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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高校处分学生所引起的一系列案件,加快了高校对学生纪律处分行为的审视及制度构建,也加快了学生纪律处分法治化的进程。尽管如此,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作为学生处分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概念上与“处分撤销”仍然处于混用的状态,与规范化与法治化仍相距甚远。
一、学生纪律处分与纪律处分解除的界定
1.学生纪律处分的界定
任何纪律的执行都必然包括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教育引导成员自觉遵守纪律;二是对违反纪律的人进行处罚,迫使其遵守纪律。学生纪律处分,是一项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立法或校纪校规的学生所采取的、做成书面性的一种非难性或处罚性措施。学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需要,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学校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学校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
2.学生纪律处分解除的界定
随着高校依法治校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不断完善,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制度的必要性可谓有目共睹,建立纪律处分解除制度的实践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但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在很大程度上混淆了“处分解除”与“处分撤销”的概念,人们接触更多的是“处分撤销”。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二者应当严格区分。“处分解除”是指受处分学生在一定期限内如符合相关要求,学校即将对其作出的处分予以解除,解除后恢复处分前的状态。解除是对学生所受处分之后表现的一种肯定,而“处分撤销”的前提是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是错误或不当的,处分一经撤销,即具有溯及力,视为自始不存在,原先处分的所有的材料全部从档案中拿掉。撤销是学校对自己所作处分的一种否定,是处分工作纠错的有效机制。
二、建立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无论是在现代教育理念与依法治校理论上,还是在高校学生管理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建立学生处分解除制度,符合现代教育理念和育人的根本目的
就学校而言,处分不是目的,而是管理的一种手段,是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是保证学生向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实现育人目标的必要措施之一。高校学生管理的出发点,不是约束人、禁锢人,不是为了处分学生而处分,而是为了鞭策受到处分的学生吸取教训,改过自新,创造条件发展人,以育人为本。而学生处分解除制度的缺失,使学生一旦受到学校处分,则等于终身背上了“污点”,这无异于“一棍子打死”违纪学生,使有的违纪学生一蹶不振,破罐子破摔。对于一直表现较好而因为一念之差、一时之过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在今后的入党、评奖、就业、出国深造等发展机会时,无论其他方面有多优秀都注定与机遇失之交臂,学校、教师、家长也束手无策、爱莫能助。
2.建立学生处分解除制度,是完善高校学生管理机制的内在要求
一项健全的管理制度应是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统一。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主要表现为一种约束机制,体现的是约束功能;而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制度,则主要表现为一种激励机制,体现的是激励功能。以正在成长与发展时期的广大青少年为管理与服务对象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尤为重要,二者缺一不可。建立与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相匹配的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制度,是对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修错或弥补,有了这个修错和弥补,高校的学生管理机制才会更完善、更合理、更科学。
3.建立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制度,是化解高校学生处分实践中尴尬处境的良方
在学生处分实践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但因为学生的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放入学生档案中,不能在学生毕业时把处分材料取出,而出现在作出处分决定时犹豫不决的现象。如果严格“依法办事”,势必会使学生在就业及参与社会竞争时受到极为不利的影响,甚至这种负面影响会一背终身;如果“法外开恩”,就会使处分制度遭受较大的冲击,将处分制度束之高阁而一味对学生“宽大处理”的做法也与依法治校的理念南辕北辙。在这种两难选择的境况下,处分解除既可以严格维护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真正发挥学生处分制度的育人功能,又能给受处分学生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可谓化解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实践中尴尬境地的良方。
三、处分解除制度的构建原则
1.教育与处分并重原则
学生处分制度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处分作为对违纪学生采取的使其承受不利后果的非难性或处罚性措施,其根本目的不是处罚,而是实现处分的教育功能。处分解除制度作为处分制度的延伸与补充,同样要遵循教育与处分并重的原则,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着重实现学生的健康成长与发展。在实践中可以对受处分学生实行跟踪反馈与监控机制,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处分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教育及心理辅导,这样既有利于使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又能有效地实现解除期限内的考察效果。
2.解除条件宽严适度原则
学生纪律处分解除的条件应当与学生受到的不同处分相适应,针对不同种类的处分,制定宽严不同且宽严适中的解除条件,避免畸轻畸重。解除条件过严,不利于学生走出学校处分的阴影,达不到激励学生改正错误、积极上进的效果。同理,在高校管理制度的构建与处分解除的制度设计与实施中,尤其要注意不可放低、放松、放宽对学生的要求。在解除期限届满时,不是所有受处分学生的处分都能够解除,符合条件的予以解除,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仅仅因为其对学生就业等产生影响而予以盲目解除。滥用学生处分解除制度只能使学生处分这一高校管理的重要机制流于形式,而失去它应有的功能。
3.处分材料真实完整性原则
在学生管理实践中,即使学生的处分被解除,也不能随意将处分决定从档案中撤出。学生处分决定与处分解除决定,都应当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四、处分解除的具体制度构架
建立学生处分制度的重大意义,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高校的认同。但关于学生处分解除的具体制度目前在高校中尚无普遍而成熟的做法,大多处于实践探索之中。笔者在工作实践中负责起草了《北京工业大学学生处分解除实施办法》并参与了纪律处分制度的构建工作,在此,试对制度构建进行阐述。
1.解除制度适用的纪律处分类型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学生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5种,由于开除学籍处分使学生失去了在本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因此,在确保作出处分前程序上保障学生权利(如申辩权、申诉权、听证权等)的前提下,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纪律处分解除制度。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类处分无疑是适用的,学生受到此三类处分,是可以解除的。留校察看处分与其他处分不同的是其本身即附带期限性,在予以处分的同时,保留学籍,以观后效,在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的同时即会规定一定的察看期,因此,在此情况下与纪律处分解除制度存在察看期与处分解除期限衔接的问题。
2.纪律处分解除的方式
纪律处分解除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动解除,即纪律处分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如果符合解除的条件,不经过任何程序自动解除;二是申请解除,即由受处分学生申请提出,经学校审查批准后解除。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留校察看处分是察看期满后如果学校未作出延长留校察看决定,视为自动解除。以此类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是否也采用“自动解除”的方式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尚未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做专门规定。笔者认为,采用申请解除更为合理,理由如下:第一,自动解除容易降低纪律处分解除的门槛,使处分解除制度流于形式,达不到鞭策受处分学生积极改过的效果,而申请解除则强调学生须经过一定程序的考察方能解除所受处分,有利于实现学生处分制度的教育功能;第二,申请解除在实践中更具规范性,使纪律处分制度在整体制度构成与流程上更加完整,学生曾经受到的处分是否解除,受处分后改正错误情况如何,都在个人档案中有完整的体现和清晰的界定;第三,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可自动解除是因为留校察看处分本身即附带一定期限的考察,大多高校一般规定察看期间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将处于更为严厉的开除学籍处分,通过规定更为严格的条件保障了处分解除制度的督促效果,因此,并不能推出所有的处分都适用自动解除的结论。
3.纪律处分解除的程序
根据以上对纪律处分解除方式的构建的阐述,纪律处分的解除可按以下程序进行: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学院在征求导师、任课教师、班主任或辅导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的基础上,对违纪学生的表现作出综合鉴定,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学校作出解除处分决定书,将解除处分决定(附《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学生。
4.处分解除的效力
学生处分解除后则不再具有效力,受处分学生在评优等方面资格恢复。但解除学生处分不是撤销原处分,原处分材料不得销毁、损坏、涂改。对于原处分材料、解除学生处分的决定书、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5.不予解除与提前解除
为了有效地激励学生改过,可以按处分后的不同表现给予不予解除与提前解除:对于在学生受到处分后的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所受处分不予解除;学生在受到处分后的规定期限内有特殊贡献或者取得突出成果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不得少于规定期限的一半。申请提前解除的,由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解除。
6.处分解除与留校察看期解除的衔接
在五种纪律处分中,除了开除学籍无法适用纪律处分解除制度以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处分在作出决定时均没有期限的明确要求。留校察看处分本身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就会设置一定的察看期,留校察看针对的对象是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情节严重,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条件的学生。对这类学生,在予以处分的同时,保留学籍,以观后效。关于留校察看的期限,《规定》未明确规定。从教学管理实践来看,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宜。留校察看期间对受处分学生进行考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察看期与纪律处分解除期限二者的关系呢?
笔者认为,可以从考察期的考察功能着眼,将留校察看考察期与处分解除期限做合二为一的处理,即被处以留校察看的学生在考察期满之后,留校察看处分即可解除,而没有必要考察期满后,再经过一定处分解除期之后方决定是否解除处分。此种制度设计,一则在效果上通过察看期这一更加严格的期间考察加以保证,二则更具可操作性,避免教条、繁冗的解除程序。根据对《规定》留校察看处分的解读,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延后解除的,应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到期未作出的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
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高校保障学生合法权利、推进依法治校的要求,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不是对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否定,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纪律处分制度育人功能与价值,有利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因此,在高校管理制度的构建与处分解除的制度设计与实施中,不可放低、放松、放宽对学生的严格要求。学生毕业时,不是所有受处分学生的处分都能够解除,符合条件的予以解除,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因为影响学生就业等因素予以盲目解除。
(作者单位:北京工业大学)
[责任编辑:蔡桂兰]
一、学生纪律处分与纪律处分解除的界定
1.学生纪律处分的界定
任何纪律的执行都必然包括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教育引导成员自觉遵守纪律;二是对违反纪律的人进行处罚,迫使其遵守纪律。学生纪律处分,是一项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立法或校纪校规的学生所采取的、做成书面性的一种非难性或处罚性措施。学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需要,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学校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学校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
2.学生纪律处分解除的界定
随着高校依法治校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不断完善,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制度的必要性可谓有目共睹,建立纪律处分解除制度的实践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但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在很大程度上混淆了“处分解除”与“处分撤销”的概念,人们接触更多的是“处分撤销”。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二者应当严格区分。“处分解除”是指受处分学生在一定期限内如符合相关要求,学校即将对其作出的处分予以解除,解除后恢复处分前的状态。解除是对学生所受处分之后表现的一种肯定,而“处分撤销”的前提是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是错误或不当的,处分一经撤销,即具有溯及力,视为自始不存在,原先处分的所有的材料全部从档案中拿掉。撤销是学校对自己所作处分的一种否定,是处分工作纠错的有效机制。
二、建立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无论是在现代教育理念与依法治校理论上,还是在高校学生管理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建立学生处分解除制度,符合现代教育理念和育人的根本目的
就学校而言,处分不是目的,而是管理的一种手段,是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是保证学生向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实现育人目标的必要措施之一。高校学生管理的出发点,不是约束人、禁锢人,不是为了处分学生而处分,而是为了鞭策受到处分的学生吸取教训,改过自新,创造条件发展人,以育人为本。而学生处分解除制度的缺失,使学生一旦受到学校处分,则等于终身背上了“污点”,这无异于“一棍子打死”违纪学生,使有的违纪学生一蹶不振,破罐子破摔。对于一直表现较好而因为一念之差、一时之过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在今后的入党、评奖、就业、出国深造等发展机会时,无论其他方面有多优秀都注定与机遇失之交臂,学校、教师、家长也束手无策、爱莫能助。
2.建立学生处分解除制度,是完善高校学生管理机制的内在要求
一项健全的管理制度应是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统一。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主要表现为一种约束机制,体现的是约束功能;而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制度,则主要表现为一种激励机制,体现的是激励功能。以正在成长与发展时期的广大青少年为管理与服务对象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尤为重要,二者缺一不可。建立与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相匹配的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制度,是对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修错或弥补,有了这个修错和弥补,高校的学生管理机制才会更完善、更合理、更科学。
3.建立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制度,是化解高校学生处分实践中尴尬处境的良方
在学生处分实践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但因为学生的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放入学生档案中,不能在学生毕业时把处分材料取出,而出现在作出处分决定时犹豫不决的现象。如果严格“依法办事”,势必会使学生在就业及参与社会竞争时受到极为不利的影响,甚至这种负面影响会一背终身;如果“法外开恩”,就会使处分制度遭受较大的冲击,将处分制度束之高阁而一味对学生“宽大处理”的做法也与依法治校的理念南辕北辙。在这种两难选择的境况下,处分解除既可以严格维护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真正发挥学生处分制度的育人功能,又能给受处分学生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可谓化解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实践中尴尬境地的良方。
三、处分解除制度的构建原则
1.教育与处分并重原则
学生处分制度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处分作为对违纪学生采取的使其承受不利后果的非难性或处罚性措施,其根本目的不是处罚,而是实现处分的教育功能。处分解除制度作为处分制度的延伸与补充,同样要遵循教育与处分并重的原则,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着重实现学生的健康成长与发展。在实践中可以对受处分学生实行跟踪反馈与监控机制,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处分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教育及心理辅导,这样既有利于使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又能有效地实现解除期限内的考察效果。
2.解除条件宽严适度原则
学生纪律处分解除的条件应当与学生受到的不同处分相适应,针对不同种类的处分,制定宽严不同且宽严适中的解除条件,避免畸轻畸重。解除条件过严,不利于学生走出学校处分的阴影,达不到激励学生改正错误、积极上进的效果。同理,在高校管理制度的构建与处分解除的制度设计与实施中,尤其要注意不可放低、放松、放宽对学生的要求。在解除期限届满时,不是所有受处分学生的处分都能够解除,符合条件的予以解除,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仅仅因为其对学生就业等产生影响而予以盲目解除。滥用学生处分解除制度只能使学生处分这一高校管理的重要机制流于形式,而失去它应有的功能。
3.处分材料真实完整性原则
在学生管理实践中,即使学生的处分被解除,也不能随意将处分决定从档案中撤出。学生处分决定与处分解除决定,都应当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四、处分解除的具体制度构架
建立学生处分制度的重大意义,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高校的认同。但关于学生处分解除的具体制度目前在高校中尚无普遍而成熟的做法,大多处于实践探索之中。笔者在工作实践中负责起草了《北京工业大学学生处分解除实施办法》并参与了纪律处分制度的构建工作,在此,试对制度构建进行阐述。
1.解除制度适用的纪律处分类型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学生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5种,由于开除学籍处分使学生失去了在本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因此,在确保作出处分前程序上保障学生权利(如申辩权、申诉权、听证权等)的前提下,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纪律处分解除制度。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类处分无疑是适用的,学生受到此三类处分,是可以解除的。留校察看处分与其他处分不同的是其本身即附带期限性,在予以处分的同时,保留学籍,以观后效,在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的同时即会规定一定的察看期,因此,在此情况下与纪律处分解除制度存在察看期与处分解除期限衔接的问题。
2.纪律处分解除的方式
纪律处分解除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动解除,即纪律处分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如果符合解除的条件,不经过任何程序自动解除;二是申请解除,即由受处分学生申请提出,经学校审查批准后解除。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留校察看处分是察看期满后如果学校未作出延长留校察看决定,视为自动解除。以此类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是否也采用“自动解除”的方式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尚未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做专门规定。笔者认为,采用申请解除更为合理,理由如下:第一,自动解除容易降低纪律处分解除的门槛,使处分解除制度流于形式,达不到鞭策受处分学生积极改过的效果,而申请解除则强调学生须经过一定程序的考察方能解除所受处分,有利于实现学生处分制度的教育功能;第二,申请解除在实践中更具规范性,使纪律处分制度在整体制度构成与流程上更加完整,学生曾经受到的处分是否解除,受处分后改正错误情况如何,都在个人档案中有完整的体现和清晰的界定;第三,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可自动解除是因为留校察看处分本身即附带一定期限的考察,大多高校一般规定察看期间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将处于更为严厉的开除学籍处分,通过规定更为严格的条件保障了处分解除制度的督促效果,因此,并不能推出所有的处分都适用自动解除的结论。
3.纪律处分解除的程序
根据以上对纪律处分解除方式的构建的阐述,纪律处分的解除可按以下程序进行: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学院在征求导师、任课教师、班主任或辅导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的基础上,对违纪学生的表现作出综合鉴定,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学校作出解除处分决定书,将解除处分决定(附《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学生。
4.处分解除的效力
学生处分解除后则不再具有效力,受处分学生在评优等方面资格恢复。但解除学生处分不是撤销原处分,原处分材料不得销毁、损坏、涂改。对于原处分材料、解除学生处分的决定书、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5.不予解除与提前解除
为了有效地激励学生改过,可以按处分后的不同表现给予不予解除与提前解除:对于在学生受到处分后的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所受处分不予解除;学生在受到处分后的规定期限内有特殊贡献或者取得突出成果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不得少于规定期限的一半。申请提前解除的,由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解除。
6.处分解除与留校察看期解除的衔接
在五种纪律处分中,除了开除学籍无法适用纪律处分解除制度以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处分在作出决定时均没有期限的明确要求。留校察看处分本身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就会设置一定的察看期,留校察看针对的对象是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情节严重,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条件的学生。对这类学生,在予以处分的同时,保留学籍,以观后效。关于留校察看的期限,《规定》未明确规定。从教学管理实践来看,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宜。留校察看期间对受处分学生进行考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察看期与纪律处分解除期限二者的关系呢?
笔者认为,可以从考察期的考察功能着眼,将留校察看考察期与处分解除期限做合二为一的处理,即被处以留校察看的学生在考察期满之后,留校察看处分即可解除,而没有必要考察期满后,再经过一定处分解除期之后方决定是否解除处分。此种制度设计,一则在效果上通过察看期这一更加严格的期间考察加以保证,二则更具可操作性,避免教条、繁冗的解除程序。根据对《规定》留校察看处分的解读,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延后解除的,应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到期未作出的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
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高校保障学生合法权利、推进依法治校的要求,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不是对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否定,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纪律处分制度育人功能与价值,有利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因此,在高校管理制度的构建与处分解除的制度设计与实施中,不可放低、放松、放宽对学生的严格要求。学生毕业时,不是所有受处分学生的处分都能够解除,符合条件的予以解除,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因为影响学生就业等因素予以盲目解除。
(作者单位:北京工业大学)
[责任编辑:蔡桂兰]