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据6月26日新华社消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此前有媒体报道,反垄断法会继物权法、破产法之后成为又一部在审议前夕被突然撤下的重要法律。种种传言、猜测和反复,说明了公众立法者和相关利益群体对反垄断法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对此,一位全国人大制度专家表示:“这预示着我国立法博弈的时代已经来临。立法博弈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利益再调整的过程,立法博弈说明我国经济发展了,法治也进步了,但要防止部门利益法治化。”
是的,这是一个利益博弈的时代。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改革和经济立法,现在我国的利益博弈已经从之前的经济博弈进入到法律博弈的层面。自1994年反垄断立法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至今已走过了12年的艰难历程。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但竞争还不够充分,竞争环境还不够好,承担着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重任的反垄断法就显得尤为必要。然而,因为太多的意见需要协调,太多的利益需要均衡,反垄断立法迟迟呼之不出,让人望眼欲穿。这只能说是我们追求民主与法治所必然要付出的代价。
然而,在立法博弈加剧的情况下,这样的代价,完全可以小些、再小些。
与物权法草案不同的是,迄今为止反垄断法草案并未正式向社会公布,也未公开征求意见。这显然是一场各方力量并不均衡的立法博弈。这样,立法过程就很容易被强势利益集团所影响,从而导致“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一些公权力部门在立法过程中,为了本部门和本地方的利益,积极借立法扩张自身权力范围,“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他利则拖,分利则拒”。很显然,这种以法扩权、与民争利、与国分“糕”的立法谋私现象,与公众的话语权的相对缺位不无关系。
没有公民的充分参与,算不得真正意义上的立法博弈。这种不完全的博弈,其危害是非常巨大的。一是立法侵权,伤害到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其他部门的权力;二是破坏法制统一,缺乏充分博弈的立法,可能成为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劣法”乃至“恶法”;三是降低立法成效,立法过程中争权不让、久拖不决带来立法效率低下,而且这种带有明显瑕疵的立法,即使实施起来也是大打折扣,容易引起执法混乱。
立法博弈应当保证更多博弈力量的参与,促进其透明和公正。诚然,反垄断立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部门性,但这绝不是拒绝普通公民参与立法的理由。因为,立法是分配正义的平衡之艺术。立法原本就是要在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的矛盾焦点上,找出最佳的结合点。对公权力而言,有授权就有控权,公权力不是无限的,不是为某一部门独霸的,不是不受制约的;对公民私权利而言,公民的权利起点,就是公权力的终点。
所以,只有保证公民的积极参与,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话语权,方能最大限度地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等立法谋私现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立法博弈。当务之急,是坚持立法为民的精神、严格执行《立法法》,通过建构起保证立法的民主化、有序化、透明化的程序,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发言权、监督权。比如,建立立法公开和参与制度,立法的每一步都应该让社会公众看得见,受立法影响的相关人都有权参与立法,表达意见,让公民成为立法博弈中的真实力量。
编辑:卢劲杉
是的,这是一个利益博弈的时代。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改革和经济立法,现在我国的利益博弈已经从之前的经济博弈进入到法律博弈的层面。自1994年反垄断立法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至今已走过了12年的艰难历程。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但竞争还不够充分,竞争环境还不够好,承担着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重任的反垄断法就显得尤为必要。然而,因为太多的意见需要协调,太多的利益需要均衡,反垄断立法迟迟呼之不出,让人望眼欲穿。这只能说是我们追求民主与法治所必然要付出的代价。
然而,在立法博弈加剧的情况下,这样的代价,完全可以小些、再小些。
与物权法草案不同的是,迄今为止反垄断法草案并未正式向社会公布,也未公开征求意见。这显然是一场各方力量并不均衡的立法博弈。这样,立法过程就很容易被强势利益集团所影响,从而导致“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一些公权力部门在立法过程中,为了本部门和本地方的利益,积极借立法扩张自身权力范围,“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他利则拖,分利则拒”。很显然,这种以法扩权、与民争利、与国分“糕”的立法谋私现象,与公众的话语权的相对缺位不无关系。
没有公民的充分参与,算不得真正意义上的立法博弈。这种不完全的博弈,其危害是非常巨大的。一是立法侵权,伤害到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其他部门的权力;二是破坏法制统一,缺乏充分博弈的立法,可能成为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劣法”乃至“恶法”;三是降低立法成效,立法过程中争权不让、久拖不决带来立法效率低下,而且这种带有明显瑕疵的立法,即使实施起来也是大打折扣,容易引起执法混乱。
立法博弈应当保证更多博弈力量的参与,促进其透明和公正。诚然,反垄断立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部门性,但这绝不是拒绝普通公民参与立法的理由。因为,立法是分配正义的平衡之艺术。立法原本就是要在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的矛盾焦点上,找出最佳的结合点。对公权力而言,有授权就有控权,公权力不是无限的,不是为某一部门独霸的,不是不受制约的;对公民私权利而言,公民的权利起点,就是公权力的终点。
所以,只有保证公民的积极参与,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话语权,方能最大限度地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等立法谋私现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立法博弈。当务之急,是坚持立法为民的精神、严格执行《立法法》,通过建构起保证立法的民主化、有序化、透明化的程序,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发言权、监督权。比如,建立立法公开和参与制度,立法的每一步都应该让社会公众看得见,受立法影响的相关人都有权参与立法,表达意见,让公民成为立法博弈中的真实力量。
编辑:卢劲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