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运用风险管理、旅游安全管理、市场营销等理论,分析了我国旅游保险产品的问题,从产品供给、销售、宣传、环境营造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旅游保险产品 问题 对策
我国的旅游业近几年快速发展,国内旅游人数在2011年达到26.4万亿人次,入境旅游接待人数在全球排名第三,出境旅游客人数在亚洲排名第一。与不断增长的旅游市场相比,当前我国旅游保险的发展却严重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在诸多影响旅游保险发展的因素中,产品问题更为突出。
一、旅游产品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国人保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旅游保险市场每年约70亿元以上的保费潜力,只有不足20%转化为保费收入。以统计最为准确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项目为例,该险种2011年总保费仅为10637.3万元,而2011年我国旅游产业的总收入为2.25万亿元,旅游保险的占比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在影响旅游保险发展的诸多因素中,产品问题更为突出,主要问题有:
(一)产品结构单一
除旅行社责任保险外,目前市场上的另一主打的旅游保险产品即旅游意外险主要涵盖旅游、交通、住宿、旅游景点和旅游意外救援保险等,保险责任范围较小,缺乏选择空间,对旅游人员尤其是自助游人员在吃、住、行、游、购、娱等多个环节的风险保障需求还没有有效覆盖。对旅游人员在旅行过程中可能参与的带有较高风险性质的活动如漂流、热气球、跳伞、潜水、蹦极、探险、骑马、滑翔、攀岩等,有的保险公司列为保险主险的“除外责任”。现有的旅游保险产品还无法保障到旅游客在旅途中可能遭遇的各种风险,难以满足不同需求的旅游者。对于那些挑战型、刺激型体育旅游项目,高风险旅游爱好者越来越不满足于这种传统的旅游保险所承保的范围。2010年开始推出的全国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扩大了保障范围,但顺应快速增长的散客需求的产品形态依然不多。
(二)销售渠道狭窄
目前,保险公司销售渠道是以旅行社代理、顾客上营业窗口投保、少数业务员直销等形式,保费来源主要依赖旅行社代办这种销售方式。旅游保险的需求主体分散性明显,而以团体保险为主的销售模式与当前旅游市场的自助游、散客化潮流不相匹配。目前,保险公司在创新销售渠道和销售手段方面没有明显成效,如通过网络销售、电话投保、手机短信投保等方式还难以使旅游保险保费规模化。而作为主渠道的旅行社,其相关人员的旅游保险知识还有欠缺,对意外险和责任险的特点和区别也掌握的不是很到位,这种专业水平就更难说服对旅游意外险认知程度本来就不高的旅客。
(三)宣传力度不够
作为经营旅游保险产品的主体保险公司,认为旅游保险的量小、分散、手续繁琐,对公司的保费规模和经营利润没有太大影响,因此对旅游保险的宣传重视不够,缺乏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很少组织有规模的理念推广活动和产品促销活动,甚至在黄金周期间也很少见到类似的活动。产品宣传的不到位使旅游者对旅游过程中的风险、旅游保险的功能作用、旅游保险产品的特点等缺乏了解,大量的潜在需求难以转化为现实的购买力。而旅行社认为旅游保险非主业,缺乏动力。
(四)认知上有误区
很多旅游者对旅游意外险和旅行社责任险的区别不太了解,尤其是随团出游的人员,认为旅行社投保了旅游责任险,出现任何事故都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赔偿。旅行社为了在竞争中保持优势,以更便宜的价格招揽客户,对旅游意外险也不主动介绍,更不会引导,甚至在有人问及时,以旅行社责任险比较全面的说法作为回答,打退了游客选择旅游意外保险的愿望。事实上,旅行社责任险只承担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而带来的损失和伤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旅行社,直接受益人也是旅行社,游客是间接受益人;如果旅行中的意外事故,是因游客本人原因而非旅行社原因导致的,不属于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的范围。
(五)理赔难
由于国内还没有专门的《旅游法》,虽然旅行社责任属强制保险,但旅客出险界定责任有一定难度。在旅行社责任保险经营中,旅行社提供的是一种中间代理服务,对于已发生的事故,理赔的前提就是要确认是否属于旅行社的责任,这涉及旅游过程中的多个环节,以地点来说有景区、酒店、餐饮等,就交通工具来说有航空、铁路、汽车、游船,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经营主体,剔除这些主体的责任才能最后确定是否属于旅行社的责任。调查取证、保险查勘都需要一个过程,时间不会很快。旅游事故往往涉及到前面所说的不同经营主体、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不同的法规规章,出现纠纷在所难免,由于目前没有专业权威的仲裁调解机构,对事故的理赔也就不会一帆风顺。同时,国家旅游局与中国保监会近两年推出的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实行了有责预付、无责垫付、巨灾“超赔”和调解处理等机制方面的创新,对较大的旅游突发事件进行了有效处置,使旅游人员与旅行社的纠纷减少了,较好的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转移了旅行社的风险,但随着旅游产品的日益丰富和旅游形式的多样化,新的风险因素也在增多,保险理赔也面临了新的考验。
(六)责任确定不合理
由于我国保险公司经营历史不久,旅游保险出现的时间更短,保险公司经验数据积累不够,使旅游保险在设计保险条款的责任方面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以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为例,有的保险公司把死亡给付、伤残给付、意外医疗和突发疾病医疗列为主险责任,游客只有买与不买两种选择,不像附加险那样进行自助套餐式选择,也增加了旅游者的经济负担,结果容易让低风险客户拒绝投保,而有高风险倾向的客户却留了下来,产生逆向选择,尤其是突发疾病责任部分更容易出现地道的风险,承保之后缺乏有效制约手段。另一方面,他们采取团体保险方式,通过大数法则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人群中分散风险,从而使自助游人员被拒之门外。有的保险公司为了保证利润、防范逆向选择,干脆把突发疾病医疗作为除外责任。这样虽能控制风险,但使那些大量有着保险保障需求又没有逆选择倾向的人员投保无门,又违背了保险的大数法则,也背离了旅游保险的本质功能。 (七)费率厘订不科学性
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公平性、合理性、适度性、稳定性和弹性等基本原则。目前,我国旅游险费率一般没有经过严格精算,由条款制订人员实现设计赔付率目标,根据经验确定,设计流程过于简单,有的公司甚至模仿其他公司的条款,随意调整费率,保险公司确定的费率偏高也就是必然的。以目前市场上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几乎每家公司都有这一产品,条款内容相差无几。这种方式既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又不利于激发潜在的保险需求,影响市场的培育。
二、完善旅游保险产品的对策建议
(一)丰富产品结构
作为市场主打产品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近几年在不断的完善,2010年开始推出的全国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在保险责任方面有所突破,对以前没有涉及的内容如游客食物中毒、旅游交通事故、游客精神损害等进行了覆盖。还增加5种附加险,如紧急救援费用险、旅程延误险、旅行取消险和抚慰金附加险等,使游客的自由选择余地更大了。2012年的统保项目,对附加险保险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把以前作为除外责任的恶劣天气、政治原因、猝死等风险因素纳入其中,应该说保险责任越来越宽泛了。但是,面对日益增长的自助游人员的保险产品进展还不明显。首先,应扩大旅游意外保险的责任范围,旅游者在整个旅途中,各种意外因素可能会引起人身伤残、身故,产生医疗费用,还有可能携带的行李和证件等相关物品的遗失,因遗失可能会产生各种额外支出,旅游者也可能因不慎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虽然有些属于责任险的承保范畴,但是通过产品创新可以使旅游意外险的范围进一步延伸,建立起包括交通工具、住宿旅客、观光娱乐、餐饮卫生以及第三者责任等多领域的产品体系。其次,针对自助游、自驾游、互助游、高铁游、游轮游等新的旅游业态日益增多的现状,深入研究这些业态的特点和旅游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新的风险因素,推出相应的保险产品。最后,对不同的群体推出不同的保单,不同群体面临不同的风险,如老年人、残疾人、青年人等,他们的项目选择和风险倾向各不相同,需要有相应的产品。如太保寿险设计的“家庭旅游保” ,就属于套餐式家庭旅游意外保险产品,涵盖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随团出游和自助出游的家庭都可以投保,一家人仅80元保费就能拥有104万元的保险保障,被保险人最多可为5人,一张保单保全家,每位被保险人的最高保障金额为52万元(18岁以下为12万元),改变了传统旅游保险产品保额低的情形。
(二)拓展销售渠道
在继续开展保险公司直销、旅行社代理外,为了给游客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保险公司大规模扩充代理机构,应该设立在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交通部门等旅游服务点,还可以把旅游保险做成卡,放在超市里,跟食品、电话卡一起销售,使旅游保险像日常消费品一样在旅游者外出旅行的过程中根据需要随时随地可以购买到。旅游保险可以在银行代理渠道推广,可以设计简便的旅游保险套餐,以卡单形式置于银行网点。这一渠道的优势明显:过程简单,保险公司的人员无需现场讲解;交费方式灵活,客户通过银行卡或者存折账户可以转账;银行网点众多,客户的时间便于安排。此外,可以学习银行ATM机、铁路的自动售票机以及中国移动的自动充值机的做法,开发旅游保险自动售卖系统,设计制作旅游保险产品的自动售卖机,与保险公司的销售系统链接。这些自动售卖机可以安放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出入境办事处大厅、旅游景点等出游的必经场所,一方面特殊的环境可以形成购买旅游保险的氛围,另一方面非常便利的服务也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投保。
积极探索电话投保、网上销售等现代保险手段。2006年,太保财险浙江分公司联合浙江移动推出了航意险,只要发送短信即可购买,简化了保单的投保流程,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各方面成本。
拓展网络销售渠道,使投保人可以在网上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全“e”过程也顺应了“e”时代的消费潮流,客户可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可以一次购买也可以多次购买,可以一份也可以多份购买,投保时间和生效时间不冲突,鼠标一按可以完成整个投保过程,如网上投保——核保——费用支付——保险公司承保——出具电子保险凭证等。
(三)强化品牌意识
品牌知名度的高低决定了品牌忠诚者的多少,进而会影响商品的竞争力和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就在于以自己的产品形象去服务于社会,而大众也首先是从某种产品的形象去认识和理解一个企业、一个行业。产品品牌作为一个企业和行业的名片,其好坏直接影响着消费者对产品的第一感受和认识,影响了公众对一个企业的印象,也影响了社会对一个行业的认可度和信任度。旅游保险商品是无形产品,它提供的是风险保障和服务。因此,对旅游保险应该强化宣传,形成品牌。
旅游保险品牌的宣传是一个系统,当前最重要是加强对保险消费观念的传播,加强对产品、服务、理赔案例方面的宣传等。加大旅游保险的宣传力度,首先应加强所有旅游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通过培训让所有销售人员了解各旅游保险产品及特点,加强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使他们真正在销售旅游保险产品过程中起到宣传保险观念的作用。其次,应调动公共、社会资源,通过媒体、专业旅游网站、专题活动、讲座等大力宣传旅游保险。
结合大型理赔案例进行宣传是较为生动、有效的形式。2010年,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过去一周后,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旅客购买航空意外保险的比例比平时提高了15%。如“9·11”事件后,美国旅游保险额增加20%—30%。
(四)深化旅保合作
旅保深化合作,既能增强旅游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又能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目前保险机构和旅行社博弈的焦点仍旧集中在保险产品定价及赔偿额度上,处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初级阶段而缺乏产业链层面的深层合作,未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相互间业务指导和信息沟通渠道不畅。旅游保险牵涉到多个行业和不同的主体,如管理部门有旅游局、保险监管部门甚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的企业有旅行社、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代理公司以及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加上旅游者构成旅游保险的利益攸关方,如果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旅游保险发展步伐。因此,建立健全旅保合作机制很重要,行业主管部门之间能有效沟通,可以及时发现新问题,顺应新需求,出台的政策和措施就更具针对性;保险公司通过旅保机制可以增加对旅游行业的了解,在把握风险、设计条款、计算费率等方面更符合实际。
(五)加强行政监管
在促进我国旅游保险发展中,旅保监管部门尤其是旅游管理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实施对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统保项目的切实强化监管,能否把旅行社责任险统保项目列入对旅行社考核最至关重要。随着统保机制的实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发展环境更为宽松了,而旅游意外保险的作用是责任保险无法取代的,要加大力度,出台措施,明确旅行社主动向游客宣传介绍旅游意外险的责任和义务,发挥旅行社面广众多的优势,使旅行社在推广旅游保险知识方面发挥主渠道的作用。
我国旅游保险市场潜力巨大,旅游保险在旅游安全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相关部门认识的提高,通过政府部门、相关企业的共同努力,旅游保险的消费需求会进一步显现,旅游保险产品体系的供给也更加多样化、个性化,旅游保险产品供需失衡的问题会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①王芳,辛立秋. 浅谈我国旅游保险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J].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02)
②熊伟,胡洋. 旅游者对旅游“非营利”理念的感知研究——基于扎根理论[J].旅游科学,2012(02)
(石曦,高级经济师,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财金学院。研究方向:旅游安全保障)
关键词:旅游保险产品 问题 对策
我国的旅游业近几年快速发展,国内旅游人数在2011年达到26.4万亿人次,入境旅游接待人数在全球排名第三,出境旅游客人数在亚洲排名第一。与不断增长的旅游市场相比,当前我国旅游保险的发展却严重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在诸多影响旅游保险发展的因素中,产品问题更为突出。
一、旅游产品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国人保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旅游保险市场每年约70亿元以上的保费潜力,只有不足20%转化为保费收入。以统计最为准确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项目为例,该险种2011年总保费仅为10637.3万元,而2011年我国旅游产业的总收入为2.25万亿元,旅游保险的占比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在影响旅游保险发展的诸多因素中,产品问题更为突出,主要问题有:
(一)产品结构单一
除旅行社责任保险外,目前市场上的另一主打的旅游保险产品即旅游意外险主要涵盖旅游、交通、住宿、旅游景点和旅游意外救援保险等,保险责任范围较小,缺乏选择空间,对旅游人员尤其是自助游人员在吃、住、行、游、购、娱等多个环节的风险保障需求还没有有效覆盖。对旅游人员在旅行过程中可能参与的带有较高风险性质的活动如漂流、热气球、跳伞、潜水、蹦极、探险、骑马、滑翔、攀岩等,有的保险公司列为保险主险的“除外责任”。现有的旅游保险产品还无法保障到旅游客在旅途中可能遭遇的各种风险,难以满足不同需求的旅游者。对于那些挑战型、刺激型体育旅游项目,高风险旅游爱好者越来越不满足于这种传统的旅游保险所承保的范围。2010年开始推出的全国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扩大了保障范围,但顺应快速增长的散客需求的产品形态依然不多。
(二)销售渠道狭窄
目前,保险公司销售渠道是以旅行社代理、顾客上营业窗口投保、少数业务员直销等形式,保费来源主要依赖旅行社代办这种销售方式。旅游保险的需求主体分散性明显,而以团体保险为主的销售模式与当前旅游市场的自助游、散客化潮流不相匹配。目前,保险公司在创新销售渠道和销售手段方面没有明显成效,如通过网络销售、电话投保、手机短信投保等方式还难以使旅游保险保费规模化。而作为主渠道的旅行社,其相关人员的旅游保险知识还有欠缺,对意外险和责任险的特点和区别也掌握的不是很到位,这种专业水平就更难说服对旅游意外险认知程度本来就不高的旅客。
(三)宣传力度不够
作为经营旅游保险产品的主体保险公司,认为旅游保险的量小、分散、手续繁琐,对公司的保费规模和经营利润没有太大影响,因此对旅游保险的宣传重视不够,缺乏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很少组织有规模的理念推广活动和产品促销活动,甚至在黄金周期间也很少见到类似的活动。产品宣传的不到位使旅游者对旅游过程中的风险、旅游保险的功能作用、旅游保险产品的特点等缺乏了解,大量的潜在需求难以转化为现实的购买力。而旅行社认为旅游保险非主业,缺乏动力。
(四)认知上有误区
很多旅游者对旅游意外险和旅行社责任险的区别不太了解,尤其是随团出游的人员,认为旅行社投保了旅游责任险,出现任何事故都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赔偿。旅行社为了在竞争中保持优势,以更便宜的价格招揽客户,对旅游意外险也不主动介绍,更不会引导,甚至在有人问及时,以旅行社责任险比较全面的说法作为回答,打退了游客选择旅游意外保险的愿望。事实上,旅行社责任险只承担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而带来的损失和伤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旅行社,直接受益人也是旅行社,游客是间接受益人;如果旅行中的意外事故,是因游客本人原因而非旅行社原因导致的,不属于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的范围。
(五)理赔难
由于国内还没有专门的《旅游法》,虽然旅行社责任属强制保险,但旅客出险界定责任有一定难度。在旅行社责任保险经营中,旅行社提供的是一种中间代理服务,对于已发生的事故,理赔的前提就是要确认是否属于旅行社的责任,这涉及旅游过程中的多个环节,以地点来说有景区、酒店、餐饮等,就交通工具来说有航空、铁路、汽车、游船,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经营主体,剔除这些主体的责任才能最后确定是否属于旅行社的责任。调查取证、保险查勘都需要一个过程,时间不会很快。旅游事故往往涉及到前面所说的不同经营主体、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不同的法规规章,出现纠纷在所难免,由于目前没有专业权威的仲裁调解机构,对事故的理赔也就不会一帆风顺。同时,国家旅游局与中国保监会近两年推出的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实行了有责预付、无责垫付、巨灾“超赔”和调解处理等机制方面的创新,对较大的旅游突发事件进行了有效处置,使旅游人员与旅行社的纠纷减少了,较好的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转移了旅行社的风险,但随着旅游产品的日益丰富和旅游形式的多样化,新的风险因素也在增多,保险理赔也面临了新的考验。
(六)责任确定不合理
由于我国保险公司经营历史不久,旅游保险出现的时间更短,保险公司经验数据积累不够,使旅游保险在设计保险条款的责任方面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以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为例,有的保险公司把死亡给付、伤残给付、意外医疗和突发疾病医疗列为主险责任,游客只有买与不买两种选择,不像附加险那样进行自助套餐式选择,也增加了旅游者的经济负担,结果容易让低风险客户拒绝投保,而有高风险倾向的客户却留了下来,产生逆向选择,尤其是突发疾病责任部分更容易出现地道的风险,承保之后缺乏有效制约手段。另一方面,他们采取团体保险方式,通过大数法则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人群中分散风险,从而使自助游人员被拒之门外。有的保险公司为了保证利润、防范逆向选择,干脆把突发疾病医疗作为除外责任。这样虽能控制风险,但使那些大量有着保险保障需求又没有逆选择倾向的人员投保无门,又违背了保险的大数法则,也背离了旅游保险的本质功能。 (七)费率厘订不科学性
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公平性、合理性、适度性、稳定性和弹性等基本原则。目前,我国旅游险费率一般没有经过严格精算,由条款制订人员实现设计赔付率目标,根据经验确定,设计流程过于简单,有的公司甚至模仿其他公司的条款,随意调整费率,保险公司确定的费率偏高也就是必然的。以目前市场上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几乎每家公司都有这一产品,条款内容相差无几。这种方式既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又不利于激发潜在的保险需求,影响市场的培育。
二、完善旅游保险产品的对策建议
(一)丰富产品结构
作为市场主打产品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近几年在不断的完善,2010年开始推出的全国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在保险责任方面有所突破,对以前没有涉及的内容如游客食物中毒、旅游交通事故、游客精神损害等进行了覆盖。还增加5种附加险,如紧急救援费用险、旅程延误险、旅行取消险和抚慰金附加险等,使游客的自由选择余地更大了。2012年的统保项目,对附加险保险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把以前作为除外责任的恶劣天气、政治原因、猝死等风险因素纳入其中,应该说保险责任越来越宽泛了。但是,面对日益增长的自助游人员的保险产品进展还不明显。首先,应扩大旅游意外保险的责任范围,旅游者在整个旅途中,各种意外因素可能会引起人身伤残、身故,产生医疗费用,还有可能携带的行李和证件等相关物品的遗失,因遗失可能会产生各种额外支出,旅游者也可能因不慎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虽然有些属于责任险的承保范畴,但是通过产品创新可以使旅游意外险的范围进一步延伸,建立起包括交通工具、住宿旅客、观光娱乐、餐饮卫生以及第三者责任等多领域的产品体系。其次,针对自助游、自驾游、互助游、高铁游、游轮游等新的旅游业态日益增多的现状,深入研究这些业态的特点和旅游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新的风险因素,推出相应的保险产品。最后,对不同的群体推出不同的保单,不同群体面临不同的风险,如老年人、残疾人、青年人等,他们的项目选择和风险倾向各不相同,需要有相应的产品。如太保寿险设计的“家庭旅游保” ,就属于套餐式家庭旅游意外保险产品,涵盖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随团出游和自助出游的家庭都可以投保,一家人仅80元保费就能拥有104万元的保险保障,被保险人最多可为5人,一张保单保全家,每位被保险人的最高保障金额为52万元(18岁以下为12万元),改变了传统旅游保险产品保额低的情形。
(二)拓展销售渠道
在继续开展保险公司直销、旅行社代理外,为了给游客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保险公司大规模扩充代理机构,应该设立在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交通部门等旅游服务点,还可以把旅游保险做成卡,放在超市里,跟食品、电话卡一起销售,使旅游保险像日常消费品一样在旅游者外出旅行的过程中根据需要随时随地可以购买到。旅游保险可以在银行代理渠道推广,可以设计简便的旅游保险套餐,以卡单形式置于银行网点。这一渠道的优势明显:过程简单,保险公司的人员无需现场讲解;交费方式灵活,客户通过银行卡或者存折账户可以转账;银行网点众多,客户的时间便于安排。此外,可以学习银行ATM机、铁路的自动售票机以及中国移动的自动充值机的做法,开发旅游保险自动售卖系统,设计制作旅游保险产品的自动售卖机,与保险公司的销售系统链接。这些自动售卖机可以安放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出入境办事处大厅、旅游景点等出游的必经场所,一方面特殊的环境可以形成购买旅游保险的氛围,另一方面非常便利的服务也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投保。
积极探索电话投保、网上销售等现代保险手段。2006年,太保财险浙江分公司联合浙江移动推出了航意险,只要发送短信即可购买,简化了保单的投保流程,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各方面成本。
拓展网络销售渠道,使投保人可以在网上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全“e”过程也顺应了“e”时代的消费潮流,客户可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可以一次购买也可以多次购买,可以一份也可以多份购买,投保时间和生效时间不冲突,鼠标一按可以完成整个投保过程,如网上投保——核保——费用支付——保险公司承保——出具电子保险凭证等。
(三)强化品牌意识
品牌知名度的高低决定了品牌忠诚者的多少,进而会影响商品的竞争力和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就在于以自己的产品形象去服务于社会,而大众也首先是从某种产品的形象去认识和理解一个企业、一个行业。产品品牌作为一个企业和行业的名片,其好坏直接影响着消费者对产品的第一感受和认识,影响了公众对一个企业的印象,也影响了社会对一个行业的认可度和信任度。旅游保险商品是无形产品,它提供的是风险保障和服务。因此,对旅游保险应该强化宣传,形成品牌。
旅游保险品牌的宣传是一个系统,当前最重要是加强对保险消费观念的传播,加强对产品、服务、理赔案例方面的宣传等。加大旅游保险的宣传力度,首先应加强所有旅游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通过培训让所有销售人员了解各旅游保险产品及特点,加强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使他们真正在销售旅游保险产品过程中起到宣传保险观念的作用。其次,应调动公共、社会资源,通过媒体、专业旅游网站、专题活动、讲座等大力宣传旅游保险。
结合大型理赔案例进行宣传是较为生动、有效的形式。2010年,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过去一周后,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旅客购买航空意外保险的比例比平时提高了15%。如“9·11”事件后,美国旅游保险额增加20%—30%。
(四)深化旅保合作
旅保深化合作,既能增强旅游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又能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目前保险机构和旅行社博弈的焦点仍旧集中在保险产品定价及赔偿额度上,处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初级阶段而缺乏产业链层面的深层合作,未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相互间业务指导和信息沟通渠道不畅。旅游保险牵涉到多个行业和不同的主体,如管理部门有旅游局、保险监管部门甚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的企业有旅行社、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代理公司以及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加上旅游者构成旅游保险的利益攸关方,如果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旅游保险发展步伐。因此,建立健全旅保合作机制很重要,行业主管部门之间能有效沟通,可以及时发现新问题,顺应新需求,出台的政策和措施就更具针对性;保险公司通过旅保机制可以增加对旅游行业的了解,在把握风险、设计条款、计算费率等方面更符合实际。
(五)加强行政监管
在促进我国旅游保险发展中,旅保监管部门尤其是旅游管理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实施对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统保项目的切实强化监管,能否把旅行社责任险统保项目列入对旅行社考核最至关重要。随着统保机制的实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发展环境更为宽松了,而旅游意外保险的作用是责任保险无法取代的,要加大力度,出台措施,明确旅行社主动向游客宣传介绍旅游意外险的责任和义务,发挥旅行社面广众多的优势,使旅行社在推广旅游保险知识方面发挥主渠道的作用。
我国旅游保险市场潜力巨大,旅游保险在旅游安全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相关部门认识的提高,通过政府部门、相关企业的共同努力,旅游保险的消费需求会进一步显现,旅游保险产品体系的供给也更加多样化、个性化,旅游保险产品供需失衡的问题会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①王芳,辛立秋. 浅谈我国旅游保险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J].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02)
②熊伟,胡洋. 旅游者对旅游“非营利”理念的感知研究——基于扎根理论[J].旅游科学,2012(02)
(石曦,高级经济师,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财金学院。研究方向:旅游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