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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为了实现生态文明,也是为了增加林农收入;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都被纳入了林权制度改革,然而公益林承担了更多的生态功能,公益林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相应也受到了更多的限制。目前,市场化形式与计划型体制的矛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政策需求与政策缺位之间的矛盾是限制集体公益林承包户实现其经济权利的瓶颈,应正视国情、厘清法定边界、重视利益协调,通过落实主体改革、深化配套改革、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依法保障公益林承包户的经济权利,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的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