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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世界》1999年第5期刊载的李济涛、黄德新《论涉及情事变更合同的处理》一文,主张《合同法》施行后可以类推适用不可抗力与显失公平制度来处理涉及情事变更的合同。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特此提出与李、黄二位同志商榷。一、新《合同法》不采纳情事变更制度的原因1999年3月匕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三、关于清事变更制度。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就有不同意见。这次大会审议,不少代表提出,根据现有的经验,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