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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伦理思想家认为理性在道德形成中起着主导作用,忽视或者很少论及情感问题。但是随着认识的深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情感在道德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在英国的十七、十八世纪出现以情感为基点研究道德问题的情感主义伦理思想。情感主义凸显了情感在道德中的地位,从情感中出发寻求道德的根源、进行道德判断。其代表有沙甫慈伯利(Shaftesbury,1671-17 13)、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1694-17 46)、休谟(David Hume,1711-1776)、斯密(Adam Smith, 1723-1790)等。斯密在他的伦理学名著《道德情操论》里以“同情”为主线和基石,构建了同情论伦理思想体系,成为十八世纪情感主义伦理思想的杰出代表。斯密作为情感主义伦理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思想的形成离不开他对前辈思想的继承。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道德起源问题上,道德来源于情感。
在道德起源问题上,沙甫慈伯利一反传统伦理学关于道德源于理性或道德源于经验的思维定势,提出道德源于情感。他认为只有在情感支配下的活动,才能称为道德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这是因为情感决定了行为的方式,体现了行为者的意欲,反映了行为者的目的。而且,他还把支配人类行为的情感分为三类:天然情感、非天然情感、自然情感。他认为只有在适度的天然情感与自然情感驱动下的行为,才是善的;而在非天然情感引导下的行为,则是恶的。
在《人性论》中,休谟为了使“道德源于情感”的思想深入人心,分析情感与理性在道德中的作用。休谟认为情感与理性在道德中的作用是不同的,理性在道德中只是起着辨别事物的真相、指出行为的趋向的作用,它不能单独构成意志活动,无法激起或阻止任何活动的动机,人们只有在情感的作用下,才能发动意志、产生行为;只有通过情感,我们才能感受、体验有益的品行带来的幸福,有害的品行带来的痛苦,对行为做出赞扬和谴责的判断。通过阅读,斯密坚定了“道德来源于情感”的思想,创立了以“同情”这种情感为核心的伦理体系。
第二,在道德评价方面,把情感作为善恶的标准。
在沙甫慈伯利生活的年代,理性主义伦理学家与经验主义伦理学家就道德判断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理性伦理学家认为,道德科学与其他科学一样,是理性的科学,辨别善恶与辨别真伪一样,也要依靠理性;而经验主义伦理学家则认为,经验是道德判断的依据。但是沙甫慈伯利认为人之所以能够辨别善恶,是因为人们天生具有一种辨别善恶的内在官能——道德感。人们依靠这种官能,就能直接辨别善恶。“眼睛一看到形状,耳朵一听见声音,就立刻认识到美、秀雅与和谐。行动一经觉察,人类的感动和情欲一经辨别出(它们大半是一经感觉就可辨认出),也是有一种内在的眼睛分辨出什么是美好端正的,可爱可赏的,什么是丑陋恶劣的,可恶可鄙的。” [1]然而,沙甫慈伯利只是对情感在道德中的作用作了初步的探索,没有对道德感进行详细而系统的研究,但是他的思想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对以后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道德评价领域,哈奇森深化和发展了沙甫慈伯利的道德感理论。哈奇森认为,人们除了具有感知物质利益的外在感官外,还具有感知道德善恶的内在感官——道德感。这种道德感是先于个人得失的、超越利益的。“我们所谓道德感,只不过是我们心灵在观察行为时,在我们判断该行为对我们自己为得为失之前,先具有一种对行为采取可爱与不可爱意见的作用。”[2]可见,哈奇森所谓的道德感实质上是一种与利害无关的知觉,是人类的一种内在的反省机制。在道德评价问题上,斯密接受了哈奇森的“道德感”理论,但是他的思想又没有停留在这个层面,而是进一步用同情机制丰富、发展了道德感。
第三,在道德的作用机制方面,引入了同情概念。
休谟的《人性论》中蕴涵着丰富的同情思想。首先,休谟认为,同情是人性中强有力的原则,“人性中任何性质在它的本身和结果两方面都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我们所有的同情别人的那种倾向”。[3]通过它的作用,人们能够脱出自我利益的小圈子,关心社会与他人,形成道德。不过,休谟这里所说的同情,已不同于我们日常使用的的同情,不仅包含着对别人所遭遇不幸而产生的怜悯和悲伤,还涵盖着对别人成功的喜悦而产生的愉悦之情,它是人们在联想的作用下,对他人情感产生的共鸣。
在《人性论》中,休谟不仅赋予了同情新的涵义,而且把同情从动机领域引入到道德评价领域,根据同情或感情共鸣在内心引起的满意或不满意、称赞或谴责的感情进行道德判断,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情感主义道德评价的相对性。休谟认为,行为的善恶是实质上是由行为的有益或有害趋向所决定的,但是同情使人们具有一种对人类幸福的好感和对痛苦的反感的倾向性,因此,人们通过同情基础上的情感就能判定品行的善恶性质。而且同情使情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相对性。借助同情的作用,一个人的情感可以扩展到其他人。甚至整个社会,成为社会共同的情感,这样,道德感就克服了个体性,获得了普遍性、一致性,成为道德判断的依据。
毫无疑问,休谟的同情原则对斯密的同情论伦理思想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斯密的同情概念没有局限于此,他在此基础上拓展了同情的范围,把同情引申为同感,认为同情不只是指对他人不幸的情绪反映,也包涵着对他人福乐的同感。“Sympathy(同情),也许其原意与他们相同,不过现在都极其恰当地被表示我们对任何激情的同感。”[4]可见,斯密认为不仅痛苦或悲哀的感情能唤起人们情感共鸣,行为当事人的任何情感都能令旁观者产生与之类似的情感的。这样,他就把自己的同情概念与通常意义上的“同情”“怜悯”“体恤”区分开了,“怜悯”“体恤”只是用来对他人悲伤表示同感的词,而“同情”在他这里是表示人们对任何激情的同感,对他人任何激情的共鸣。斯密进而把同情扩展到道德的各个领域,最终建立起了以“同情”为核心的道德体系。
注释:
[1][2]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3] 休谟.人性论(上) [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4月。
[4] 亚当·斯密.道德情感论[M].谢祖均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7月版。
(作者:李朝运,系河北师范大学伦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学系教师;王贺雨,系河北师范大学中国近现代史硕士研究生,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马列主义教研部教师。)
第一,在道德起源问题上,道德来源于情感。
在道德起源问题上,沙甫慈伯利一反传统伦理学关于道德源于理性或道德源于经验的思维定势,提出道德源于情感。他认为只有在情感支配下的活动,才能称为道德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这是因为情感决定了行为的方式,体现了行为者的意欲,反映了行为者的目的。而且,他还把支配人类行为的情感分为三类:天然情感、非天然情感、自然情感。他认为只有在适度的天然情感与自然情感驱动下的行为,才是善的;而在非天然情感引导下的行为,则是恶的。
在《人性论》中,休谟为了使“道德源于情感”的思想深入人心,分析情感与理性在道德中的作用。休谟认为情感与理性在道德中的作用是不同的,理性在道德中只是起着辨别事物的真相、指出行为的趋向的作用,它不能单独构成意志活动,无法激起或阻止任何活动的动机,人们只有在情感的作用下,才能发动意志、产生行为;只有通过情感,我们才能感受、体验有益的品行带来的幸福,有害的品行带来的痛苦,对行为做出赞扬和谴责的判断。通过阅读,斯密坚定了“道德来源于情感”的思想,创立了以“同情”这种情感为核心的伦理体系。
第二,在道德评价方面,把情感作为善恶的标准。
在沙甫慈伯利生活的年代,理性主义伦理学家与经验主义伦理学家就道德判断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理性伦理学家认为,道德科学与其他科学一样,是理性的科学,辨别善恶与辨别真伪一样,也要依靠理性;而经验主义伦理学家则认为,经验是道德判断的依据。但是沙甫慈伯利认为人之所以能够辨别善恶,是因为人们天生具有一种辨别善恶的内在官能——道德感。人们依靠这种官能,就能直接辨别善恶。“眼睛一看到形状,耳朵一听见声音,就立刻认识到美、秀雅与和谐。行动一经觉察,人类的感动和情欲一经辨别出(它们大半是一经感觉就可辨认出),也是有一种内在的眼睛分辨出什么是美好端正的,可爱可赏的,什么是丑陋恶劣的,可恶可鄙的。” [1]然而,沙甫慈伯利只是对情感在道德中的作用作了初步的探索,没有对道德感进行详细而系统的研究,但是他的思想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对以后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道德评价领域,哈奇森深化和发展了沙甫慈伯利的道德感理论。哈奇森认为,人们除了具有感知物质利益的外在感官外,还具有感知道德善恶的内在感官——道德感。这种道德感是先于个人得失的、超越利益的。“我们所谓道德感,只不过是我们心灵在观察行为时,在我们判断该行为对我们自己为得为失之前,先具有一种对行为采取可爱与不可爱意见的作用。”[2]可见,哈奇森所谓的道德感实质上是一种与利害无关的知觉,是人类的一种内在的反省机制。在道德评价问题上,斯密接受了哈奇森的“道德感”理论,但是他的思想又没有停留在这个层面,而是进一步用同情机制丰富、发展了道德感。
第三,在道德的作用机制方面,引入了同情概念。
休谟的《人性论》中蕴涵着丰富的同情思想。首先,休谟认为,同情是人性中强有力的原则,“人性中任何性质在它的本身和结果两方面都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我们所有的同情别人的那种倾向”。[3]通过它的作用,人们能够脱出自我利益的小圈子,关心社会与他人,形成道德。不过,休谟这里所说的同情,已不同于我们日常使用的的同情,不仅包含着对别人所遭遇不幸而产生的怜悯和悲伤,还涵盖着对别人成功的喜悦而产生的愉悦之情,它是人们在联想的作用下,对他人情感产生的共鸣。
在《人性论》中,休谟不仅赋予了同情新的涵义,而且把同情从动机领域引入到道德评价领域,根据同情或感情共鸣在内心引起的满意或不满意、称赞或谴责的感情进行道德判断,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情感主义道德评价的相对性。休谟认为,行为的善恶是实质上是由行为的有益或有害趋向所决定的,但是同情使人们具有一种对人类幸福的好感和对痛苦的反感的倾向性,因此,人们通过同情基础上的情感就能判定品行的善恶性质。而且同情使情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相对性。借助同情的作用,一个人的情感可以扩展到其他人。甚至整个社会,成为社会共同的情感,这样,道德感就克服了个体性,获得了普遍性、一致性,成为道德判断的依据。
毫无疑问,休谟的同情原则对斯密的同情论伦理思想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斯密的同情概念没有局限于此,他在此基础上拓展了同情的范围,把同情引申为同感,认为同情不只是指对他人不幸的情绪反映,也包涵着对他人福乐的同感。“Sympathy(同情),也许其原意与他们相同,不过现在都极其恰当地被表示我们对任何激情的同感。”[4]可见,斯密认为不仅痛苦或悲哀的感情能唤起人们情感共鸣,行为当事人的任何情感都能令旁观者产生与之类似的情感的。这样,他就把自己的同情概念与通常意义上的“同情”“怜悯”“体恤”区分开了,“怜悯”“体恤”只是用来对他人悲伤表示同感的词,而“同情”在他这里是表示人们对任何激情的同感,对他人任何激情的共鸣。斯密进而把同情扩展到道德的各个领域,最终建立起了以“同情”为核心的道德体系。
注释:
[1][2]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3] 休谟.人性论(上) [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4月。
[4] 亚当·斯密.道德情感论[M].谢祖均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7月版。
(作者:李朝运,系河北师范大学伦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学系教师;王贺雨,系河北师范大学中国近现代史硕士研究生,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马列主义教研部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