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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实生活中“无账”贪污案作案手段非常隐蔽、狡猾,案情极为复杂,取证、认证工作十分困难。俗话说:雁过留声,人过留痕。"无账"贪污、挪用公款等案虽无明账,但不等于无法建账,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必然会留下犯罪痕迹。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只能销毁自己手中控制的账目,却不能销毁存在金融机构等其它部门的账目。
[关键词]证据 贪污 查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4-0293-01
“无账”贪污案,通常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方式侵吞公款或在侵吞公款后故意隐匿、销毁财务账目,造成无账可查的案件。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无帐”贪污案作案手段更为隐蔽、狡猾。“无账”案件一般知情人比较少,主要是掌握钱财的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因此知情人相对比较少,直接证据少,取证环节多,容易使犯罪分子的赃款去向留下退路。不建立账册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设立小金库,有的为了私分公款,有的为了隐瞒债务等。虽然起因很多,但关键的是从其本单位账面上难发现其作案的证据。(2)案情更为复杂,取证工作更为困难。不入账的账是最难查证的账,若要审查清楚,就不能单纯从账面上查找,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内审外调工作。侦查人员不仅要求精通法律和财务业务,而且要通过分析性检查、观察、审阅、询证、查询、核对、复算等查证手段,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才能显露真相。(3)直接证据隐蔽性强,间接证据零散,因果关系不明显。证据与证据之间关联性强是一般案件的共同特点,而无账的案件证据往往是分散在各个业务单位和关系人手中,并还需要通过银行或业务单位的账目和知情人的印证,其证明力的要求很高。为此笔者根据"无账"的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的特点和实际侦查工作的经验,认为可用三项措施来应对。
一、查清收支,恢复账目
办“无账”贪污案,除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串供外,最重要的是“恢复账目”。因为“无账”贪污案虽无明账,但并不等于无隐账。把隐账变为明账,就可发现异常之处。如何恢复账目?重点是查清某一时段犯罪嫌疑人所经手的全部或某一方面的收支情况,并按时间顺序列出,逐笔排查可疑的收人或支出。如果该单位每笔收支都是通过银行进行,就比较简单,只要查银行账单,以银行对账单和存取款业务凭证为依据,核查每笔收支情况,看收入款项来源,付款去向。如果该单位收支只是部分通过银行,就比较麻烦,就要列出每笔经济往来进行调查落实。恢复账目的过程要把握好三点:1、要根据案情确定恢复的时间跨度和恢复账目的范围,以节省办案时间;2、要根据事先掌握的终点就重点问题对经手人进行详细询问,查有无账外收支、回扣、好处费等。
实践证明,完整、准确、清晰的账目,不仅能为我们发现疑点提供证据,确保准确的侦查方向,而且对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具有重要作用。
二、逆向推理,查赃验收
“无账”贪污案犯罪嫌疑人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其家庭财产与合法收人不符,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非法收入总是不能自圆其说。其防守的弱点,就是我们侦查进攻的重点和突破口。因此,侦破此类案件的关键便是查明个人不法收人,获取赃证,然后逆向推理,以赃为据,反向求证,达到赃、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的目的。具体侦查步骤:
1、合理推断。根据办案实践,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公款后,处理和使用公款的情况不外乎5种: 1存放家中; 2购房、购物和其他消费; 3个人投资、炒股、做生意; 4借赠他人;私存银行。
2、分析排除。结合调查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生活方式、兴趣爱好、人际交往、家庭消费特点等情况,对上述五种可能性进行排除和选择,找出最大可能性。
3、针对最大可能性确定调查重点、调查方法和侦查措施。
4、从犯罪嫌疑人同一时间的经济收入和消费等各类支出情况,对照公款数额和脱离单位控制的时间,找出内在联系。
三、攻心为上,巧获证据
因“无账”,本类案件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相印证,侦查人员搜集到的证据往往达不到足以认定贪污罪的标准。犯罪嫌疑人负隅顽抗拒不招供,很可能导致以贪污立案、以较轻的罪名一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结案,甚至中途“流产”,被迫撤案。因此,采取谋略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从而迫使其如实供述比较关键。可以采取的侦查谋略因案情而异,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引蛇出洞。透过说情探风渠道,反馈侦查人员已掌握确凿证据的信息,促使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转移赃款赃物或串供串证等。
2、引而不发。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做出成竹在胸并不在乎招供与否的姿态,让其产生大势已去的错觉。
3、虚实结合。针对犯罪嫌疑人说明其不法财产来源和可疑公款去向的谎言,不要急于点破,让其将话说死说绝,然后适时出示证据,指出其矛盾之处。针对新的谎言辩解,亦采取同样方法。最后在其无法自圆其说时,出示关键证据,辅以法律政策宣传,促其放弃对抗,如实供述。如周某贪污一案中,周某系某储蓄所职员,2003年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活期存折虚增存款,并先后提取现金20余万元,
用于个人投资建材生意。经调查伪造的存单虚增存款系周某利用他人离柜时,冒用他人操作程序密码操作。但周某一直拒不承认,并托人打探侦查人员到底掌握了什么证据。侦查人员将计就计,说当天的录像资料铁证如山。周某慌忙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侦查人员获取了大量周某反侦查的证据,最后周某只好认罪服法。
总之,通过以上方法,及时总结反思,从细微处着手,定能发现犯罪中的蛛丝马迹,我们在工作中應更加细致耐心,坚决击溃“无帐”贪污的侥幸心理,斩断“无帐”犯罪的黑手。
[关键词]证据 贪污 查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4-0293-01
“无账”贪污案,通常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方式侵吞公款或在侵吞公款后故意隐匿、销毁财务账目,造成无账可查的案件。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无帐”贪污案作案手段更为隐蔽、狡猾。“无账”案件一般知情人比较少,主要是掌握钱财的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因此知情人相对比较少,直接证据少,取证环节多,容易使犯罪分子的赃款去向留下退路。不建立账册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设立小金库,有的为了私分公款,有的为了隐瞒债务等。虽然起因很多,但关键的是从其本单位账面上难发现其作案的证据。(2)案情更为复杂,取证工作更为困难。不入账的账是最难查证的账,若要审查清楚,就不能单纯从账面上查找,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内审外调工作。侦查人员不仅要求精通法律和财务业务,而且要通过分析性检查、观察、审阅、询证、查询、核对、复算等查证手段,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才能显露真相。(3)直接证据隐蔽性强,间接证据零散,因果关系不明显。证据与证据之间关联性强是一般案件的共同特点,而无账的案件证据往往是分散在各个业务单位和关系人手中,并还需要通过银行或业务单位的账目和知情人的印证,其证明力的要求很高。为此笔者根据"无账"的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的特点和实际侦查工作的经验,认为可用三项措施来应对。
一、查清收支,恢复账目
办“无账”贪污案,除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串供外,最重要的是“恢复账目”。因为“无账”贪污案虽无明账,但并不等于无隐账。把隐账变为明账,就可发现异常之处。如何恢复账目?重点是查清某一时段犯罪嫌疑人所经手的全部或某一方面的收支情况,并按时间顺序列出,逐笔排查可疑的收人或支出。如果该单位每笔收支都是通过银行进行,就比较简单,只要查银行账单,以银行对账单和存取款业务凭证为依据,核查每笔收支情况,看收入款项来源,付款去向。如果该单位收支只是部分通过银行,就比较麻烦,就要列出每笔经济往来进行调查落实。恢复账目的过程要把握好三点:1、要根据案情确定恢复的时间跨度和恢复账目的范围,以节省办案时间;2、要根据事先掌握的终点就重点问题对经手人进行详细询问,查有无账外收支、回扣、好处费等。
实践证明,完整、准确、清晰的账目,不仅能为我们发现疑点提供证据,确保准确的侦查方向,而且对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具有重要作用。
二、逆向推理,查赃验收
“无账”贪污案犯罪嫌疑人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其家庭财产与合法收人不符,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非法收入总是不能自圆其说。其防守的弱点,就是我们侦查进攻的重点和突破口。因此,侦破此类案件的关键便是查明个人不法收人,获取赃证,然后逆向推理,以赃为据,反向求证,达到赃、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的目的。具体侦查步骤:
1、合理推断。根据办案实践,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公款后,处理和使用公款的情况不外乎5种: 1存放家中; 2购房、购物和其他消费; 3个人投资、炒股、做生意; 4借赠他人;私存银行。
2、分析排除。结合调查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生活方式、兴趣爱好、人际交往、家庭消费特点等情况,对上述五种可能性进行排除和选择,找出最大可能性。
3、针对最大可能性确定调查重点、调查方法和侦查措施。
4、从犯罪嫌疑人同一时间的经济收入和消费等各类支出情况,对照公款数额和脱离单位控制的时间,找出内在联系。
三、攻心为上,巧获证据
因“无账”,本类案件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相印证,侦查人员搜集到的证据往往达不到足以认定贪污罪的标准。犯罪嫌疑人负隅顽抗拒不招供,很可能导致以贪污立案、以较轻的罪名一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结案,甚至中途“流产”,被迫撤案。因此,采取谋略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从而迫使其如实供述比较关键。可以采取的侦查谋略因案情而异,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引蛇出洞。透过说情探风渠道,反馈侦查人员已掌握确凿证据的信息,促使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转移赃款赃物或串供串证等。
2、引而不发。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做出成竹在胸并不在乎招供与否的姿态,让其产生大势已去的错觉。
3、虚实结合。针对犯罪嫌疑人说明其不法财产来源和可疑公款去向的谎言,不要急于点破,让其将话说死说绝,然后适时出示证据,指出其矛盾之处。针对新的谎言辩解,亦采取同样方法。最后在其无法自圆其说时,出示关键证据,辅以法律政策宣传,促其放弃对抗,如实供述。如周某贪污一案中,周某系某储蓄所职员,2003年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活期存折虚增存款,并先后提取现金20余万元,
用于个人投资建材生意。经调查伪造的存单虚增存款系周某利用他人离柜时,冒用他人操作程序密码操作。但周某一直拒不承认,并托人打探侦查人员到底掌握了什么证据。侦查人员将计就计,说当天的录像资料铁证如山。周某慌忙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侦查人员获取了大量周某反侦查的证据,最后周某只好认罪服法。
总之,通过以上方法,及时总结反思,从细微处着手,定能发现犯罪中的蛛丝马迹,我们在工作中應更加细致耐心,坚决击溃“无帐”贪污的侥幸心理,斩断“无帐”犯罪的黑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