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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经常接触到形形色色的冠有名人姓名的产品。通常情况下,鉴于对此名人的心理认同,消费者便倾向于购买这些被推荐的产品。可见名人姓名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它对消费者的影响力颇深。鉴于此,对名人姓名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便十分重要。本文结合相关法律和有关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外对名人姓名商品化权的保护经验,力求提出有价值的观点和意见。
【关键词】姓名权;商品化权;名人姓名商品化权;法律保护
1.名人姓名商品化权概述
1.1姓名权
姓名,是用来特定化一个自然人的名称符号,通常是由父母在自然人出生时选定,自然人成年后可以变更其姓名。除了通常意义的姓名之外,广义的姓名还有字、号、笔名、艺名、别名、化名等。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并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2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的概念起源于国外,其定义迄今仍有争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定义商品化权,是虚拟角色的创作者或者其他第三人,在商品或服务上利用该角色的人格特征,来满足顾客的需求,从而增加产品或服务的号召力,增加销售量。我国学者郑思成认为商品化权是财产权,并且他更倾向于称之为形象权。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商品化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无论对商品化权下何种定义,其基本的内涵是确定的,故笔者认为,商品化权即把具有财产利益的知名角色、形象或者名称运用到商业活动中,使其产生商业经济价值的权利。
1.3名人姓名商品化权
名人姓名商品化权的概念是由知名人物商品化权衍生出来,其定义迄今未有明确说法。笔者认为大致可将其理解成:名人将其具有经济利益的姓名运用到商业活动中。名人姓名商品化权可以是名人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授权他人使用通常是有偿的。
2.名人姓名商品化权法律保护原因及其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时间虽不长但十分迅速,市场竞争也越发激烈。经营者的营销技术也随着市场不断完善越发百变。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该草案一大亮点就是对“明星代言”现象的规范。总所周知,利用名人的社会影响力来宣传产品是惯用的营销手段。
毋庸置疑,姓名可以具有商业价值。之所以强调名人的姓名,是因为名人借其社会形象和知名度比普通人更有号召力,公众对名人的关注度和认可度更高,故名人更能对社会产生更大的影响,从而具有更高的商业价值。心理学中有“名人效应”、“光环效应”的概念,笔者认为这也是名人姓名具有更高商业价值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名人姓名商品化权被侵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著名的案例便是“李福寿毛笔”一案。保护名人由其姓名带来的经济利益,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3.现行法律中对名人姓名商品化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经营者擅自在商品上使用他人的姓名,认定为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①。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确规定,但不能强有力的保护名人的姓名商品化权。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很特殊,含有“国家干预”的公权性质,缺乏对私权较好的保护。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②中可知,《侵权责任法》也保护姓名权。但是,《侵权责任法》对姓名权的保护侧重于精神利益上的保护而非财产利益上的保护,并且姓名权是人格权,不能转让和继承。名人姓名商品化权强调的是名人姓名带来的经济价值,如果权利被侵犯,要求获得赔偿的也多是其经济价值。此外,在实践中名人多是把其名人商品化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从而获得经济利益。所以《侵权责任法》也不能很好的保护名人姓名商品化权。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来保护名人姓名商品化权也可行,即把名人的姓名注册成商标,不过注册成商标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后期持续使用要做的工作相对麻烦。值得注意的是:(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有显著的特征,而且不能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益冲突。(2)注册的商标也存在被撤销的风险③。(3)商标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只有当他人在同类的产品或者服务上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才构成侵权。(4)他人可以利用姓名的谐音、拼音等来注册商标。例如:“锅得钢”。
4.对名人姓名商品化权法律保护完善
基于名人姓名商品化权现在面临的“多法可管,无一好管”的现象,完善对名人姓名商品化权法律保护是迫在眉睫的事。笔者赞同一些学者的观点,即把名人商品化权纳入知识产权法加以保护,制定一个独立的《商品化权法》。对于个人来说,要提高自己的保护合法权利的意识,学习相关知识,树立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总而言之,要让法律与市场协同发展,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助攻!
【参考文献】
[1]杨立新.具体人格权(二),2003-6-6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2458.
[2]周林峰.论名人姓名商品化的法律保护.华南理工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3]陈蓉.浅析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法治与社会,2009,5(中).
[4]张岳圆.名人姓名商品化权研究.法制博览,2012.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关键词】姓名权;商品化权;名人姓名商品化权;法律保护
1.名人姓名商品化权概述
1.1姓名权
姓名,是用来特定化一个自然人的名称符号,通常是由父母在自然人出生时选定,自然人成年后可以变更其姓名。除了通常意义的姓名之外,广义的姓名还有字、号、笔名、艺名、别名、化名等。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并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2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的概念起源于国外,其定义迄今仍有争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定义商品化权,是虚拟角色的创作者或者其他第三人,在商品或服务上利用该角色的人格特征,来满足顾客的需求,从而增加产品或服务的号召力,增加销售量。我国学者郑思成认为商品化权是财产权,并且他更倾向于称之为形象权。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商品化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无论对商品化权下何种定义,其基本的内涵是确定的,故笔者认为,商品化权即把具有财产利益的知名角色、形象或者名称运用到商业活动中,使其产生商业经济价值的权利。
1.3名人姓名商品化权
名人姓名商品化权的概念是由知名人物商品化权衍生出来,其定义迄今未有明确说法。笔者认为大致可将其理解成:名人将其具有经济利益的姓名运用到商业活动中。名人姓名商品化权可以是名人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授权他人使用通常是有偿的。
2.名人姓名商品化权法律保护原因及其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时间虽不长但十分迅速,市场竞争也越发激烈。经营者的营销技术也随着市场不断完善越发百变。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该草案一大亮点就是对“明星代言”现象的规范。总所周知,利用名人的社会影响力来宣传产品是惯用的营销手段。
毋庸置疑,姓名可以具有商业价值。之所以强调名人的姓名,是因为名人借其社会形象和知名度比普通人更有号召力,公众对名人的关注度和认可度更高,故名人更能对社会产生更大的影响,从而具有更高的商业价值。心理学中有“名人效应”、“光环效应”的概念,笔者认为这也是名人姓名具有更高商业价值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名人姓名商品化权被侵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著名的案例便是“李福寿毛笔”一案。保护名人由其姓名带来的经济利益,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3.现行法律中对名人姓名商品化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经营者擅自在商品上使用他人的姓名,认定为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①。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确规定,但不能强有力的保护名人的姓名商品化权。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很特殊,含有“国家干预”的公权性质,缺乏对私权较好的保护。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②中可知,《侵权责任法》也保护姓名权。但是,《侵权责任法》对姓名权的保护侧重于精神利益上的保护而非财产利益上的保护,并且姓名权是人格权,不能转让和继承。名人姓名商品化权强调的是名人姓名带来的经济价值,如果权利被侵犯,要求获得赔偿的也多是其经济价值。此外,在实践中名人多是把其名人商品化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从而获得经济利益。所以《侵权责任法》也不能很好的保护名人姓名商品化权。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来保护名人姓名商品化权也可行,即把名人的姓名注册成商标,不过注册成商标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后期持续使用要做的工作相对麻烦。值得注意的是:(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有显著的特征,而且不能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益冲突。(2)注册的商标也存在被撤销的风险③。(3)商标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只有当他人在同类的产品或者服务上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才构成侵权。(4)他人可以利用姓名的谐音、拼音等来注册商标。例如:“锅得钢”。
4.对名人姓名商品化权法律保护完善
基于名人姓名商品化权现在面临的“多法可管,无一好管”的现象,完善对名人姓名商品化权法律保护是迫在眉睫的事。笔者赞同一些学者的观点,即把名人商品化权纳入知识产权法加以保护,制定一个独立的《商品化权法》。对于个人来说,要提高自己的保护合法权利的意识,学习相关知识,树立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总而言之,要让法律与市场协同发展,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助攻!
【参考文献】
[1]杨立新.具体人格权(二),2003-6-6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2458.
[2]周林峰.论名人姓名商品化的法律保护.华南理工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3]陈蓉.浅析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法治与社会,2009,5(中).
[4]张岳圆.名人姓名商品化权研究.法制博览,2012.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