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中的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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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下发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面简称《暂行办法》)的背景下,专车服务是否应该被限制,是否应该成为出租汽车行业的附属部分,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调研,对《暂行办法》下的专车服务进行思考,据此提出完善专车市场准入的建议。
  关键词:交通管理;出租汽车;法律规制;专车服务;市场准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目前,各个国家对网约车的态度也各不相同,美国是通过管理交通网络公司来对网约车进行限制,新加坡通过注册为基础来进行备案管理,英国通过立法规定,否认了网约车属于出租汽车的范畴,将其纳入私人的约租车监管体系之中。而在我国,网约车打破了旧有的利益格局,冲击了以特许经营基础的固有的监管机制,引发社会的极大关注和争议。[1]如何在改革的前提下,根据于我国社会的现状,比较各国监管路径,摒弃部门立法弊端,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在各地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如何对网约车的身份进行定义成为了重中之重。
  在“专车”的身份得不到确定,可能涉嫌私车运营的情况,而行业的标准也不统一,乘客的安全问题同样处在灰色地带的局面下,各地相继出现了各自的行政法规或者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比如2015年9月1日,深圳市交委发出通知:将私家车定性为“非法运营”,而在广州,2015年1月8日,发出通知:暂不打击专车,但在6月10日,专车司机被钓鱼执法,在成都,2015年6月2日,叫停专车服务,查处非法运营专车34辆。在上海,2015年7月6日,上海出租车司机出现离职潮。于是在这样的现状之下,2015年10月10日,国务院下发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本以为对于“专车”的问题能得到迎刃而解,但是《暂行办法》中的有些地方却仍然不尽人意,下文对《暂行办法》中对市场准入部分不尽人意的地方提出一些修改建议。
  国内打车软件诞生至今已有4年,根据2015年10月10日由问卷网提供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广州,在对年龄段以26-40岁为主,个人月收入在3千元以上的人群进行调研,滴滴(快递)的品牌渗透率为80.5%,品牌认知度高达97.2%。[2]打车软件渐渐成为城市生活的年轻人常用的一种出行方式,经过时间的沉淀,對于专车服务包括衍生的服务的定性将成为社会将面临的现实需求。
  根据前期的调研分析,关于专车运营中的市场准入的方面,政府对其规制的选择方向大致可分为:由市场自主调节、由政府垄断管理,以及实行政府服务外包。在《暂行办法》中,政府采取了垄断管理的方式,诚然《暂行办法》让人看到了专车的前景。但是,《暂行办法》的这种规制方式却仍然是在用管理出租汽车的方式来管理“专车”,既无严格要求专车平台的技术规范,也没有明确各个参与专车营运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事实上是维系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传统管理模式。且《暂行办法》也并没有上位法依据,同样也是缺乏行政许可上的法律依据。[3]
  而通过实行政府服务外包的方式在之前的其他地方也是使用过并取得了很好的反馈,给专车一个“特殊牌照”。比如2014年政府给阿里巴巴发放私人银行的牌照,然后再通过政策杠杆大幅提升了其运营成本,也使得它的利率降低一样,让专车进入市场,然后再由相关的政策让其与出租汽车竞争。这同时也是解决“出租汽车市场的管制在于预防市场失灵以及解决既有市场失灵中的关键问题”的契机。并且,社会争议很大的乘客责任险、专车平台与司机风险责任承担机制等问题,都可以在招标、承包的政府服务外包方式中通过合同等方式加以规制。
  在依法治国理念下,专车服务只有进入法制化轨道才能进一步发展与创新。在准入制度设计方面,应完善专车服务经营制度,创造公平的竞争机会,合理控制准入数量,完善市场准入的程序。在“互联网 ”的大时代背景下给出租汽车行业带来的变革,应运用法律规范,注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让市场与政府从两个方面来共同引导、规范专车服务市场的有序发展,为乘客提供更优质、更有保障的出行服务。[参考文献]
  [1]侯登华,网约车规制路径比较研究——兼评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
  [2]问卷网.2015年上海打车行业数据大揭秘[EB/OL],2015-10-10.
  [3]郝晓雅,杨凡,安岩.基于政府规制的“专车”市场研究[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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