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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时有发生,但审判实践对于此类案件处理存在诸多差异。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是否能够双重赔偿?双重赔偿的具体项目有哪些?目前立法对于是否能够双赔没有明文规定,但结合相关法律可以发现,法律也没有禁止双重赔偿。根据“法无禁止即可為”的朴素法律理论,双赔是应该得到支持的。
关键词: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双重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168-02
作者简介:魏守琴(1971-),女,山东临胊人,任职于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律实务。
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工伤的,根据法律规定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但近年来导致劳动者工伤的诱因呈多元化发展,加上对工伤认定的时间段扩大到上下班途中,而不仅限于工作场所,这就极大的提高了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介入导致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概率。但劳动者经常会面临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在此种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的情形下,劳动者如何高效维护自身权益,目前民事审判对此也存在诸多争议。笔者以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为切入点,简要探析工伤赔偿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的司法救济途径,为广大劳动者高效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一点借鉴。
一、案例引入
刘某生前系S省某加工厂职工,该厂按国家规定为刘某缴纳了相关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工伤保险。2016年6月29日傍晚7时许,刘某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送医后不治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2016年7月29日,刘某之妻叶某,刘某之父刘某兴,起诉肇事司机宋某及事故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抚养费、医疗费、停尸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903952元。经过庭审,肇事司机表示不具备赔偿能力,而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肇事逃逸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予支付相应保险赔偿。使得赔偿权利人陷入两难境地。
二、案件说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刘某于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治而亡明显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因人身受到侵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相关人员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由此看来,赔偿权利人就面临着工伤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赔偿权利人应当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一)法理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侵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因为赔偿权利人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已经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而拒绝支付赔偿权利人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第三人索赔。由此可知,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受到第三人损害且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只能在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中二者选其一,也没有明文禁止双重赔偿。所以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朴素法律理论,赔偿权利人可以享有双重赔偿的权利。另外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意见①可以看出,我国的主流审判实践还是支持双重赔偿的。
从法律属性上来看,工伤保险赔付属于社会法调整范畴,具有强制性、社会性、互济性、补偿(赔偿)性、福利性等特点,其立法的宗旨在于保障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性质上属于社会保险范畴;而普通侵权损害赔偿由民法调整,其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性质上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②工伤保险的目的是在劳动者出现工伤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工伤赔偿本身是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劳动者符合工伤待遇的情形,就理应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而人身损害赔偿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目的在于对受害人的补偿和对侵权人的惩罚。在目前的立法环境下,如果仅仅支持工伤赔偿,则会使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得不到法律制裁;如果仅仅支持侵权赔偿,则会使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成为虚设。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上看,工伤赔偿不包括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非财产性赔偿;工伤赔偿标准重在统筹地区的规定而非实际合理支出,如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工伤赔偿是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而人身损害赔偿是按照实际务工时间
和定残时间计算。工伤赔偿标准总体上弹性小,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差别较大,并不能完全赔付赔偿权利人的全部损失,如果以工伤赔偿替代侵权赔偿就会使得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完全救济。
综上,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的情形,赔偿权利人是可以得到双赔的。
(二)救济途径
上述案例中的赔偿权利人叶某、刘某兴,应当在提起侵权之诉的同时,按照工伤赔付程序,申请工伤赔偿。尤其是在侵权人缺乏赔偿能力、保险公司赔偿难以到位的情况下,将工伤赔偿申请提前,可以及时有效的救济受害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双重赔偿不是所有赔偿项目都能够得到双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一规定明确表示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时,医疗费可以由保险基金垫付,但可以追偿,也就是说在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的情形下,工伤保险不承担医疗费。③
目前司法审判实践对于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兼得的处理模式基本上没有太大差异,但对于哪些赔偿项目可以双重赔偿、哪些项目不应该双重赔偿处理差别较大,尚无统一定论,这需要国家立法进一步细化,为审判实践提供统一的依据。
[ 注 释 ]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
②刘臻荣.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冲突与协调[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5(2).
③(2015)滁民一终字第 00955 号.
关键词: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双重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168-02
作者简介:魏守琴(1971-),女,山东临胊人,任职于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律实务。
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工伤的,根据法律规定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但近年来导致劳动者工伤的诱因呈多元化发展,加上对工伤认定的时间段扩大到上下班途中,而不仅限于工作场所,这就极大的提高了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介入导致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概率。但劳动者经常会面临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在此种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的情形下,劳动者如何高效维护自身权益,目前民事审判对此也存在诸多争议。笔者以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为切入点,简要探析工伤赔偿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的司法救济途径,为广大劳动者高效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一点借鉴。
一、案例引入
刘某生前系S省某加工厂职工,该厂按国家规定为刘某缴纳了相关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工伤保险。2016年6月29日傍晚7时许,刘某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送医后不治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2016年7月29日,刘某之妻叶某,刘某之父刘某兴,起诉肇事司机宋某及事故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抚养费、医疗费、停尸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903952元。经过庭审,肇事司机表示不具备赔偿能力,而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肇事逃逸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予支付相应保险赔偿。使得赔偿权利人陷入两难境地。
二、案件说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刘某于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治而亡明显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因人身受到侵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相关人员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由此看来,赔偿权利人就面临着工伤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赔偿权利人应当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一)法理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侵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因为赔偿权利人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已经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而拒绝支付赔偿权利人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第三人索赔。由此可知,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受到第三人损害且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只能在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中二者选其一,也没有明文禁止双重赔偿。所以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朴素法律理论,赔偿权利人可以享有双重赔偿的权利。另外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意见①可以看出,我国的主流审判实践还是支持双重赔偿的。
从法律属性上来看,工伤保险赔付属于社会法调整范畴,具有强制性、社会性、互济性、补偿(赔偿)性、福利性等特点,其立法的宗旨在于保障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性质上属于社会保险范畴;而普通侵权损害赔偿由民法调整,其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性质上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②工伤保险的目的是在劳动者出现工伤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工伤赔偿本身是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劳动者符合工伤待遇的情形,就理应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而人身损害赔偿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目的在于对受害人的补偿和对侵权人的惩罚。在目前的立法环境下,如果仅仅支持工伤赔偿,则会使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得不到法律制裁;如果仅仅支持侵权赔偿,则会使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成为虚设。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上看,工伤赔偿不包括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非财产性赔偿;工伤赔偿标准重在统筹地区的规定而非实际合理支出,如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工伤赔偿是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而人身损害赔偿是按照实际务工时间
和定残时间计算。工伤赔偿标准总体上弹性小,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差别较大,并不能完全赔付赔偿权利人的全部损失,如果以工伤赔偿替代侵权赔偿就会使得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完全救济。
综上,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的情形,赔偿权利人是可以得到双赔的。
(二)救济途径
上述案例中的赔偿权利人叶某、刘某兴,应当在提起侵权之诉的同时,按照工伤赔付程序,申请工伤赔偿。尤其是在侵权人缺乏赔偿能力、保险公司赔偿难以到位的情况下,将工伤赔偿申请提前,可以及时有效的救济受害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双重赔偿不是所有赔偿项目都能够得到双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一规定明确表示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时,医疗费可以由保险基金垫付,但可以追偿,也就是说在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的情形下,工伤保险不承担医疗费。③
目前司法审判实践对于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兼得的处理模式基本上没有太大差异,但对于哪些赔偿项目可以双重赔偿、哪些项目不应该双重赔偿处理差别较大,尚无统一定论,这需要国家立法进一步细化,为审判实践提供统一的依据。
[ 注 释 ]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
②刘臻荣.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冲突与协调[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5(2).
③(2015)滁民一终字第 0095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