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辨识、内涵及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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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我国于1994年出台了《劳动法》,来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并利用“倾斜保护原则”对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进行了改善,保障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的平衡关系,以防用人单位单方面做出对劳动者利益进行损害的情况,用法律手段对劳动者进行了维护,从而在社会中构筑了和谐的劳动关系。本文通过对“倾斜保护原则”的内涵、辨识以及理据三个方面的分别论述,对《劳动法》中的“倾斜保护原则”进行了分析,以期更好的理解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取向,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关键词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倾斜保护 辨识
  基金项目:成都市社科规划课题,项目编号ZST13-17。
  作者简介:廖娟,四川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学、社会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267
  为了能够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进行合理的调整,提高劳动者在社会中的地位,得到自身应得的权利,国家一直在对《劳动法》进行优化,也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相关的著作以及专业学术论文数量相对较少,并不能满足社会实际的需求。现在相关学者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开始加强了对《劳动法》的研究,并对其中的“倾斜保护原则”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旨在对“倾斜保护原则”进行合理的运用,更好地帮助劳动者进行维权行动,解决社会中存在的矛盾,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平稳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倾斜保护原则”内涵
  《劳动法》中的“倾斜保护原则”,就是指将倾斜立法以及保护劳动者两种层次作为出现点,以保护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主,并以此作为《劳动法》立法依据,有重点性的对劳动者进行保护,维持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之间的平衡关系,并要在保护劳动者过程中,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利用劳动法的相关条例,确保劳动者得到应有的利益。因此“倾斜保护原则”主要分为保护倾斜立法以及保护劳动者两个层次。保护劳动者:《劳动法》制定的初衷就是要对劳动者进行保护,是将劳动者最为弱势群体对待的。通过立法对社会中的劳动关系进行调节,改变不平衡关系;倾斜立法:在立法方面来看,是利用法律手段对劳动者利益进行保护,从而带动社会利益的发展。但在立法执行者仍然要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将“倾斜保护原则”的功能完全发挥出来;在立法利益分配方面,虽然这一原则更加倾向于劳动者,但仍会给劳动者留有一定的意思自治空间,在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的同时,给予劳动者以自主权,劳动者会根据自身需要,利用自身的努力来得到相应的利益。
  二、“倾斜保护原则”辨识
  《劳动法》立法至今,相关部门一直在对其中的法律条款进行修缮,但其理论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像语言文字不简洁、过于抽象以及概括性不强等等。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开始从《宪法》角度对《劳动法》进行了改进,并对其中的制度进行了强化。要提高社会对劳动者生存权的保障作用,并对他们的自由权予以认可,不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之间进行过多的干预,当抽象程度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倾斜保护原则”就逐渐体现了出现。
  进行劳动属于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对其进行深层次的讨论。就某种角度而言,“倾斜保护原则”就是合理分配劳动力资源以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的一种呈现,在解决劳动关系之间的矛盾时,一般要坚持使用法律调节以及三方谈话相结合的方式,所谓三方就是指用人单位、政府以及劳动者,以对话的形式对劳动矛盾进行妥善的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倾斜保护原则”的起草与通过过程也能证明一定的情况,劳动法的草案,不仅是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同时一切的争论都源于立法指导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具有的实物界以及劳动法理论界两种特性可以将其作为以下三种不同的表述:单保护,“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双保护,“对当事人(劳动者)以及所涉及的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进行保护”;倾斜保护,倾向于劳动者的保护。其中第一种与第三种只是表述文字有所不同,并无本质上的差异,与“倾斜保护原则”基础含义保持着一致性,无需对其进行刻意区分,支持这一表述的学者认为,目前使用的劳动法,都是通过法律合同的方式,以基准化以及合同化的方式进行立法活动的,因此一定会从倾斜立法的角度对保护劳动者的条文进行论述。而双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通过劳资进行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益,能够对合同双方的正当利益进行法律保护,是带有兼顾性质的,对这一表述论点表示支持的学者不在少数,他们都对这一表述有着自己的理解,像有的学者认为,保护劳动者与保护企业这两方面的内容是劳动法中重点关注的内容,从表面看,对两者进行保护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性,事实上,这种方式能够是企业以及劳动者的一种保障,只有保障企业的利益,才会使劳动者最终得到自己的需求,否则劳动者的利益也将失去保护屏障;有的学者认为,使用劳动法对劳动者进行保护的目的,就某一角度而言,就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两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对两者的保护也应同时存在。
  相关部门在对劳动关系确定时,通常只是依靠基准法进行的,并会在进行法律程序之前,对于双方当事人相互协调的机会,会在相关机构的主持下,使双方进行平等沟通。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这一概念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野之内,且在一年之后,将这一理论作为了劳动法论证与起草的依据。大部分对劳动法进行研究的学者都认为单保护与倾斜保护是完全相同的,但一直没有辨识的根据,现在《劳动法》中已经对其进行了权威的表述,认为之所以要制定此部法律,就是要对劳动合同的制定制度进行优化,确定劳动合同双方所需要承担的义务与权力,为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的获得提供保障,进而保持一种平衡、协调以及平等的雇佣关系,这也是对“倾斜保护原则”肯定的一种表现。   三、“倾斜保护原则”理据
  在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本质上属于雇佣关系,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使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形成了一种从属关系,从而使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被打破,劳动者成为了相对弱势的群体,而这也成为了“倾斜保护原则”的理据。
  这一法律中的劳动属于雇佣劳动,而作为人和动物之间的主要差异,劳动属于人类所拥有独特活动行为。所谓劳动,就是指人类出于某种需求,有目标、有意识的通过劳动资料对劳动对象进行改造的行为。且劳动具有“物质规定性”以及“社会规定性”两种特质:“物质规定性”,劳动是人通过自身活动来对自然物质变换进行控制与调整的活动。人和自然力以及自然物质是相对的,人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对自然物质进行占有,这样才能使自然力产生运动。人类利用自身之外的自然之力对自然物质进行改变的过程,也是其对自身的自然力进行改变的过程。可以将其自身的潜在的能力完全挖掘出来,自由控制这种力量进行使用。这种行为是劳动生产力性质的一种体现,无论何时,生产资源和劳动力的共同使用,都会产生生产效率以及生产投入两个方面的问题,而这一论点也成为了劳动经济学重点研究的对象;“社会规定性”,这一特性是指劳动拥有社会属性,能够将人类劳动行为开展中拥有的社会关系呈现出来。伟大的哲学家马克思认为,想要对劳动这一概念进行定义,并找出其所具有的物质规定性,必须要从社会形式获得,如果就劳动产品的品质以及劳动特有特征角度进行,是无法获取的,是以社会生产关系的实现所得到的。所以说,劳动所表现出的生产劳动特征带有社会属性。而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也具有规定性质,是在从社会劳动形式内得到的,其中生产资料的主体与劳动力主体并不相同,两种相结合的活动,就是雇佣劳动。此种劳动关系的规定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劳动法基本意义当中,雇佣劳动属于劳动基础特征,是劳动关系从属关系产生的源头,也是劳动关系主体的主要确认途径,双方分别是雇佣者以及劳动者。在劳动开展时,雇佣者会将劳动者产生的劳动力和自身具有的生产资料结合在一起,从而创造出自己想要的结果。而个体劳动,与这种劳动开展方式有所不同,虽然也是生产材料与劳动力结合的方式,但两者都出自于自身,与劳动法中的劳动意义并不相同,因此不能将这种劳动列入到劳动法的适用对象范围之内;其次,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法律合同之上的,是双方当事人因为自己的利益达成共识而协定的一种契约,一旦签订之后就会具有法律效益,会对合同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以防出现其强迫劳动以及其他不合理劳动的行为;最后,此法律中的劳动具有职业以及有偿的属性,为了得到经济利益劳动者会通过劳动的方式从雇佣者中获得相应的报酬,从而实现自身的目的:维持自身基本生活、为家人提供相应的生活所需等等,所以社会义务劳动、个体劳动以及家务劳动等无偿形式的劳动,与法律上的劳动意义并不相符,不能按照劳动法对其进行保护。
  由于雇佣关系的特点,使法律劳动关系呈现出了一种从属关系。一方面在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中,此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质得到了体现;另一方面,在实际从属关系以及形式平等关系中劳动从属性质得到了体现。也正是这两方面的体现,使劳动者被视为是弱势的,在劳动关系中,一些劳动者并不能得到公平的待遇,他们付出的劳动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这时就需要通过劳动法以及平等协商的方式,来对这种关系进行完善,为劳动者的社会利益提供保障,利用“倾斜保护原则”进行立法,通过个人、国家以及社会三方,对劳动关系进行微观、宏观以及中观三种不同层面进行优化,改善现有劳动关系,帮助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始终保持着一种自由、平等的关系。
  四、结语
  通过本文对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内涵、辨识以及理据三方面内容的介绍,使我们对“倾斜保护”这一原则有了一定的认识,不仅对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定义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同时也对这一原则的合理性和重要性进行了研究,明确了保持平衡劳动关系对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国家以及社会要对将自身具有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之间存在的矛盾进行调整,提升劳动者在社会中的地位,并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正当利益进行维护,为我国社会的平稳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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