于理均不合适。
2、住房贷款利息方面。《暂行办法》中就住房租金而言,根据不同城市的经济发展情况,设定不同的扣除金额。而对于住房贷款利息,则没有考虑地域的差别和房价的高低,扣除金额统一设定1000元/月。缺乏公平性。
3、赡养老人方面。《暂行办法》关于赡养老人的规定,把岳父母、公婆排除在外。比如为更好照顾孩子和家庭,妻子辞掉工作全职做家务,这将导致家里和赡养双方父母的开销全部由丈夫来承担,但只能申报赡养自己的父母费用扣除,而不能同时申报赡养岳父母。另外《暂行办法》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配偶因去世等情况而必须由纳税人赡养的情况。随着我国进入老龄社会,作为独生子女的工薪阶层,承受着巨大的赡养老人的压力,这些赡养老人的支出不能扣除,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4、大病医疗方面。一般来说,老年人的患病比例高于中青年与儿童,医疗支出也相对较大。父母生病,钱不够时子女是不可能不管的,但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却不在《暂行办法》规定的大病医疗支出扣除范围内。当前“看病难、看病贵”已成为一个社会突出问题,突如其来的大病会对整个家庭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而大多数情况下老人是无力支付如此巨额医疗费用的,最终要儿女来兜底。因此,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不允许扣除是不合理的。
5、宣传引导与监管方面。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多的是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消息,传播渠道有限,普及与宣传工作不到位。部分纳税人无法及时了解相关内容,造成不能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另外,目前我国支持税收征管工作的技术系统尚不完善,与教育、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尚未能实现信息共享,采取抽查的方式对纳税人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稽核,会增加一部分纳税人的侥幸逃税心理。
三、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完善的建议
1、将 0-3岁早期教育阶段纳入到子女教育支出中扣除。我国的学制以3岁作为教育的起始点,0-3岁婴幼儿早期家庭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如果将0-3岁子女教育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一方面可以有效缓解百姓赋税压力,另一方面充分体现国家对于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和婴幼儿托管的重视和认可,推动和保障“全面二孩”政策的顺利实施。
2、实行差异化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月的定额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到地区房价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应根据这些因素制定出更为合理的扣除标准。建议按照各地“房價收入比”的高低划分档次,每档按差异化的金额扣除,并按年或定期作动态调整。
3、扩大赡养老人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覆盖范围。 考虑到夫妻一方没有工作或其他情况无法取得收入,赡养对方父母成为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建议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适应对象扩大至纳税人的双方父母。考虑到老年人体弱多病和经济能力下降,建议同时将纳税人父母产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大病医疗费用支出,纳入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范围。
4、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管。相关部门应采用更加多样化方式宣传政策内容,除网络文字媒体等平台外,还可利用广播电视、热门视频app等,同时做好线下宣传教育工作,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信息共享平台,,确保税务部门能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经济 信息,以实现对专项扣除真实性的高效稽查。
【参考文献】
[1] 朱海宏.完善我国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的若干建议[J].会计师,2019(10).
[2] 毛毅.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实施的分析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9(24).
[3] 王清云,吕国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探析[J].财会学习,2019(18).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 建议
一、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基本内容
1、子女教育。子女从年满3周岁到高等教育阶段的支出,可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扣除。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每月扣除500元。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发生的支出,可按每月400元扣除。纳税人在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可按每月3600元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4、住房租金。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按照所在城市的等级不同,从高到低可按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的标准扣除。
5、赡养老人。被赡养人是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若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可按每月2000元扣除;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上限为每月1000元。
6、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的子女产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医药费用支出,其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子女教育方面。 “0-3岁儿童早期教育是学前教育的重要阶段和组成部分。”在全国政协委员陈中红委员看来,随着人口老龄化以及“全面二孩”时代的到来、教育年龄的前移和消费升级,家庭对于儿童早期教育有了超乎以往的关注和投入。把0—3周岁婴幼儿排除在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之外,于情于理均不合适。
2、住房贷款利息方面。《暂行办法》中就住房租金而言,根据不同城市的经济发展情况,设定不同的扣除金额。而对于住房贷款利息,则没有考虑地域的差别和房价的高低,扣除金额统一设定1000元/月。缺乏公平性。
3、赡养老人方面。《暂行办法》关于赡养老人的规定,把岳父母、公婆排除在外。比如为更好照顾孩子和家庭,妻子辞掉工作全职做家务,这将导致家里和赡养双方父母的开销全部由丈夫来承担,但只能申报赡养自己的父母费用扣除,而不能同时申报赡养岳父母。另外《暂行办法》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配偶因去世等情况而必须由纳税人赡养的情况。随着我国进入老龄社会,作为独生子女的工薪阶层,承受着巨大的赡养老人的压力,这些赡养老人的支出不能扣除,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4、大病医疗方面。一般来说,老年人的患病比例高于中青年与儿童,医疗支出也相对较大。父母生病,钱不够时子女是不可能不管的,但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却不在《暂行办法》规定的大病医疗支出扣除范围内。当前“看病难、看病贵”已成为一个社会突出问题,突如其来的大病会对整个家庭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而大多数情况下老人是无力支付如此巨额医疗费用的,最终要儿女来兜底。因此,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不允许扣除是不合理的。
5、宣传引导与监管方面。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多的是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消息,传播渠道有限,普及与宣传工作不到位。部分纳税人无法及时了解相关内容,造成不能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另外,目前我国支持税收征管工作的技术系统尚不完善,与教育、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尚未能实现信息共享,采取抽查的方式对纳税人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稽核,会增加一部分纳税人的侥幸逃税心理。
三、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完善的建议
1、将 0-3岁早期教育阶段纳入到子女教育支出中扣除。我国的学制以3岁作为教育的起始点,0-3岁婴幼儿早期家庭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如果将0-3岁子女教育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一方面可以有效缓解百姓赋税压力,另一方面充分体现国家对于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和婴幼儿托管的重视和认可,推动和保障“全面二孩”政策的顺利实施。
2、实行差异化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月的定额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到地区房价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应根据这些因素制定出更为合理的扣除标准。建议按照各地“房價收入比”的高低划分档次,每档按差异化的金额扣除,并按年或定期作动态调整。
3、扩大赡养老人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覆盖范围。 考虑到夫妻一方没有工作或其他情况无法取得收入,赡养对方父母成为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建议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适应对象扩大至纳税人的双方父母。考虑到老年人体弱多病和经济能力下降,建议同时将纳税人父母产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大病医疗费用支出,纳入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范围。
4、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管。相关部门应采用更加多样化方式宣传政策内容,除网络文字媒体等平台外,还可利用广播电视、热门视频app等,同时做好线下宣传教育工作,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信息共享平台,,确保税务部门能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经济 信息,以实现对专项扣除真实性的高效稽查。
【参考文献】
[1] 朱海宏.完善我国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的若干建议[J].会计师,2019(10).
[2] 毛毅.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实施的分析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9(24).
[3] 王清云,吕国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探析[J].财会学习,20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