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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自2014年开始,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在检察机关全面推广应用,检察机关的案件流程管理和监控工作效率不断提升。对案件数据全面及时的采集、监控、统计、分析作为案件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对指导检察工作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在案件数据的管理中,仍然偏重于对静态数据收集的全面性要求,而缺少必要的动态数据监管,静态的采集、监控、统计、分析案件数据往往会影响案件管理工作对某一案件流程的全面掌握,这一弊端在捕、诉衔接的个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关键词 案件管理 静态分析类型 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边疆,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魏海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96-02
一、动态数据静态分析的主要类型
在案件管理工作中,案件数据主要包括人员信息和案件信息两大类,其中,人员信息属于绝对的静态性数据(如:姓名、性别、民族、工作、受教育情况等等),除非最初信息有误,否则在办案过程中不可能发生变动。案件信息的数据则是动态性的,很多数据会随着案件的发展态势不断调整,在捕、诉案件衔接过程中动态数据静态分析的主要类型包括三种情形:
(一)强制措施类数据
在捕、诉案件衔接上,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是其中的关键性环节。强制措施数据即便在批准逮捕之后,也非一成不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执行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侦查机关改变强制措施、对于附条件逮捕的案件撤销逮捕决定等等,这些情况的出现都会造成捕后羁押措施的改变。但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一旦经过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案件,则被统一标注为逮捕案件,至于在逮捕之后,已经由检察机关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机关自行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何时变更、因何变更则在最终的数据统计中无法反映出来,不可避免的影响到案件整体情况的监控分析。
(二)共同犯罪人数的变动
共同犯罪人数信息不同于基本的人员信息,主要指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体数量发生改变的情况。由于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案件仍然处于侦查阶段,因此在审查逮捕之后,案件的信息仍然可能存在较大变动,其中主要发生在人员数量的变动上,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时已知同案犯在逃,移送审查起诉时到案的人员;二是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时在案,但因情节轻微或证据不足未被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但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一同移送的犯罪嫌疑人;三是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时未发现其他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之后又发现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并移送审查起诉的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同一案件在捕、诉流程上的衔接只是通过提案方式,期间人员上的变动会进行补充填录,但是在过录到检察机关统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统计系统)之后,却无法反映新添加涉案人信息与原审查逮捕案件之间的联系,特别是对一些可能需要进行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信息在统计系统中无法显示。
(三)案件数据信息缺乏对应性
在捕、诉案件衔接环节,数据信息的对应性问题突出表现在两项侦查监督案件之中。以追捕案件为例,业务系统的案卡数据只能填录已经追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信息,对于究竟是在哪些案件中发现应当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则无需填写案卡,这一问题造成在统计系统中,追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难以和之前办理案件的犯罪事实进行对应。由于在案件分流时,多采用自动轮卷方式,新的承办人可能并不清楚原审案件中是否存在需要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案件管理部门在填录接收案件通知书时,把控某一名新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为追捕到案人员则更具难度。再如在立案监督案件中,经立案监督后进入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则侦查监督部门一般会在案卡信息中将该案标注为立案监督案件;如果案件未经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则不会被标注为立案监督案件。
二、案件管理数据静态分析的主要弊端
(一)不利于案件诉讼程序的整体监督
对于案件诉讼程序的监督不应当是将案件的侦查阶段(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进行分别的流程监督,而应当是将每一起案件的不同阶段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系统监督。在逮捕后羁押措施变更的情况下,侦查终结的时间会出现不同节点。静态、孤立的看待逮捕后羁押措施变动数据信息,则会导致对案件的侦查期限内是否移送审查起诉、延长羁押期限和撤销案件等情况的跟踪都处于相对困难的状态,现实中很少发生因为侦查期限即将届满而由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案件未起诉原因的情况。相对割裂的数据信息,还容易造成捕、诉环节中案件基本信息相互矛盾,案件的撤案信息无法及时掌握等问题的发生。
(二)不利于个案突发情况的及时应对
为防止案件突发情况的出现,在个案处理中,案件整体数据的时时动态性调整则显得更为重要。以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为例,无论是提请逮捕后未批准逮捕的案件还是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嫌疑人,在起诉阶段的案卡信息中显示的类别是相同的,均在“是否逮捕”一栏中显示为“否”。但事实上,经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而未被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存在大量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此类案件并非犯罪情节较轻、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是由于案件本身的侦查时间较短,部分关键性证据尚未取得,如果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很多案件是符合应当批准逮捕条件的。如果将案件的捕、诉阶段割裂来看、从静态角度看待则此类案件与侦查机关直接移送起诉的案件并无不同,由于捕、诉衔接案件数据间的数据信息静态化,致使此类不捕案件极少发生补查重报后批捕的情况,而对应当采取羁押措施的人员采取非羁押措施无疑会增加的案件审理的风险系数。 (三)不利于检察监督工作的推进
侦查监督是检察监督中的重要环节,无论是追捕案件还是立案监督案件,其工作的本质目的还是为了防止因为侦查机关工作上的疏漏而出现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的结果,侦查监督部门只是两项监督工作的起点而远非终点。但是在统一业务系统中,很多监督案件却无法进行后续的追踪工作。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多由控申部门直接受理,数据信息无法直接向审查起诉阶段过录而必须进行手动填录,但此类个案的信息案件管理部门无法详尽掌握,案件后续查找困难问题突出。在追捕案件中,如果捕、诉案件信息衔接不畅,则有可能造成对追捕案件的重复追诉,不但浪费的司法资源而且容易造成执法办案的瑕疵。
三、应对措施
(一)改变案件管理工作被动性的现状
从检察监督的现状来看,虽然每一个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都纳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监控,但是对于已经在前一个阶段办理结束但没有进入到后一阶段的案件,中间的空档期却缺少必要的监督。在捕、诉案件的衔接上,则主要缺少对捕后侦查环节的监督。要变被动监控为主动监督,进一步主导案件的诉讼流程,更加善于对案件流程整体全面的监控。
(二)完善案件管理工作的辅助办案功能
推行业务系统的初衷除了规范检察机关办案流程之外,另外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提高办案效率。因此在解决案件管理数据静态化采集分析、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统计管理系统数据衔接的问题上,也应贯彻服务办案这一基本思路。案件数据的静态化不是个别基层检察院可以调整的问题,就单一的个案而言,可以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对数据的及时调整和录入做到最大限度的避免,当然也必须得到业务部门的理解支持配合。从具体的工作效果来看,的确有些数据如“是否为追捕到案人员”、“是否为立案监督案件”等等,可以通过个案填录的方式予以弥补,但最终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不但增加的案件管理的工作量,也难以做到数据调整的及时性。
(三)调整案件数据管理的衔接问题
从案件管理工作的整体来看,其工作主要依托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这一系统虽然在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以及对案件流程的整体监控上都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是从具体的办案工作中不难发现,很多数据的录入情况仍然有限,例如在许多立案监督案件中,只存在犯罪事实,根本无法查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但是在案卡中却需要录入犯罪嫌疑人身份证号码、犯罪时年龄等必填数据。再如在办案中发现的立案监督案件,经提案后会显示原案件的基本信息,但是办案中发现的案件往往涉及罪名和人员的改变,如果对整个案件进行新建填录,又无法反映与原案件之间的关系。改变系统中类似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需要不断将基层案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汇总上报,如果每个基层检察院都能够重视案件整体流程中的数据衔接问题,对能够调整的及时进行个案调整,不能调整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上报,并提出有价值的应对方案和解决措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也将不断完善。
关键词 案件管理 静态分析类型 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边疆,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魏海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96-02
一、动态数据静态分析的主要类型
在案件管理工作中,案件数据主要包括人员信息和案件信息两大类,其中,人员信息属于绝对的静态性数据(如:姓名、性别、民族、工作、受教育情况等等),除非最初信息有误,否则在办案过程中不可能发生变动。案件信息的数据则是动态性的,很多数据会随着案件的发展态势不断调整,在捕、诉案件衔接过程中动态数据静态分析的主要类型包括三种情形:
(一)强制措施类数据
在捕、诉案件衔接上,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是其中的关键性环节。强制措施数据即便在批准逮捕之后,也非一成不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执行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侦查机关改变强制措施、对于附条件逮捕的案件撤销逮捕决定等等,这些情况的出现都会造成捕后羁押措施的改变。但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一旦经过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案件,则被统一标注为逮捕案件,至于在逮捕之后,已经由检察机关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机关自行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何时变更、因何变更则在最终的数据统计中无法反映出来,不可避免的影响到案件整体情况的监控分析。
(二)共同犯罪人数的变动
共同犯罪人数信息不同于基本的人员信息,主要指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体数量发生改变的情况。由于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案件仍然处于侦查阶段,因此在审查逮捕之后,案件的信息仍然可能存在较大变动,其中主要发生在人员数量的变动上,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时已知同案犯在逃,移送审查起诉时到案的人员;二是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时在案,但因情节轻微或证据不足未被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但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一同移送的犯罪嫌疑人;三是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时未发现其他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之后又发现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并移送审查起诉的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同一案件在捕、诉流程上的衔接只是通过提案方式,期间人员上的变动会进行补充填录,但是在过录到检察机关统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统计系统)之后,却无法反映新添加涉案人信息与原审查逮捕案件之间的联系,特别是对一些可能需要进行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信息在统计系统中无法显示。
(三)案件数据信息缺乏对应性
在捕、诉案件衔接环节,数据信息的对应性问题突出表现在两项侦查监督案件之中。以追捕案件为例,业务系统的案卡数据只能填录已经追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信息,对于究竟是在哪些案件中发现应当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则无需填写案卡,这一问题造成在统计系统中,追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难以和之前办理案件的犯罪事实进行对应。由于在案件分流时,多采用自动轮卷方式,新的承办人可能并不清楚原审案件中是否存在需要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案件管理部门在填录接收案件通知书时,把控某一名新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为追捕到案人员则更具难度。再如在立案监督案件中,经立案监督后进入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则侦查监督部门一般会在案卡信息中将该案标注为立案监督案件;如果案件未经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则不会被标注为立案监督案件。
二、案件管理数据静态分析的主要弊端
(一)不利于案件诉讼程序的整体监督
对于案件诉讼程序的监督不应当是将案件的侦查阶段(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进行分别的流程监督,而应当是将每一起案件的不同阶段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系统监督。在逮捕后羁押措施变更的情况下,侦查终结的时间会出现不同节点。静态、孤立的看待逮捕后羁押措施变动数据信息,则会导致对案件的侦查期限内是否移送审查起诉、延长羁押期限和撤销案件等情况的跟踪都处于相对困难的状态,现实中很少发生因为侦查期限即将届满而由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案件未起诉原因的情况。相对割裂的数据信息,还容易造成捕、诉环节中案件基本信息相互矛盾,案件的撤案信息无法及时掌握等问题的发生。
(二)不利于个案突发情况的及时应对
为防止案件突发情况的出现,在个案处理中,案件整体数据的时时动态性调整则显得更为重要。以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为例,无论是提请逮捕后未批准逮捕的案件还是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嫌疑人,在起诉阶段的案卡信息中显示的类别是相同的,均在“是否逮捕”一栏中显示为“否”。但事实上,经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而未被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存在大量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此类案件并非犯罪情节较轻、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是由于案件本身的侦查时间较短,部分关键性证据尚未取得,如果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很多案件是符合应当批准逮捕条件的。如果将案件的捕、诉阶段割裂来看、从静态角度看待则此类案件与侦查机关直接移送起诉的案件并无不同,由于捕、诉衔接案件数据间的数据信息静态化,致使此类不捕案件极少发生补查重报后批捕的情况,而对应当采取羁押措施的人员采取非羁押措施无疑会增加的案件审理的风险系数。 (三)不利于检察监督工作的推进
侦查监督是检察监督中的重要环节,无论是追捕案件还是立案监督案件,其工作的本质目的还是为了防止因为侦查机关工作上的疏漏而出现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的结果,侦查监督部门只是两项监督工作的起点而远非终点。但是在统一业务系统中,很多监督案件却无法进行后续的追踪工作。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多由控申部门直接受理,数据信息无法直接向审查起诉阶段过录而必须进行手动填录,但此类个案的信息案件管理部门无法详尽掌握,案件后续查找困难问题突出。在追捕案件中,如果捕、诉案件信息衔接不畅,则有可能造成对追捕案件的重复追诉,不但浪费的司法资源而且容易造成执法办案的瑕疵。
三、应对措施
(一)改变案件管理工作被动性的现状
从检察监督的现状来看,虽然每一个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都纳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监控,但是对于已经在前一个阶段办理结束但没有进入到后一阶段的案件,中间的空档期却缺少必要的监督。在捕、诉案件的衔接上,则主要缺少对捕后侦查环节的监督。要变被动监控为主动监督,进一步主导案件的诉讼流程,更加善于对案件流程整体全面的监控。
(二)完善案件管理工作的辅助办案功能
推行业务系统的初衷除了规范检察机关办案流程之外,另外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提高办案效率。因此在解决案件管理数据静态化采集分析、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统计管理系统数据衔接的问题上,也应贯彻服务办案这一基本思路。案件数据的静态化不是个别基层检察院可以调整的问题,就单一的个案而言,可以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对数据的及时调整和录入做到最大限度的避免,当然也必须得到业务部门的理解支持配合。从具体的工作效果来看,的确有些数据如“是否为追捕到案人员”、“是否为立案监督案件”等等,可以通过个案填录的方式予以弥补,但最终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不但增加的案件管理的工作量,也难以做到数据调整的及时性。
(三)调整案件数据管理的衔接问题
从案件管理工作的整体来看,其工作主要依托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这一系统虽然在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以及对案件流程的整体监控上都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是从具体的办案工作中不难发现,很多数据的录入情况仍然有限,例如在许多立案监督案件中,只存在犯罪事实,根本无法查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但是在案卡中却需要录入犯罪嫌疑人身份证号码、犯罪时年龄等必填数据。再如在办案中发现的立案监督案件,经提案后会显示原案件的基本信息,但是办案中发现的案件往往涉及罪名和人员的改变,如果对整个案件进行新建填录,又无法反映与原案件之间的关系。改变系统中类似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需要不断将基层案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汇总上报,如果每个基层检察院都能够重视案件整体流程中的数据衔接问题,对能够调整的及时进行个案调整,不能调整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上报,并提出有价值的应对方案和解决措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也将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